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延安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开区财税分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19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要求,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得对供应商变相设置不平等的资格条件、不合理的评审因素。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按照财库〔2021〕35号文件要求,对于违反通知要求的规定做法,以及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定期清理和纠正。请各县(市、区)全面排查,结合今年2月份开展的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情况,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备案情况,继续积极清理纠正,并于11月19日前将清理纠正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附件: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19号)陕财办采【2021】19号.pdf
延安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
标签: 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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