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涵江张孔秋口腔门诊部等3家申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无不予受理情形的公示
关于涵江张孔秋口腔门诊部等3家申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无不予受理情形的公示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1〕37号)和《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莆医保基金〔2021〕8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涵江张孔秋口腔门诊部等3家医药机构(详见附件1)向我分中心提出医保定点申请,并承诺不存在附件2、附件3所示的不予受理情形。现对以上医药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5日,在公示期间欢迎群众以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反映情况、发表看法和意见。
联系电话: 0594-*******(正常工作时间)
附件:1.2022年8月份医药机构申报医保定点名单。
2.医疗机构不予受理情形。
3.零售药店不予受理情形。
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2年8月30日
附件2 | ||
医疗机构不予受理情形 | ||
序号 | 不予受理情形 | |
1 |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 |
2 | 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 |
3 |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 |
4 |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 |
5 |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 |
6 |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 |
7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 |
8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 |
附件3 | ||
零售药店不予受理情形 | ||
序号 | 不予受理情形 | |
1 |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 |
2 |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 |
3 |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 |
4 |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 |
5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 |
6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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