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2020年第三批)的通知-交易公告
关于开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2020年第三批)的通知-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29 23:20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各相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现开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2020年第三批),通知如下。
一、联动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实施方案》(鲁公资交〔2019〕37号)。
二、联动范围
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产生外省挂网低价的所有挂网药品,对国家和我省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进行价格联动的药品(如国家谈判、国家组织带量采购、基础输液等),企业可自主联动。
三、联动规则
(一)如外省产生新的更低省级中标(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降价”自主修改产品价格,价格信息一经修改,即时生效。
(二)药品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在国家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2015年分类采购)以来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限价,由企业承诺最低价申报。
(三)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产品,按照过评后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格联动。
(四)同一企业产品应符合合理的比价关系。附件1差比价计算示例。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价格联动时先阅知并签署《信用承诺书》。
(二)企业自主申报,“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药品交易库”-“价格联动管理”-“上报联动价格”。
(三)部分原投诉申诉遗留问题产品外省回函情况对外公布(详见附件2),企业需参照申报或质疑。
(四)对于有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但不承诺、不接受联动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的,省平台将予以撤网,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
(五)经查实提交虚假价格信息的,省平台将予以撤网,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申报时间
2020年10月28日-11月4日。
附件1:差比价计算示例
附件2:部分原投诉申诉遗留问题回函情况表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0月27日
标签: 开展山东省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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