桑植县青峰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天然饮用水的核查处置报告

桑植县青峰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天然饮用水的核查处置报告

名 称:桑植县青峰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天然饮用水的核查处置报告

根据2022年湖南张家界市级第二季度监督抽检计划,2022年5月19日,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青峰天然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查,现场抽取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2-05-19,规格型号为17.9L/桶的包装饮用水7桶(其中6桶为检验样本,1桶为备用样本)。样本经张家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22年6月14日检验,耗氧量(以O?计)项目不符合GB*****-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等改正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并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本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

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记录,守法经营。

桑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食品安全 饮用水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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