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事项招标公告

2022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事项招标公告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2022 年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治教费办通〔2022〕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22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13 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范围

(一)公办中小学校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3.普通高中学校。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课本费和学生健康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4.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收费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文件执行。对符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免收学费,不得收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不符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中职学校学费标准执行(附件3)。

(二)幼儿园。幼儿园收费按《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株发改发〔2020〕30号)文件执行。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伙食费和代收费(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园服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等)。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三)民办学校。民办中小学收费按《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文件规定执行。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湘教发〔2022〕37号)规定执行。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执行。民办学校不得收取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可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生均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二、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标准见附件2,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见附件3。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民办学校的学费实行备案管理。

(二)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见附件4。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由各地发改部门商教育、财政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

(三)住宿费。公办中小学校按照《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见附件1、附件2)。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民办学校住宿费实行备案管理。

(四)伙食费。学校应根据带量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学生食堂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学校学生食堂要建立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分月定期公布学生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企业配餐的,学校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

(五)课后服务费。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株发改发〔2021〕120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见附件1、附件2)。

(六)教材教辅费。

1.教材费:学校教科书使用必须按照《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2022年秋季-2023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目录>的通知》(株教函〔2022〕49号)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教材费,高中学校按实际选用教材价格收费。另外,《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课程用书按照株教函〔2022〕49号规定执行。

2.教辅材料费。学校教辅材料使用必须按照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遵照《关于核定我省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49号)和《株洲市教育局关于规范2022年秋季-2023年春季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株教函〔2022〕50号)等文件执行。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按照“一科一辅”和“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原则,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各年级学生每学期推荐选用的教辅材料总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未超过最高限额的,据实收取;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收取(详见附件1、附件2)。相关主题阅读用书(《做好新时代接班人》和《学典明理》)和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导刊》、《幼儿画刊》等),各地不得将其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订阅。

(七)作业本费。收费标准见附件1、附件2。

(八)校服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实行限价管理。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自愿购买校服要严格控制校服数量,并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收费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九)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证卡(含一卡通)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证卡(含一卡通)收取成本费用。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十)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劳动周劳动实践)。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十一)研学实践费。中小学开展研学实践,要尽可能利用本地资源,小学四到六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县域、初中一到二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市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按照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次向学生据实代收,并公开收费明细。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管辖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研学实践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严禁未履行报备程序自行违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承办机构基地等名义代收研学实践费,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基地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十二)学生健康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体检费。

三、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一)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19〕97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学校应予以退还。

(二)严格落实财务规范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但必须建立学校财务账代收费往来科目。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各学校严格按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票据管理规定向缴费人开具专门票据。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和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统一简直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有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严格落实退费政策。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小学校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幼儿园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四、严肃中小学教育收费纪律

(一)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各地各类学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省、市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严禁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严禁从课后服务费中开支与课后服务无关的支出。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或捐资。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收取保险佣金。严禁中小学择校乱收费。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校园安全为名,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购买门禁卡、门禁APP或视频监控等费用。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除伙食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以校企合作办学等名义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费用。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收费,严禁扩大范围收费,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二)严格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各项惠民优惠政策,完善资金下拨机制,将国家、省、市出台的优惠学生政策及其配套资金要足额拨付给学校和学生。各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要进一步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确保国家规定的免学费、免书籍课本费、免教辅材料费等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中小学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缴不起费用而辍学的现象。

(三)严格执行监督问责。一是要压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要调整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监管主体责任。治理教育乱收费联系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二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各县市区教育、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今年下半年开展一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并于11月15日前书面报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到市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将纳入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考核重要内容。联系人:邓琴音,联系电话:0731-********,电子邮箱:*********@qq.com。三是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各县(市)区要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学校负责人、教师违反规定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取消相关人员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屡查屡犯、屡纠不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学校和教师以家委会名义或家委会以自愿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追究学校主体责任,视同学校违规收费。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新闻出版局

2022年8月26日


附件1.2022年秋季株洲市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2.2022年秋季株洲市普通高中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3.2022年秋季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4.2022年秋季株洲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5.2022年秋季株洲市义务教育教科书价格表

附件6.2022年秋季株洲市高中教科书价格表

附件7.2022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幼儿园 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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