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闽清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不动产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 | 地址(门牌)变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民政局地民办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2 | 不动产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 户口薄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公安部门 | ||
3 | 不动产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 | 地址(门牌)变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民政局地民办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4 | 不动产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 户口薄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公安部门 | ||
5 | 不动产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 | 地址(门牌)变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民政局地民办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6 | 不动产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 户口薄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公安部门 | ||
7 | 不动产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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