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老字号”认定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酒泉老字号”认定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酒泉老字号”认定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和扶持酒泉市商贸流通领域老字号品牌,弘扬传统文化,提升品牌价值,推动相关行业企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快推进全省区域(特色)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一、名称

酒泉老字号

二、定义

本《规范》所称“酒泉老字号”,是指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或酒泉市地域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知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三、认定范围

“酒泉老字号”认定对象为酒泉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的商贸流通领域企业。

四、认定原则

坚持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认定的原则。

五、认定条件

(一)字号(品牌)创立30年(含)以上(1992年之前创立),历史传承脉络清晰。

(二)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商标已获得注册)。

(三)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彰显地方特色优秀传统文化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省市地域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影响力处于同行业领先,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守法经营。

(七)有完备的注册登记手续及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认定方式

(一)酒泉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等部门对候选企业进行评价认定。

(二)已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和已被省商务厅认定为“甘肃老字号”的企业递交申请后自然享有“酒泉老字号”认证。

七、认定程序

(一)部署安排。酒泉市商务局根据全市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组织开展“酒泉老字号”认定工作。

(二)提出申请。拟申报“酒泉老字号”的企业提交申报资料,报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调查初审。县市区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酒泉市商务局。

(四)审查评定。酒泉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等部门推荐经验丰富的业务工作人员形成老字号评审工作组,对候选企业具备的条件进行综合考量,评审认定。

(五)认定公示。酒泉市商务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企业和品牌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企业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酒泉市商务局提出异议。

(六)异议复核。申报单位对公示的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酒泉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由工作组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反馈。

(七)做出决定。拟认定为“酒泉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酒泉市商务局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九)核发牌匾证书。对通过认定的“酒泉老字号”,由酒泉市商务局颁发牌匾和证书。

八、动态管理

(一)管理主体。酒泉市商务局和各县市区商务局均为“酒泉老字号”的动态管理主体。

(二)信息报送。“酒泉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由县市区商务局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酒泉市商务局备案。

(三)变更备案。“酒泉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须在变更完成前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商务局及时报酒泉市商务局:1.单位名称变更;2.经营地址变更;3.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4.企业股权变更;5.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企业注销登记;7.其他重大变更。

(四)时限及动态更新。“酒泉老字号”认定有效期限为五年。对老字号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酒泉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酒泉市商务局可暂停或取消其“酒泉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五)企业权利与义务

经认定的“酒泉老字号”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1.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酒泉老字号”标识;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酒泉老字号”标识;3.“酒泉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维护“酒泉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酒泉老字号”持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 2.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3.积极开展展示宣传活动;4.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 。

(六)检举与处罚。“酒泉老字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人可向酒泉市商务局检举,经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酒泉老字号”称号,并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公布:1.玷污“酒泉老字号”信誉,产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2.滥施许可,变相买卖“酒泉老字号”标识的;3.转让“酒泉老字号”标识,未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做出相关说明并征求意见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九、其他事项

(一)“酒泉老字号”的认定申请要逐级申报,不得越级提出申请 。

(二)酒泉市商务局将按照商务部统一部署,对获得认定的“酒泉老字号”,优先向省商务厅推荐申报为“甘肃老字号”。

(三)“酒泉老字号”认定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酒泉老字号”形象,促进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

(四)参与“酒泉老字号”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酒泉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六)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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