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湾路与黄河路、华兴路、永定路三交口智能交通工程施工
渤海湾路与黄河路、华兴路、永定路三交口智能交通工程施工
发布时间:2022-08-26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渤海湾路与黄河路、华兴路、永定路三交口智能交通工程施工
原项目编号:2022BBWAZ*****
原公告日期:2022年08月09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渤海湾路与黄河路、华兴路、永定路三交口智能交通工程施工答疑公告
“渤海湾路与黄河路、华兴路、永定路三交口智能交通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编号:2022BBWAZ*****)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资信、认证中“2.投标人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证书:(1)二级的,得1分;(2)一级的,得2分;(3)其余等级不得分。”质疑请求:ITSS是一套成体系和综合配套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库,用于指导提供标准化和可信赖的IT服务。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外场设施施工建设,系统运行维护只是属于项目的附属服务内容,显然具有ITSS一级资质的招标要求过高。此外,按照工程项目等级划分标准,结合本项目控制价格,属于四级项目,具有ITSS一级资质的招标要求显然也过高。综上,此项招标要求建议改为:投标人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证书:(1)三级的,得1分;(2)二级及以上的,得2分。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品牌评审”评分标准—2、投标人所投电子警察产品品牌厂家获得“工信部绿色工厂评价” 的, 得 1 分, 本小项满分 1 分。注: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作为评审依据:(1) 证书扫描件;(2) 公示网站截图(含网站链接) 。
事实依据:根据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从未举办过“国家级绿色工厂称号”评选。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中明确绿色制造分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4块,主要集中在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汽车、轻工、食品、纺织、医药、电子信息等行业,且已公示五期;同时202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最新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2〕7号),均未涉及“国家级绿色工程称号”评选项。质疑请求:删除。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评分办法中“投标人资信、认证”的评分标准存在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投标人资信、认证”中“2.投标人具有 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证书: (1)二级的,得 1 分;(2)一级的,得 2 分;(3)其余等级不得分。 本小项满分 2 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分。
证明材料: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证书虽然是售后运行维护能力的一种体现,但是并不是唯一能够体现售后运行维护能力的证书,比如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五星级)等证书均可以体现出售后运行维护能力,招标文件仅以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证书作为加分条件不合理。
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证书三级及以上或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五星级)的,得2分;”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4.评分办法中“投标人资信、认证”的评分标准存在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投标人资信、认证”中“3.投标人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 CMMI3 及 以上级别证书的,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证明材料:智能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主要分为:项目准备阶段(包含现场勘察、前期对接、图纸核对等)→项目实施阶段(包含设备采购、现场施工、安装调试、接入等)→竣工验收阶段(包含项目验收移交等)→质保期售后阶段(包含日常维护、巡检等);目前合肥市智能交通行业已经很成熟了,后端设备接入有厂家和平台管理人员操作,前端设备都是成品设备,无需投标人具有软件开发能力。
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能够充分体现项目建设和管控能力。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拟派人员资格”中“1.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证明材料: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获得方式是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有没有项目管理经验都可以通过考试获得该证书,本项目关键的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此证书是否得当?是否能起到技术负责人的关键作用?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拟派人员资格”中“2.投标人拟派项目组成员中具有:(1)具有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E)证书 的,得 2 分;(2)具有电子或通信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2 分; 本小项满分 4 分。”证明材料:本项目作为一个施工类项目,应该对项目组成员中的专业技能人员加以要求。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拟派项目组成员中具有:(1)具有电工证 的,得 2 分;(2)具有登高作业证的,得 2 分; 本小项满分 4 分。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人员业绩”中“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具有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且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1)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建设: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卡口系统、道路监控;(2)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170 万元。 每提供一个符合上述要求的业绩,得 2 分,本项满分 6 分。”本项目招标预算价约245万元,却要求项目经理有3个类似业绩,看似满足《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版)》,实则是对导则的过度解读,大部分中小微企业本身中标项目就较少 ,项目经理同时有3个业绩的更是少之又少。
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为1: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具有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建设: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 子警察、卡口系统、道路监控;(2)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170 万元。 每提供一个符合上述要求的业绩,得 2 分,本项满分 2分。2: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组成员(除项目经理外)具有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建设: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 子警察、卡口系统、道路监控;(2)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170 万元。 每提供一个符合上述要求的业绩,得 2 分,本项满分 4分。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商务标准中“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诉求:据了解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有效保护信息资源,保护信息化进程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确保组织的信息系统不断地被监督和改善,并以此作为增强信息安全性的依据,信任、信用及信心,使客户及利益相关方感受到组织对信息安全的承诺。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也能达到本项目的需求。
请求:建议本项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 分,或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且满足:(1)CS4级及以上的,2分;(2)CS3级及以上的,得1分;(3)其余等级不得分;本小项满分2分。”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投标人荣誉、奖项中“2017 年 1 月 1 日(以颁奖时间为准) 以来,投标人所承建的智能交通类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学会(或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地市级及以上的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请求:建议本项修改为“2017 年 1 月 1 日(以颁奖时间为准) 以来,投标人参建的工程(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智能化工程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鲁班奖)的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投标人奖项、荣誉评分中:2017 年 1 月 1 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所承建的智能交通类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学会(或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地市级及以上的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省级及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得 2分。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1.本项目付款方式变更为:通过交警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后支付至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的完成量的80%,项目完成结算后60日历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的余款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办理完过保移交手续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 标 人: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开区管理委员会院内
邮 编:******
联 系 人:董工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7号楼
联系人:鲍工
电 话:0551-********
答疑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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