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广告营销宣传的提示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广告营销宣传的提示
中秋国庆佳节临近,党的二十大又将召开,在这举国欢庆期间,望广大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在广告宣传与网络直播营销宣传中严格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秉承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宣传内容,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严禁触犯法律红线与道德底线,拒绝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直播)、代言有悖于以下规定的商业广告与网络直播营销宣传:
一、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与网络直播营销宣传。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建党百年庆祝活动标识、国庆活动标识。
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军”字号商品或者“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四、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不规范地图等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歧视等内容。
五、不得使用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及各类“软色情”,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不良内容的,低俗庸俗媚俗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或者无底线的内容。
六、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七、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欺骗误导老年人。
八、不得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九、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任何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也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十、不得违反规定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以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十一、不得发布承诺养老、入学、就业、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房地产广告,也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标注“可利用空间”等易误导消费者实施违法建设的提示性符号或者用语。
十二、发布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以及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十三、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商品、服务的,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做推荐、证明;也不得以专业人士、受益者、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为农兽药饲料、教育培训、投资理财、种子种苗和种养殖广告作推荐、证明。
十四、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不得以歧义性语言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不得将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
涉及优惠内容的广告,应当明示所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项目)、条件、规格、幅度(数额)、方式、时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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