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公告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大交所”)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操作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就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大交所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二、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三、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五、大交所现有交易规则的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产权交易所

2022年6月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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