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设备采购(HZZC2022-J1-220163-HZSG)质疑答复函贺采复[2022]12号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设备采购(HZZC2022-J1-220163-HZSG)质疑答复函贺采复[2022]12号
质疑人:贺州市南海电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南海 联系电话:188*****918
质疑项目名称: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设备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HZZC2022-J1-******-HZSG
质疑人于2022年8月25日提交的质疑函收悉。针对质疑事项,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该项目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和说明》中第3、4点的要求对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的供应商进行审核及评审。
质疑答复:
1.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和说明》中对“核心产品”要求:3.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同品牌产品;4.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竞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最终评审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评审;最终评审价相同的,优先确定小型或微型企业进入评审,若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现场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竞标无效。
经查,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A3馈纸式扫描仪”,共有两家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品牌为“紫光”,分别为贺州市南海电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钟山县和诚电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两家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线上最终报价后确定最终评审价分别为******元和******元。经谈判小组认定,供应商钟山县和诚电脑销售有限公司最终评审价低于贺州市南海电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进入评审,质疑人贺州市南海电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竞标无效。以上评审程序符合采购文件对“核心产品”要求。
2.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质疑人所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
综上,质疑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通讯地址: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城投集团大厦5楼政府采购科),邮政编码:******,联系人:蒙明燕,电话:0774-*******)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9月2日
附件信息: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设备采购质疑答复函-1.docx
15.8 KB
标签: 智慧检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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