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热电集团12000吨生物炭生产线改造
合肥热电集团12000吨生物炭生产线改造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热电集团*****吨生物炭生产线改造
原项目编号:2022BFFGZ*****
原公告日期:2022年08月09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热电集团*****吨生物炭生产线改造项目补疑3
2022BFFGZ*****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下列业绩之一:①污泥处置类施工项目业绩;②污泥处置类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③污泥处置类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
澄清:煤泥干燥类项目是否满足本次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
答复:本项目的污泥处置为市政污泥碳化制取生物炭,煤泥与市政污泥相比,在含水率、粒径分布等物理形态及热值、碳氢氧氮硫灰含量、化学组成、热解性质等差异很大,综合考虑,煤泥干燥类不能算做本次招标文件的业绩。
2、P199:本项目合肥热电集团***** 吨/年生物炭生产线改造项目,污泥炭化处理规模为240t/d(污泥含水率约80%)。
澄清:污泥炭化进料污泥的含水率范围及处理量为多少?
答复:污泥炭化进料污泥的含水率范围30%左右,处理量按含水率30%为70t/d。
3、P200:炭化处理系统采用回转式炭化加热炉,内部使用了耐火材料。由投入装置向炭化炉本体内部定量投入污泥,污泥经过回转炉的作用,不断地搅拌,被送往排出部。出口部设置溢流堰,根据回转炉的转速,可以设置污泥在回转炉内最合适的滞留时间,并可根据物料特性来设置最合适的炭化温度。
澄清:招标文件提及炭化处理系统采用回转式炭化加热炉,招标人是否接受其他型式炭化加热炉?
答复:不同意采用其他型式炭化加热炉。本项目要求碳化炉能处理240吨每天(含水80%)干化后的干化污泥(含水30%),不同于污泥焚烧,这个规模对于一般的碳化炉还是很大的,从单炉处理规模、设备外形尺寸、设备可靠性、长周期稳定运行、性能指标等其他形式的碳化炉很难满足。
4、图纸:
澄清:请提供本项目的可利用场地图,以及项目布置图,厂区干化系统出料口位置等。
答复:本项目的可利用场地图以及项目布置图投标人可以从工程补图端口自行下载查看;从厂区干化系统出料口开始需考虑现有干化污泥输送机改造,污泥干化机出料至污泥炭化车间输送距离约水平距离20米,垂直距离4-5米,投标人也可自行踏勘进一步确认。
5、P201:新增250m3 /d 污水处理站,工艺为MBR 工艺,处理本项目碳化系统(水洗塔废水、碱洗塔废水、生物除臭塔废水)和现状污泥干化系统工艺废水,处理后的废水排入厂区总排口;余热锅炉排污水经降温池降温后,与循环冷却排污水、超滤反渗透排水一同进入沉淀池,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厂区总排口。
澄清:(1)本项目废水厂区总排口排放指标要求,以及排气、排渣、噪音等标准要求。
(2)本项目业主对材料、机械安装、电气自控等标准要求。
答复:(1)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投标人可以从工程补图端口自行下载查看。
(2)严格执行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
6、天然气接入:
澄清:请提供天然气调压站,以及天然气调压站是否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答复:天然气调压站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该项目费用从暂列资金中支出。
7、临时用电、用水:
P208:(1)临时用电由中标人自行接引,相关费用自行按时缴纳,确因政策原因必须由业主缴纳的,在后续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回。
(2)临时用水由中标人自行接引,相关费用自行按时缴纳,确因政策原因必须由业主缴纳的,在后续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回。
澄清:明确临时用电、用水的接引位置,以及相关审批手续是否由建设单位负责。
答复:临时用电、用水的接引位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现场进行确认;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相关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8、蒸汽参数:
澄清:请提供余热利用产蒸汽的参数。
答复:0.5 MPa(G),158℃
9、低压配电:
澄清:本项目的低压配电系统是否由建设单位负责。并提供配电室位置。
答复:本装置新增低压柜由投标人负责,设置在原污泥干化变电所内备用柜位上,不再单独设置配电室。新增低压柜与原低压柜并柜处理,新增开关柜柜型与原有柜型保持一致。
10、请问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可以是设备集成商吗?即牵头人为设备集成商,联合体成员为具备资质的设计院和施工单位。
答复:可以是设备集成商,联合体成员为具备资质的设计院和施工单位。
11、项目的费用支付,是先支付给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再向联合体成员单位支付,还是业主分别直接支付给联合体各成员单位?
答复:项目的费用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
12、《招标文件》P200页“2、建设要求:(3)污泥炭化系统采用回转式加热炉”;P202页,“二、炭化处理系统中,炭化炉形式:回转式“;P210页,“表格中4炭化炉形式:回转式“;请问回转式炭化炉可以是卧式回转式炭化炉或者是立式回转式炭化炉都可以?立式回转式炭化炉可以保证不超过厂房限高要求(设备高度<13米,厂房限高15米)。
答复:采用卧式回转式炭化炉。本项目要求碳化炉能处理240吨每天(含水80%)干化后的干化污泥(含水30%),不同于污泥焚烧,这个规模对于一般的碳化炉还是很大的,从单炉处理规模、设备外形尺寸、设备可靠性、长周期稳定运行、性能指标等其他形式的碳化炉很难满足。
13、P202页,“二、炭化处理系统中,炭化炉数量2套“;P210页,“表格中4炭化炉数量2套“;请问炭化炉可以改为1套或2套均可以吗?可以保证年运行时间8000h,保证符合招标要求。
答复:碳化炉采用2套。本项目要求碳化炉能处理240吨每天(含水80%)干化后的干化污泥(含水30%),不同于污泥焚烧,这个规模对于一般的碳化炉还是很大的,从单炉处理规模、设备外形尺寸、设备可靠性、长周期稳定运行、性能指标等,单套碳化炉很难满足。
14、“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3.3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4)项目经理与设计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中“三、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要求:1、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成立项目部,项目部组成人员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备。中标人现场管理项目组成员至少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以上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澄清:招标文件以上两处管理人员要求不一致,请确认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兼任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答复:项目经理可以兼任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1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10.2主要材料要求”: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澄清:中标后,如果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在污泥碳化业绩规模、运行连续性与稳定性、设备可靠性、运行性能与效果等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如有其他品牌能提供更优设备、更高性能、更好稳定性、更符合要求的业绩等替代,可否通过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等,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后,采用更优的其他品牌?
答复: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执行,评标中由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中标后不予调整。
16、“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10.3.2 报价文件编制要求”:√建筑安装工程费不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1)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 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造价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澄清:本项目对报价的造价软件及报价明细格式是否有要求?如有,请明确。
答复:投标人按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三、分项报价表”要求报价即可,待图纸出具后再做明细报价。
17、“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中“二、工程范围”:1、设计要求:(3)各专项审查审核:包含但不限于全部工程施工图向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报审,取得审图合格证;施工图的电子校核;该项目包含的所有专项设计必须通过相关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及专家评审并提供书面审查意见。中标人在审图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本及相关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费用由中标人承担。(4)其他: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设计报批报建、现场服务、工程交底、验收、专家论证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
澄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施工图审相关事宜应为建设单位工作范围,由建设单位与审图机构签订相关合同,承包人有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审查事宜。本工程的设计报批报建、专家论证均是建设单位的工作范围,请明确。
答复:本工程的设计报批报建、现场服务、工程交底、验收、专家论证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
18、“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中“九、其他要求”:5、项目的临时设施设备、水电等由中标人自理,工程相关手续由中标人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由中标人组织,招标方全力配合。工程完工后,无关设施设备、土建工程等应在招标人要求的时限内无条件完成拆除、清运至指定地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澄清内容: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以上规定,本项目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请明确。
答复:项目临时设施按招标文件执行。
19、关于异常低价认定的问题
依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6月02日发布的建市函〔2022〕453号“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其中“一、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含工程总承包类)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低价。各市、省直管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依法可独立发包专业工程的异常低价,招标人可参照执行。”
请明确本项目是否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含工程总承包类)”,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5%是否作为异常低价?
答复:本项目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重点评审规定指标(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重点评审。
20、关于现状场地CAD版本的图纸提供
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提供现状场地CAD图纸,因涉及本车间与污泥干化车间的物料衔接、废水衔接以及电气电缆衔接等,请提供本项目的现状场地图纸(CAD),能体现周边道路、污泥干化车间内电气间位置,污泥干化车间出料装置现状、污泥干化车间污水排放管位置。
另外,对于天然气、锅炉除盐水、处理后废水的排水管道等,是否为投标方将其引至本项目厂房外一米的界区处?界区外由招标方负责?
答复:本项目的可利用场地图纸以及项目布置图投标人可以从工程补图端口自行下载查看,投标人也可自行踏勘进一步确认,天然气、锅炉除盐水、处理后废水的排水管道需要与新建、原有管道对接。
21、关于炭化系统烟气及废水的排放标准
请明确炭化系统烟气的排放、炭化系统废水处理后排放和界区噪声需执行标准及限值。
答复: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投标人可以从工程补图端口自行下载查看。
22、可研文本中第34页提示余热回收系统烟气入口温度850℃,烟气出口温度为150℃,通过对烟气的热量进行回收副产蒸汽。
请明确余热回收系统回收余热品质的具体要求以及余热回收系统与圆盘干化系统分界线。
答复:0.5 MPa(G),158℃,预热回收系统接入圆盘干化系统,含接入点。
23、招标文件和补充资料均未说明本项目天然气接口位置,请明确本项目天然气接口位置。若接口位置距离炭化车间较远,请明确天然气管道铺设工作是否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答复:从市政燃气管网至调压站部分由供气单位实施,调压站出口至厂区碳化车间由施工单位实施,从市政燃气管网开口至碳化车间厂房天然气建设费用列入暂列资金中。
24、招标文件第201页要求新增250m 3 /d污水处理系统,工艺为MBR工艺,处理本项目碳化系统(水洗塔废水、碱洗塔废水、生物除臭塔废水)和现状污泥干化系统工艺废水,处理后的废水排入厂区总排口,请明确现状污泥干化系统工艺废水水质和水量。
答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执行。
25、招标文件第210页推荐了本项目污泥炭化及配套设备品牌,建议增加具有污泥炭化及配套设备生产技术能力和业绩的推荐品牌厂家: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宜可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参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0.2主要材料要求: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26、招标文件P5“3.3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5)项目经理与设计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请问:如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项目经理是否由联合体任一方提供均可,请明确。
答复: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项目经理由任一方担任均可。
27、若投标人提供的污泥处置类业绩包含在污水处理厂施工业绩中,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污泥处置工程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业主/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该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P4“投标人资格要求”和P55“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及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请明确。
答复:若投标人提供的污泥处置类业绩包含在污水处理厂施工业绩中,且污泥处置类施工业绩合同不低于1000万元,符合业绩要求,予以认可。同时业绩证明资料须满足招标文件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对施工类业绩的证明材料要求。
28、招标文件P5“3.4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1)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污泥处置类项目施工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业绩要求可以为下列业绩之一:①污泥处置类施工项目业绩;②污泥处置类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③污泥处置类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
请问: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是否应当参照投标人业绩要求,也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业绩之一:①污泥处置类施工项目业绩;②污泥处置类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③污泥处置类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请明确。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9、招标文件P4“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投标人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如为同一业绩应当予以认可,请明确。
答复:投标人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
30、招标文件P55“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如为同一业绩应当予以认可,请明确。
答复:投标人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
31、由于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标形式,投标文件上传容量有限制,业绩合同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内容、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应予以认可,请明确。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文件上传容量有限制,可以上传在其它节点。
32、投标格式要求填写“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报价文件-三、分项报价表”,请明确是否需要提供建筑安装工程及设备购置费投标报价明细报价。
答复:投标人按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三、分项报价表”要求报价即可,待图纸出具后再做明细报价。
33、招标文件P210在“十、技术要求”中对设备品牌做出明确要求。
请问: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如在炭化处理系统推荐品牌中,“上海济兴”和“绿水股份”均不具备炭化处理系统工艺包的生产技术及能力,无法为本项目提供炭化处理系统工艺包设备,推荐品牌中仅山东金孚一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推荐品牌具有唯一指定性,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
(2)本项目为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项目,项目实施过程将依据项目实际需求和招标人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对品牌的限定限制了工艺设备参数、材质、性能等,无法确保契合项目实际需求,可能会对项目实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为保证项目招标的公平公正,形成有效竞争,建议删除推荐品牌表。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参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0.2主要材料要求: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3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正文“2.4 招标文件的异议”中原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现变更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5、删除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六、报价要求”“2、建安费用”中“建安费用报价应包含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分项报价明细”的要求。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66号
联系人:凌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附件:
*****吨生物炭生产线改造补疑3.pdf">合肥热电集团*****吨生物炭生产线改造补疑3.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热电集团*****吨生物炭生产线改造
原项目编号:2022BFFGZ*****
原公告日期:2022年08月09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热电集团*****吨生物炭生产线改造项目补疑3
2022BFFGZ*****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正文“2.4 招标文件的异议”中原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现变更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66号
联系人:凌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2022年8月16日
附件:
*****吨生物炭生产线改造补疑3.pdf">合肥热电集团*****吨生物炭生产线改造补疑3.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热电集团*****吨生物炭生产线改造
原项目编号:2022BFFGZ*****
原公告日期:2022年08月09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热电集团*****吨生物炭生产线改造项目补疑2
2022BFFGZ*****
1.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获取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现变更为“2022年08月31日11时00分”。
2.本项目开标地点现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3号开标室”。
3.本项目补充资料已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工程补图”通道上传,请投标人应自行下载,并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66号
联系人:凌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附件:
*****吨生物炭生产线改造补疑2.pdf">合肥热电集团*****吨生物炭生产线改造补疑2.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热电集团*****吨生物炭生产线改造
原项目编号:2022BFFGZ*****
原公告日期:2022年08月09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热电集团*****吨生物炭生产线改造
补疑1
项目编号:2022BFFGZ*****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内容现变更为: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不采用。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按照如下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人工(综合工日和机械人工)、混凝土;
(2)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人工、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
(3)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风险幅度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可调整价格的人工、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4)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整周期的约定:
①可调整人工价差调整周期为:标段工程工期;
②可调整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为:招标人参照合建〔2021〕173号文件,根据具体周期及节点进度具体约定;
(5)可调整的人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为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信息价(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工、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A;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采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人工、材料基准单价为B;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投标单价为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D 。
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ax(B,C)×(1+D)+C ;
②人工、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in(B,C)×(1-D)+C ;
(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7)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投标消耗量±变更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消耗量,由招标人明确具体数量,其中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量依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确定。”
(8)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竣工结算时调整。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66号
联系人:凌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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