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线工程一标段自购物资招标公告

机场线工程一标段自购物资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建天津机场线工程已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新建天津机场线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办函〔2014〕1037号﹚批准建设。本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天津市共同筹资建设,项目资本金按总投资的50%考虑,铁路总公司、天津市各承担50%,铁路总公司出资部分使用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天津市出资部分由市自筹解决。资本金以外50%资金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贷款。项目业主为津滨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本次招标人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机场线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新建天津机场线自京津城际延伸线机场西线路所(不含)JCDK19+991.59起,与京津城际延伸线疏解后,引入地下,沿东丽区规划主干路,于JCDK22+868.233下穿津滨高速公路;于JCDK23+146下穿中河后,折向西北方向,并行机场第二跑道西侧约110m,经机场规划三期航站楼旁,引入机场轨道交通中心设机场站,线路终点为JCDK28+442.70,正线长度为8.450km。其中路基长度为0.677km,桥梁长度为0.601km,隧道长度为6.617km,机场地下站长度为0.555km。

本标段为一标段(JCXS-1):里程为JCDK19+991.59~JCDK28+442.70,主要工作内容为路堑154m(左线)、163m(右线),单线(左线)明挖隧道130m、单线(右线)明挖隧道137m、单线(带中隔墙)明挖隧道160m、双线明挖隧道159.5m,始发井1座,盾构隧道及轨下工程2.308km,全线铺轨16.795km。

2.2招标内容:

(见公告附件1)。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业绩如下:

钢材: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含)以上的生产能力,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代理商需要具有生产商的授权。

3、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近2年综合销售收入年均达到2亿元(含)人民币以上。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和代理商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生产商具有近两年内由国家认可的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商或代理商近三年内具有投标产品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6、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至少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7、其他要求:代理商可以代理多个厂家的产品参与投标,但必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商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授权函,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应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水泥: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2、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具备拥有干法旋窑年产100万吨(含)以上的生产能力,但不接受立窑和旋窑同时存在的生产商,生产商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近2年综合销售收入年均达到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生产商具有近两年内由国家认可的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满足铁路验收标准要求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商近三年内具有投标产品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6、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至少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7、其他要求: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粉煤灰: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2、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粉煤灰年均产量达到10万吨(含)以上,必须是电厂原厂生产的粉煤灰。

3、财务能力要求:代理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商具有近两年内由国家认可的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其各项指标均能满足《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40号)及《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0(铁建设[2010]240号发布)等最新标准的要求。

5、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商或代理商近三年内具有投标产品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6、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至少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7、其他要求:投标人要注明粉煤灰来源电厂详细名称及地址,代理商要出具电厂的代理授权书(代理销售协议)或电厂粉煤灰总经销商的代理授权书(代理销售协议),如果是总经销商出具的授权函,还应同时出具电厂针对该总经销商的授权函,厂家或代理商应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外加剂(聚羧酸减水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纳税人资格、具备招标物资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并且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2、生产能力要求:聚羧酸系减水剂生产商须获得“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原“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的CRCC认证证书,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含)以上。

3、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近2年综合销售收入年均达到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商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聚羧酸系减水剂具有近两年内铁道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投标物资检验报告,同时需满足《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10005-2010)、《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J1155-2011)的相关要求。

5、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商具有近三年内投标产品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6、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至少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7、其他: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外加剂(防腐剂、阻锈剂、防水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纳税人资格、具备招标物资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并且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2、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近2年综合销售收入年均达到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商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外加剂(防腐剂、阻锈剂、防水剂)须具有近两年内由国家认可的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4、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商具有近三年内投标产品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5、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至少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7、其他: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矿渣粉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2、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矿渣粉年均产量达到10万吨(含)以上。

3、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或代理商注册资本金均不得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产品各项指标均能满足《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及《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最新标准的要求;生产商须具有近两年内由国家认可的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商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商或代理商近三年内具有投标产品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6、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至少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7、其他要求:代理商必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商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授权函,且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2月10日至2月14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4: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9号五棵松饭店北五层7503室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明及购买招标文件申请表(见公告附件2,事先填写完整),以现金或汇款凭证(汇款账户见公告7.2项,不接受个人汇款)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如需电子版请自备存储设备或提供电子邮箱。

4.2招标文件售价见公告附件1,售后不退。

4.3采用电汇方式邮购招标文件的,请将购买招标文件申请表(见公告附件2,事先填写完整)、汇款凭证(汇款账户见公告7.2项,不接受个人汇款)、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明等资料传真至***-********,待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后发售。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8:30时至10:00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3月10日10:00时,递交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7. 联系方式

7.1招标人信息

招标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机场线

工程项目经理部

地 址:天津市东丽区民族路

联系人:王 勇

电 话:***-********

传 真:***-********

邮 箱:********6@qq.com">********6@qq.com

7.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9号

联系人: 王晓宇

电 话:***-******** 186*****678

传 真:***-********

户 名: 北京中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北京永定路支行

银行帐号: ****************40755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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