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河枕头坝一级水电站下游永久桥工程招标公告

大渡河枕头坝一级水电站下游永久桥工程招标公告


大渡河枕头坝一级水电站下游永久桥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CGGC-YGS-LW-2015-003


招标人: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1.1.3项目名称大渡河枕头坝一级水电站下游永久桥工程施工
1.1.4建设地点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1.1.5资金来源大渡河枕头坝一级水电站下游永久桥工程进度结算款
1.2.1招标范围
大渡河枕头坝一级水电站下游永久桥桩基及下部结构、上部结构、桥面及桥梁所有附属结构、路面、交安设施 、混凝土、土石方开挖
1.2.2计划工期
计划总工期:13.5个月。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的为准)
1.2.3质量要求土建单元工程优良率≥90%,安装单元工程优良率≥96%,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
1.3.1投标人资质要求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总施工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集团公司采购平台合格供应商。
1.3.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7踏勘现场□ 组织
□√ 不组织

1.8投标预备会□ 召开
□√ 不召开

1.9分包□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不允许

1.10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发放时间:2014年 月 日。
2、招标文件发放方式:招标文件于 年 月 日在网址http://cgpt.cggc.cn/index.do,网上发售。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出不退,请务必用转账方式汇款。
开户行:三峡工行葛洲坝支行
户名: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180*****192********
汇款时请注明投标单位名称,以便查实。投标时,投标单位将支付凭证扫描后与投标文件一起上传到http://cgpt.cggc.cn/index.do

2.2.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
2.2.2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
3.2投标限价本工程设工程标底,不公开,作为评标的依据。
3.3投标有效期60天。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向招标人递交15万元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
银行帐户如下:
帐户名: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结算中心
帐 号:01-01-001-001-01-11
开户行:三峡建行葛洲坝支行或三峡工行葛洲坝支行
注:不能办理同行汇款,只支持跨行汇款,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投标保证金所递交的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可简写)。
3.6备选投标方案不接受。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或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3.7.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及电子版(U盘1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招标文件装订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印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密封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将所有包含正本和副本的信封密封装在另一个信封中,并在密封处加盖骑缝章。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写明(1)所投标段名称;
(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在2015年 月 日10时0分(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2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 月 日10时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0时0分前将投标文件电子版上传至葛洲坝集团公司集中采购工作平台网上,网址http://cgpt.cggc.cn/index.do,同时将投标文件送达或邮寄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54号葛洲坝一公司602室,以邮戳为准,否则视为弃标,邮编443002。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为:2015年 月 日 时0分,网上开标地点:http://cgpt.cggc.cn/index.do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7.3.1履约担保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采用现金形式时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时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签定合同时缴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返还的乙方履约保证金必须先行支付所欠民工工资及材料费、设备租赁费,余款再支付给乙方。
9.1竞争性谈判若所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招标底价(不公开),则招标人将与预中标候选人进行竞争性谈判,以最终谈判结果作为签约合同价。
注: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内容有抵触或冲突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 总 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专业分包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1.1.3 招标项目名称:大渡河枕头坝一级水电站下游永久桥工程施工。
1.1.4 建设地点: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1.1.5 工程概况:
枕头坝一级水电站下游永久桥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线路全长257.211m,其中桥梁202.5m,引道长度为54.711m。桥梁结构型式为4×40m+30m预应力混凝土简支“T”梁桥,桥墩采用钻孔灌注桩,桩径2.2m,左岸桥台采用重力式桥台,扩大基础,右岸桥台为轻型桥台,桩基础,桩径2.0m。桥梁左岸接省道306线,交通便利。
工程总工期为13.5个月。
1.2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2.1招标范围:大渡河枕头坝一级水电站下游永久桥桩基及下部结构、上部结构、桥面系、及桥梁总体。
1.2.2 计划总工期:13.5个月。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的为准)。
1.2.3质量要求:土建单元工程优良率≥90%,安装单元工程优良率≥96%,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
1.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3.1投标人资质要求: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总施工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集团公司采购平台合格供应商。
1.3.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4 费用承担
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回。
1.5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6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 踏勘现场
1.7.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如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招标人将予以配合。
1.7.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7.3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8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1.9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再分包,一经发现,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清退出场,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撤出。
1.10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1、发放时间:2015年 月 日。
2、招标文件发放方式:招标文件于2015年 月 日在网址http://cgpt.cggc.cn/index.do,网上发售。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出不退。
开户行:三峡工行葛洲坝支行
户 名: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账 号:180*****192********
汇款时请注明投标单位名称,以便查实。投标时,投标单位将支付凭证扫描后与投标文件一起上传到http://cgpt.cggc.cn/index.do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投标人须知;
(2) 评标办法;
(3) 合同条款及格式;
(4) 工程量清单;
(5) 图纸;
(6) 技术要求;
(7)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邀请函)至少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收到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天前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不足3天的,招标人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收到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天内作出答复。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报价书;
(2) 承诺书;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
(4) 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5)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6) 施工技术方案;
(7) 资格审查资料。
3.2 投标报价
本工程设工程标底,不公开,作为评标的依据。
3.2.1投标人应按第三章附件A《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及工程量清单》的格式,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合价和投标报价汇总表。
3.2.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合理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工程施工的全部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
3.2.3合同文件中的报价应符合中国有关规范、规定和市场行情。严重不平衡报价在评审阶段将被要求提交详细的单价分析。如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投标单价的合理性,则发包方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工程量报价表中所有各项详细的单价分析,以表示该价格与招标的施工方法、计划及质量是一致的,且能满足招标要求。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价格恶意扰乱招标秩序。
3.2.4本工程火工品材料(由甲方委托民爆公司运输、爆破)、钢筋、水泥由甲方供应,甲方供应材料的费用包含在项目单价、合价中。除本款明确规定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外,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等全部工作,其所需全部费用均应包括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相应项目单价和合价中。本工程的所有设备、机具由乙方自行采购或配备,相应费用含在项目单价中。
为严格控制桥梁工程质量,乙方所需混凝土外加剂、声波管、钢绞线、波纹管、锚具、锚垫板、夹片、支座等须按照业主、甲方指定厂家采购,单价含在相应项目单价中。
混凝土骨料、半成品混凝土严格按照甲方要求采购、拌制,所发生的费用含在相应项目单价中。
试验检测委托业主指定实验室,所发生的送检费用包含在相应项目单价中。
3.2.5本工程施工期间,投标人应考虑所有材料价格上涨等各种因素,施工期间不调整材料价差。投标报价包括投标人中标后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利润,并考虑承担的风险。
3.3投标有效期
3.3.1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向招标人递交15万元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将支付凭证扫描后与投标文件一起上传至http://cgpt.cggc.cn/index.do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签订了合同时无息退还,但招标人有权留下其中排序前2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中标人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签订了合同时无息退还。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银行帐户如下:
帐户名: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结算中心
帐 号:01-01-001-001-01-11
开户行:三峡建行葛洲坝支行或三峡工行葛洲坝支行
注:不能办理同行汇款,只支持跨行汇款,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投标保证金所递交的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可简写)。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资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5资格审查资料
在集团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上注册合格的供应商。资质符合1.3.1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或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及电子版(U盘或光盘)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印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密封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将所有包含正本和副本的信封密封装在另一个信封中,并在密封处加盖骑缝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注明投标项目、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和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 月 日10时0分,本次投标实行采购交易平台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投标方式,投标文件电子版上传至葛洲坝集团公司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网上(网址http://cgpt.cggc.cn/index.do),(投标文件中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的要求扫描后上传)纸质投标文件同时送达或邮寄本章第4.2.2项指定的地点。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54号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集采中心602室,邮编443002。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7天内无息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为2015年 月 日10时0分,网上开标地点:http://cgpt.cggc.cn/index.do
5.2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6. 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履约能力的审查
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监督部门,由监督部门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 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标得分排序推荐2名预中标候选人(不足2名时则取相应数量)。
7.2 中标通知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预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保证金
7.3.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采用现金形式时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时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签定合同时缴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返还的乙方履约保证金必须先行支付所欠民工工资及材料费、设备租赁费,余款再支付给乙方。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必须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必须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4 如果根据本章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8.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2)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竞争性谈判
若所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招标底价(不公开),则招标人将与预中标候选人进行竞争性谈判,以最终谈判结果作为签约合同价。


第二章 评标办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小组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评标办法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2、评分标准
本次评分总分为100分,其中商务部分为60分,技术部分为40分,具体评分标准及对应的分值如下:
商务部分(满分60分)
1.投标总价 (60分)以招标人限价或标底为基准价,各投标单位以40分为基础值,以投标价与基准价对比,每上浮或下降1%,相应扣除或加2分,满分60分,最低0分。报价存在重大偏移的,各评委可在核算出的得分中适当减分或只给中间分。
技术部分(满分40分)
一、施工组织设计(满分20分)
分项 分值得分率(优100%、良80%、中60%、差20%)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满分7分)优等: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深刻、表述全面准确,解决方案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作性强,保障措施得力,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准确,应用到位,阐释清晰。
良好: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比较深刻、表述比较全面准确,解决方案比较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作性比较强,保障措施比较得力,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比较准确,应用到位,阐释比较清晰。
中等: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不深刻,但解决方案基本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基本具有可操作性,或保障措施基本具体,或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基本准确。
差等: 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不深刻、表述不全面不准确,解决方案不科学、不系统、不安全、不经济,或可操作性不强,或保障措施不具体,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不准确,阐释不清。
2.安质环管理体系与措施(满分2分)优等: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
良好: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
中等: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
差等: 措施不可行,没有质量违约责任承诺。
3.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满分3分)优等: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
良好: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
中等: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
差等: 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不可行,没有违约责任承诺。
4.资源配备(满分8分)优等: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良好: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
中等: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
差等: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二、企业资质、业绩(满分20分)得分率(优100%、良80%、中60%、差20%)
6.企业资质、业绩/履约(满分15分)优秀:资审证件齐全、近5年内在一公司有完成类似项目的施工业绩且履约情况良好,无违约或诉讼等不良记录。
良好:资审证件齐全、近5年内在其他单位有完成类似项目的施工业绩,在一公司有其他项目施工任务且履约情况良好,无违约或诉讼等不良记录。
中等:资审证件齐全、近5年内无类似项目的施工业绩,也无违约或诉讼等不良记录。
差等:资审证件齐全、但与公司合作过得项目履约情况不佳,存在违约或诉讼等不良记录。
7.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满分5分)优秀:满足本项目实际需要及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人员配置前提下,人员齐备、搭配合理。
良好:满足本项目实际需要及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人员配置前提下,人员齐备、搭配不合理。
中等:基本满足本项目实际需要及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人员配置,搭配合理但人员不齐备
差等:不满足本项目实际需要及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人员配置,人员不齐备、搭配不合理。

3. 评标结果
3.1评标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3.2评标组完成评标后,向定标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大渡河枕头坝一级水电站下游永久桥工程
分包合同协议书

鉴于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发包人 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业主)签订大渡河枕头坝一级水电站下游永久桥工程施工合同(简称“主合同”),取得了 大渡河枕头坝一级水电站下游永久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甲方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择 为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在(甲方住所地或办公地)订立本合同。

1.分包工程名称:大渡河枕头坝一级水电站下游永久桥工程。
2.分包工程地点: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3.分包工程主要工作内容:本桥梁基础及下部结构、上部构造预制和安装、总体、桥面系和附属工程、防护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附件1)。
4.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合同谈判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若出现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5.合同工期:本合同工期 412天,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01月31日。
6.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详见工程量清单。
7.甲方承诺,当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8.乙方承诺,履行甲方在主合同中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义务并承担与之有关的所有责任与风险。
9.本合同自乙方提交履约担保、双方签章后生效;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且工程款清算完毕后自行失效。
10.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附件
12.1工程量清单(附件1)
12.2 履约担保(附件2)
12.3乙方进场主要人员名单(附件3)
12.4乙方进场主要施工设备清单(附件4)
12.5安全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协议书(附件5)
12.6 资金监管协议书(附件6)
12.7 完工结算承诺书(附件7)
12.8工程项目廉政合同(附件8)
甲 方: (公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主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
1.2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
1.2.1甲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乙方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乙方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2.2乙方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图纸或处理意见。
1.3 联络
与分包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署手续。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4指令和决定
1.4.1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发出的指令,甲方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指令后3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乙方提出异议但在甲方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甲方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甲方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甲方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
1.4.2 乙方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甲方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乙方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乙方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擅自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5主合同
1.5.1 甲方应提供主合同供乙方查阅。当乙方要求时,应向乙方提供一份主合同复印件,但主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格及支付内容除外。
1.5.2 乙方应仔细阅读并全面了解主合同的各项约定,分包合同的签订视为乙方完全知悉甲方在主合同项下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责任,并承担与之相关的风险。乙方应履行主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责任与风险,但本合同明确约定由甲方履行的义务、责任、承担风险除外。
1.6保险
1.6.1 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聘请的人员也视为乙方人员。
1.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为其雇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6.3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7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 合同分包方式
2.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除备注栏注明为总价承包外其余所有项目均实行单价承包。
2.2在订立本合同之前,乙方已经通过自己收集、现场考察、甲方提供等方式取得对分包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资料并对资料感到满意,能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各种因素乙方已经在本合同价款中予以了充分考虑。
2.3除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本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乙方完成本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保险、其他费用、摊入费(包括但不限于:文明施工、施工安全、施工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全部费用及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因物价波动、政策变化等因素而调整价格。
3.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有关基础资料。
3.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并提供施工条件。
3.3甲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
3.4甲方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作业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3.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其他义务。
4.乙方的义务
4.1一般义务
4.1.1乙方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
4.1.2乙方接到施工通知书后,在7日内组织人员和设备进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于开工后28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
4.1.3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按时完成各项分包工作。施工期间接受甲方及监理人的监督,严格执行其就有关工程实施及修复所作的指令,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会议。
4.1.4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工程管理制度和甲方现场项目部制定的有关工程安全、进度、质量环保、文明施工、综合管理、经营结算、营地后勤物管等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1.5乙方应配合甲方与相邻标段施工方进行协商和沟通,确保相邻部位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不受破坏,包括工程本身,永久性和临时性设备、物资、材料等。
4.1.6乙方应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7乙方应按照规定完成分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准确完整。
4.1.8乙方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给任何第三人。
4.1.9对于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乙方必须安排持有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上岗,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甲方审核并备案。
4.1.10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与发包人之间不得产生任何私下约定。
4.1.1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
4.2.1乙方应按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因遵守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2.2在本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可以通过扣除履约保证金或者没收履约保函的形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扣除后,乙方应当及时补足,如乙方不及时补足,甲方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扣留不足部分,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2.3 履约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具之日起至本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工程交付甲方使用之日止。
5.工期和进度
5.1 分包工程的工期、开工日期、完工日期、节点工期由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以监理人确定的日期为准。
5.2 甲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分包合同当事人控制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
5.3 非乙方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且发包人给予甲方工期顺延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申请后的5日内予以书面形式答复。
5.4 乙方依据本合同或者有关规定要求甲方给予工期补偿且甲方给予乙方工期补偿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给予经济赔偿。
5.5 发包人指示暂停施工的或因甲方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甲方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乙方应按甲方指令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乙方应负责妥善照管分包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人员窝工、设备闲置等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
5.6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乙方在收到甲方复工指示后28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7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自行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如果整改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分包工程质量
6.1 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6.3 分包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按主合同的约定进行,由乙方履行主合同对应条款中的甲方义务,并及时通知甲方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6.4 因乙方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7.劳动用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1 乙方项目经理为乙方派驻施工场地的负责人(通过投标获取的项目,其项目经理应与投标书一致),乙方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确保每月驻现场天数不少于25天,因故需要离开施工现场,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7.2 乙方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乙方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
7.3 乙方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乙方获得的工程款必须优先支付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
7.4 甲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金额)作为乙方民工工资发放的保证金。
7.5乙方应严格履行《安全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协议》(附件5),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7.6甲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金额)作为安全、环境风险抵押金。
8.材料设备
8.1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其质量标准应满足主合同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其中钢绞线、锚具、夹片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厂家购买。
8.2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甲方提交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需求总计划、月需求计划。需求计划应当包括材料、设备的种类、数量、使用部位以及供应时间等。
8.3乙方从甲方领取的材料、设备必须用于本工程。甲方定期组织材料核销。对于施工超过材料合理损耗部分,甲方将按市场价(含采保费)的120%收取乙方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从甲方领取的材料、设备用于非本合同项目,否则甲方将就此部分材料、设备按照市场价(含采保费)的价格150%收取费用。
8.4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采购任何材料、设备及租赁设备。
9. 试验和检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验和检验按主合同的约定进行,由乙方履行主合同对应条款中的甲方义务。
9.合同变更
9.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发包人认可的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承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9.2变更的提出和执行
乙方收到经甲方确认的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或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乙方收到甲方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如果甲方在3天内未书面更改的,乙方应当按甲方指令执行。
9.3变更估价
9.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执行;
(2)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执行;
(3)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执行。
9.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甲方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8天内审查完毕,甲方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乙方修改后重新提交。甲方审核后按照主合同规定的程序送审,最终以发包人审核的结果为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发包人确定变更估价工作。
9.4 合理化建议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分包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甲方批准前述合理化建议的,甲方应及时发出变更指令。甲方不同意前述合理化建议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10.计量与支付
10.1工程量计量
10.1.1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工程量计量规则、周期遵照主合同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10.1.2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按照主合同发包人的核定数量计算,特殊情况下则以甲方核定的工程量计算。
10.2 工程进度款支付
10.2.1 工程付款周期遵照主合同约定执行,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10.2.2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按付款周期向甲方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应增加和扣减的调整金额;
(4)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应扣减或返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
(6)应扣减或返还的安全保证金;
(7)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8)对已支付的进度款进行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9)应扣减的税金;
(10)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2.3 甲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对乙方的进度款申请单进行审核并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对乙方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乙方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10.2.4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甲方和乙方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甲方和乙方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2.5支付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0.2.6乙方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双方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书》(附件6)中约定的账户。
10.3质量保证金
10.3.1甲方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比例或金额为止。
10.3.2 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乙方向甲方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经甲方确认无任何质量缺陷的,甲方在收到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支付。
10.3.3 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乙方没有完全履行缺陷责任义务的,甲方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按照第15.1款约定要求乙方延长缺陷责任期。
12. 完工验收
12.1 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乙方可以申请完工验收:
(1)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
(2)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完工资料;
(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
12.2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进行审查。甲方审查后认为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甲方审查后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乙方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乙方应在完成甲方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2.3完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验收意见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乙方按照验收意见处理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如乙方拒不按照甲方意见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要求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4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后退场。乙方逾期退场的,甲方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乙方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 分包工程移交
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甲方移交其完成的全部工程资料。
14. 完工结算
14.1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交分包工程完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分包工程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内容、工程量及结算价款;
(2)甲方已支付乙方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应扣留的其他款项(税金、材料费、设备费、水电费等)
(5)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剩余合同价款。
14.2 甲方在收到结算申请单后,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甲乙双方签订完工结算承诺书(详见附件7),在发包人完成相应支付后28日内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
15.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和责任期限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但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除外。
15.2 缺陷责任
15.2.1 乙方应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已交付分包工程的缺陷责任。
15.2.2 分包工程交付后,发现存在工程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5.2.3 对已交付分包工程发生缺陷的,经查明属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经查明属甲方或发包人原因的,由甲方或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
15.2.4 乙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的,甲方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5.3 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分包工程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延长缺陷责任期。
16. 违约
16.1甲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甲方违约:
16.1.1甲方未按第10.2条款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16.1.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6.2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遵照主合同相关约定执行,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6.2.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导致乙方工期延误的,甲方给予乙方工期补偿。
16.2.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参照发包人的赔偿给予乙方相应赔偿。
16.3乙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
16.3.1乙方未按1.6.2要求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6.3.2乙方未遵照4.1.10条款规定,与发包人发生私下约定;
16.3.3乙方未按照7.1条款规定配置项目经理;
16.3.4乙方未遵照7.1条款规定,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每月驻现场天数少于25天。
16.3.5乙方未遵照4.1.8条款的规定,将分包工程转让或再分包;
16.3.6 乙方未遵照8.1条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16.3.7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或扣减的工期完工的;
16.3.8乙方未能遵守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
16.3.9乙方未能遵守廉政合同的相关规定;
16.3.10乙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6.4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4.1乙方发生16.3条款所述任一情形或其他违约行为,乙方除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17. 索赔
17.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主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乙方须配合甲方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如甲方取得工期延长,则甲方相应顺延乙方的工期;如甲方取得追加付款,则甲方根据乙方的配合程度、在发包人给予追加付款金额内,扣除甲方相应费用后,支付给乙方。
17.2甲方根据主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能遵守主合同的约定。
17.3乙方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开工时间配置相应资源,如因施工资源不到位引起的开工日期滞后,导致汛前工期压缩,乙方不得因此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17.4枕头坝下游临时索桥已限高限重通行,乙方设备、材料、设施应另行选取进场道路,乙方不因此向甲方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18.合同解除
18.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8.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应当解除,因合同解除而给各方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互不追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因设计变更导致本分包工程取消的;
(4)主合同解除;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的其它情形。
18.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将乙方列入甲方分包商“黑名单”。
18.3.1乙方再分包或者转包其承包的工程;
18.3.2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消除或者工期延误达到合同总工期的30%;
18.3.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质量或者安全事故,拒绝返工或者整改以及返工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18.3.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18.3.5乙方挪用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18.3.6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和设备机具进场作业;
18.3.7乙方发生债务或纠纷,不能偿还和及时解决,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或导致阻工、使甲方涉诉等情形的;
18.3.8乙方不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引起上访而不积极妥善处理的;
18.3.9因乙方其它违约行为影响到甲方实现合同目的;
18.3.10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将乙方清退出场的;
18.4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14日内将已完工程交付给甲方并撤出工地。乙方拒不撤出工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9.争议解决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0. 廉政建设
为做好本合同履行期间的廉政建设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签订廉政合同(详见附件8)。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标准和规范
1.1.1 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称技术文件。技术文件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文件的文件,包括通用技术规范和专用技术规范。
1.1.2 乙方对前述标准和要求的了解程度: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1.2图纸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期限:在收悉设计下发正式施工蓝图后7个工作日日;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数量:1套(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甲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6 保险
1.6.1关于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乙方必须参加由甲方统一购买的建筑工程雇主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其中死亡赔偿限额不高于60万元/每人,意外伤害医疗赔偿限额不高于5万元/每人,若乙方发生意外事故,超出保险赔偿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需接受甲方与保险公司达成的保险协议,并同意按甲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比例在结算产值中扣除保费。
1.6.2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事项: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立刻对所有施工、管理人员工购置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其缴纳标准、赔付标准均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执行(死亡赔偿不得低于20万元,工伤赔偿不得低于5万元),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甲方备案。
1.6.3工程开工至工程移交期间,双方任何未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或者赔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费用时,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费用,但是由于本条13.4款原因导致甲方增加的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费用。
1.6.4乙方自行购买设备险,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分包单价内。

2.合同分包方式:
2.1本工程采取劳务分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除备注栏注明为总价承包外其余所有项目均实行单价承包。
2.2在订立本合同之前,乙方已经通过自己收集、现场考察、甲方提供等方式取得对分包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资料并对资料感到满意,能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各种因素乙方已经在本合同价款中予以了充分考虑。
2.3除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本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乙方完成本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保险、其他费用、摊入费(包括但不限于:文明施工、施工安全、施工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全部费用及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本合同实施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因物价波动、政策变化等因素而调整价格。
3.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提供了一份主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乙方查阅。在此,乙方确认已全面了解主合同的相关内容及工程的基本情况。
3.2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资料;
3.3在开工前取得准许开展劳务作业的施工许可等批件;
3.4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乙方须与甲方现场交验并负责测量控制点的复测、使用及保护。
3.5甲方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7日前,向乙方提供相关图纸 1 套,具体图纸名称及内容依主合同发包方提供的图纸为准。如乙方需要更多份数,应自费复制。
3.6乙方应遵守对图纸及其内容的保密义务。
3.7甲方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在发包人提供场地后向,乙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4.乙方的义务
4.1一般义务
4.1.1不得将所分包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1.2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作质量向甲方负责;所有的开挖料必须按照甲方的调度安排运至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弃渣。
4.1.3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必须具有两名以上的持有爆破证书人员。乙方须将其员工名册(含员工基本情况)和劳动合同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报甲方备案;乙方员工发生变化的应在3日内报甲方备案。同时,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设备、物资、结算、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及授权。在施工中如更换、补充上述人员,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批准。因乙方未能及时上报上述更换人员情况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1.4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与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部门联系。
4.1.5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作业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4.1.6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劳务作业,确保工作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甲方制定的现场管理制度。
4.1.7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认可甲方的管理规定,接受甲方按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的处罚。
4.1.8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4.1.9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质检、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若乙方拒绝向甲方提交资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4.1.10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4.1.11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机具及其他设施;服从甲方指令和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监理的指令。
4.1.1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4.1.13乙方弃渣期间应负责本标渣场的管理工作,弃渣期间及弃渣结束后应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完成渣场的环保、水保工作。
4.1.14乙方应当确保所使用的劳务工工资的发放,依法承担对劳务工的法律义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劳务工法定义务的履行。
4.1.15保证甲方支付的劳务报酬专款专用,并每月将现场用工情况及含员工签名的工资表盖章后上报甲方备案。对乙方拖欠的人工费、设备费等费用,甲方有权代付和直接从应付劳务报酬中予以扣减。
4.1.16本项目桩基施工时乙方须设置标准泥浆池、沉淀池,不得向河道内随意排放废弃泥浆,不得影响枕头坝一级水电站工程环保验收相关工作。
4.1.17乙方进场后须建立施工区安全防卫联保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配置专职人员,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且不以设备、材料遭受偷盗、破坏等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4.1.2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周边村民及房屋设施、道路桥梁和其他单位取(排)水口的安全,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
4.1.2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不制造噪声、水体污染,发生弃渣入河等不规范弃渣行为,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不得因此向甲方提费用索赔。
4.2履约保证
履约担保的方式: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采用现金形式时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时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签定合同时缴纳。
履约担保的期限: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退还条件:返还的乙方履约保证金必须先行支付所欠民工工资及材料费、设备租赁费,余款再支付给乙方。
5.工期和进度
5.1工期总日历天数:412天。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12 月15日。计划完工日期:2016年01月31日。节点工期:2015年5月15日前须完成桥梁下部结构桩基施工。
5.4经济补偿约定
5.4.1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单价不作调整。
5.4.2甲方根据主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按甲方要求保管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能遵守主合同。乙方对其工作范围的变更和索赔资料负有收集和保管义务。若因其工作疏忽而未能取得相关索赔或变更的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5.4.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5.4.4变更的估价原则
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应按甲方投标辅助资料中所列的基础价格及费率为标准,参照现行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定额计算,并应结合乙方投标报价较定额消耗水平的调整幅度经双方协商后合理确定新增项目单价。若由于变更的影响,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合同单价均不作调整。
乙方应在完工后14日内向甲方提交完工申请单,逾期提交的,将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按5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提交完工申请单后,无权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提出索赔。
甲方暂停施工的时间范围: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连续7天以内累计停工时间超过28小时以外的部分,经监理人签认及发包人审批后,即认定为窝工。
5.4.5窝工、设备闲置费用计算办法
补偿费用计算标准如下:
(1)人员窝工费:窝工人员补偿标准按 40 元/工日计取,窝工人员数量仅为索赔范围内的直接生产人工,每个人每昼夜只计算一个工日。
(2)机械停置费:每台施工机械每昼夜计算一个停置台班,每台班机械停置费按其台班折旧费[台时折旧费(经发包人确认的投标文件中报价计算所使用的施工设备台时费中的折旧费)×5.5]计。
(3)管理费:管理费为人员窝工费和机械停置费之和的5%。
(4)税金:按工程所在地省级及以上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对于补偿费用计算中的窝工人员数和停置机械等实物工程量,发包人将根据详实的现场记录和有关证明材料,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核实。合同项目补偿办理程序,按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7. 劳动用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5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及交纳方式:为当月结算金额的2%,结算时由甲方扣留并列往来帐管理。
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拖乙方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够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劳动报酬结算款中扣除。
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条件:前3个月内支付民工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前3个月内无拖欠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在甲方核实后每3个月清算一次,当期清算后的下月(次)结算时继续按前述扣留民工工资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后,甲方出具分包结算了解协议后,一次性支付剩余资金。
7.7安全保证金金额及交纳方式:安全生产保证金为每次结算款总金额的1%。在办理每次结算款时,发包人将在每次结算款中扣留并列往来账管理。
安全保证金使用条件: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安全管理措施。在乙方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安全投入,若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所需费用从乙方安全文明保留金中予以扣除,乙方安全文明保留金不够部分则由劳务报酬结算款中扣除。
安全保证金返还条件:每3个月清算一次。当期清算后在下次结算时继续按前述规定扣留安全生产保证金。
8.材料与设备
8.1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如下: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
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供应价格(元)供应地点损耗率备注
一水泥t
1P.C32.5水泥t320甲方工地仓库车板交货
2P.O42.5水泥t350甲方工地仓库
二钢筋t3500发包人物资仓库
三电元/kW?h0.50甲方提供的施工电源接线点按照发包人计量管理办法执行
四施工用水元/t0.30710平台水厂提供接水口
8.2 乙方提交甲方材料、设备需求计划的时间:乙方应当于分包工程开工前5日向甲方提交材料需求总计划,并于每月12日前向甲方提交下月材料需求计划。需求计划应当包括材料的种类、数量以及供应的时间等。
8.3 材料核销的约定:甲方对乙方使用的甲方供应材料定期进行核销。如乙方从甲方领取的材料的数量超出甲方规定限额的,则超出部分的材料的价格,甲方可以按照甲方调拨价格的200%或者市场价格的150%(两者中取较高者)计算费用。
8.4 甲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试验检测工作,检测费用含在相应单价中;若检测不合格,进行返工费用,二次检验或进一步检测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公司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章节不符)
9.合同变更
9.1关于分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约定:按照甲方与发包人主合同约定执行。
9.2 关于变更估价程序的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应按承包人投标辅助资料中所列的基础价格及费率为标准,参照现行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定额计算,并应结合承包人投标报价较定额消耗水平的调整幅度经双方协商后合理确定新增项目单价。
10.计量与工程进度款支付
10.1工程量计量
10.1.2 工程量计量周期:本月21日至下个月20日。
10.1.3 关于计量程序的约定:由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及表样,将完成的劳务工程量及相应资料报甲方,经甲方审核后作为对乙方的结算依据。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0.2工程进度款支付
10.2.1 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甲方依照主合同的规定与发包人办理进度结算后5日内按甲方审核批复的工程量与乙方办理进度结算。
10.2.2 支付比例:进度款金额=(乙方当期产值-应扣费用-10%综合保留金-5%质保金)。其中,应扣费用指依本合同规定应予扣除的费用,如:税金、预付款(若有)、甲方代付或预支款、甲方调拨材料款、对乙方罚款等。综合保留金包含2%的劳务工工资保留金、3%安全文明施工保留金、5%竣工审计保留金。
10.3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比例或金额:月进度结算的5%;
质量保证金返还条件: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2年,在缺陷责任期满,业主下发责任终止证书并返还质保金,且乙方将因本工程产生的债务清理完毕后,甲方再无息支付给乙方。
12. 完工验收
12.1 申请完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12.2 乙方申请完工验收的程序:乙方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2.3 乙方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退场的期限:工程完工后2个月。
13. 分包工程移交
乙方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的时间:工程完工后2个月。
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交竣工资料套数为6套。
15.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工程交工验收并移交。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交工验收并移交后2年。
16.违约责任
16.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
16.3 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3.1乙方未遵照4.1.5条款规定,与发包人发生私下约定,乙方按照每人每次1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3.2 乙方未按规定配置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兼任其他项目项目经理或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乙方按照10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更换项目经理的,乙方按照10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需配备满足现场施工要求的资料员、技术人员,若乙方不能投入该人员,甲方将按照6000元/月/人,代为配置相关人员,其产生的费用在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6.3.3 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每月驻现场不足25天的,乙方应按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乙方应按照5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3.4 乙方未遵照4.1.8条款的规定,将分包工程转让或再分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6.3.5 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在3天内补足劳动力和设备的,应按照10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超过7天未补足劳动力和设备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按照5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16.3.6 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产品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因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16.3.7 乙方未能遵守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保证甲方支付的劳务报酬专款专用,并每月将现场用工情况及含员工签名的工资表盖章后上报甲方备案。对乙方拖欠的人工费、设备费等费用,甲方有权代付和直接从应付劳务报酬中予以扣减。
16.3.8乙方其他违约责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劳务作业,确保工作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甲方制定的现场管理制度。
17.索赔
关于索赔的约定:甲方根据主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按甲方要求保管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能遵守主合同。乙方对其工作范围的变更和索赔资料负有收集和保管义务。若因其工作疏忽而未能取得相关索赔或变更的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1.其它约定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包括应由乙方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摊入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摊入费包括:合同文件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且工程量清单中未单独列项的费用;合同文件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有关项目所必须发生的并应摊入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内的费用;合同文件中明示、暗示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风险与义务和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主合同中建设单位关于价格调整条款,乙方享受同等责任、权利、义务和待遇。
乙方已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及本工程施工工期有了清晰的认识,并已充分考虑因甲方现场布置与实际施工安排发生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同时已充分考虑甲方及建设单位征地移民协调问题的解决有可能带来的工程工期不确定性及协调费用,并已将此费用计入了相应项目单价中,但主合同中甲方对建设单位的承诺及需要承担的责任、权利、义务乙方需同等承担,同时可享受对等的待遇。乙方已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场地狭窄、周边环境复杂及主合同文件中要求的小扰动强支护问题,并将上述情况对设备、人员的工作效率的影响因素计入了承包项目单价中,并承诺不因此而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补偿的要求。
乙方已将人员、设备保险费、临时设施费、进退场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检验试验费、测量费、以及质保期内的维护费等费用摊入相应项目单价中,甲方不再另外支付,但主合同中关于质量检查费(如无损监测等)乙方享受同等待遇。(增加该条款)


附件1
工程量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100章 总 则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
102-4保通措施费总额1
104-1砂石混凝土生产系统总额1
104-2围堰填筑总额1
第200章 路 基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
201-1清理与掘除
-a清理现场m23200
202-3拆除结构物
-c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m3200机电物资库
203-1路基挖方
-a挖土方m32205路基开挖
203-2改路、改河挖方
-a挖土方m3900改路
-b挖石方m39000改河
204-1路基填筑
-b利用土方m31741
-g结构物台背回填m3600
204-2改路、改河填筑
-b利用石方m31060
207-1M7.5浆砌石边沟m30
207-2M7.5浆砌石排水沟m41.48
208-9台前混凝土护坡m3490
209-3混凝土挡土墙
-aC15混凝土挡土墙m31851.2
第300章 路 面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
304-1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
-a3%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厚200mm)m21270
304-2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a5%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厚250mm)m21270
309-1细粒式沥青混凝土
-aAC-13沥青混凝土(厚40mm)m2780
309-2中粒式沥青混凝土
-aAC-16沥青混凝土(厚60mm)m2780
313-4混凝土预制块加固路肩(厚550mm)m111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
401-1桥梁荷载试验总额1300000甲方控制使用
403-1基础钢筋
-a光圆钢筋(HPB300)kg34700
-b带肋钢筋(HRB400)kg170980
403-2下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300)kg4380
-b带肋钢筋(HRB400)kg68602
403-3上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300)kg69083
-b带肋钢筋(HRB400)kg188967.8
403-4附属结构钢筋
-b带肋钢筋(HRB400)kg11520
404-1干处挖土方m31500
404-3干处挖石方m32200
405-1钻孔灌注桩
-a钻孔灌注桩Φ=2200mmm390
-b钻孔灌注桩Φ=2000mmm80
410-1混凝土基础(C30)m3317
410-2混凝土下部结构
-a混凝土下部结构(C30)m31118
-b混凝土下部结构(C35)m3691
410-3现浇混凝土上部结构(C50)m3202.3
410-4预制混凝土上部结构(C50)m31287
410-6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C35)
-a搭板(C35)m358
-b栏杆及人行道m405
411-5后张法预应力钢绞线kg51538
415-1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
-aAC-13沥青混凝土(厚30mm)m21823
-bAC-16沥青混凝土(厚50mm)m21823
415-2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C50,厚10-16cm)m22430
415-3防水涂层m21818
416-1矩形板式橡胶支座
-aGJZF4350×400×71个15
-bGJZ350×400×69个45
417-1橡胶伸缩装置(D80型)m24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
602-2单面波形梁护栏m32
602-5波形梁钢护栏起、终端头
-a分设型圆头式端头个4
604-1单柱式交通标志个3
604-5单悬臂式交通标志个2
605-1热熔型涂料路面标线
-a黄色路面中心虚线(厚1.0mm)m226
-b白色道路边缘标线(厚1.0mm)m2103
说明:清单中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以实际签证量为准。

附件2
履约担保

(甲方名称):

鉴于 (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接受 (乙方名称)(以下称“乙方”)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乙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3
乙方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
结算管理
财务管理
材料管理
资料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4
乙方进场主要施工设备清单
序号机械或
设备名称规格
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










附件5
安全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有关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2.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安全环保管理人员配置、设备设施安全状况、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等。
3.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乙方进行整改,若乙方违反公司规定或未按甲方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或停工。
4.甲方有权对不具备相应资质、不遵守规章制度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乙方施工作业队伍提出停工或清退要求。
(二)义务
1.及时传达国家、工程发包方、监理人以及甲方有关安全/环境的指示和会议精神。
2.检查考核乙方安全/环境工作,对施工生产中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实施奖惩。
3.组织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工作,提高操作人员素质。
4.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环境方面的交底和指导工作。
5.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并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全力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的扩大。
6.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的事故调查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安全环保、技术资料与信息。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遵守其现场的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二)义务
1.严格遵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3.按照甲方的施工作业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生产。
4.及时将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告知甲方。
5.配置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设备设施(施工所需的具体设备设施名称应在协议中明确),并满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设备设施(起重机械等)的检测要求,具有相应的合格证书。
6.配置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7.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组织开展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估,并根据识别评估结果,及时向员工进行交底培训。
9.对可能危害或涉及到甲方的现场危险源及其风险削减控制措施与应急措施、警示标识及相关规定等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9.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环保监管,针对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火作业等,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论证、审批、交底制度,指派现场监管人员进行过程监督,督促落实各项风险控制削减措施及应急要求。
10.主动接受甲方的安全环保监督检查,汇报安全环保工作情况,认真落实甲方的有关安全环保工作要求。
12.服从甲方统一的生产调度和指挥。
13.对本单位安全环保管理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认真整改事故隐患。
14.针对施工作业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职责,配齐配全应急物资和设施。
15.加强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16.及时报告事故,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的扩大。
17.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发包方、监理人及甲方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18.对可能涉及到的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噪声污染、光污染、室内环境污染等制订专题环节保护措施,加强环保管理。
19.文明施工,标识标牌规范,材料物资存放整齐,现场施工组织有序。
20.负责工完场清,做好工程结束后的现场清理,满足文明环保要求。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违约造成的违章行为和未及时整改隐患,将按照有关规定扣除相应的工程项目款。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不履行义务造成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不履行义务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其所负责从事的作业活动中,因自身违章或自身所管辖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由甲方全部承担责任;乙方在其所负责从事的作业活动中,因自身违章或自身所管辖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
(四)甲乙双方共同违约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双方的责任。
五、其它
(一)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提交地方政府仲裁或提交法律诉讼解决。
(二)本协议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者,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协议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分包方末次结算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 合同(合同编号: )约定,本工程施工过程全部结束,经双方协商,本次结算为本工程的末次结算,现双方对结算无异议。工程款已结算的金额? 元。
本工程合同结算总金额合计? 元,其中:末次结算金额为? 元。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施工约定结束即合同终止。关于质保金、履约保证金、本次结算款支付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 。
2、 。
3、 。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甲 方:
乙 方: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管理,防范腐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1.甲方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有关的经济活动。
2.乙方义务
(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违约责任
(1)若甲方发现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有权将乙方列入公司“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若乙方发现甲方或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有权向甲方所在单位的监督部门举报,由甲方所在单位的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为_________________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第四章 技术要求
在按本技术要求执行的同时,参考大渡河枕头坝一级水电站下游永久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设计总说明及施工规范、甲方投标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各项施工质量、安全等须符合现行最新有关技术要求、质量安全、验收要求。
工程概述:
枕头坝一级水电站下游永久桥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线路全长257.211m,其中桥梁202.5m,引道长度为54.711m。桥梁结构型式为4×40m+30m预应力混凝土简支“T”梁桥,桥墩采用钻孔灌注桩,桩径2.2m,左岸桥台采用重力式桥台,扩大基础,右岸桥台为轻型桥台,桩基础,桩径2.0m。桥梁左岸接省道306线,交通便利。
本工程计划于2014 年12月15日开工,2016年1月31日完工,合同总工期13.5个月。其中:2015年5月15日前须完成桥梁下部结构桩基施工。

200章 路 基
202节 场地清理
202.01 施工要求
1.清理场地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
(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取土坑原地面表层(100~300㎜)腐殖土、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将种植表土集中储藏在甲方指定地点以备将来做种植用土。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密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3)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路堤或填方高度小于1m的公路路堤,应将路基基底范围内的树根全部挖除并将坑穴填平夯实;填方高度大于1m的二级以下公路路堤,可保留树根,但树根不能露出地面。此外,应将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取土坑范围内的树根应全部挖除。
2.拆除与挖掘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他障碍物等应予以拆除。正在使用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及其他排水结构物,应在对其正常交通和排水做出妥善的安排之后,才能拆除。
(2)原有结构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范围应符合设计图纸或甲方指示的要求。
(3)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如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时,必须在新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4)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都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为了便于运输,可由乙方分段或分片,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存放;对于废弃材料,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自费妥善处理。
(5)乙方应将所有拆除后的坑穴回填并压实。乙方由于拆除施工造成的其他建筑物、设施等的损坏时,应自费负责赔偿。
202.02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施工场地清理的计量应按甲方书面指定的范围(路基范围以外临时工程用地清场等除外)进行验收。现场实地测量的平面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量。现场清理包括路基范围内的所有垃圾、灌木、竹林及胸径小于100mm的树木、石头、废料、表土(腐殖土)、草皮的铲除与开挖,借土场的场地清理与拆除(包括临时工程)均应列入土方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
(2)所有场地清理、拆除与挖掘工作的一切挖方、坑穴的回填、整平压实,以及适用材料的移运、堆放和废料的移运处理等作业费用均含入相关子目单价之中,不另行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3.支付子目
子 目 号子 目 名 称单 位
202-1清理与掘除
-a清理现场m2
202-3拆除结构物
-c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m3

第203节 挖方路基
203.01 施工要求
1.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应按图纸要求自上而下的进行,不得乱挖或超挖。无论工程量多大,土层多深,均严禁用爆破法施工或掏洞取土。
(2)开挖中如发现土层性质有变化时,应修改施工方案及挖方边坡,并及时报甲方批准。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边坡稳定。开挖至边坡线前,应预留一定宽度。预留的宽度应保证刷坡过程中设计边坡线外的土层不受到扰动。
(3)如果指定的弃土场不能满足弃方要求时,乙方应尽早重新选择弃土位置并相应修改施工方案报甲方批准。
(4)沿溪及沿山坡和其他按图纸规定不能横向弃置废方的开挖路段,乙方必须严格在指定的弃土场弃方;否则,乙方必须自费清除和移运到指定地点,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乙方必须注意对图纸未示出的地下管道、缆线、文物古迹和其他结构物的保护。开挖中一旦发现上述结构物,应立即报告甲方,且应停止作业并保护现场听候处理。
(6)居民区附近的开挖,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居民区房屋及保证居民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为附近居民的生活及交通提供临时便道或便桥。
(7)土方地段的路床顶面高程,应考虑因压实而产生的下沉量,其值由试验确定。路床顶面以下0~800mm的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203-1的要求。乙方应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G E40—2007)重型击实法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要求,乙方应进一步压实,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使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
(8)当因气候条件使挖出的材料无法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时,乙方应停止开挖,直到气候条件转好。
(9)开挖至零填、路堑路床部分后,应尽快进行路床施工;如不能及时进行,宜在设计路床顶高程以上预留至少300mm厚的保护层。
(10)挖土路基施工遇到地下水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a.应采取排导措施,将水引入路基排水系统。不得随意堵塞泉眼。
b.路床土含水率高或为含水层时,应采取设置渗沟、换填、改良土质、土工织物等处理措施。路床填料除应符合表204-1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良好的透水性能。
2.石方开挖
(1)石方开挖施工乙方应根据岩石的类别、风化程度、岩层产状、岩体断裂构造、施工机械配备、施工环境等情况确定开挖方案。石方开挖严禁采用峒室爆破,近边坡部分宜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
(2)石方爆破作业以小型及松动爆破为主,严禁过量爆破,并应在事前14d作出计划和措施报甲方批准。未经甲方批准,不得采用大爆破施工。当确需进行大爆破施工时,乙方应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和国家关于爆破施工相关规定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于爆破施工前28d报甲方审批。
(3)乙方应就爆破器材的存放地点、数量、警卫、收发、安全措施及必要的工艺图纸编制报告,并应在爆破器材进入工地前28d报甲方审批,同时将运入路线和时间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将爆破器材运入工地保管。
(4)乙方应确定爆破的危险区,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人、畜、建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受到危害和损失。在危险区的边界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建立警戒线,显示爆破时间的警戒信号,在危险区的入口或附近道路应设置标志,并派人看守,严禁人员在爆破时进入危险区。
(5)由于爆破引起的松动岩石,必须清除。当属于超挖工程量不予计量。深挖石方路基施工,应逐级开挖,逐级按图纸要求进行防护。
深挖路基施工应随时对边坡稳定性进行监测,并根据地形特征设置边坡控制点。
(6)石方路堑的路床顶面高程,应符合图纸要求,高出部分应辅以人工凿平,超挖部分应按甲方批准的材料自费回填并碾压密实稳固,严禁用细粒土找平。路床顶面高程的允许偏差见表203-2。
2.改河、改渠、改路的开挖
按图纸所示的位置和断面的尺寸进行施工。开挖出的土方除可利用的外,应按弃方妥善处理。
203.02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路基土石方开挖数量包括边沟、排水沟、截水沟,应以经甲方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面线和土石分界的补充测量为基础,按路线中线长度乘以经甲方核准的横断面面积进行计算,以立方米计量。
(2)挖除路基范围内非适用材料及淤泥(不包括借土场)的数量,应以乙方测量,并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为依据的计算数量,分别以立方米计量。
(3)除非甲方另有指示,凡超过图纸或甲方规定尺寸的开挖,均不予计量。
(4)石方爆破安全措施、弃方的运输和堆放、质量检验、临时道路和临时排水等均含入相关子目单价或费率之中,不另行计量。
(5)在挖方路基的路床顶面以下,土方断面挖松深300mm再压实;石方断面应辅以人工凿平或填平压实,作为乙方应做的附属工作,均不另行计量。
改河、改渠、改路的开挖工程按合同图纸施工,计量方法可按上述(1)款进行。改路挖方线外工程的工作量计入203-2子目内。
2.支付
(1)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2)土方和石方的单价费用,包括开挖、运输、堆放、分理填料、装卸、弃方和剩余材料的处理,以及其他有关的全部施工费用。
3.支付子目
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 位
203-1路基挖方
-a挖土方m3
203-2改河、改渠、改路挖方
-a挖土方m3
-b挖石方m3

第204节 填方路基
204.01 施工要求
1.一般要求
(1)填方路堤施工前,应按本规范第202节的有关规定对原地面进行清理及压实。所有填方作业均应严格按照图纸或甲方的要求施工。
(2)路堤基底应在填筑前进行压实,乙方应将压实后新测绘的填方工程断面图提交甲方核准,否则不得填筑。
(3)填方作业不得对邻近的结构物和其他设施产生损坏及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应由乙方自负。
(4)整个施工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乙方应自费立即进行修补。
(5)路堤填料中石料含量等于或大于70%时,应按填石路堤施工;石料含量小于70%且大于30%时,按土石混填路堤施工;石料含量小于30%时,按填土路堤施工。
(6)特殊路基施工前,乙方应按图纸要求,提出处理方案报甲方批准。
(7)路堤基底及路堤每层施工完成后未经甲方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上一层的填土施工。
(8)施工机械选择,应考虑工程特点、土石种类及数量、地形、填挖高度、运距、气候条件、工期等因素,经济合理地确定。适宜各种填方路基的碾压机械可参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条文说明第4.2节相关规定执行。
2.零填挖路基
(1)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零填挖及挖方路床顶面以下0~800m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6%;对于二级公路,不应小于95%;对于三级、四级公路零填挖及挖方路床顶面以下0~300m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4%,但当三级、四级公路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其路床顶面以下0~800m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5%。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翻松后再压实,使压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特殊路基土层上的零填挖路床面,乙方应按图纸或甲方的要求,进行换填、改善或翻拌晾晒。换填、改善厚度应按图纸或由甲方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并分层压实。换填的填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应符合表204-1的要求,其压实度达到表203-1的要求。
3.填土路堤
(1)填方路基必须按路面平行线分层控制填土高程;填方作业应分层平行摊铺;保证路基压实度。每层填料铺设的宽度,每侧应超出路堤的设计宽度300mm,以保证修整路基边坡后的路堤边缘有足够的压实度。性质不同的填料,应水平分层、分段填筑,分层压实。同一水平层路基的全宽应采用同一种填料,不得混合填筑。每种填料压实后的连续厚度不宜小于500mm。填筑路床顶最后一层时,压实后的厚度应不小于100mm。
(2)路堤填土高度小于800mm(不包括路面厚度)时,对于原地表清理与挖除之后的土质基底,应将表面翻松深300mm,然后整平压实。其压实度应符合表203-1的要求。
(3)含水率适宜或冻融敏感性小的填料应填筑在路基上层,强度较小的填料应填筑在下层。在有地下水的路段或临水路基范围内,宜填筑透水性好的填料。
(4)路堤填筑应从最低处分层填筑,逐层压实。地面自然横坡陡于1:5时或纵坡陡于12%时,应将原地面挖成台阶,台阶宽度应满足摊铺和压实设备操作的需要,且不得小于2m。台阶顶一般做成向内并大于4%的内倾斜坡。砂类土上则不挖台阶,但应将原地面以下200~300mm的表土翻松。
(5)加宽旧路堤时,应沿旧路堤边坡挖成向内倾斜的台阶;所用填料宜与旧路堤相同或选用透水性较好的材料。
(6)连接结构物的路堤工程,其施工方法不应危害结构物的安全与稳定。
(7)如在路堤范围内修筑便道或引道时,该便道或引道不得作为路堤填筑的部分,应重新填筑成符合规定要求的新路堤。
(8)任何靠压实设备无法压碎的大块硬质材料,应予以清除或破碎,破碎后的硬质材料最大尺寸不超过压实层厚度的2/3,并应均匀分布,以便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9)填土路堤分几个作业段施工时,两个相邻段交接处不在同一时间填筑,则先填段应按1:1坡度分层留台阶;如两段同时施工,则应分层相互交叠衔接,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m。
(10)用透水性较小的土填筑路堤时,应控制含水率在最佳含水率的2%范围内;当填筑路堤下层时,其顶部应做成4%的双向横坡;如填筑上层时,不应覆盖在由透水性较好的土所填筑的路堤边坡上。
(11)在土石混合填料中不得采用倾填法施工,应进行分层填筑,分层压实每层摊铺厚度应根据压实机械类型和规格确定,不宜超过400mm。
(12)用土石混合料填筑路堤压实度由现场试验确定,并报经甲方检验批准。
4.桥、涵及结构物的回填
(1)结构物(包括桥涵台背、锥坡、挡土墙墙背等)的回填是指结构物完成后,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分层填筑结构物与路基之间的遗留部分。
(2)填料宜采用透水性材料、轻质材料、无机结合料等;非透水材料不得直接用于回填。
(3)基坑回填必须在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坑回填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实,分层厚度宜为100~200mm。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采用小型夯实机具时,基坑回填的分层压(夯)实厚度不宜大于150mm,并应压(夯)实到图纸要求的压实度。
(4)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应按图纸做好过渡段,过渡段路堤压实度应不小于96%,并应按图纸做好纵向和横向防排水系统;二级以下公路的路堤与回填的连接部,应按图纸要求预留台阶。
(5)结构物处的回填,应按图纸和甲方的指示进行。回填时圬工强度的具体要求及回填时间,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有关规定执行。桩板式挡土墙墙身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时,方可开始回填。如果回填滞后,必须和挖方路基或填方路基有效搭接,纵向接缝必须设置台阶。桥台路基填筑碾压顺序为自台前至台后。
(6)结构物处台背回填部分的路床,应尽量与路堤路床填筑保持同步。
(7)锥坡填土应与桥背填土同时进行,一次填足并保证压实整修后能达到设计宽度要求。紧靠台背部分的填土应采用小型压实设备分薄层碾压。
(8)台背回填范围应符合图纸要求。图纸无规定时应按如下要求执行:台背填土顺路线方向长度,顶部为距翼墙尾端不小于台高加2m;底部距基础内缘不小于2m;拱桥台背填土长度不应小于台高的3~4倍;涵洞填土长度每侧不应小于2倍孔径长度。
(9)搭板的设置应在路堤填筑预压期完成并基本稳定后,经甲方批准方可进行。搭板下垫层基面应平整、密实,垫层的材料及密实度应符合图纸要求。
(10)涵洞洞身两侧,应对称分层回填压实,填料粒径宜小于150mm;两侧及顶面填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压实过程对涵洞产生不利后果。
204.02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填筑路堤的土石方数量,应以乙方的施工测量和补充测量经甲方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面线为基础,以甲方批准的横断面图为依据,由乙方按不同来源(包括利用土方、利用石方和借方等)分别计算,经甲方校核认可的工程数量作为计量的工程数量。
(2)零填挖路段的翻松、压实含入报价之中,不另计量。
(3)零填挖路段的换填土、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表面不良土的翻挖、运弃(不计运距),换填好土的挖运、摊平、压实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
(4)利用土、石填方及土石混合填料的填方,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利用土、石方的开挖作业在第203节路基挖方中计量。乙方不得因为土石混填的工艺、压实标准及检测方法的变化而要求增加额外的费用。
(5)结构物台背回填按压实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挖运、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费用。
(6)锥坡及台前溜坡填土,按图纸要求施工,经甲方验收的压实体积,以立方米计量。
(7)临时排水以及超出图纸要求以外的超填,均不计量。
(80)改造其他公路的路基土方填筑的计量方法同本条(1)款。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3.支付子目
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 位
204-1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b利用土方m3

第207节 坡面排水
207.01 施工要求
1.边沟施工要求
(1)挖方地段和填方地段均应按图纸规定设置边沟。路堤靠山一侧应设置不渗水的边沟。
(2)边沟应按图纸规定施工。边沟和涵洞接合处应与涵洞洞口建筑配合,以便水流通畅进入涵洞。
(3)平曲线处边沟施工时,沟底纵坡应与曲线前后沟底纵坡平顺衔接,不允许曲线内侧有积水或外溢现象发生。曲线外侧边沟应适当加深,其增加值等于超高值。但曲线在坡顶时可不加深边沟。
(4)边沟的加固:土质地段当沟底纵坡大于3%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采用干砌片石对边沟进行铺砌时,应选用有平整面的片石,各砌缝要用小石子嵌紧;采用浆砌片石铺砌时,砌缝砂浆应饱满,沟身不漏水;若沟底采用抹面时,抹面应平整压光。
(5)石质路床的边沟应与路床同步进行。
2排水沟施工要求
(1)排水沟的线形要求平顺,尽可能采用直线形,转弯处宜做成弧形,其半径应符合图纸要求。
(2)排水沟的出水口,应按图纸要求设置跌水和急流槽将水流引出路基或引入排水系统。
(3)排水沟沿路线布设时,应离路基尽可能远一些,距路基坡脚不宜小于3~4m。
(4)当排水沟、截水沟、边沟因纵坡过大产生水流速度大于沟底、沟壁土的容许冲刷流速时,应采用边沟表面加固措施。
207.02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的加固铺砌,按图纸施工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实际长度,分不同结构类型以米计量。由于边沟、排水沟、截水沟加固铺砌而需扩挖部分的开挖,均作为乙方应做的附属工作,不另计量与支付。
(2)所用砂砾垫层或基础材料、填缝材料、钢筋以及地基平整夯实及回填等土方工程均含入相关子目单价之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3)土工合成材料的计量、支付按第205节规定执行。
(4)渗井、检查井、雨水井的计量、支付按第314节规定执行。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的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的工程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 等及其他为完成地面排水工程所必需的所有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3.支付子目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  位
207-1M…浆砌片石边沟m
207-2M…浆砌片石排水沟
m
注:当尺寸类别较多时,可自行按顺序增加。

208.01 施工要求
3.浆砌片(块)石护面墙的修筑
(1)砌体砌筑前应测量放样,要经常复核验证,以保持形性顺适,砌体平整。
(2)护面墙修筑前应先清除边坡松动岩石,清出新鲜面,边坡上的凹陷部分挖成台阶后,应以墙体相同的圬工砌补,不可回填土石或干砌片石。
(3)墙背与坡面应密贴结合,砌体咬口紧密,错缝,砂浆饱满,不得有通缝、叠砌、贴砌和浮塞。砌体勾缝应牢固和美观。
(4)护面墙基础应设在可靠的地基上,埋置深度应在当地冰冻线以下0.25m,承载力不宜小于300kPa。在冻胀变化较大的土质边坡上,护坡底面应铺设100~150mm厚的碎石或砂砾垫层。
(5)坡顶护面墙与坡面之间应按图纸要求做好防渗处理。
(6)护面墙砌体应自下而上逐层砌筑,直至墙顶。当为多级墙时,上墙边坡清刷完后,可先砌上墙,有利于施工的安全和进度。
208.02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干砌片石、浆砌片石护坡、护面墙等工程的计量,应以图纸所示和甲方的指示为依据,按实际完成并经验收的数量按不同的工程子目的不同的砂浆砌体分别以立方米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防护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3.支付子目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 位
208-9台前护坡m3

第209节 挡土墙
209.01 施工要求
1.重力式挡土墙
(1)乙方应熟悉图纸,根据工地特点、工期要求及施工条件,结合自己的设备能力,做出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始砌筑前28d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开始砌筑。
(2)砌筑时必须两面立杆挂线或样板挂线,外面线应顺直整齐,逐层收坡,内面线可大致适顺。在砌筑过程中应经常校正线杆,以保证砌体各部尺寸符合图纸要求。
(3)墙基础直接置于天然地基上时,应经甲方检验同意后,方可开始砌筑。当有渗透水时,应及时排除,以免基础在砂浆初凝前遭水侵害。
(4)雨季在土质或易风化软质岩石基坑中砌筑基础时,应在基坑挖好后及时封闭坑底。当基底设有向内倾斜的稳定横坡时,应采取临时排水措施,辅以必要坐浆后安砌基础。
(5)墙基础为软弱土层,不能保证图纸要求的强度时,应经甲方批准,采用加宽基础或其他措施。浸水或近河路基的挡土墙基础的设置深度,应符合图纸规定,且不小于冲刷线以下0.5m。硬质岩石基坑中的基础,宜满坑砌筑。
(6)当墙基础设置在岩石的横坡上时,应清除表面风化层,并做成台阶形。台阶的高宽比不得大于2:1,台阶宽度不应小于0.5m。
(7)沿墙长度方向地面有纵坡时,应沿纵向按图纸要求做成台阶。台阶与墙体应连在一起同时砌筑,基底及墙趾台阶转折处不得砌成垂直通缝。砌体与台阶壁间的缝隙砂浆应饱满。
(8)砌筑基础的第一层时,如基底为基岩或混凝土基础,应先将其表面加以清洗、湿润,坐浆砌筑。砌筑工作中断后再进行砌筑时,应将砌层表面加以清扫和湿润。
(9)基坑应随砌筑分层回填夯实,并在表面留3%的向外斜坡。
(10)砌体应分层坐浆砌筑,砌筑上层时,不应振动下层。砌体砌筑完成后,应进行勾缝。
(11)墙身要分层错缝砌筑,砌出地面后基坑应及时回填夯实,并完成其顶面排水、防渗设施。
(12)伸缩缝与沉降缝内两侧壁应竖直、平齐,无搭叠;缝中防水材料应按图纸要求施工。
(13)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在伸缩缝和沉降缝之处,各段水平缝应一致。防水层、泄水孔应按图纸要求设置。
(14)当墙身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时,方可进行回填等工作。在距墙背0.5~1.0m以内,不宜用重型振动压路机碾压。
2.混凝土悬臂式和扶壁式挡土墙
(1)凸榫必须按照图纸尺寸开挖,并与墙底板一同灌注混凝土。
(2)现场整体浇筑时,每段墙的底板、面板和肋的钢筋应一次绑扎,宜一次完成混凝土灌注。当采用现场分段浇筑时,应按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预埋好连接钢筋。连接处混凝土面应严格凿毛,并清洗干净。
(3)灌注混凝土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墙体达到图纸强度的75%以后方可进行墙背填土,并应按设计要求的填料和密实度分层填筑、压实;墙背排水设施应随填土及时施工。
(4)装配法施工时,预制墙板的预制、安装质量应符合图纸和本规范第400章和第210节相关的规定;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安装;预制墙板与基础必须按图纸要求连接牢固。
209.02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砌体挡土墙、干砌挡土墙和混凝土挡土墙工程应以图纸所示或甲方的指示为依据,按实际完成并经验收的数量,按砂浆强度等级及混凝土等级等级分别以立方米计量,砂砾或碎石垫层按完成数量以立方米计量。
(2)混凝土挡土墙的钢筋,按图纸所示经甲方验收后,以千克(kg)计量。
(3)嵌缝材料、砂浆勾缝、泄水孔及其滤水层,混凝土工程的脚手架、模板、浇筑和养生、表面修整,基础开挖、运输与回填等有关作业,均作为乙方应做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防护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3.支付子目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
209-3混凝土挡土墙
-aC…..混凝土m3

第300章 路 面
第304节 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304.01 施工要求
1.拌和与运输
(1)水泥稳定混合料的拌和应采用厂拌法。
(2)厂拌的设备及布置位置应在拌和以前提交甲方并取得批准,方可进行设备安装、检修与调试,使拌和的混合料颗粒组成和含水率达到规定要求。
(3)运输混合料的车辆应根据需要配置并装载均匀,及时将混合料运至现场。
(4)当摊铺现场距拌和厂较远时,混合料在运输中应加覆盖以防水分蒸发。
2.摊铺和整形
(1)混合料的摊铺应采用甲方批准的机械进行,并使混合料按规定的松铺厚度,均匀地摊铺在要求的宽度上。
(2)摊铺时混合料的含水率宜高于最佳含水量0.5%~1.0%,以补偿摊铺及碾压过程中的水分损失。
(3)混合料压实用12~15t压路机碾压时,每层的压实厚度不应超过150mm;用18~20t压路机碾压时,每层的压实厚度不应超过200mm;每层最小压实厚度为100㎜。当压实厚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分层摊铺,底基层分层施工时,下层水泥稳定土碾压完后,在采用重型振动压路机碾压时,宜养生7d后铺筑上层水泥稳定土。在铺筑上层稳定土之前,应始终保持下层表面湿润。在铺筑上层稳定土时,宜在下层表面撒少量水泥或水泥浆。底基层养生7d后,方可铺筑基层。先摊铺的一层应经过整型和压实,在甲方验收合格后,将先摊铺的一层表面拉毛后再继续摊铺上层。
3.碾压
(1)混合料的碾压程序应按试验路段确认的方法施工。
(2)碾压过程中,水泥稳定土的表面应始终保持潮湿。如表面水蒸发得快,应及时补洒少量的水。
(3)严禁压路机在已完成的或正在碾压的路段上掉头和紧急制动,以保证水泥稳定土层表面不受破坏。
(4)施工中,从加水拌和到碾压终了的延迟时间不得超过水泥初凝时间,按试路段确定的合适的延迟时间严格施工。
4.接缝和掉头的处理
施工接缝和压路机掉头,应按《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的规定处理。
5.养生
碾压完成后应立即进行养生。养生时间不应少于7d。养生方法可视具体情况采用洒水、覆土工布、草袋、砂后洒水或洒透层油或封层等。养生期间除洒水车外应封闭交通;不能封闭时,须经甲方批准,并将车速限制在30km/h以下,禁止重型车辆通行。
6.气候条件
工地气温低于5℃时,不应进行施工,并应在重冰冻之前一个月结束。雨季施工,应特别注意天气变化,勿使水泥和混合料受雨淋。降雨时应停止施工,但已摊铺的混合料应尽快碾压密实。
7.取样和试验
水泥稳定土应在施工现场每天进行一次或每2000m2取样一次,检查混合料的级配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按《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057—94)标准方法进行混合料的含水率、水泥含量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在已完成的铺筑层上按《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进行压实度试验。基层应取钻件(路面芯样)检验其整体性。水泥稳定基层的龄期7~10d时,应能取出完整的钻件。对于所有试验结果,均应报甲方审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
304.02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按图纸所示和甲方指示铺筑,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平均面积,按不同厚度以平方米计量。
(2)对个别特殊形状的面积,应采用甲方认可的计算方法计量。除甲方另有指示外,超过图纸所规定的计算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
(3) 桥梁及明涵的搭板、埋板下变截面水泥稳定土底基层按图纸所示和甲方的指示铺筑,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以立方米计量。
2.支付
(1)费用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乙方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机具、设备和劳力等。
b.原材料的检验、混合料设计与试验,以及经甲方批准的按照规范所要求的试验路段的全部作业。
c.铺筑前对下承层的检查和清扫、混合料的拌和、运输、摊铺、压实、整型、养护等。
d.质量检验所要求的检测、取样和试验等工作。
(2)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一切为完成本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3.支付子目
子目 号子 目 名 称单 位
304-1水泥稳定土底基层
-a厚…mmm2
304-2搭板、埋板下水泥稳定土底基层m3
304-3水泥稳定土基层
-a厚…mmm2

第308节 透层和黏层
308.01 施工要求
1.准备工作
准备浇沥青的工作面,应整洁而无尘。甲方应对已准备好的工作面进行检查,在未批准前不得喷洒沥青材料。
2.气候条件
洒布沥青材料时的气温不应低于10℃,风速适度;浓雾或下雨时不应施工。
3.喷洒温度
液体石油沥青和乳化沥青在正常温度下洒布,如气温较低,稠度较大的沥青材料可适当加热。
4.沥青用量
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根据基层的种类通过试洒确定透层、黏层所用的沥青品种和用量,并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表9.1.4和表9.2.3的要求。
5喷洒
(1)乙方应在喷洒工作开始前3d报经甲方批准。
(2)透层及黏层沥青应采用沥青洒布车均匀洒布,并按《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E60—2008)中有关要求和方法检测洒布用量,每次检测不少于3处。透层及黏层油的洒布方法、洒布要求及质量控制应按图纸要求及《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第9章的相关要求执行。
(3)沥青洒布设备应配备有适用于不同稠度沥青喷洒用的喷嘴,在沥青洒布机喷不到的地方可采用手工洒布机。喷洒超量或漏洒或少洒的地方应予纠正。
(4)喷洒区附近的结构物和树木表面应加以保护,以免溅上沥青受到污染。当其受到污染时,乙方应自费清除。
(5)黏层沥青应在铺筑覆盖层之前24h内洒布或涂刷。
6.养护
(1)乙方应使洒好透层、黏层沥青的基层和面层保持良好状态。当出现泛油或甲方有指示时,应按指定用量补撒吸附沥青材料。
(2)如果透层沥青被尘土或泥土完全吸收,以致使覆盖的面层无法与透层粘结,甲方可要求在摊铺沥青路面之前在透层上补洒一次黏层沥青。
(3)养生期间,一般不应在已洒好透层沥青的路面上开放交通。如果在沥青材料充分渗入之前需要开放交通,为了防止车轮粘沥青,应按甲方的指示撒铺吸附材料,以覆盖尚未完全吸收的沥青。吸附材料应洁净无石粉。
(4)除运送沥青外,任何车辆均不得在完成的黏层上通行。
308.02 计量与支付
本节工作内容均不作计量与支付,其所涉及的费用应包括在与其相关工程支付子目的单价或费率之中。
第309节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309.01 施工要求
1.施工设备
(1)沥青拌和厂
a.拌和厂应在其设计、协调配合和操作方面,都能使生产的沥青混合料符合工地配合比设计要求。拌和厂必须配备足够试验设备的实验室,能及时提供试验资料,并应将试验人员的资质及试验设备报请甲方批准。
b.拌和设备应是能按用量(以质量计)分批配料的间歇式拌和机,其产量应不小于120t/h,并装有温度检测系统及保温的成品储料仓和二次除尘设施。拌和设备的产量应和生产进度相匹配,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标定,并按批准的配合比进行试拌调试,直到符合要求。其偏差值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表10.4.4的规定。
c.拌和场地布置,应保证热料运送距离合理,进出方便,电、水供应好,且远离居民区,并应符合《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006—98)的有关要求。
(2)运料设备应采用干净有金属底板的自卸槽斗车辆运送混合料,车槽内不得沾有杂物。运输车辆应备有覆盖设备,车槽四角应密封坚固。
(3)摊铺机械
a.沥青混合料摊铺设备,应是自动找平式的,安装有可调的熨平板或整平组件。熨平板在需要时可以加热,能按照规定的典型横断面和图纸所示的厚度在车道宽度内摊铺,摊铺机应有振动夯锤或可调整振幅的振动熨平板的组合装置,夯锤与振动熨平板的频率和振幅,应能各自单独的调整。
b.摊铺沥青混合料时,摊铺机的摊铺速度应根据拌和机产量、施工机械配套情况及摊铺层厚度、宽度确定。
c.摊铺机应配备熨平板自控装置,传感器可通过基准线自动发出信号来操纵熨平板,使摊铺机能铺筑出理想的纵横坡度和平整度。
(4)压实机械
压实设备应配有钢筒式压路机、轮胎式及振动压路机,能按合理的压实工艺进行组合压实。还应备有甲方认可的小型振动压路机具,以用于压路机不便压实的地方。
2.沥青混合料的拌和
(1)粗、细集料应分类堆放和供料,取自不同料源的集料应分开堆放。每个料源的材料应进行抽样试验,并经甲方批准。
(2)拌和时,每种规格的集料、矿粉和沥青都必须按批准的生产配合比准确计量,其计量误差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3)沥青的加热温度、矿料加热温度、沥青混合料的出厂温度,保证运到施工现场的温度均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表5.6.6的要求。
(4)所有过度加热即沥青混合料出厂温度超过正常温度高限的30℃时,混合料应予废弃。拌和后的混合料必须均匀一致,无花白、无粗细料离析和结团现象。
(5)材料的规格或配合比发生改变时,都应根据室内试验资料进行试拌。试拌时必须抽样检查混合料的沥青含量、级配组成和有关指标,并报请甲方批准。
3.沥青混合料的运送
(1)已经离析或结成团块或在运料车辆卸料时滞留于车上的混合料,以及低于规定铺筑温度或被雨水淋湿的混合料都应废弃。
(2)运至铺筑现场的混合料,应在当天或当班完成压实。
4.沥青混合料的摊铺
(1)半刚性基层沥青路面的基层与沥青层宜在同一年内施工,以减少路面开裂。在清扫干净的基层上,也可先做下封层,以防止基层干缩开裂,同时保护基层免遭施工车辆破坏,宜在铺设下封层后的10~30d内开始铺筑沥青面层的底面层。在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基层上,方可铺筑沥青混合料。摊铺必须均匀、缓慢、连续不断地进行。并在摊铺面层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层面之间被污染。
(2)通常应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摊铺机组成梯队联合摊铺,两台摊铺机前后的距离,一般为10~20m。前后两台摊铺机轨道重叠30~60mm。
(3)沥青混合料的摊铺温度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表5.6.6的要求,并应随沥青的标号及气温的不同通过试验确定。
(4)摊铺机应以均匀的速度行驶,其摊铺速度根据拌和能力、摊铺厚度、宽度及连续摊铺的长度而定。
(5)要注意摊铺机接料斗的操作程序,以减少粗细料的离析,并避免运料车卸料时撞击摊铺机。
(6)摊铺时应调整好摊铺机熨平板的激振强度,使各块熨平板激振力相一致。以避免激振强度强弱不均使铺层粗、细料在表面和铺层下部分不不均,摊铺的初压实度≥85%。
(7)对于铺面上所出现洞眼,应在碾压前用人工及时填入适量热沥青混合料,以达到平整。
(8)沥青混合料摊铺过程中随时检查其宽度、厚度、平整度、路拱及温度,对不合格之处应及时进行调整。
(9)对外形不规则、路面厚度不同、空间受到限制以及人工构造物接头等摊铺机无法工作的地方,经甲方批准可以采用人工铺筑混合料。
5.沥青混合料的压实
(1)混合料摊铺后应立即进行压实作业。压实分初压、复压和终压(包括成型)三个阶段,每阶段的碾压速度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表5.7.4的要求。
(2)压路机不得在未碾压成型或未冷却的路段上转向、制动或停留。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料、润滑脂、汽油或其他杂质在压路机操作或停放期间落在路面上。
(3)压路机的碾压温度,应按实验路确定的碾压温度进行碾压,并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表5.2.2的要求,并根据混合料种类、压路机、气温、层厚等情况经试压确定。在不产生严重推移和裂缝的前提下,初压、复压、终压都应在尽可能高的温度下进行。同时不得在低温状况下作反复碾压,以防石料棱角磨损、压碎、破坏集料嵌挤。
(4)碾压中应注意压路机的粘轮现象,对于钢轮压路机和轮胎压路机应分别采用各自相适应措施进行处理。
(5)沥青混合料施工应按试验室标准密度和最大理论密度双控指标进行控制,即压实度应大于试验室标准密度的97%,并大于最大理论密度的93%(空隙率4%~7%)。
(6)在沿着缘石或压路机压不到的其他地方,应采用小型振动压路机或振动夯板把混合料充分压实。已经完成碾压的路面,不得修补表皮。
(7)桥面铺装不得采用振动碾压,应使用振荡式压路机。
6.气候条件
(1)沥青混合料的摊铺应避免在雨天进行。当路面滞水或潮湿时,应暂停施工。
(2)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施工气温低于10℃时、其他等级公路施工气温低于5℃时,不得进行沥青面层施工。
(3)未经压实即遭雨淋的沥青混合料应全部清除,更换新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7.路面平整度的控制
(1)各面层平整度的质量缺陷应及时得到弥补,否则将会影响上一级面层的平整度。应特别注意清除表面污染,保证表面清洁;应按规定做好桥头搭板前后、面层施工接缝和桥梁接缝等位置衔接。
(2)必须严格控制面层集料最大粒径的含量和级配的准确性,以减少压实系数的波动,从而保证路面平整度。
(3)注意机械设备的调试和日常检修,应采用具有自动调整摊铺厚度装置(接触式或非接触式平衡梁)的摊铺机进行沥青面层施工;应注意减少压路机初压产生的推挤现象,保证平整度。
(4)合理确定拌和、运输的生产能力和摊铺能力相匹配,以保证均匀、连续不断地摊铺。
8.取样和试验
(1)沥青混合料应按《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规定的方法取样,以测定矿料级配、沥青含量。混合料的试样,每台拌和机应在每天进行1~2次取样,并按《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程》(JTG F40—2004)中表10.4.4的规定进行检验。
(2)压实的沥青路面应按《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要求的方法钻孔取样,或用核子密度仪测定其压实度。
(3)所有试验结果均应报甲方审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309.02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热铺沥青混凝土,应按图纸所示或甲方指示的平均铺筑面积,经甲方验收合格,按粗、中、细粒式沥青混凝土和不同厚度分别以平方米计量。除甲方另有指示外,超过图纸所规定的面积均不予计量。
2.支付
(1)费用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乙方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机具、设备和劳力等。
b.原材料的检验、混合料设计与试验,以及经甲方批准的按照规范所要求的试验路段的全部作业。
c.铺筑前对下承层的检查和清扫、材料的拌和、运输、摊铺、压实、整型、养护等。
d.质量检验所要求的检测、取样和试验等工作。
(2)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一切为完成本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3.支付子目
子 目 号子 目 名 称单 位
309-1细粒式沥青混凝土
-a厚…mmm2
309-2中粒式沥青混凝土
-a厚…mmm2

第310节 沥青表面处治与封层
39.01施工要求
1.一般规定
(1)沥青表面处治与封层宜选择在干燥和较热的季节施工,并应在雨季到来之前及日最高气温低于15℃到来以前半个月结束,使表面处治层通过开放交通压实,成型稳定。
(2)沥青表面处治可采用拌和法或层铺法施工,厚度不宜大于30㎜。
(3)施工工序应紧密衔接,每个作业段长度应根据压路机数量、沥青、洒布设备及集料撒布机能力等确定,当天施工的路段必须在当天完成。
(4)在新建或旧路的表层进行表面处治时,应将表面的泥砂及一切杂物必须清除干净,底层必须坚实、稳定、平整、保持干燥后才可施工。
2.施工设备
沥青表面处治施工应采用沥青洒布车喷洒沥青,洒布时应保持稳定的速度和喷洒量。沥青洒布车在整个洒布宽度内必须喷洒均匀。
沥青表面处治宜采用轮胎或光面钢筒压路机,压路机的吨位以能使集料嵌挤紧密又不致使石料有较多的压碎为度,通常采用6~8t及8~10t压路机进行碾压。乳化沥青表面处治宜采用较轻的压路机进行碾压。
3.表面准备
(1)沥青表面处治层的表面应平整、清洁、无松散处,并应符合图纸所示或甲方确定的典型断面。
(2)洒布沥青之前,应用机动路帚或高压风动机械,并辅以人工扫净表面,清除有害物质。
4.洒布
(1)沥青表面处治施工应采用沥青洒布车喷洒沥青,撒布机撒布集料。按图纸所示或甲方指定的层数施工。
(2)沥青的浇洒温度应根据施工气温及沥青标号选择,且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中第6章的有关要求。
(3)沥青的浇洒长度应该与集料布料机能力相适应,前后车的接茬搭接良好,分数幅浇洒时,纵向搭缝宽度宜为100~150㎜,浇洒第二、三层沥青的搭接缝应错开。
(4)沥青的用量应按《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表6.2.1选用;但各层用量应根据施工气温、沥青标号、基层等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选用。在寒冷地区施工气温校低,沥青针入度较小,基层空隙较大时,沥青用量宜采用高限,反之采用低限。
(5)分数幅浇洒时,纵向搭缝宽度宜为100~150㎜,浇洒第二、三层沥青的搭接缝应错开。
(6)对道路人工构造物及各种管井盖座、侧平石、路缘石等外露部分以及人行道面等,洒油时应加遮盖、防止污染。
(7)封层应按《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中第6章要求的方法铺筑。层铺法的用量应符合表6.2.1的要求。铺筑下封层前,基层表面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进行。
(8)拌和法按本规范第309节的有关要求施工。
5.碾压
(1)碾压应在集料撒布后立即进行,并在当日完成。
(2)撒布一段集料后即用6~8t钢筒双轮压路机碾压,每层集料应按撒布的全宽初压一遍,并应按需要进行补充碾压。碾压时每次轮迹重叠约300㎜,从路边逐渐移向路中心,然后再从另一边开始移向路中心;以此作为一遍,一般全宽的碾压宜不少于3~4遍,碾压速度初始时以不大于2km/h为宜,以后可适当增大速度。
6.交通管理
除乳化沥青表面处治应待破乳后水分蒸发并基本成型后方可开放交通外,其他沥青表面处治碾压结束后即可开放交通。通车初期应设专人指挥交通,控制行车,使路面全宽度均匀压实。在路面完全成型前应限制行车速度不超过20km/h,严禁畜力车及铁轮车行驶。
7.养护
沥青表面处治应进行初期养护。当发现有泛油时,应在泛油处补撒与最后一层石料规格相同的嵌缝料并扫匀,过多的浮动集料应扫出路面外,并不得搓动已经黏着在位的集料,如有其他破坏现象应及时进行补修。
9.02计量与支付
本节工作内容均不作计量与支付,其所涉及的费用应包括在与其相关工程支付子目的单价或费率之中。
第313节混凝土预制块加固土路肩
313.01 施工要求
(1)混凝土预制块按图纸要求的尺寸应在预制场集中预制,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预制块在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野蛮装卸,避免损坏。
(2)铺砌预制块时,首先应按图纸要求设置垫层或整平,然后将块件接缝处用水湿润,并在侧面涂抹水泥砂浆。砌块落座时应位置正确、灰缝挤紧,但不得碰撞相邻砌块。灰缝宽度不大于10㎜。
(3)铺砌段完成后,即进行养生,在砂浆强度达到图纸规定要求前,禁止在其上行走或碰撞。
313.02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混凝土预制块加固土路肩经验收的工程数量分别以延米为单位计量,加固土路肩的混凝土立模、摊铺、振捣、养生、拆模、预制块预制铺砌、接缝材料等及其他有关加固土路肩的杂项工作均属乙方的附属工作,均不另行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3.支付子目
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 位
313-5混凝土预制块路缘石m
第400章 桥梁、涵洞
第401节 通则
401.01 桥梁荷载试验
1.特大桥、结构复杂的大桥完工以后,乙方应协助和配合甲方,对桥梁或桥梁的某一部分进行荷载试验,以验证结构物是否具有足够承受设计荷载的能力。
2.荷载试验由甲方委托有资格的科研或设计单位承担。
3.桥梁荷载测试项目按图纸规定,一般动载试验包括冲击、自振频率、动挠度、脉动、动应变试验;静载试验包括静挠度及静应变试验。上述项目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部分或全部进行试验,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项目进行试验。
4.根据试验结果,结构物或结构物的任一部分,如由于施工原因不能满足图纸要求,乙方应进行重建或补强,重建或补强结构物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403节 钢筋
403.01 钢筋的储存、加工与安装
1.钢筋的保护及储存
(1)钢筋应储存于地面以上0.5m的平台、垫木或其他支承上,并应保护它不受机械损伤及避免暴露在可使钢筋生锈的环境中,以免引起钢筋表面锈蚀和破损。
(2)当安装于工程时,钢筋应无灰尘、有害的锈蚀、松散锈皮、油漆、油脂、油或其他杂质。
(3)钢筋应无有害的缺陷,例如裂纹及剥离层。只要用钢丝刷刷过的试样的最小尺寸、截面拉力性能符合规定的钢筋尺寸及钢筋级别的力学性能要求,则该钢筋的铁锈、表面不平整或轧制鳞皮不能作为拒收的理由。
2.钢筋整直
盘筋和弯曲的钢筋,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HPB235、HPB300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2%;HRB335、HRB400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3.钢筋的截断及弯曲
(1)除甲方书面指示外,所有钢筋的截断及弯曲工作均应在工地现场内进行。
(2)钢筋应按图纸所示的形状进行弯曲。除甲方另有许可外,所有钢筋均应冷弯。部分埋置于混凝土内的钢筋,不得就地弯曲。
(3)主钢筋的弯曲及标准弯钩应按图纸及《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的规定执行。
(4)箍筋的端部应按图纸规定设弯钩,并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规定。弯钩直线段长度,一般结构不宜小于5d,抗震结构不应小于10d(d为钢筋直径)。
4.钢筋安设、支承及固定
(1)所有钢筋应准确安设,当浇混凝土时,用支承将钢筋牢固地固定。钢筋应可靠地系紧在一起,不允许在浇混凝土时安设或插入钢筋。
(2)桥面板钢筋的所有交叉点均应绑扎或焊接,以避免在浇混凝土时钢筋移位。但两个方向的钢筋中距均小于300mm时,则可隔一个交叉点进行绑扎或焊接。
(3)用于保证钢筋固定于正确位置的预制混凝土垫块,其形状大小应为甲方所接受,同时,其设计应保证混凝土垫块在浇筑混凝土时不倾倒。垫块混凝土的骨料粒径不得大于10mm,其配合比应按照第410节办理,其强度应与相邻的混凝土强度一致。用1.3mm直径的退火软铁丝预埋于垫块内,以便与钢筋绑扎。不得用卵石、碎石或碎砖、金属管及木块作为钢筋的垫块。
(4)钢筋的垫块间距在纵横向均不得大于1.2m。桥面板混凝土的钢筋安设按照图纸要求,在竖向不应有大于±5mm的偏差。
(5)任何构件内的钢筋,在浇筑混凝土以前,须经甲方检查认可。否则,浇筑的混凝土将不予验收。
(6)钢筋网片间或钢筋网格间,应相互搭接使能保持强度均匀,且应在端部及边缘牢固地连接。其边缘搭接长度应不小于一个网眼。
(7)安装在预制构件上的吊环钢筋,只允许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HPB300热轧钢筋。
5.钢筋的代用
(1)经甲方同意,屈服强度高的钢筋可以代替屈服强度低的钢筋,但代用钢筋总面积和总周长均不得小于原图所用钢筋的总面积和总周长。
(2)除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以多种直径的钢筋代替原有同一直径的钢筋。
(3)代用钢筋的净距应遵守《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D62—2004)第9章的有关规定。
(4)光圆钢筋不得代替带肋钢筋。
(5)由于钢筋代用而增加的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6)代用的钢筋层数不得多于原图纸规定钢筋层数。
403.02 钢筋接头
1.一般要求
(1)受力主筋的连接仅允许按图纸或按批准的加工图规定设置。
(2)乙方如不在图纸或加工图所示位置连接钢筋,应在安设钢筋以前,提交表明每个接点位置的专用图纸,请甲方批准。
(3)钢筋连接点不应设于最大应力处,并应使接头交错排列。
2.焊接接头
(1)热轧钢筋应如图示或经甲方批准,采用闪光对焊或电弧焊。所有焊工应在开始工作之前经考核和试焊,合格后持证上岗。焊接工艺、参数应经甲方同意。每个焊点应经合格的检查人员彻底检查。
(2)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材应有产品合格证。
(3)钢筋的纵向焊接,宜采用闪光对焊;当缺乏闪光对焊条件时,可采用电弧焊(帮条焊、搭接焊)。钢筋焊接接头的施工方法及焊接工艺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的规定。
(4)在不利于焊接的气候条件下,施焊场地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环境温度低于-5℃的条件下,当闪光对焊时,宜采用预热闪光焊或闪光—预热闪光焊,可增加调伸长度,采用较低变压器级数,增加预热次数和间歇时间;当采用电弧焊时,宜增大焊接电流,减低焊接速度。当环境温度低于-20°C时,不宜进行各种焊接。
(5)钢筋与钢板连接,应按电弧焊的规定焊接。
(6)当采用闪光对焊焊接热轧钢筋时:
a.为了保证对焊质量,钢筋的焊接端应在垂直于钢筋的轴线方向切平,两焊接端面彼此平行。焊渣必须清除。
b.在构件任一有钢筋焊接接头的区段内,闪光对焊接头的钢筋面积,在受拉区不应超过钢筋总面积的50%。上述区段长度不小于35d(d为钢筋直径)且不小于500mm。同一根钢筋在上述区段内不得有两个接头。
c.如钢筋种类和直径有变动,或焊工有变换,应对建立的焊接参数进行校核,其方法是取两根钢筋试样进行90°冷弯试验。90°冷弯围绕一固定的梢进行,HPB235、HPB300钢筋冷弯直径为2倍钢筋直径,HRB335钢筋为4倍钢筋直径,HRB400钢筋为5倍钢筋直径。当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冷弯直径增加一个钢筋直径。对焊接头弯曲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金属毛刺和因焊接而增厚部分削除,且与母材的外表齐平,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
(7)当采用电弧焊焊接热轧钢筋时:
a.焊缝长度、宽度、厚度应按图纸规定。如图纸无规定,按表403-2及图403-1规定办。构件的电弧焊接头应符合上述第403.05—2(6)b项规定。对于两预制构件的连接,如采取保证质量措施,且经甲方同意,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电弧焊接头与钢筋弯曲处的距离不应小于10倍钢筋直径。

图403-1 电弧焊接
a)帮条焊接;b)搭接焊接;c)焊缝

电弧焊的焊缝规格 表403-2
项 目HPB235、HRB300钢筋HRB335、HRB400钢筋
1.帮条焊或搭接焊,每条焊缝长度(L)帮条焊接,4缝(双面焊)≥4d≥5d
帮条焊接,2缝(单面焊)≥8d≥10d
搭接焊接,2缝(双面焊)≥4d≥5d
搭接焊接,1缝(单面焊)≥8d≥10d
2.帮条钢筋总面积> A
3.焊缝总长度帮条焊接≥16d≥20d
搭接焊接≥8d≥10d
4.焊缝宽度≥0.8d
5.焊缝深度≥0.3d
注:①A为被焊接的钢筋面积
②d为被焊接的钢筋直径。
b.用于电弧焊的焊条应符合《碳钢焊条》(CB/T 5117—1995)及《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1995)的规定
c.如钢筋、级别、牌号、直径和焊条型号有变动,或焊工有变换,应对建立的焊接参数进行校核,其方法是取两根受拉钢筋试样进行抗拉试验。当试验的焊接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被焊接钢筋的抗拉强度时,焊接才允许进行。
3.绑扎搭接接头
(1)绑扎搭接,除图纸所示或甲方同意(当无焊接及机械接头条件时,且钢筋直径≤25mm)外,一般不宜采用。绑扎搭接长度不应小于表403—3的规定。在受拉区,光圆钢筋绑扎接头末端应设180°弯钩,带肋钢筋的绑扎接头末端可不做弯钩。受压带肋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
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 表403-3
钢筋各类混凝土强度等级
C20C25高于C25
光圆钢筋HPB235、HPB30035d30d25d
带肋钢筋HRB33545d40d35d
HRB400----50d45d
注:1.当带肋钢筋直径d≤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减少5d采用;当带肋钢筋直径d>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增加5d采用。
2.在任何情况下,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3.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0时,HPB235、HPB300、HRB335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C20的数值相应增加10d。
4.当混凝土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其搭接长度宜适当增加。
5.两根不同直径的钢筋搭接长度,按较细的钢筋直径计算。
6.环氧树脂涂层钢筋的绑扎接头搭接长度,受拉钢筋按表值的1.5倍采用。
7.受拉区段内,HPB235、HPB300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成弯钩。HRB335、HRB400钢筋的末端可不做成弯钩。
8.对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当抗震烈度为七度(及以上)时应增加5d。
(2)在受压区,对于直径为12mm及以下的光圆钢筋,以及轴心受压构件内的任何直径的纵向钢筋,均不需设弯钩,但接头的搭接长度均不得小于30倍钢筋直径。
(3)搭接部分应在三处绑扎,即中点及两端,采用直径为0.7~1.6mm(视钢筋直径而定)的软退火铁丝。
(4)除图纸所示或甲方另有指示外,在构件任一有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区段内,搭接接头的钢筋面积,在受拉区不得超过其总面积的25%,受压区不得超过其总面积的50%。上述区段长度不小于35d(d为钢筋直径),且不小于500mm。在同一根钢筋上应尽量少设接头。受力钢筋绑扎接头应设置在内力较小处,并错开布置,两接头间距离不小于1.3倍搭接长度。如因空间限制,不能按上述要求办理时,乙方可另拟钢筋搭接方案,报请甲方批准。
(5)钢筋搭接点至钢筋弯曲起始点的距离应不小于10倍钢筋直径,亦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4.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简称机械接头)
(1)一般规定
a.常用钢筋机械接头(套筒挤压接头、锥螺纹接头、镦粗直螺纹接头等),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03)的规定。
b.接头应根据抗拉强度以及高应力和大变形条件下反复拉压性能的差异,将接头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I级:接头抗拉强度不小于被连接钢筋实际抗拉强度或1.10倍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并具有高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
Ⅱ级:接头抗拉强度不小于被连接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并具有高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
Ⅲ级:接头抗拉强度不小于被连接钢筋屈服强度标准值的1.35倍,并具有一定的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
c.钢筋机械接头的抗拉强度及变形性能应分别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03)表3.0.5及表3.0.7的规定。
d.混凝土结构中要求充分发挥钢筋强度或对接头延性要求较高的部位,应采用I级或Ⅱ级接头;混凝土结构中钢筋应力较高但对接头延性要求不高的部位,可采用Ⅲ级接头。
e.在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宜相互错开,钢筋机械连接的连接区段长度应按35d计算(d为被连接钢筋中的较大直径)。在同一连接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需要在高应力部位设置接头时,在同一连接区内Ⅲ级接头的接头百分率不应大于25%;Ⅱ级接头的接头百分率不应大于50%;I级接头的接头百分率可不受限制。
(b)设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的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应采用I级接头或Ⅱ级接头,且接头百分率不应大于50%。
(c)受拉钢筋应力较小部位或纵向受压钢筋,接头百分率可不受限制。
(d)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接头百分率不应大于50%。
f.钢筋连接件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10节规定的最小厚度的要求,且不得小于15mm。连接件之间的横向净距不宜小于25mm。
g.接头用套筒、连接套及锁母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按不同规格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雨淋、玷污、遭受机械损伤或散失。
h.接头用设备及产品应备有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经甲方认可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质量检验单位签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甲方应要求乙方提供采用钢筋机械接头形式检验报告和必要的工地试验报告和相关设备检验报告。
i.凡参与接头施工的操作工人、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人员,均应参加技术规程培训;操作工人应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套筒挤压接头(JGJ 108—96)
a.套筒
(a)带肋钢筋挤压接头所用套筒材料的力学性能应符合《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 l08-96)及表403-4的规定。
套筒材料的力学性能 表403—4
项 目力学性能指标
屈服强度(MPa)225—350
抗拉强度(MPa)375—500
延伸率δ5(%)≥20
硬度(HRB)60一80
或(HB)102-133

(b)套筒截面屈服承载力和截面抗拉承载力应分别大于等于1.10倍的所连接钢筋的截面屈服承载力和截面抗拉承载力。
(c)套筒的尺寸偏差宜符合表403—5的要求。
套筒尺寸的允许偏差 表403-5
套筒外径D(mm)外径允许偏差(mm)壁厚(t)允许偏差(mm)长度允许偏差(mm)
≤50±0.5+0.12 t
-0.10 t±2
>50±0.01D+0.12 t
-0.10 t±2

(d)套筒宜在工厂加工,且应有出厂合格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套筒产品工厂检验合格证及工地试验报告。
(e)套筒在运输和储存中,应按不同规格分别堆放整齐,不得露天堆放,防止锈蚀和污染。
b.套筒挤压接头的施工
(a)挤压机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校验:
i.新挤压设备使用前;
ⅱ.旧挤压设备大修后;
ⅲ.油压表受损或受强烈振动后;
ⅳ.套筒压痕异常,且查不出原因时;
v.挤压设备使用期超过一年;
vi.挤压的接头数超过5 000个。
(b)挤压操作时采用的挤压力、压模宽度、压痕直径或挤压后套筒长度的波动范围以及挤压道数,均应符合经型式检验确定的技术参数要求。
(c)挤压机中的压模与套筒应相互配套,不同规格的套筒与压模,不得相互串用。
(d)挤压工作进行前,应进行以下工作:
i.钢筋端头锈皮、泥沙、油污等杂物应清理干净;
ⅱ.应对钢筋与套筒进行试套,如钢筋有马蹄、弯折或纵肋尺寸过大者应预先矫正或用砂轮打磨;
iii.在钢筋端画出定位标记,确保在挤压时和挤压后按定位标记检查钢筋伸人套筒内的长度;
ⅳ.检查挤压设备,并进行试压,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作业。
(e)挤压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i.应按定位标记检查钢筋插入套筒内的深度,钢筋端头离套筒长度中点不宜超过10mm;
ⅱ.挤压时挤压力与钢筋轴线要保持垂直;
iii.径向挤压宜从套筒中央开始,并依次向端部挤压;
ⅳ.宜先挤压一端套筒,在施工作业区插入待接钢筋后再挤压另一端套筒。
(3)锥螺纹接头(JGJ 109—96)
a.连接套
(a)锥螺纹连接套的材料宜用45号优质碳素结构钢或其他经试验确认符合要求的钢材。连接套的受拉承载力不应小于被连接钢筋的受拉承载力标准值的1.10倍。
(b)连接套宜在工厂内加工,且应有产品合格证;两端锥孔应有密封盖;套筒表面应有规格标记。进场时乙方应进行复检。
b.钢筋锥螺纹加工
(a)钢筋锥螺纹丝头的锥度、牙形、螺距等的加工必须与连接套的相一致,且经配套的量规检测合格。
(b)加工钢筋锥螺纹时,应采用水溶性切削润滑油;当气温低于0℃时,应掺人15%—20%亚硝酸钠。不得用机油作润滑液或不加润滑液套丝。
(c)操作工人应按《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JGJ 109-96)附录A的要求逐个检查钢筋锥螺纹丝头的外观质量。
(d)已检验合格的锥螺纹丝头应加以保护。钢筋一端锥螺纹丝头应戴上保护帽,另一端可按表403—6规定的力矩值拧紧连接套,并按规格分类堆放整齐。
接头拧紧力矩值 403-6
钢筋直径(mm)1618202225~283236~40
拧紧力矩(N?m)118145177216275314343
c.钢筋连接
(a)连接钢筋时,钢筋规格和连接套的规格应配套,并确保钢筋和连接套的丝扣干净完好无损。
(b)采用预埋接头时,连接套的位置、规格和数量应符合图纸要求。带连接套的钢筋应固定牢,连接套的外露端应有密封盖。
(c)连接钢筋时,应对正轴线将钢筋拧人连接套,然后必须用力矩扳手拧紧接头。接头拧紧值应符合表403—6规定的力矩值,不得超拧。
(d)力矩扳手的精度为±5%,要求每半年用扭力仪检测一次。
(4)镦粗直螺纹钢筋接头(JGl71—2005)
a.套筒
(a)套筒宜在工厂加工,且应有产品合格证;套筒两端应用塑料密封塞扣紧;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制造日期和生产批号、生产厂名。
(b)套筒内螺纹的公差带应符合《普通螺纹 公差》(GB/T197—2003),螺纹精度可选用6H。
(c)套筒表面无裂纹和其他缺陷,并应进行防锈处理。
(d)套筒材料、尺寸、螺纹规格,公差带及精度等级应符合产品设计规格的要求。
b.丝头
(a)加工钢筋丝头时,应采用溶性切削液。当气温低于0℃时应有防冻措施,不得在不加切削液的情况下套丝。
(b)钢筋丝头的螺纹应与连接套筒的螺纹相匹配,公差带应符合《普通螺纹 公差》(GB/T197—2003)的规定,螺纹精度可选用6f级。
(c)完整螺纹部分牙形饱满,牙顶宽度超过0.25P的秃牙部分,其累计长度不宜超过一个螺纹周长(P为螺距)。
(d)外形尺寸,包括螺纹中径及丝头长度应满足产品设计要求。
(e)钢筋丝头检验合格后,应尽快套上连接套筒或塑料保护帽保护,并应按规格分类堆放整齐。
c.接头
(a)接头拼接时用管钳扳手拧紧,宜使两个丝头在套筒中央位置相互顶紧。
(b)各种直径钢筋连接组装后,应用扭力扳手校核,扭紧力矩值应符合表403—7的规定。
(c)组装完成后,套筒每端不宜有一扣以上的完整丝扣外露,加长丝头型接头、扩口型及加锁母型接头的外露丝扣数不受限制,但应另有明显标记,以便检查进入套筒的丝头长度是否满足要求。
接头组装时的最小扭矩值 表403-7
钢筋直径(mm)≤1618—2022—2528—3236—40
最小扭矩(N?m)100180240300360
(5)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JG163—2004)
a.连接套筒及锁母
(a)连接套筒及锁母宜选用45号优质碳素结构钢或其他经形式检验合格的产品。
(b)连接套筒的尺寸、螺纹规格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及《普通螺纹 基本尺寸》GB/T196—2003)的相关规定;螺纹中径公差应符合《普通螺纹 公差》(GB/T 197—2003)中6H级精度规定的要求。
(c)连接套筒宜在工厂加工,出厂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应符合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JGl63—2004)中的相关规定。
(d)连接套简装箱前套筒应有保护端盖,套筒内不得混入杂物。
(e)套筒表面无裂纹和其他缺陷,并应进行防锈处理。
b.丝头加工
(a)钢筋下料不宜采用热加工方法切断,钢筋端面应平整并与钢筋轴线垂直,不得有马蹄形或扭曲,钢筋端部不得有弯曲,若有弯曲应调直。
(b)丝头有效螺纹长度和丝头中径、牙型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连接套筒相匹配。
(c)钢筋丝头加工应采用水性润滑液,不得使用油性润滑液。
(d)丝头螺纹尺寸应按设计和《普通螺纹 基本尺寸》(GB/T 196—2003)规定确定,有效螺纹中径尺寸公差应符合《普通螺纹 公差》(GB/T197—2003)中6f级精度要求。
(e)丝头有效螺纹中径的圆柱度(每个螺纹的中径)误差不得超过0.2mm。
(f)丝头有效螺纹长度应不小于1/2连接套筒长度(设计另有规定者除外)。
(g)丝头加工并经验收后,应立即带上丝头保护帽或拧上连接套筒,防止损坏丝头。
c.钢筋连接施工
(a)连接钢筋规格应与连接套筒一致,相互匹配,并保证丝头和套筒内螺纹干净、完好无损。
(b)钢筋连接应用工作扳手将丝头在套筒中央位置顶紧。如采用锁母时,应用锁母锁紧。
(c)钢筋接头拧紧后应用力矩扳手按不小于表403—8中拧紧力矩值检查,并加以标记。
滚轧直螺纹钢筋接头拧紧力矩值 表403-8
钢筋直径(mm)≤1618—2022—2528—3236—40
拧紧力矩值(N?m)80160230300360
403.03 钢筋骨架和钢筋网
1.适宜于预制的钢筋骨架或钢筋网的构件,宜先预制成钢筋骨架片或钢筋网片,运至工地后就位进行焊接或绑扎,以保证安装质量和加快施工进度。
2.预制成的钢筋骨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以便在运送、吊装和浇筑混凝土时不致松散、移位、变形,必要时可在钢筋骨架的某些连接点处加以焊接或增设加强钢筋。
3.钢筋骨架的焊接拼装应在坚固的工作台上进行,操作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第10章10.4.2条规定执行。
4.钢筋网的焊接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第10章9.4.3条规定执行。若采用定型钢筋焊接网时,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质量证明书等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GB/T1499.3—2002)的规定。
403.04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根据图纸所示及钢筋表(不包括固定、定位架立钢筋)所列,按实际安设并经甲方验收的钢筋以千克(kg)计量。
其内容包括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预应力混凝土中的非预应力钢筋及混凝土桥面铺装中的钢筋。
(2)除图纸所示或甲方另有认可外,因搭接而增加的钢筋不予计入。
(3)钢筋及钢筋骨架用的铁丝、钢板、套筒(连接套)、焊接、钢筋垫块或其他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的材料,以及钢筋的防锈、截取、套丝、弯曲、场内运输、安装等,作为钢筋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的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检验、运输及其他为完成钢筋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3.支付子日
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 位
403-1基础钢筋(包括灌注桩、承台、沉桩、沉井等)
-a光圆钢筋(HPB235、HPB300)Kg
-b带肋钢筋(HRB335、HRB400)Kg
403-2下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235、HPB300)Kg
-b带肋钢筋(HRB335、HRB400)Kg
403-3上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235、HPB300)Kg
-b带肋钢筋(HRB335、HRB400)Kg
403-4附属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235、HPB300)Kg
-b带肋钢筋(HRB335、HRB400)Kg
注:附属结构包括缘石、人行道、防撞墙、栏杆、护栏、桥头搭板、枕梁、抗震挡块、支座垫块等构造物,其所用钢筋,均列入403-4项内。
第404节 基础挖方及回填
404.01 施工要求
1.一般要求
(1)乙方应根据地质水文资料,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开挖方案,并在开挖前报甲方批准,但这种批准并不免除乙方应负的责任。
(2)除非甲方另有指示,基础挖方的进度安排应使坑壁的暴露时间不超过30d。
(3)基础开挖与其回填作业,除应满足本节的各项要求外,尚应与结构物施工的有关要求配合。
(4)隐蔽工程的开挖、模板支护(撑)、钢筋绑扎、浇筑混凝土、养生后的混凝土结构均应全面真实地反映在工程照片中,局部重要位置能反映出钢筋数量的大样图。
2.开挖
(1)乙方应在基础开挖开始之前通知甲方,以便检查、测量基础平面位置和现有地面高程。在未完成检查测量及甲方批准之前不得开挖。为便于开挖后的检查校核,基础轴线控制桩应延长至基坑外并加以固定。
(2)开挖应进行到图纸所示或甲方所指定的高程。最终的开挖深度要依设计期间所进行的钻探和土工试验,并结合基础开挖的实际调查资料来确定。在开挖的基坑经甲方批准之前,不得浇筑混凝土或砌筑圬工。低于批准基底高程的超挖或纵横向超过本节第404.04-1条规定界线的部分,应由乙方自费补填,并应使用批准的材料压实到规定的标准。
(3)在原有建筑物附近开挖基坑时,应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的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使开挖工作不致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所采用的防护措施须经甲方同意。基坑周围不得堆放建筑材料、设备和危及基坑安全的杂物。
(4)所有从挖方中挖出的材料,如果甲方认为适用,可用作回填或铺筑路堤;或按甲方指示的其他方法处理。
(5)在基桩处的基坑开挖,应在打桩之前完成。
(6)必要时,挖方的各侧面应始终予以可靠的支撑,并使甲方认可。
(7)所有基础挖方都应始终保持良好的排水,在挖方的整个施工期间都不致遭受水的危害。凡低于已知地下水位的地方进行开挖并构成基础时,乙方必须提交一份建议用于每个基础的排水方法以及为此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报告,并取得甲方的批准。
(8)在施工期间,乙方应维护天然水道并使地面排水畅通。违反上述要求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9)石方基础挖方的施工,除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203节的有关要求。
(10)基坑开挖至图纸规定基底高程后,如发现基底承载力达不到图纸规定的承载力要求时,乙方应根据实际钻探(或挖探)及土壤试验资料提出地基处理的方案,报告甲方审查,并按甲方的指示处理。
3.回填
(1)所有结构物基坑的回填必须采用经甲方批准的能够充分压实的材料,不得用草皮土、垃圾和有机土等回填。严禁结构物基础超挖回填虚土。
(2)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对结构物基坑回填。一般要到结构物的拆模期终了3d之后进行回填。如果混凝土养生条件不正常,应按甲方的指示延长时间。桥台和桥墩基础等周围的回填,应同时在两侧及基本相同的高程上进行,特别要防止对结构物形成单侧受土压。必要时,挖方内的边坡应修成台阶形。
(3)回填材料应分层摊铺,并用符合要求的设备压实。每层都应压实到图纸或甲方要求的压实度标准。回填用土的含水率应严格控制。
(4)需回填的基坑应及时排水。若无法排除基坑积水时,则应采用砂砾材料回填,并在水中分薄层铺筑,直到回填进展到该处的水全部被回填的砂砾材料所掩盖并达到能充分压实的程度时,再进行充分夯实。
404.02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基础挖方应按下述规定,取用底、顶面间平均高度的棱柱体体积,分别按干处、水下及土、石,以立方米计量。干处挖方与水下挖方是以经甲方认可的施工期间实测的地下水位为界线。在地下水位以上开挖的为干处挖方;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的为水下挖方。
基础底面、顶面及侧面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基础挖方底面:按图纸所示或甲方批准的基础(包括地基处理部分)的基底高程线计算。
b.基础挖方顶面:按甲方批准的横断面上所标示的原地面线计算。
c.基础挖方侧面:按顶面到底面,以超出基底周边0.5m的竖直面为界。
(2)当乙方遇到特殊或非常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定出特殊的基础挖方界线。凡未取得甲方批准,乙方以特殊情况为理由而完成的任何挖方将不子计量,其基坑超深开挖,应由乙方用砂砾或甲方批准的回填材料予以回填压实。
(3)为完成基础挖方所做的地面排水及围堰、基坑支撑及抽水、基坑回填与压实、错台开挖及斜坡开挖等,作为挖基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4)台后路基填筑及锥坡填土在第204节内计量与支付。
(5)基坑土的运输作为挖基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的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挖基及回填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3.支付子目

子 目 号子 目 名 称单 位
404-1干处挖土方m3
404-2水下挖土方m3
404-3干处挖石方m3
404-4水下挖石方m3

第405节 钻孔灌注桩
405.01 范围
本节工作包括钻孔、安设和拆除护筒、安设钢筋笼、灌注混凝土以及按图纸规定及甲方指示的有关钻孔灌注桩的其他作业。
405.2 缺陷桩
1.如果桩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在施工中遇到异常情况,甲方有理由认为桩的质量低劣,应采取经甲方认可的补救措施进行补救或予以废弃。
2.废弃的桩,应由乙方做出详细的补救设计(不排除消除废弃桩),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这些增加的工程,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由于施工过错而引起的桩长增加,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05. 3 计量和支付
1.计量
(1)钻孔灌注桩以实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后的数量,按不同桩径的桩长以米计量,计量应自图纸所示或甲方批准的桩底高程至承台底或系梁底。对于与桩连为一体的柱式墩台,如无承台或系梁时,则以桩位处地面线为分界线,地面线以下部分为灌注桩桩长,若图纸有标识的,按图纸标识为准。未经甲方批准,由于超钻而深于所需的桩长部分,将不予计量。
(2)开挖、钻孔、清孔、钻孔泥浆、护筒、混凝土、破桩头,以及必要时在水中填土筑岛、搭设工作台架及浮箱平台、栈桥等其他为完成工程的子目,作为钻孔灌注桩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混凝土桩无破损检测及所预埋的钢管等材料,均作为混凝土桩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3)钢筋在第403节内计量,列入403-1子目内。
(4)甲方要求钻取的芯样,经检验,如混凝土质量合格,钻取的芯样应予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混凝土取芯按取回的混凝土芯样的长度以米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的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钻孔灌注桩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3.支付子目

子 目 号子目名称单 位
405-1钻孔灌注桩(Ф…m)m

第410节 结构混凝土工程
410.1 各类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浇筑
1.基础及墩、台
(1)一般基础及墩、台混凝土应在整个平截面范围水平分层进行浇筑,当截面过大,不能在前层混凝土初凝或能重塑前浇筑完成次层混凝土时,可分块进行浇筑。分块浇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块宜合理布置,各分块平均面积不宜小于 50㎡。
b.每块高度不宜超过2m。
c.块与块之间的竖向接缝面应与基础平截面短边平行,与平截面长边垂直。
d.上下邻层混凝土间的竖向接缝,应错开位置做成企口,并按施工缝处理。
e.埋置式结构基础施工前,应按图纸要求处理地基,地基承载力必须符合图纸要求。
(2)采用滑升模板浇筑墩、台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宜采用低流动度或半干硬性混凝土。
b.浇筑应分层分段进行,各段应浇筑到距模板上口不少于100~150㎜的位置为止。若为排柱式墩台,各立柱应保持进度一致。
c.应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振捣。
d.每一整体结构的浇筑应连续进行,若因故中断,应按施工缝处理。
e.混凝土脱模时的强度宜为0.2~0.5MPa,脱模后,如表面有缺陷,应及时予以修理。
f.对滑模顶升应严格控制其竖向精度,千斤顶应分组设置,除能同步顶升外,并可调整桥墩的竖向精度。提升速度不宜过快,以100~300㎜/h为宜。
(3)采用翻转模板浇筑墩、台混凝土时,可参见上述滑升模板施工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意下列规定:
a.翻转模板在结构上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制作精度应满足图纸要求。每节模板的高度视起重设备能力的大小而定,其质量以不超过1.5~2.0t为宜。
b.浇筑混凝土应采用泵送,混凝土的配合比及外加剂掺量需进行选择和反复试验。
c.翻转模板施工是由两节模板交替轮番往上安装浇筑混凝土,须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达到10~15MPa后,方可在已浇混凝土的模板上立模。
d.翻转模板的单块尺寸较大,起吊时遇风,容易产生激烈的摆动,起吊前应有所准备,采取适当的稳定措施,保证安全。
(4)高桥墩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桥墩的施工可采用滑模法或乙方习惯使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浇筑混凝土。乙方应在施工前28d将施工计划报甲方审批。
b.乙方应根据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荷载,对高桥墩进行必要的结构验算,并将验算书报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
c.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墩身的竖直度或斜度,控制浇筑处桥墩顶面的偏心,发现偏差应立即予以纠正。
d.混凝土浇筑宜连续进行,若浇筑过程因故中断,则中断时间不得超过前层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否则应按施工缝进行处理。
e.在整个高墩的施工过程,乙方应采取措施,加强墩身混凝土的养生。
f.所有施工支架及工作平台,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同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以确保施工安全。
g.高桥墩施工过程中,应随时进行施工部位的位移观测,作好观测记录,以便随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校正,并报送甲方备案。
2.柱
(1)除非甲方另有指示,墩柱混凝土应在一次作业中浇筑完成。混凝土墩柱应在浇筑完成后最少24h,且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方可允许浇筑盖梁混凝土,但图纸上另有注明者除外。
(2)若采用滑升模板施工,应符合前款滑升模板施工的规定;当为排柱式墩台,各立柱的浇筑进度应保持一致。
(3)独柱墩施工时,应严格按图纸规定控制施工时墩顶的偏心,随时观测墩顶部位移,并做记录,以便随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校正。施工期间应严格防止对桥墩发生意外撞击。
3.承台
(1)在已完成的桩基上浇筑承台混凝土时搭设的支架及模板,应符合图纸及本规范第402节有关规定。
(2)为了避免承台大体积混凝土因水化热使温度升高而导致混凝土裂缝,可采取下列几种措施:
a.在进行配合比试验时,根据图纸的强度要求,选择水化热低的水泥,改善集料级配,降低水灰比,选择优质外加剂并尽量减少水泥用量;其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9.06-3(4)款的有关规定。
b.承台厚度较大时,可分成几层较薄的浇筑层,以增加散热面,延长浇筑时间和散热时间,使混凝土升温值得以减小。每层厚度可取1.5m左右,每层浇筑间隔时间6~7d。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符合本规范第49.10-3条有关规定。
c.在混凝土浇筑体内,埋设冷却管通水冷却。冷却管宜采用导热性能较好并具有一定强度的输水钢管。输送冷却水时,应注意冷却水与混凝土的温差不宜过大。
4.在支架上浇筑钢筋混凝土梁式桥
(1)乙方应向甲方送交拟采用的浇筑方法的详细内容和说明,包括静力计算和图纸,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2)支架应稳定,支架强度、刚度等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02.03小节及第402.04小节的规定。支架搭设后,应对支架进行预压。
(3)支架的弹性、非弹性变形及基础的允许下沉量应满足施工后梁体设计高程的要求。
(4)浇筑梁体混凝土时,一般宜按梁的全部横断面斜向分段、水平分层地连续浇筑。上层与下层前后浇筑距离应不小于1.5m,每层浇筑厚度当用插入式或附着式振捣器振捣时,不宜超过300㎜。
(5)箱梁体不能一次浇筑完成,而需要分层浇筑时,底板可一次浇筑完成,腹板可分层浇筑,分层间隔时间宜控制在混凝土初凝前且使层与层覆盖住。
(6)整体浇筑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梁体不均匀下沉产生裂缝,若支架下沉可能造成梁体混凝土产生裂缝时,应分段浇筑。
5.在拱架上浇筑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拱
(1)跨径小于16m的拱圈或拱肋,应按拱圈全宽度从两端拱脚向拱顶对称地连续浇筑,并在拱脚混凝土初凝前全部完成。如不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则应在拱脚预留一个隔缝并最后浇筑隔缝混凝土。
(2)跨径大于或等于16m拱圈或拱肋,应沿拱跨方向分段浇筑。分段接缝位置,拱式拱架宜设置在拱架受力反弯点、拱架节点、拱顶及拱脚处;满布式拱架宜设置在拱顶、1/4部位、拱脚及拱架节点等处。各段的接缝面应与拱轴线垂直,各分段点应预留间隔槽,其宽度一般为0.5~1.0m,且应满足钢筋接头要求。
(3)分段浇筑程序应符合图纸要求,各分段内的混凝土应一次连续浇筑完毕,因故中断时,应浇筑成垂直于拱轴线的施工缝;如已浇筑成斜面,应凿成垂直于拱轴线的平面或台阶或结合面。
(4)间隔槽混凝土,应待拱圈分段浇筑完成后且其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和结合面施工缝处理后,由拱脚向拱顶对称进行浇筑。拱顶及两拱脚间隔槽混凝土应在最后封拱时浇筑。封拱合龙温度应符合图纸要求,如图纸未规定时,宜在接近当地年平均温度或5~15℃时进行。拱顶调整拱圈应力,应在拱圈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
(5)浇筑大跨径混凝土拱圈(拱肋)时,纵向钢筋接头应安排在图纸规定的最后浇筑的几个间隔槽内,并应在这些间隔槽浇筑时再连续。
(6)浇筑大跨径拱圈(拱肋)混凝土时,宜采用分环(层)分段法浇筑,也可沿纵向分成若干条幅,中间条幅先行浇筑合龙,达到图纸要求后,再按横向对称、分次浇筑合龙其他条幅。其浇筑顺序和养护时间应符合图纸要求。
(7)大跨径钢筋混凝土箱形拱圈(拱肋)可采用拱架上组装并现浇的施工方法。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图纸要求及《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第16.2.1条7款的要求。
(8)在支架上浇筑的上承式拱桥,其拱上结构混凝土浇筑应在拱圈及间隔槽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强度以后进行;如设计未规定,可按达到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30%以上方可进行。一般应由拱脚至拱顶对称、均衡地浇筑。
(9)立柱底座应与拱圈(拱肋)同时浇筑,立柱上端施工缝应设在横梁承托底面上;桥面系的梁与板应尽量同时浇筑;两相邻伸缩缝间的桥面板应一次浇筑完成。
6.钢筋混凝土斜腿刚构的浇筑
(1)乙方将斜腿刚构混凝土浇筑方法、程序等至少在施工前28d报送甲方批准。
(2)斜腿部分混凝土的浇筑,系在斜度大而周边封闭的模板内灌筑,因此应采取措施,防止振捣时发生离析及斜腿上缘表面出现过多气泡现象。
(3)斜腿刚构上部主梁施工宜采用搭架现浇,如主梁为箱梁时,其顺序为底板、腹板、后浇筑顶板混凝土。
(4)施工支架必须进行预压,预压力不得小于主梁自重的80%,并随着混凝土的浇筑,逐步减少预压荷载。
(5)浇筑混凝土及设置钢筋,应符合图纸规定及本规范第403节、第410节的有关规定。
(6)浇筑混凝土前严格遵照图纸规定设置预埋件,不得遗漏。
7.栏杆及护栏(防撞墙)
(1)除非甲方另有批准,混凝土栏杆及护栏(防撞墙)应在该跨拱架或脚手架放松后才能浇筑。特别要注意使模板光顺并紧密装配,以能保持其线条及外形,且在拆模进不得损害混凝土。应按施工详图制作所有模板以及斜角条,并具有简洁斜角接头。在完成工程中,所有角隅应准确、线条分明、加工光洁,且无裂缝、碎裂或其他缺陷。
(2)预制栏杆构件的浇筑、振捣时,应注意模板不得漏浆,确保外表光洁、平整。当混凝土足够硬化时,即可自模板中取出预制构件并养生。
(3)可以采用加湿加温方法和用快硬水泥或减水剂以缩短养生期,其方法应经甲方批准。
(4)存放并装卸预制构件时,应保持边缘及角隅完整和平整。在安放前或安放时,任何碎裂、损坏、开裂的构件应废弃并从工程中移去。
(5)与预制栏杆柱相连接的就地浇筑栏杆帽及护栏帽,在浇筑并整修混凝土时,应防止栏杆及护栏被玷污和变形。
8.预制构件
(1)预制场地应平整、坚实、清洁,并采取排水措施,防止场地沉降。每个预制块件应一次浇筑完成,不得间断。预制构件宜采用钢模板。
(2)采用平卧重叠法浇筑混凝土时,下层构件顶面应设临时隔离层;上层构件须待下层混凝土强度达到5.0MPa后,方可浇筑。
(3)在空心板的筒模周围浇筑混凝土时,应采取措施使筒模不致移位,并特别注意防止筒模上浮。混凝土应分两层浇筑,底层浇至筒模的圆心处,并振捣使之沉积,然后在下层混凝土仍有足够塑性时,尽快浇筑上层混凝土,用振捣器使上下层混凝土结合。
(4)腹板底部为扩大断面的T形梁和I形梁,应先浇筑其扩大部分并振实,再浇筑其上部腹板及翼缘板。
(5)预制构件的底模板应按图纸要求设置预拱度。预应力混凝土梁、板应根据图纸提供的理论拱度值,结合施工实际情况,正确预计梁体拱度的变化值,采取相应措施。若后张法全预应力混凝土梁预计的拱度值较大时,应考虑在预制台座上设置反拱。当梁体的实际拱度已较大,将对桥面混凝土的施工造成影响时,应书面报告甲方,会同设计单位协商解决。
(6)U形梁或拱肋,可一次浇筑或分二次浇筑。一次浇筑时,应先浇筑底板及底板承托的顶面,待上述混凝土沉实后,再浇筑腹板。分二次浇筑时,先浇筑底板至底板承托顶面,按施工缝处理后,再浇筑腹板混凝土。
(7)箱形梁段的浇筑,应先浇底板,振捣密实后,再行浇筑腹板。腹板浇筑可分段分层进行,亦可由一端向另一端逐步推进,并及时振捣。箱形梁段的浇筑,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于拆除箱梁内模板。
(8)所有预制构件,都应按图纸规定,将各种预埋件、吊环等准确埋置,不得遗漏。
(9)为加速模板周转,小型构件可采用干硬性混凝土,以下述方法进行预制。
a.翻转模板法。构件浇筑并振实后,连同模板反转,然后脱去模板,立即进行混凝土表面修抹。
b.在移动式底模上或平整的地面上浇筑混凝土,振动时应于表面加压,增加振动时间,然后短时间内拆模,修整混凝土边角。
409.2 混凝土捣实
1.一般要求
所有混凝土,一经浇筑,应立即进行全面的捣实,使之形成密实、均匀的整体。
2.设备
(1)除非甲方书面许可采用其他方法,混凝土的捣实,一般均应使用内部机械振捣;混凝土构件顶面部分,预应力混凝土构件或其他特殊地方可用外部机械振捣。
(2)振捣器的类型应经甲方批准,振捣器应能以每分钟不小于4500脉冲的频率传递振动于混凝土,使在距振捣点至少0.5m以内的混凝土产生25mm坍落度的可见效应。
(3)工地上应配有足够数量的处于良好状态的振捣器,以便可随时替补。
3.振捣
(1)振捣应在浇筑点和新浇筑混凝土面上进行,振捣器插入混凝土或拔出时速度要慢,以免产生空洞。
(2)振捣器要垂直地插入混凝土内,并要插至前一层混凝土,以保证新浇混凝土与先浇混凝土结合良好,插进深度一般为50~100mm。
(3)插入式振捣器移动间距不得超过有效振动半径的1.5倍。表面振捣器移位间距,应使振动器平板能覆盖已振实部分100mm左右。
(4)当使用插入式振捣器时,应尽可能地避免与钢筋和预埋构件相接触。
(5)模板角落以及振捣器不能达到的地方,辅以插针振捣,以保证混凝土密实及其表面平滑。
(6)不能在模板内利用振捣器使混凝土长距离流动或运送混凝土,以致引起离析。多余的自由浆宜立即清除,避免上下混凝土结合造成局部混凝土不均匀和挤压至边缘,拆模后出现泌水露砂与花脸图案。
(7)混凝土振捣密实的标志是混凝土停止下沉、不冒气泡、泛浆、表面平坦。振捣不能产生过振,避免粗集料下沉集中,造成混凝土内部不均质,同一构件中混凝土强度不一致。
(8)混凝土捣实后1.5~24h之内,不得受到振动。
409.3 片石混凝土和小石子混凝土
1.片石混凝土
(1)片石混凝土仅限于图纸规定或甲方批准的情况下,用于重力式墩台及大型基础。用于片石混凝土的片石,应符合第412节的要求。
(2)填充片石的数量不宜超过混凝土体积的25%,片石厚度不小于150mm。
(3)片石的抗压强度应不小于30MPa,并不得低于混凝土级别。
(4)片石在使用前应清扫、冲洗干净。
(5)片石应均匀放置于刚浇筑的混凝土上,其净距不小于100mm,片石表面离开墙、墩、台及基础的表面距离不得小于150mm。片石不得接触钢筋或预埋件。
2.小石子混凝土
(1)经甲方批准,在片石砌体或块石砌体中,可以采用小石子混凝土作为砂浆砌筑。
(2)小石子混凝土的粗集料可用碎石或砾石,粒径不大于20mm。
(3)小石子混凝土的级别应按图纸规定,配合比设计除按照图纸或甲方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照第49.06小节有关规定办理。
(4)所拌的小石子混凝土应具有适当的和易性和保水性,其坍落度为50~100mm。
(5)小石子混凝土拌和后,应在45min内使用完,未用完的应予废弃。
409.4 施工缝
1.施工缝应按图示设置。外加施工缝应经甲方书面批准。
2.当甲方认为需要时,水平施工缝中,沿所有外露面,在模板内设40mm宽的板条,使施工缝保持直线。
3.在浇筑新混凝土前,施工缝的表面应用钢丝刷刷洗或凿毛。在用水刷洗时混凝土强度须达到0.5MPa,在人工凿毛时须达到2.5 MPa,用风动机凿毛时须达到10 MPa,同时应加水使混凝土保持潮湿状态直到浇筑新混凝土。
4.在浇筑新混凝土时,老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1.2 MPa,如为钢筋混凝土,须达到2.5 MPa。同时在老混凝土面上水平缝抹一层厚10~20mm的1∶2水泥砂浆,竖直缝抹一层薄纯水泥浆。
5.下部结构混凝土的浇筑应使所有水平施工缝保持水平,并在可能时,缝位于完成结构的不暴露部位。当必须设垂直施工缝,或施工缝位于重要部位或具有抗震要求时,应有钢筋通过施工缝使结构成为整体。当施工缝为斜面时,应先凿成台阶状。当有抗渗要求时,施工缝宜作成凹形或设置止水带。
6.施工缝混凝土的浇筑应连续进行,暴露在可见面的施工缝边线,应特别注意加以修饰,做到线条及高度整齐。
409.5 混凝土表面的修整
1.所有混凝土的外露面的外形应线形正确、顺畅、光洁、颜色一致。拆模后如表面有粗糙、不平整、蜂窝或不良外观时,应凿到甲方同意的深度,并以甲方同意的混凝土等级重新填筑和修整表面。这种修补工作要由甲方在总体上予以同意,甲方还可以要求将全部有缺陷混凝土清除重新浇筑。
2.表410-21规定了各种混凝土表面应具备的形式,并涉及完工后混凝土表面所要求的纹理和平整度。由于不良模板间相互错移而引起的表面高低错开称为突变不平整,由直接测量测定。由模板的凸出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不平整称为渐变不平整,由2m直尺测定之。

混凝土表面修整等级及标准 表410-21
等级修 整 类 别修 整 标 准
F1模板成形的表面,埋置结构突变不平整,不超过30mm
F2模板成形的表面,一般修整突变不平整,不超过6mm;渐变不平整,不超过10mm
F3模板成形的表面,高标准修整突变不平整,不超过3mm;渐变不平整,不超过5mm
U1不用模板成形的表面,埋置结构,用刮板修整突变不平整,不允许;渐变不平整,不超过12mm
U2不用模板成形的表面,一般修整突变不平整,不允许;渐变不平整,不超过6mm
注:1.F1及F2类的表面修整,在拆模后除了对有缺陷混凝土进行修补及填充模板系杆所留空穴外,无须再处理。仅当达不到最小厚度时,才校正表面凹陷。
2.对于F3类,拆模后应修整,使具有均匀纹理及外观,亦即处于相邻模板缝之间表面这类修整,要尽一切可能减少表面孔洞。水平及垂直施工缝应正确、平整。在模板接缝所留“突鳍”或类似不平整,应用金刚砂及水磨平。
3.除非甲方批准,用模板成形的混凝土表面不允许粉刷。
4.对墩台帽、路缘石及护墙的不用模板成形的外露面,应用木镘刀修整。当湿润薄膜消失以及混凝土已相当凝固,且无浮浆浮于表面时,应用钢镘刀在加压下镘平,以形成密实、平整、均匀且无镘刀抹痕的表面。
5.用于起组合作用的不用模板的预制构件外露面,应按施工缝所述制备。
6.除了甲方另有批准外,表面修整要求如下:
a.预制构件
(a)用于起组合作用的顶面 U2*
(b)直接铺沥青混凝土的顶面 U2* *
(c)模板成形的外露面 F2
(d)模板成形的非外露面 F1
(e)模板成形的内部空心 F1
b.就地浇筑混凝土
(a)模板成形的护栏表面 F3
(b)模板成形的外露面 F2
(c)不用模板成形的外露面 U2
(d)不用模板成形的埋置面 U1
*按第49.13小节或图纸所示制备的施工缝。
* *用硬刷刷毛。
7.补修混凝土所用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所有填充应与孔穴表面紧密结合,在填充及养生和干燥后,应坚固、无收缩开裂及鼓形区,表面平整且与相邻表面平齐。
8.当甲方认为乙方的施工过程中,混凝土因受约束而产生收缩开裂,其宽度为0.15㎜或大于0.15㎜时,乙方应在甲方指示下,修补这些受收缩作用的截面,即在混凝土中插入螺纹套管并压入环氧树脂溶液,使环氧树脂贯入全部开裂截面。环氧树脂硬化以后,填缝外面必要时应磨平且加色,使与相接的混凝土配合一致。
409.6 混凝土养生
1.一般要求
(1)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待表面收浆后尽快对混凝土进行养生,洒水养生应最少保持7d或甲方指示的天数。预应力混凝土的养生期应延长至施加预应力完成为止。
(2)构件体积较大,水泥含量较高,或采用特别养生方法进行养生的构件,其养生方法应经甲方批准。
(3)构件不应有由于混凝土的收缩而引起的超过允许范围的裂缝。
(4)结构物各部分构件,不论采用什么养生方法,在拆模以前均应连续保持湿润。
(5)同样构件尽可能在同一条件下养生。
(6)当结构物与流动性的地表水或地下水接触时,应采取防水措施,保证混凝土在浇筑后7d之内不受水的冲刷。当环境水有侵蚀作用时,应保证混凝土在浇筑后10d内以及其强度达到设计等级的70%以前,不受水的侵袭。
(7)养生期间,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之前,不得使其承受行人、运输工具、模板、支架及脚手架等荷载。
2.洒水养生
(1) 洒水养护宜用自动喷水系统和喷雾器,湿养护应不间断,不得成干湿循环。提供的覆盖材料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养生用水应符合第49.03小节的要求。
(2) 洒水养生应根据气温情况,掌握恰当的时间间隔,在养生期内保持表面湿润。
(3) 气温低于+5℃时,应覆盖保温,不得洒水养生。
(4)新浇筑混凝土应及早开始养护,避免水分的蒸发,混凝土的湿养护不得间断,不同组成胶凝材料的混凝土湿养护最低期限宜满足表410-22的要求。
(5)大掺量矿物掺和料混凝土,应注意初始保湿养护,避免新浇混凝土表面过早暴露在空气中,在结束正常养护后仍宜采取适当措施,能在一段时间内防止混凝土表面快速失水干燥。大掺量矿物掺和料混凝土结束湿养护时的现场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28d强度的70%。

混凝土类型水胶比大气湿度50%<RH<75%,
无风,无阳光直射大气湿度RH<50%,
有风,或阳光直射
日平均气温(℃)湿养护期限(d)日平均气温(℃)湿养护期限(d)
胶凝材料中掺有粉煤灰(>15%)或矿渣(>30%)≥0.455
10
≥2014
10
75
10
≥2021
14
7
≤0.455
10
≥2010
7
55
10
≥2014
10
7
胶凝材料主要为硅酸盐或普通硅酸盐水泥≥0.455
10
≥2010
7
55
10
≥2014
10
7
≤0.455
10
≥207
5
35
10
≥2010
7
5
不同混凝土湿养护的最低期限 表 410-22
3.防水纸、塑料布养生
(1) 防水纸的选用应尽可能采用大幅宽的。相邻纸应至少重叠150mm,并用胶带、玛蹄脂、胶水或其他批准的方法紧密粘合,使整个混凝土表面形成完全防水覆盖。应固定防水纸不被风吹移动。养生期内任何纸破碎或损坏时,应立即修补该部分。不应使用丧失防水性能的纸段。
(2) 塑料布的使用要求同防水纸。
4.蒸汽养生
(1) 当乙方采用蒸汽养生时,应事先通过试验确认,对于加入外加剂的混凝土构件,经蒸汽养生后确无有害影响,并取得甲方的批准,才能进行蒸汽养生。
(2) 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其配制强度应比正常养生时适当提高;用快硬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使用蒸汔养生。
(3)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在养护棚内静放后再加温,静放时间:塑性混凝土为2~4h,干硬性混凝土为1h;掺有缓凝型外加剂的混凝土为4~6h;静放温度不宜低于10℃。
(4) 养护温度:当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时,养护温度不宜超过80℃;当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时,养护温度可提高到85~95℃。
(5)用蒸汽加热法养护混凝土时,混凝土的升、降温度速度不得超过表410-23的规定。
加热养护混凝土的升、降温度速度 表410-23
表面系数(m-1)升温速度(℃/h)降温速度(℃/h)
≥61510
<6105
(6)构件出池或撤除保温设施时,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宜大于20℃。
409.7 炎热气候的混凝土施工
在浇筑前的混凝土温度不应超过32℃。乙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保持混凝土温度不超过32℃。
1.集料及其他组成成分的遮阴或围盖和冷却。
2.在生产及浇筑时对配料、运送、泵送及其他设备的遮阴或冷却。
3.喷水以冷却集料。
4.用致冷法或埋水箱法或在部分拌和水中加碎冰以冷却拌和水,但在拌和完后,冰应全部融化。
5.与混凝土接触的模板、钢筋、钢法兰盘及其他表面,在浇混凝土前应冷却至32℃以下,其方法有盖以湿麻布或棉絮、喷雾状水,用保护罩覆盖或其他认可的方法。
6.喷洒用水及制冰用水应符合第49.03小节的要求。
7.桥面板及桥面铺装混凝土浇筑温度应不超过26℃。蒸发率大于每小时0.5kg/m2时,则不应在桥面板、桥面铺装或其他暴露的板式结构上浇筑混凝土。
409.8 寒冷气候的混凝土施工
1.如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低于5℃,混凝土工程施工除其材料及施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外,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关于寒冷气候浇筑混凝土及养生的施工方案,详细说明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设备,保证混凝土在浇筑后的头7d不低于10℃。
2.乙方应备有足够数量的能连续记录的温度计,在头7d内,约每30m3混凝土,在其附近放置一个温度计,设专人连续观测记录。对断面较大的构件,乙方还应留测温孔测构件内部温度,其位置与数量由甲方选定,温度记录送交甲方。
3.混凝土拌和时,各项材料的温度应满足混凝土拌和所需的温度,为满足拌和温度,材料可分别加热。首先应考虑水,再为集料,水泥只保温,不得加热。材料加热的温度,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第14.2.2条3款办理。
4.当确定拌和料的拌和温度时,应考虑混凝土拌和时及运输至成型的热量损失。热量损失可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附录J的公式进行计算。
5.当掺用氯化物于加热后的混合料时,除应符合第49.06-2(6)款规定外,混凝土初凝应不早于混凝土浇筑结束,并不得用蒸汽养生。
6.在已硬化的混凝土上继续浇筑混凝土时,结合面应有5℃或以上的温度,且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仍应维持5℃或以上的温度。
7.搅拌混凝土时,搅拌时间应较表410-17规定延长50%。
8.乙方在寒冷气候应对混凝土负责保护,任何由于保护不善受冻而损坏的混凝土都必须清除后重新浇筑,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09.9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以图纸所示或甲方指示为依据,按现场已完工并经验收的混凝土,分别以不同结构类型及混凝土等级,以立方米计量。
(2)直径小于200mm的管子、钢筋、锚固杆、管道、泄水孔或桩所占混凝土体积不予扣除。作为砌体砂浆的小石子混凝土,不另行计量。
(3)桥面铺装混凝土在第415节内计量与支付;结构钢筋在第403节内计量。
(4)为完成结构物所用的施工缝连接钢筋、预制构件的预埋钢板、防护角钢或钢板、脚手架或支架及模板、排水设施、防水处理、基础底碎石垫层、混凝土养生、混凝土表面修整及为完成结构物的其他杂项子目,以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安装架设设备拼装、移运、拆除和为安装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固定扣件、钢板、焊接、螺栓等,均作为各项相应混凝土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的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试验、运输、安装及其他为完成混凝土工程所必要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3.支付子目
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 位
410-1混凝土基础(包括支撑梁、桩基承台,但不包括桩基)m3
410-2混凝土下部结构m3
410-3现浇混凝土上部结构m3
410-4预制混凝土上部结构m3
410-5上部结构现浇整体化混凝土m3
410-6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m3
410-7预制混凝土附属结构m3
注:1.子目号410-1~410-4按不同结构类型及混凝土等级分列子项。
2.预制板、梁和拱上建筑的整体化现浇混凝土,以子项列入410-5子目内
3.子目号410-6及410-7混凝土附属结构包括缘石、人行道、防撞墙、栏杆、护栏、桥头搭板、枕梁、抗震挡块、支座垫块等,按其种类及混凝土等级分列子项。
410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410.01 预应力钢筋管道的安装和成形
1.一般要求
(1)预应力管道的形式,应符合图纸所示。若乙方变更管道形式,必须经甲方批准。
(2)管道应按图纸所示位置牢靠地固定。管道上若出现意外的孔洞应在浇筑混凝土以前修补好。
(3)当使用金属软管时,接缝数量应尽可能保持最少。每个接缝处都应严格加以密封,防止任何材料进入。
(4)在穿钢丝束以前,所有管道端部均应密封并加以保护。
2.波纹管的安装
(1)波纹管在安装前应通过1kN径向力的作用下不变形,同时应作灌水试验,以检查有无渗漏现象,确无变形、渗漏现象时始可使用。
(2)波纹管的连接,应采用大一号同型波纹管作接头管,接头管长200mm。波纹管连接后用密封胶带封口,避免混凝土浇筑时水泥浆渗入管内造成管道堵塞。
(3)安装波纹管位置应准确,采用钢筋卡子以铁丝绑扎固定,避免管道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产生移位。
(4)波纹管如有反复弯曲,在操作时应注意防止管壁破裂,同时应防止邻近电焊火花烧筑管壁。如有微小破损应及时修补并得到甲方的认可。
3.其他材料管道的安装
(1)在桥梁的某些特殊部位,若图纸有规定或甲方要求时,可采用符合要求的平滑钢管和高密度聚乙烯管。
(2)用做管道的平滑钢管和聚乙烯管的管壁厚不得小于2㎜。管道内横截面不宜小于预应力筋净截面的2倍,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管道与预应力筋的面积比小于上述规定时,则应通过试验验证其能进行正常管道压浆作业,对于超长钢束的管道,亦应通过试验来确定其面积比。试验结果均应报甲方审查。
(3)预应力管道制孔采用钢管抽芯法时,应按图纸要求位置妥善固定胶管以防走样,胶管内应插入芯棒或充以压力水,以增加刚度。
(4)预应力管道制孔采用钢管抽芯法时,钢管表面应光滑,焊接接头应平整。
(5)制孔抽芯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以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0.4~0.8MPa时为宜,抽拔时不应损伤结构混凝土。
(6)抽芯法制孔后,应用通孔器或压气、压水等方法对孔道进行检查,如发现孔道堵塞或有残留物或与邻孔有串通,应及时处理,并报甲方审查。
410.02 预应力混凝土的浇筑
1.一般要求
(1)模板、钢筋、管道、锚具和预应力钢材经甲方检查并批准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2)预应力混凝土的浇筑及养生,除按本规范第410节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a.浇筑混凝土时,应保持锚塞、锚圈和垫板位置的正确和稳固。
b.在混凝土浇筑和预应力钢筋张拉前,锚具的所有支承表面(例如垫板)应加以清洗。
c.拌和后超过45min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图纸另有规定或掺外加剂的混凝土除外)。
d.简支梁梁体混凝土应水平分层,一次浇筑完成。梁体混凝土体积较大时,可采用第49.10-1(3)款内所述的方法。浇筑箱形梁段混凝土时,应尽可能一次浇筑完成;梁身较高时也可分两次或三次浇筑;梁身较低时可分为两次浇筑。分次浇筑时,宜先底板及腹板根部,其次腹板,最后浇顶板及翼板,注意事项可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第15章有关规定执行。
e.为避免孔道变形,不允许振捣器触及套管。
f.梁或空心板端部锚固区,为了保证混凝土密实,宜使用外部振捣器加强振捣,集料尺寸不要超过两根钢筋或预埋件间净距的一半。
g.混凝土立方体强度尚未过到15~20MPa时,不得拆除模板。
h.混凝土养生时,对为预应力钢束所留的孔道应加以保护,严禁将水和其他物质灌入孔道,并应防止金属管生锈。养生的注意事项可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第11章及第14章有关规定执行。
2.预应力混凝土梁的悬臂浇筑
(1)在预应力混凝土梁施工前56d,乙方应将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拟采用施工工艺、施工控制、施工挂篮的说明、图纸、静力及变形计算等资料)报请甲方审查批准。未获批准前不得施工。
(2)如梁与桥墩非刚性连接,悬臂浇筑梁体混凝土时,应按图纸要求预埋墩身与梁体临时固结的预应力钢筋。并在墩顶按图纸规定安装支座,支座安装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第15.3.5条的规定。
(3)采用挂篮悬臂浇筑梁体混凝土时,可先在桥墩两侧设置托架,立模浇筑墩顶块(0号块)混凝土和1号梁段混凝土,如为连续梁时将墩顶块与桥墩临时固结。待墩顶块和1号梁段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等级后,始可在其上组拼挂篮,悬臂浇筑2号梁段及其后各梁段的混凝土。
(4)浇筑0号块时,由于受力复杂、管道集中、钢筋密集、混凝土数量较多,应采取控制水化热温度的措施,以保证构件有足够的强度和不发生裂缝。
(5)挂篮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可靠的,有疑问时应进行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挂篮试拼后,必须进行荷载试验,在荷载试验中,应用高精度水准仪测量挂蓝的竖向变形,根据实测值推算各段挂篮底的竖向变形,为施工预拱度提供数据。
挂篮质量与梁段混凝土的质量比值宜控制在0.3~0.5之间,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0.7。挂篮主要设计参数应符合图纸要求及《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第15.3.1条的规定。
(6)挂篮支承平台除要有足够的强度外,还应有足够的平面尺寸,以满足梁段的现场作业需要。
(7)悬臂浇筑前,待浇筑段的前端底板高程和桥面板高程,应根据挂篮前端竖向变形、各施工阶段的弹塑性变形(包括先浇及后浇各梁段的重量、预应力、混凝土收缩与徐变、施工设备荷载、桥面系恒载、体系转换引起的变形)及1/2静活载竖向变形,设置预拱度。施工时由施工控制、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施工单位配合。
(8)悬臂浇筑梁段时,桥墩两侧的浇筑进度应尽量做到对称、均衡。桥墩两侧的梁体和施工设备的重量差以及相应的在桥礅两则产生的弯矩差,应不超过图纸规定。
(9)用桁架式挂篮悬臂浇筑,在已完成的梁段上前移时,后端应有压重稳定或采取其他可靠的稳定措施,后端并应锚固于已完成的梁段上。挂篮前移及在其上浇筑混凝土时,抗倾覆安全系数应不小于2.0。
(10)浇筑梁段混凝土时,应自前端开始向后浇筑,在浇筑的梁段根部与前一浇筑段接合。前后两梁段的模板接缝应紧密接合。
(11)各跨混凝土悬臂浇筑完成合龙时,要求悬臂端相对竖向变形(包括吊带变形的总和)不大于20mm,轴线偏差不大于10mm。
(12)梁的合龙顺序按图纸要求办理,如图纸未规定,一般先边跨后次中跨再中跨;多跨一次合龙,必须同时均衡对称合龙。合龙时,一切临时荷载均要与施工监控、监理、设计单位协商决定。
(13)浇筑合龙段长度及体系转换应按图纸规定,将两悬臂端的合龙口予以临时联结,并复查、调整两悬臂端合龙施工荷载,使其对称相等,如不相等,合龙前应在两端悬臂预加压重,并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逐步撤除,使悬臂挠度保持稳定。
(14)合龙段混凝土浇筑时间应选择在一天中气温最低时进行。
(15)合龙段混凝土强度等级可提高一级,以尽早张拉。
(16)在箱梁和合龙段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加强养生,在达到图纸规定强度后,尽早张拉预应力钢筋。
(17)预应力钢材张拉完成并经甲方同意后,即可进行管道压浆。压浆时应有甲方在场方可进行。
3.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在移动模架上浇筑
(1)移动模架长度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2)移动模架应利用专用设备组拼,在施工时能确保质量和安全。
(3)浇筑分段工作缝,必须设在弯矩零点附近。
(4)箱梁外,内模板在滑动就位时,模板平面尺寸、高程、预拱度的误差必须在容许范围内。
(5)混凝土内预应力筋管道、钢筋、预埋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03节、第411节、第414节的有关规定。
(6)除非甲方批准,混凝土的强度未达到图纸规定值之前,不得张拉预应力筋及移动模架。
410.03 后张法预应力
1.一般要求
(1)乙方在张拉开始前,应向甲方提交详细说明、图纸、张拉应力和延伸量的静力计算,请求审核。
(2)乙方应选派富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指导预应力张拉作业。所有操作预应力设备的人员,应通过设备使用的正式训练。
(3)所有设备应最少每间隔两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和保养。
(4)预应力张拉中,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张拉设备应重新进行校验:
a.张拉过程,预应力钢丝经常出现断丝时;
b.千斤顶漏油严重时;
c.油压表指针不回零时;
d.调换千斤顶油压表时。
2.施工要求
(1)除非另有书面允许,张拉工作应在甲方在场时进行。
(2)张拉预应力钢材时的温度不宜低于+5℃。
(3)张拉即将开始前,所有的预应力钢材在张拉点之间应能自由滑动,同时构件可以自由地适应施加预应力时产生的水平和垂直移动。
(4)张拉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图纸要求,图纸无规定时,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75%。张拉力应按图纸规定,边张拉边量测伸长值。
(5)预应力筋的张拉顺序应符合图纸规定,当图纸未规定时,可采取分批、分阶段对称张拉。
(6)预应力张拉应从两端同时进行。除非甲方同意另外的方式。
(7)当仅从一端张拉时,应精确量测另一端的回缩量,并从千斤顶量测的伸长值中适当给予扣除。
(8)图纸所示的控制张拉力为在锚固前锚具内侧的拉力。在确定千斤顶的拉力时,应考虑锚圈口预应力损失。这些增加的损失以采用的预应力系统及通过现场测验而定,但一般对钢绞线为3%的千斤顶控制张拉力,对钢丝为5%的千斤顶控制张拉力。
3.张拉步骤
(1)除图纸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张拉程序可按表411-1进行。
(2)初始拉力(一般为张拉力的10%~25%)是把松驰的预应力钢材拉紧,此时应将千斤顶充分固定。在把松驰的预应力钢材拉紧以后,应在预应力钢材的两端精确地标以记号,预应力钢材的延伸量或回缩量即从该记号起量。张拉力和延伸量的读数应在张拉过程中分阶段读出。当预应力钢材由很多单根组成时,每根应作出记号,以便观测任何滑移。预应力钢材实际伸长值△L,除上述测量伸长值外,应加上初应力时的推算伸长值,即:
△L=△L1+△L2
式中:△L1—— 从初始拉力至最大张拉力间的实测伸长值;
△L2—— 初始拉力时的推算伸长值(mm),可采用相邻级的伸长值。
后张法预应力筋张拉程序 表411-1
预 应 力 筋张 拉 程 序
钢筋、钢筋束0→初应力→1.05σcon(持荷2min) →σcon(锚固)
钢绞线束对于夹片式等具有自锚性能的锚具普通松驰力筋0 →初应力→1.03σcon(锚固)
低松驰力筋0→初应力→σcon(持荷2min锚固)
其他锚具0→ 初应力→ 1.05σcon (持荷2min) →σcon (锚固)
钢丝束对于夹片式等具有自锚性能的锚具普通松驰力筋0 →初应力 →1.03σcon(锚固)
低松驰力筋0→初应力→σcon(持荷2min锚固)
其他锚具0→初应力 →1.05σcon (持荷2min) →0→σcon (锚固)
精轧螺纹钢筋直线配筋时0→初应力 →σcon (持荷2min锚固)
曲线配筋时0 →σcon (持荷2min) → 0(上述程序可反复几次) →初应力→σcon (持荷2min锚固)
注:1.表中σcon为张拉时的控制应力,包括预应力损失值。
2.两端同时张拉时,两端千斤顶升降压、画线、测伸长、插垫等工作基本一致。
3.梁的竖向预应力筋可一次张拉到控制应力,然后于持荷5min后测伸长和锚固。
(3)预应力钢材张拉后,应测定预应力钢材的回缩与锚具变形量,对于钢制锥形锚具和夹片锚具,均不得大于6mm,对于镦头锚具不得大于1mm。如果大于上述允许值,应重新张拉,或更换锚具后重新张拉。
(4)预应力钢材的断丝、滑丝,不得超过表411-2规定,如超过限制数,应进行更换,如不能更换时,在许可的条件下,可提高其他束的控制张拉力,作为补救措施,但须满足设计上各阶段级限状态的要求。
后张预应力筋断丝、滑移限制数 表411-2
类 别检 查 项 目控 制 数
钢丝束和钢绞线束每束钢丝断丝或滑丝1根
每束钢绞线断丝或滑丝1丝
每个断面断丝之和不超过该断面钢丝总数的1%
单根钢筋断筋或滑移不容许
注:超过表列控制数时,原则上应更换。当不能更换时,在许可的条件下,可采取补救措施,如提高其他束预应力值,但须满足设计上各阶段极限状态的要求。
(5)当计算延伸量时,应根据试样或试验证书确定弹性模量。
(6)在张拉完成以后,测得的延伸量与计算延伸量之差应在±6%以内,否则,甲方可指示采取以下的若干步骤或全部步骤:
a.重新校准设备。
b.对预应力材料作弹性模量检验。
c.放松预应力钢材重新张拉。
d.预应力钢材用滑润剂以减少摩擦损失。仅水溶性油剂可用于管道系统,且在灌浆前清洗掉。
e.原先如仅一台千斤顶张拉,可改为两端用两台千斤顶张拉。
f.甲方指示的其他方法。
g.甲方可以要求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附录G-9进行摩擦损失试验。
(7)当甲方对预应力张拉认可后,预应力钢材应予锚固。放松千斤顶压力时应避免振动锚具和预应力钢材。
(8)预应力钢材在甲方认可后才可截割露头。梁端锚口应按图纸所示用水泥砂浆封闭。
4.记录及报告
每次预应力张拉以后,如甲方要求,应将下列数据抄录给甲方。
(1)每个测力计、压力表、油泵及千斤顶的鉴定号。
(2)测量预应力钢材延伸量时的初始拉力。
(3)在张拉完成时的最后拉力及测得的延伸量。
(4)千斤顶放松以后的回缩量。
(5)在张拉中间阶段测量的延伸量及相应的拉力。
410.10 孔道压浆
1.压浆设备
(1)水泥浆拌和机应能制备具有胶稠状的水泥浆。水泥浆泵应可连续操作,对于纵向预应力管道,能进行0.7MPa的恒压作业;对于竖向预应力钢材管道的压浆最大压力,能进行0.4 MPa的恒压作业。
(2)水泥浆泵应是活塞式的或排液式的,泵及其吸入循环系统应是完全密封的,以避免气泡进入水泥浆内。它应能在压浆完成的管道上保持压力,且装有一个喷嘴,该喷嘴关闭时,导管中无压力损失。
(3)压力表在第一次使用前及此后甲方认为需要时应加以校准。所有设备在灌浆操作中至少每3个小时用清洁水彻底清洗一次,每天使用结束时也应清洗一次。
2.压浆
(1)水泥浆应由精确称量的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和水组成。水灰比一般在0.4~0.45,所用水泥龄期不超过一个月。
(2)在水泥浆混合料中可掺入经甲方同意的减水剂,其掺入量百分比以试验确定,且须经甲方同意。掺入减水剂的水泥浆水灰比,可减小到0.35。其他掺入料仅在甲方的书面许可下才可使用。含有氯化物和硝酸盐的掺料不应使用。
(3)水泥浆的泌水率最大不得超过3%,拌和后3h泌水率宜控制在2%,24h后泌水应全部被浆吸回。
(4)水泥浆内可掺入(通过试验)适当膨胀剂,膨胀剂性能及使用方法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03)的规定,但不应掺入铝粉等锈蚀预应力钢材的膨胀剂。掺入膨胀剂后,水泥浆不受约束的自由膨胀应小于10%。
(5)水泥浆的拌和应首先将水加于拌和机内,再放入水泥。经充分拌和以后,再加入掺加料。掺加料内的水份应计入水灰比内。拌和应至少2min,直至达到均匀的稠度为止。任何一次投配以满足一小时的使用即可。稠度宜控制在14~18s之间。
(6)水泥浆的泌水率、膨胀率及稠度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附录G-10、G-11进行测试。
(7)当甲方认为需要时,应进行压浆试验。
(8)压浆前,应将锚具周围的钢丝间隙和孔洞填封,以防冒浆。
(9)在压浆前,用吹入无油分的压缩空气清洗管道。接着用含有0.01kg/L生石灰或氢氧化钙的清水冲洗管道,直到将松散颗粒除去及清水排出为止。管道再以无油的压缩空气吹干。
(10)压浆时,每一工作班应留取不少于3组试样(每组为70.7mm×70.7mm×70.7mm立方体试件3个),标准养生28d,检查其抗压强度作为水泥浆质量的评定依据。
(11)当气温或构件温度低于5℃时,不得进行压浆。水泥浆温度不得超过32℃。
(12)管道压浆应尽可能在预应力钢筋张拉完成和甲方同意压浆后立即进行,一般不得超过14d。必须在甲方在场,才允许进行管道压浆。压浆时,对曲线孔道和竖向孔道应由最低点的压浆孔压入,并且使水泥浆由最高点的排气孔流出,直到流出的稠度达到注入的稠度。管道应充满水泥浆。简支梁的管道压浆,应自梁一端注入,而在另一端流出,流出的稠度须达到规定的稠度。
(13) 水泥浆自调制至压入孔道的延续时间,一般不宜超过30~45min,水泥浆在使用前和压注过程中应经常搅动。
(14)出气孔应在水泥浆的流动方向一个接一个地封闭,注入管在压力下封闭直至水泥浆凝固。压满浆的管道应进行保护,使在一天内不受振动,管道内水泥浆在注入后48h内,结构混凝土温度不得低于5℃,否则应采取保温措施。当白天气温高于35℃时,压浆宜在夜间进行。在压浆后两天,应检查注入端及出气孔的水泥浆密实情况,需要时进行处理。
(15)乙方应具有完备的压浆记录,包括每个管道的压浆日期、水灰比及掺加料、压浆压力、试块强度、障碍事故细节及需要补做的工作。这些记录的抄件应在压浆后3d内送交甲方。
3.真空吸浆
(1)管道较长时宜采用真空吸浆法压浆,乙方当采用真空吸浆法进行管道压浆时,在施工前,应对真空吸浆工艺进行必要的试验,并制订管道压浆施工方案及详细说明报请甲方审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2)真空吸浆工艺的技术条件应符合如下要求:
a.预应力管道及管道两端必须密封;
b.抽真空时管道内真空度(负压)控制在-0.06~-0.1MPa之间;
c.管道压浆的压力应≤0.7MPa;
d.水泥浆的水灰比:0.3~0.4;
e.水泥浆的浆体流动度:30~50s;
f.水泥浆体泌水性:
(a)小于水泥浆初始体积的2%;
(b)四次连续测试的结果平均值<1%;
(c)拌和后泌水应在24h内重新全部被浆吸回;
g.浆体初凝时间:6h;
h.浆体体积变化率:<2%;
i.浆体强度:≥30MPa。
(3)乙方应按经甲方批准的压浆施工方案中的压浆顺序、方法以及安全操作事项进行施工。
(4)真空吸浆的管道在24h内不得受振动。管道内水泥浆在压浆后48h内,结构混凝土温度不得低于5℃,否则应采取保温措施。当白天气温高于35℃时,压浆宜在夜间进行。
(5)乙方应做好压浆记录,包括每个管道的压浆日期、浆体水灰比、掺加料、流动度、试块强度,管道真空度、压浆压力,以及障碍事故细节及需要补做的工作。这些记录的抄件应在压浆后3d内送交甲方。
410.11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物(包括现浇和预制预应力混凝土)按图纸尺寸或甲方指示为依据,按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结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量中包括悬臂浇筑、支架浇筑及预制安装预应力混凝土梁、板的一切作业。
(2)完工并经验收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钢材,按图纸所示和本条款规定相应长度计算,预应力钢材数量以千克(㎏)计量。后张法预应力钢材的长度按两端锚具间的理论长度计算;先张法预应力钢材的长度按构件的长度计算。除上述计算长度以外的锚固长度及工作长度的预应力钢材含入相应预应力钢材报价之中,不另行计量。
(3)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非预应力钢筋,在第403节计量与支付。
(4)预应力钢材的加工、锚具、管道、锚板及联结钢板、焊接、张拉、压浆等,作为预应力钢材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预应力锚具包括锚圈、夹片、连接器、螺栓、垫板、喇叭管、螺旋钢筋等整套部件。
(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梁封锚及端部加厚混凝土,计入相应梁段混凝土之中,不单独计量。
(6)预制板、梁的整体化现浇混凝土及其钢筋,分别在第410节及第403节计量。
(7)桥面铺装混凝土在第415节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的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试验、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预应力混凝土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3.支付子目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
411-5后张法预应力钢绞线kg
411-7现浇预应力混凝土上部结构m3
411-8预制预应力混凝土上部结构m3
注:1.预应力钢丝及预应力钢绞线,应注明其松驰级别(I级为普通松驰级,II级为低松驰级),如在工程中两种级别均采用,则在子目内分别以子项列出。
2.子目号411-7、411-8中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按不同结构类型、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及不同施工工艺分列子项。

第415节 桥面铺装
415.01 施工要求
1.一般要求
(1)预制板或现浇桥面板与桥面铺装混凝土的混凝土龄期相差应尽量缩短,以避免两者之间产生过大的收缩差。
(2)为使桥面铺装与下面的混凝土构件紧密结合,应对桥面铺装下面的混凝土凿毛,并用高压水冲洗干净。
(3)若桥面设置钢筋网,应采取措施保证其位置正确和保护层厚度。浇筑混凝土时,施工人员及机具不得踩踏在钢筋网上。
(4)浇筑桥面混凝土前,应在桥面范围内布点测量高程,以确定浇筑后的铺装厚度。
(5)当进行混凝土桥面铺装时,应按图纸所示预留好伸缩缝工作槽。当进行沥青混凝土铺装时,可不留伸缩缝预留工作槽,而在安装伸缩缝前先行切割沥青混凝土铺装所占的伸缩缝的位置。
(6)桥面铺装宜在全桥宽上同时进行,或按甲方的指示办理。
2.混凝土桥面的铺装
(1)混凝土桥面铺装的施工应按《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滑模施工技术规程》(JTG/T037.1—2000)第7章及《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2003)第8章有关要求进行摊铺。
(2)混凝土的铺设要均匀,铺设的高度应略高于完成的桥面高程。
(3)混凝土桥面铺装的最终修整工作,应包括镘平及清理。在修整前要清理所有的表面自由水,但不能用如水泥、石粉或沙子来吸干表面水分。
(4)在一段桥面铺装修整完成并在其收浆、凿毛后,应尽快予以覆盖和进行养生。
(5)当混凝土桥面铺装之上另有一层沥青混凝土铺装时,该混凝土桥面铺装除按上述要求外,其表面应凿毛或粗糙处理。
(6)当桥面需要铺防渗混凝土时,应参照第49.06—3(2)抗渗混凝土要求进行配合。如使用外加剂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与质量时,应通过甲方认可的试验确定,外加剂费用不另支付。
3.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
(1)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必须按照《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相关章节的要求进行摊铺。
(2)在水泥混凝土桥面上铺设沥青混凝土铺装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铺装沥青层的下卧层必须符合平整、粗糙、整洁的要求;桥面纵横坡符合图纸要求。
b.水泥混凝土下卧层表面应作铣刨拉毛处理,清除浮浆,除去过高的突出部分。
c.铺设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前,必须确保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90%以上,并完全干燥,严禁在潮湿条件下铺设防水粘结层及摊铺沥青混合料,防止混凝土中的水分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遇热变成水汽使防水粘结层产生鼓包。
4.防水层
(1)沥青类桥面防水粘结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整个铺筑过程直至铺设石屑保护层前严禁包括行人在内的一切交通。
b.不洒黏层油,直接分2~3层喷洒或人工涂刷热沥青、热融或溶剂稀释的改性沥青、改性乳化沥青的防水粘结层,必须均匀一致,且达到设计要求的厚度。
c.喷洒防水粘结层后应立即撒布一层洁净的尺寸为3~5mm的石屑做保护层,并用轻型压路机(6~8t)以较慢的速度碾压。
(2)防水卷材防水层的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防水卷材应符合图纸要求,无破洞、不漏水,内部有金属或聚合物纤维,表面有均匀的石屑撒布层。
b.铺筑的防水粘结层不得有漏铺、破漏、脱开、翘起、皱折等现象。
c.铺设前应喷洒黏层油和涂刷粘结剂,铺筑时边加热边滚压,粘结后必须检查确认任何部位都不能被人工或铁锨撕、揭开。
d.铺设卷材后不得通行任何车辆或堆放杂物,防止卷材污染。
e.防水卷材防水层不得在摊铺机或运料车作用下遭到损坏。
5.泄水管
(1)在浇筑桥面板时应预留泄水管安装孔,桥面铺装时应避免泄水管预留孔堵塞。
(2)泄水管顶面应略低于桥面铺装面层,下端应伸出结构物底面100~150mm,或按图纸所示将其引入地下排水设施。
415.02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桥面铺装应按图纸所示的尺寸,或按实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的数量,分别按不同材料、级别、厚度,以平方米计量。由于施工原因而超铺的桥面铺装,不予计量。
(2)桥面防水层按图纸要求施工,并经甲方验收的实际数量,以平方米计量。
(3)桥面泄水管及混凝土桥面铺装接缝等作为桥面铺装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4)桥面铺装钢筋在第403节有关工程子目中计量,本节不另行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的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及其他为完成桥面铺装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本节规定的全部工程的偿付。
3.支付子目
子 目 号子 目 名 称单 位
415-1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厚…mm)㎡
415-2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C…级、厚…mm)㎡
415-3防水层(厚…mm)㎡
注:桥面铺装应按其材料、等级及厚度分列子项。


第416节 桥梁支座
416.01 支座的安装
所有支座安装都必须按照图纸规定,确保其平面位置的正确。
1.板式橡胶支座的安装,应注意下列事项:
(1)支座安装前,应检查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尺寸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如不相符,不得使用。
(2)桥墩和桥台上放置支座部位的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清洁,以保证整个面积上的压力均匀。并认真检查所有表面、底座及垫石高程,对处于纵坡及弯道上的桥梁,在基支座施工时应作相应调整和处理或采用坡形支座。支座垫石高程的容许误差,简支梁为±10mm,连续梁为±5mm。
(3)为便于更换,板式支座不采用固定装置。
(4)支座安装应在温度为5~20℃的范围内进行。
(5)在上部结构的构件吊装时,应采取措施保持支座的正确位置,以达到第412.06小节表412-1的要求。
(6)橡胶支座与上下部结构间必须接触紧密,不得出现空隙。
(7)橡胶支座应水平安装。因施工原因而倾斜安装时应征得甲方的同意,但其坡度不能超过2%。选择用橡胶支座时,必须考虑由于支座倾斜安装而产生的剪切变形所需要的橡胶层厚度。
416.02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支座按图纸所示不同的类型,包括支座的提供和安装,以个计量。支座的质量检查、清洗、运输、起吊及安装支座所需的扣件、钢板、焊接、螺栓、粘结以及质量检测等作为支座安装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的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及其他为完成支座工程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3.支付子目
子 目 号子 目 名 称单 位
416-1矩形板式橡胶支座
-a个
-b个
注:应按支座的型号、规格、材料分列子项。


第417节 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
417.01 施工要求
1.一般要求
(1)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类型,应按照图纸所示。乙方如要改变类型,须制定各项安装参数,报甲方书面批准。
(2)所有产品在任何时候都应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推荐的方法装卸、放置、装配和安装。
(3)当接缝处的温度低于10℃时不应浇筑热浇封缝料。
(4)沥青混凝土铺装,应在伸缩装置安装前完成,且不为伸缩装置预留位置,而在安装伸缩装置前,切割先前铺设的沥青混凝土铺装所占的伸缩装置的位置。
(5)伸缩装置的牌号、型号应符合图纸规定。安装伸缩装置时,上部构造端部间的空隙宽度及伸缩装置的安装预定宽度,均应与安装温度相适应,并应遵照图纸规定。伸缩装置的安装,应在伸缩装置制造商提供的夹具控制(将伸缩装置预置)下进行。伸缩装置一般应在+5~+20℃的温度范围内安装。当伸缩装置的安装温度不同于图纸规定时,各项安装参数应予调整。
(6)伸缩装置的安装须满足制造商的有关要求。伸缩装置下面或背面的混凝土应密实,不留气泡,预埋件位置应准确。安装完成后的伸缩装置应与桥面铺装接合平整。
2.橡胶伸缩装置
(1)按照图纸的要求选用伸缩装置,安装时应根据气温的高低,对橡胶伸缩体进行必要的预压。
(2)当气温在5℃以下时,不得进行橡胶伸缩装置的施工。
(3)采用后嵌式橡胶伸缩体时,应在桥面混凝土干燥收缩完成且徐变大部完成后再进行安装。安装时,应根据温度高低予以施加必要的预压力。
(4)安装伸缩装置时,乙方应按生产厂家的安装说明进行施工。
3.模数式伸缩装置
模数式伸缩装置,种类型号众多,由异型钢与单元橡胶密封带组合而成(例如“毛勒缝”即为其一种)。不同牌号和型号的伸缩装置均应由专门的生产厂家成套供应。
(1)伸缩装置应根据图纸提出的型号、长度、密封橡胶件的类别以及安装时的宽度等要求进行购置和装配。
(2)伸缩装置应预先在工厂组装好,由专门的设备包装后运送工地。装配好的伸缩装置在出厂前,生产厂家应按图纸要求的安装尺寸,用夹具固定,以便保持图纸需要的宽度,并应分别标出重量、吊点位置。若组合式伸缩装置过长受运输长度限制或别的其他原因时,经甲方批准,在工厂试组装后,可以分段组装运输,但模数式伸缩装置必须在工厂组装。伸缩装置运到工地存放时,应垫离地面至少300mm,并不得露天存放,乙方应确保其不受损害。
(3)在浇筑桥面板或桥台混凝土时,乙方应按图纸或生产厂家提供的安装图,预留安装伸缩装置的凹槽,并按图纸要求预埋钢筋,且钢筋头应伸进凹槽内。
(4) 伸缩装置的安装,应在生产厂家提供的夹具控制下进行。安装前,乙方应对上部构造端部间的空隙宽度和预埋钢筋的位置进行检查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并将预留凹槽内混凝土打毛,清扫干净;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安装温度或温度范围,查验实际气温与安装温度是否相符合。如果有出入,则应调整伸缩装置的安装宽度。
(5)在预留凹槽内划出伸缩装置定位中心线(顺缝向和垂直缝向)和高程,用起重机将伸缩装置吊入预留凹槽内,使伸缩装置正确就位。如伸缩装置坐落在坡面上,需作适应纵横坡的调整。此后将锚固钢筋与预埋钢筋焊连,使伸缩装置固定。禁止在伸缩装置边梁上施焊,以免造成边梁局部变形。伸缩装置固定后即可松开夹具,使伸缩装置参与工作。
(6)安装伸缩装置的最终一道工序是在槽口上立模板浇筑混凝土。模板应严密无缝,防止混凝土进入控制箱内,同时,也不允许将混凝土溅撒到密封橡胶件上,如果发生上述现象应立即予以清除。在边梁、控制箱及锚固板周围的混凝土务必要振捣密实,并及时进行养生。浇筑混凝土前,应经甲方对安装好的伸缩装置进行检查认可。
(7)当伸缩装置在桥面铺装前安装时,在桥面铺装施工中对伸缩装置应加盖临时保护措施,避免撞击及直接承受车辆荷载。桥面铺装完成后,在桥面上不应出现缝隙,且桥面与伸缩装置齐平。
(8)伸缩装置的安装,宜由专业施工单位施工,或在伸缩装置生产厂家派员指导下施工。
4.梳齿板式伸缩装置
(1)梳齿板式伸缩装置应按图纸要求型号、长度、尺寸及安装时的宽度在工厂加工制作,并由生产厂家安装。
(2)施工安装梳齿板式伸缩装置前,应按图纸提供的尺寸,核对梁端部及桥台处安装伸缩装置的预留槽尺寸。同时应检查核对预埋锚固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与图纸的一致性,与梁(板、)、桥台锚固的可靠性;检查核对梁(板)与桥台间的伸缩缝宽度与图纸是否一致,若不符合图纸要求时,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应首先处理,满足图纸要求后生产厂家方可安装伸缩装置。
(3)伸缩装置安装前,应将预留槽内的混凝土打毛,清扫干净。应按照安装时气温调整伸缩装置安装时的定位值,并经甲方检查确认后,方可用专用卡具将其固定。
(4)梳齿板式伸缩装置安装,应防止产生梳齿不平、扭曲及其他的变形,严格控制由于伸缩方向的误差及横向伸缩等原因造成梳齿之间的间隙偏差,在最高温度时,梳齿间横向间隙不应小于5mm,齿板间隙不应小于15mm。
(5)浇筑混凝土前,应彻底清扫预留槽,采取防止水泥混凝土渗入伸缩缝间隙的措施,按图纸要求填充捣实混凝土预留槽,预留槽混凝土强度满足图纸要求后,方可开放交通。
5.填充式材料伸缩装置
填充式材料伸缩装置亦称无缝伸缩缝,是由支承钢板和弹性材料混合石料加固的填料组成。弹性材料应经过特殊改性,具有特殊性能,以保证该材料能在较大温度范围内既具有柔韧性又有较高的软化点,在室外温度下不会发生流变现象。弹性材料有多种,其中“TST”是目前公路桥梁中使用的一种。弹性材料混合石料填料的材料性能、指标及规格应符合图纸规定。施工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应符合图纸要求。
417.02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桥面伸缩装置按图纸要求安装并经甲方验收的数量,分不同结构形式以米计量。其内容包括伸缩装置的提供和安装等作业。
除伸缩装置外的其他接缝,如橡胶止水片、沥青类等接缝填料,作为有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安装时切割和清除伸缩装置范围内沥青混凝土铺装或安装伸缩装置所需的部分水泥混凝土及临时或永久性的扣件、钢板、钢筋、焊接、螺栓、粘结等,作为伸缩装置安装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的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运输、工具、安装等及其他为完成伸缩装置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3.支付子目
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 位
417-1橡胶伸缩装置m
417-2模数式伸缩装置m
417-3梳齿板式伸缩装置m
417-4填充式材料伸缩装置m
注:伸缩装置应按型号或要求的伸与缩的合计量,分列子项。分列子项时,先小型后大型。人行道伸缩装置、缘石伸缩装置、护栏底座伸缩装置与车行道伸缩装置合并计量,取平均单价。

第418节 防水处理
418.01 施工要求
1.沥青涂刷层
须做防水处理的混凝土按照第410节的规定养生之后,其表面应平整、洁净,并至少晾干10d。然后用刷子或喷枪给混凝土或砌体表面彻底刷上或喷上一道沥青胶结材料底层及三道防水沥青,每层均应在完全吸收后才喷刷下一层。在封层硬结前不应与水或土接触。当混凝土或前一层未干或气候条件不适宜时不应涂防水层。
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的施工气温不得低于图纸规定。温度低于图纸规定时,必须采取保温措施。在炎热季节施工,应采取遮阳措施,防止烈日暴晒,沥青流淌。
2.沥青油毛毡防水层
需用预制沥青油毛毡做防水层的混凝土养生后,其表面应平整、洁净,并至少晾干10d,然后用一层冷底子油彻底封闭。当冷底子油的溶剂完全挥发后,连续洒布一层热沥青混合物,而后在热沥青层上铺油毡。铺油毡前,应将油毡表面的云母片、滑石粉等杂物清除。
油毡应铺得紧密,使油毡与混凝土表面之间,或各层油毡之间不存空气。油毡之间应搭接,端头至少应搭接150mm,侧向至少应搭接100mm。接头应安排得在任何一点都不超过三层油毡厚度,而且接头距离应尽可能远一些,以便把水从外露边缘排走。油毡防水层铺贴时的气温不应低于5℃。
3.晾干
当使用含挥发溶剂的沥青材料时,应待所有溶剂挥发后再铺筑下一层。如果使用乳化沥青,则应待全部水分蒸发。
4.保护
除非图纸上另有说明,所有暴露于外面的、无覆盖的防水层都应用最小厚度为10mm的沥青砂层进行保护。
418.04 计量与支付
沥青或油毛毡防水层,作为与其有关子目内的附属工作,不另计量与支付。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第602节 护 栏
602.01 路基护栏施工要求
1.一般规定
(1)缆索护栏、波形梁护栏的路基土压实度和混凝土护栏的地基承载力应符合图纸的规定。
(2)所有钢构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应符合图纸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和连接件在防腐处理后,必须清理螺纹或进行离心分离处理。
2.混凝土护栏
混凝土护栏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400章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根据现场条件确定并核对混凝土护栏的设置位置,确定控制点,检测基础承载力是否达到本规范或图纸的要求。
(2)现场浇筑混凝土护栏
a.采用固定模板法施工时,模板宜采用钢模板,钢模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mm。
b.混凝土浇筑前的温度应维持在10℃~32℃之间。
c.采用滑动模板法施工时,滑模机的施工速度应根据旋转搅拌车、混凝土卸载速度以及成型断面的大小决定。混凝土振捣由设置在滑模机上的液压振动器完成,振动器应能根据混凝土的坍落度无级调速,一边振动一边前进。
d.两处伸缩缝之间的混凝土护栏必须一次浇筑完成,伸缩缝应与水平面垂直,宽度应符合图纸的规定,伸缩缝内不得连浆。
e.混凝土初凝后,严禁振动模板,预埋钢筋不得承受外力。
f.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强度确定拆模时间,一般可在混凝土终凝后3~5d拆除混凝土护栏侧模。拆模时不应损坏混凝土护栏的边角,并应保持模板的完好状况。
g.假缝可在混凝土护栏拆除模板后,按图纸要求的间距和规格采用切割机切开,并应保证断面光滑、平整。
(3)预制混凝土护栏
a.预制混凝土护栏的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排水良好、交通方便。
b.应采用钢模板,模板长度应根据吊装和运输条件确定,宜采用固定的规格。
c、每块预制混凝土护栏必须一次浇筑完成。
d.拆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0%。拆模时不得损坏混凝土护栏的边角,并应保持模板完好。
e.在起吊、运输和堆放过程中,不得损坏混凝土护栏构件的边角,否则在安装就位后,应采用高于混凝土护拦强度的材料及时修补。
f.混凝土护栏的安装应从一端逐步向前推进,护栏的线形应与公路的平、纵线形相协调。
g.中央分隔带混凝土护栏在超高路段,应按图纸要求处理好排水问题。
3.波形梁护栏
(1)立柱放样
a.应根据图纸进行立柱放样,并以桥梁、通道、涵洞、遂道、中央分隔带开口、紧急电话开口、互通式立体交叉等控制立柱的位置,进行测距定位。
b.立柱放样时可利用调节板调节间距,并利用分配方法处理间距零头数。
c.应调查立柱所在处是否存在地下管线、排水管等设施,或构造物顶部埋土深度不足的情况。
(2)立柱安装
a.立柱安装应与图纸相符,并与公路线形协调。
b.位于土基中的立柱,可采用打入法、挖埋法或钻孔法施工。立柱高程应符合图纸要求,并不得损坏立柱端部。
(a)采用打入法打入过深时,不得将立柱部分拔出加以矫正,必须将其全部拔出,将基础压实后再重新打入。立柱无法打入到要求深度时,严禁将立柱的地面以上部分焊割、钻孔,不得使用锯短的立柱。
(b)采用挖埋法施工时,回填土应采用良好的材料并分层夯实,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填石路基中的柱坑,应用粒料回填并夯实。
(c)采用钻孔法施工时,立柱定位后应用与路基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分层夯填密实。
c.在铺有路面的路段设置立柱时,柱坑从路基至面层以下50mm处应采用与路基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分层夯实,余下部分应采用与路面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压实。
d.位于石方区的立柱,应根据图纸的要求设置混凝土基础。
e.位于小桥、通道、明涵等混凝土基础中的立柱,可设置在预埋的套筒内,通过灌注砂浆或混凝土固定,或通过地脚螺栓与桥梁护轮带基础相连。
f.立柱安装就位后,其水平方向和竖直方向应形成平顺的线形。
g.护栏渐变段及端部的立柱,须按图纸规定的坐标进行安装。
(3)防阻块、托架、横隔梁安装
a.防阻块、托架应通过连接螺栓固定于护栏板和立柱之间,在拧紧连接螺栓前应调整防阻块、托架,使其准确就位。防撞等级为SA、SAm和SS的波形梁护栏,在安装防阻块时,应同时安装上层立柱,线形应与下层立柱相同。
b.设有横隔梁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应在立柱准确定位后安装横隔梁。在护栏板安装前,横隔梁与立柱间的连接螺栓不应过早拧紧。
(4)横梁安装
a.护栏板应通过拼接螺栓相互连接成纵向横梁,并由连接螺栓固定于防阻块、托架或横隔梁上。护栏板拼接方向应与行车方向一致。拼接螺栓必须采用高强度螺栓。
b.防撞等级为SA、SAm和SS的波形梁护栏通过螺栓将上层横梁与上层立柱加以连接。
c.立柱间距不规则时,可利用调节板、梁进行调节,不得采用现场切割护栏板的方法。
d.所有的连接螺栓及拼接螺栓应在护栏的线形达到规定要求时才能拧紧。终拧扭矩应符合表602—4的规定。

波形梁护栏板连接螺栓及拼接螺栓的终拧扭矩规定值 表602—4
螺栓类型螺栓直径(mm)扭矩值(N?m)
普通螺栓M1660~68
M2095~102
M22163~170
高强螺栓315~430
(5)端头安装
各类护栏端头应通过拼接螺栓与护栏板牢固连接,拼接螺栓必须采用高强螺栓。防撞等级为SA、SAm和SS的波形梁护栏上横梁必须按图纸的规定进行端部处理。
602.04 桥梁护栏施工要求
1.一般规定
(1)桥梁护栏应在桥梁车行道板、人行道板施工完毕,跨中支架及脚手架拆除后桥跨处于独立支撑的状态时施工。
(2)对于焊接的金属护栏,在进行防腐处理前应对所有外露焊缝做好磨光或补满的清面工作。
(3)桥梁护栏施工前应对所有预埋件的设置位置、强度、腐蚀程度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整改。
2.金属桥梁护栏
(1)立杆放样与预埋件设置
a.应以桥梁伸缩缝附近的端部立柱作为控制立柱,并在控制立柱之间测距定位。
b.立柱间距出现零数时,可用分配的办法使其符合横梁规定的尺寸,立柱宜等距设置。
c.在车行道板或人行道板上应准确地设置套筒或地脚螺栓等预埋件,并采取适当措施,使预埋件在桥梁施工期间免遭损坏。
(2)护栏安装
a.横梁和立柱的安装位置应准确。连接螺栓和拼接螺栓开始时不宜过早拧紧,以便在安装过程中充分利用横梁和立柱法兰盘的长圆孔进行调整,使其线形顺适,不应出现局部的凹凸现象。调整完毕后,必须拧紧螺栓。
b.横梁、立柱等构件在安装过程中应避免损坏防腐层。安装完成后,应对被损坏的防腐层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修复。
3.钢筋混凝土墙式和梁柱式桥梁护栏
(1)宜采用现场浇筑的方法进行施工,当采用预制件时,护栏与车行道板或人行道板间应按照图纸的要求进行可靠连接。
(2)护栏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02.03-2条的规定。
(3)护栏伸缩缝内清理干净后,应填满橡胶或沥青胶泥等弹性、不透水的材料。
(4)端部翼墙应根据图纸的要求加工模板,设置在桥梁上或路基段的端部翼墙应采用现场浇筑施工方法,并设置预埋件。
4.组合式桥梁护栏
(1)金属结构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第602.04-2条的规定。
(2)钢筋混凝土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第602.04-3条的规定。
602.07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地基填筑、垫层材料、砌筑砂浆、嵌缝材料以及油漆涂料等均不另行计量。
(2)波形梁钢护栏(含立柱)为安装就位(包括明涵、通道、小桥部分)并经验收合格,其长度沿栏杆面(不包括起终端段)量取,按米计量。钢护栏起、终端头以个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检验、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护栏、护柱安装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3.支付子目
子目 号子 目 名 称单 位
602-2单面波形梁钢护栏m
602-5波形梁钢护栏起、终端头
-a分设型圆头式端头个
注:各式护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子项如602-1-a、602-1-b……。


第604节 道路交通标志
604.01 施工要求
1.标志定位与位置
所有交通标志都应按图纸的要求定位和设置,安装的标志应与交通流方向几乎成直角,在曲线路段,标志的设置角度应由交通流的行近方向来确定。为了消除路侧标志表面产生眩光,标志应向后旋转约5°,以避开车前灯光束的直射;门架标志的垂直轴应向后倾成一角度;对于路侧标志,标志板内缘距土路肩边缘不得小于250mm,或根据甲方的指示确定。
2.基础
标志基础可根据本规范第410节就地浇筑或预制后再埋置。基础位置的确定、开挖以及浇筑混凝土立模和锚固螺栓的设置等,都应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
3.标志支承结构
(1)路侧式标志的装设,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第13.6节的规定进行。
(2)钢支承结构应根据本规范第414节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的规定制作和安装。
(3)管状或空心截面的支承结构,应设有经甲方同意的防雨帽。
(4)钻孔、冲孔和车间焊接,应在钢材电镀之前完成。提供的连接件和附件应适合标志安装系统并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附录E的要求。
(5)乙方应把其推荐的安装系统,包括多标志组合装置的详情报送甲方审批。安装期间,标志板应适当支撑和加固,其表面应采取防止损坏的保护措施。
(6)标志支撑结构的架设应在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才能进行。门架标志结构整个安装过程应以高空吊车为工具,不允许施工人员在门架的横梁上作业。在横梁安装之前,应先预拱,横梁中间处的预拱度一般为50mm。悬臂标志的预拱度为40mm。
门架和悬臂式标志支撑结构安装完毕后,应按图纸要求,用高强级反光膜贴在立柱的迎交通流面,作为立面标记。
⑺标志中与铝合金或其他金属接触的所有钢材都应加以保护,以避免发生钢材或铝合金的锈蚀,保护措施应经甲方认可。
4.标志板制作安装
⑴标志面的制作
a.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及图纸的规定执行。所有标志上的汉字、汉语拼音字母、英文字、阿拉伯数字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的规定,不得采用其它字体。
b.交通标志板面上的图案、字符的平面布设,应在施工前三个月做出样品,提交给甲方审批。标志采用全反光、部分反光及反光膜的级别,应符合图纸要求。
c.粘贴反光膜时,不允许采用手工操作或用溶剂激活粘结剂。在标志面的最外层可涂保护层,如透明涂料等。
d.反光膜应尽可能减少拼接,当粘贴反光膜不可避免出现接缝时,应使用反光膜产品的最大宽度进行拼接,接缝以搭接为主。当需要滚筒粘贴或丝网印刷时,可以平接,其间隙不应超过1mm,距标志板边缘50mm之内,不得有拼接。
e.当用反光膜拼接标志图案时,拼接处应有3~6mm的重叠部分,如果甲方同意采用对接,则接缝间隙不得大于0.8mm。反光膜粘贴在挤压型材板面上,并伸出上、下边缘的最小长度为8mm,且应紧密地粘贴在上、下边缘上。
(2)标志板应在车间剪裁或切割,以产生整齐、方正的边缘,不应有毛剌,并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附录E进行加固。所有标志板的槽钢应在粘贴定向反光膜之前焊接好。
(3)乙方应先提供一种所有各类标志板面各种图案的配置图,在取得甲方同意之后,再进行图案制作。
(4)定向反光膜应用不剥落的热活性胶粘剂粘贴,将反光膜牢固粘贴到标志板上,其表面不得产生任何气泡和污损等缺陷。
(5)标志板的运输、储存和搬运方式应按制造厂商的要求进行,两块标志邻接面之间应用适合的衬垫材料分隔,以免在运输、搬运过程中磨损标志板面。标志板应储存在干净、干燥的室内。
(6)标志板安装前乙方应对标志板板面外观逐一进行检查,以满足设计要求,甲方应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安装标志板时,应事先获得甲方的批准,标志的紧固方法应符合图纸的要求。
(7)标志安装完毕后,乙方应根据标志制造厂商建议的方法,清扫所有标志板。在清扫过程中,不应损坏标志面或产生其它缺陷。
(8)标志安装完毕后,甲方检查所有标志,以确认在白天和夜间条件下标志的外观、视认性、颜色、镜面眩光等是否符合图纸要求。
在标志检查中发现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按甲方指示自费予以修正或更换。
5.里程标、百米桩、公路界碑
(1)里程标、公路界碑、测量标志碑、安全标、固定物标志及其他标志应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和图纸制作和设置,并应按图纸所示或甲方指示准确定位。
(2)里程标、公路界碑等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及强度要求等应符合图纸要求及本规范第410节、第403节的规定。
(3)除图纸另有示出或甲方另有指示外,各预制件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的要求进行油漆,油漆应符合本规范第602.02-4条的要求。
604.02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标志应按图纸规定提供、装好、埋设就位和经验收的不同种类、规格分别计量:
a.所有各式交通标志(包括立柱、门架)均以个为单位计量。
b.所有支承结构、底座、硬件和为完成组装而需要的附件,均附属于各有关标志工程子目内,不另行计量。
(2)里程标和公路界碑等均应按埋设就位和验收的数量以个为单位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甲方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检验、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交通标志安装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3.支付子目
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位
604-1单柱式交通标志个
604-5单悬臂式交通标志个
注:各式交通标志按其形状、尺寸、反光等级在该项目下以子项列出。


第605节 道路交通标线
605.01施工要求
1.路面标线
(1)设置标线的路面表面应清洁干燥,无松散颗粒、灰尘、沥青、油污或其他有害物质。
(2)在水泥路面或旧的沥青路面施加标线需要预涂底油时,先喷涂热熔底油下涂剂,按试验决定的间隔时间喷涂热熔涂料,以提高其粘结力。
(3)为了确保标线涂料和路面材料完全相适应,底油的类型和用量应经甲方批。
(4)标线的颜色为白色和黄色,应符合《路面标线涂料》(JT/T 280-2004)的要求,并按甲方同意的方法施工。喷涂机具应使用自行式机械。
(5)标线宽度、虚线长及间隔、点线长及间隔、双标线的间隔,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一1999)规定办理。标线喷涂厚度应符合图纸要求。
(6)特殊标线的图案、标记如箭头及字母等的尺寸应按图纸要求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一1999)规定办理。
(7)所有标线应具有顺直、平顺、光洁、均匀及精美外观;湿膜厚度符合图纸要求,否则,应由乙方予以更正并经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自负。
(8)有缺陷的、施工不当、尺寸不正确或位置错误的标线均应清除,路面应修补,材料应更换,并经甲方同意,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9)涂料在容器内加热时,温度应控制在涂料生产商的使用说明规定值内,不得超过最高限制温度,烃树脂类材料,保持在熔融状态的时间不大于6h,树胶树脂类材料,保持在熔融状态的时间不大于4h。
(10)涂料喷涂于路面时的温度,应符合涂料生产商使用说明的要求,否则会影响喷涂使用寿命。
(11)喷涂施工应在白天进行,雨天,尘埃大,风大,温度低于10℃时应暂时停止施工。
(12)玻璃珠的撒布应经试验并获甲方的批准方可实施。撒布玻璃珠应在涂料喷涂后立即进行,以0.3kg/m2的用量加压撒布在所有标线上。
(13)喷涂标线时,应有交通安全措施,设置适当警告标志,阻止车辆及行人在作业区内通行,防止将涂料带出或形成车辙,直至标线充分干燥。
(14)振荡标线是在平滑的基础标线上,一次成型长方形排骨式突起的高亮度道路标线涂料,即使在雨天也能取得超群的高视认性,在汽车压线的瞬间引起轻快的振动,以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防止越线的新型产品。具体施工工艺为:
a.路面处理。先清除路面泥土、尘埃等杂物;如含有水分,则应先用喷枪进行干燥处理。
b.底漆撒布。使用专用设备按热熔型标线涂料的规定用量均匀撒布。
c.振荡标线的涂敷。往热熔釜中投入专门材料,在充分搅拌的条件下使之完全溶解;在确认底漆完全干燥后,使用专用划线机在170~210℃之间进行涂敷施工。
d.玻璃微珠的撒布。使用与划线机一体的撒布器在涂敷之后,随即撒布玻璃微珠。
e.确认涂料充分冷却、固化后,方可开放车辆通行。
f.振荡标线规格及质量应符合图纸要求。
605.02 计量和支付
1.计量
(1)路面标线应按图纸所示,经检查验收后,以热熔型涂料、溶剂常温涂料和溶剂加热涂料的涂敷实际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反光型的路面标线玻璃珠应包含在涂敷面积内,不另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范计量,经甲方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检验、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交通标线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3.支付子目表
子 目 号子 目 名 称单 位
605-1热熔型涂料路面标线
-a……㎡
注:各种涂料标线根据不同涂敷厚度可分别以子项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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