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定采购项目[ZJZT-2022-12138]-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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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 暨 市 工 业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OCs 排 污 权 核 定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ZJZT-2022-12138招标文件
采 购 单 位 : 绍 兴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诸 暨 分 局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浙 江 中 通 通 信 有 限 公 司二 二 二 年 七 月
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及 评 分 标 准第 四 章 招 标 需 求第 五 章 诸 暨 市 采 购 合 同第 六 章 应 提 交 的 有 关 格 式 范 例
本 招 标 文 件 为 2022年 新 制 版 本 , 请 各 位 投 标 人 详 细 阅 读 各 项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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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编 号 : ZJZT-2022-12138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 浙 江 中 通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受 绍 兴 市 生态 环 境 局 诸 暨 分 局 委 托 , 对 下 列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特 邀 请 国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参 与 投标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一 项 目 名 称 : 诸 暨 市 工 业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OCs 排 污 权 核 定 采 购 项 目二 采 购 组 织 类 型 : 委 托 代 理三 项 目 内 容 及 规 模 : 诸 暨 市 工 业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OCs 排 污 权 核 定 采 购 , 预 算 金额 为 28万 元 , 详 见 采 购 需 求 。四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五 投 标 人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2.具 有 本 项 目 实 施 能 力 , 信 誉 良 好 的 独 立 法 人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投 标 人 具 有 承 担 过 类 似 工 作 相 关 业 绩 的 优 先 。六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采 用 网 上 下 载 方 式 发 布 , 发 布 时 间 为 2022年 7月 28日 -2022年 8月 7日 , 符 合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请 在 诸 暨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www.zhuji.gov.cn/col/col1388385/index.html 公 告 代 发 板 块 , 采 购 公 告栏 目 中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 本 项 目 无 须 报 名 , 于 开 标 当 日 直 接 参 加 投 标 。
招 标 文 件 发 布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有 潜 在 供 应 商 提 出 要 求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 允 许 获 取 。七 投 标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免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八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投 标 人 须 于 2022年 8月 17日 14: 30时 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浙 江 中 通 通 信 有 限 公司 四 楼 开 标 室 , 逾 期 送 达 或 未 密 封 将 拒 绝 接 收 。 投 标 人 均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件 , 取 消 投 标 人 相 关 人 员 集 中 到 现 场 参 加 开 标 的 要 求 。 诸 暨 本 地 投 标 人 等 继 续 采 用 现 场 递交 的 , 要 做 到 即 交 即 走 , 减 少 人 员 聚 集 程 度 及 滞 留 时 间 。 其 他 地 区 投 标 人 允 许 采 用 邮 寄 投标 文 件 模 式 采 用 EMS 等 邮 寄 方 式 , 以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签 收 时 间 为 准 , 采 用 邮 寄 的 方式 的 请 提 前 一 天 通 知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邮 寄 地 址 : 诸 暨 市 暨 北 路 20 号 浙 江 中 通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邮 件 接 收 人 : 杨 玲 华
联 系 电 话 : 15068521636 拒 收 到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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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2022年 8月 17日 14: 30时 整开 标 地 点 : 浙 江 中 通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四 楼 开 标 室 诸 暨 市 暨 北 路 20号 十 其 他 说 明取 消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现 场 的 书 面 签 字 确 认 等 有 关 操 作 要 求 需 要 答 辩 的 , 通 过 视 频 电话 等 方 式 组 织 答 辩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的 , 均 通 过 指 定 的 电 子 邮 箱463935036qq.com作 出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 提 交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时 间 不 少 于 半 小 时 。十 一 业 务 咨 询 :采 购 单 位 联 系 人 : 钟 老 师联 系 电 话 : 15167521678采 购 单 位 地 址 : 绍 兴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诸 暨 分 局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 杨 玲 华联 系 电 话 : 15068521636代 理 机 构 单 位 地 址 : 诸 暨 市 暨 北 路 20号 绍 兴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诸 暨 分 局浙 江 中 通 通 信 有 限 公 司二 二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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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前 附 表序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1 项 目 名 称 诸 暨 市 工 业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OCs 排 污 权 核 定 采 购 项 目2 采 购 方 式 公 开 招 标3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分 法4 最 高 限 价 本 次 采 购 最 高 限 价 为 人 民 币 贰 拾 捌 万 元 280000.00 整 , 任 何 超 过 最高 限 价 的 报 价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报 价 。5 投 标 人 供 应商 资 格 要 求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6 是 否 接 受 联 合体 投 标 不 接 受 。
7 标 的 划 分 本 次 招 标 共 1个 标 的 , 招 标 人 将 整 体 择 定 中 标 人 。8 资 格 审 查 资 格 后 审9 招 标 文 件 的获 取 详 见 公 告 。10 投 标 时 应 提 供资 料 本 项 目 无 须 提 供 原 件 资 料 。 相 关 资 料 均 以 复 印 件 形 式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体现 。供 应 商 必 须 保 证 复 印 件 内 容 清 晰 可 辨 ,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视 为 投 标 人未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11 投 标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免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
12 技 术 文 件 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除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参 加 外 , 格 式 见 附 件 ) 2 营 业 执 照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3 投 标 人 情 况 介 绍 4 相 关 资 质 证 明 或 文 件 复 印 件 如 有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5 成 功 案 例 和 业 绩 证 明 如 有 6 对 本 项 目 系 统 总 体 要 求 的 理 解 , 包 括 : 功 能 说 明 性 能 指 标 及 设备 选 型 说 明 如 需 要 7 投 标 设 备 详 细 配 置 清 单 和 技 术 偏 离 表 8 招 标 文 件 标 明 的 影 响 投 标 人 资 格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如 主 要 设 备 材料 的 原 厂 商 对 本 项 目 的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 本 地 化 服 务 能 力 证 明 9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的 技 术 力 量 及 技 术 措 施 如 需 要 10 投 标 人 建 议 的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方 法 或 方 案 如 需 要 11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培 训 售 后 服 务 的 内 容 和 措 施 如 需 要 12 投 标 人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文 件 和 说 明 。投 标 人 在 技 术 文 件 资 料 中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响 应 , 该 项 内容 将 作 为 评 标 重 要 指 标 。13 商 务 文 件 1 投 标 函 格 式 见 附 件 2 开 标 一 览 表 格 式 见 附 件 3 投 标 承 诺 书 格 式 见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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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 标 人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文 件 和 说 明 格 式 自 拟 。注 : 投 标 函 开 标 一 览 表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4 现 场 演 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执 行 。15 投 标 样 品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执 行 。16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技 术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五 份商 务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五 份17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90天 。 如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必 要 , 可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18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30日 内19 转 包 与 分 包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20 履 约 保 证 金 按 招 标 需 求 执 行 。
2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截 止 时 间 按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执 行22 投 标 文 件 递 交地 点 按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执 行 。1 根 据 疫 情 防 控 需 要 , 本 地 供 应 商 等 继 续 采 用 现 场 递 交 的 , 要 做 到 即交 即 走 , 减 少 人 员 聚 集 程 度 及 滞 留 时 间 。2 本 项 目 允 许 采 用 邮 寄 投 标 文 件 模 式 , 邮 寄 原 则 上 统 一 采 用 EMS, 否则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磋 商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23 开 标 时 间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执 行24 开 标 地 点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执 行25 质 疑 与 答 疑 时间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可 以 自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之日 或 者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后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的 ,以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为 准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和 采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26 其 他 特 别 提 醒 :1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费 由 中 标 方 支 付 ,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按 国 家 发 改 委 2011534号 文 件 和 国 家 计 委 2002 1980号 文 件 执 行 , 收 费 基 数 为 合 同 总 金额 不 足 3000元 按 3000元 收 取 。2 以 上 费 用 请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时 一 并 考 虑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付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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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1.适 用 范 围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次 所 述 项 目 的 招 标 。2.定 义2.1 招 标 人 系 指 组 织 本 次 招 标 的 采 购 单 位 。2.2 投 标 人 系 指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2.3 产 品 系 指 供 方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须 向 采 购 单 位 提 供 的 一 切 设 备 保 险 税 金 备 品 备 件 工 具 手 册 及 其 它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材 料 。2.4 服 务 系 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的 安 装 调 试 技 术 协 助 校 准 培 训 技 术 指 导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义 务 。2.5 项 目 系 指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采 购 单 位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2.6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信 函 传 真 电 报 等 。2.7本 招 标 文 件 所 述 设 备 品 牌 型 号 是 结 合 实 际 现 有 情 况 的 推 荐 性 参 考 方 案 , 投 标 方 也可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参 考 性 能 相 当 或 高 于 服 务 条 款 相 等 或 高 于 符 合 招 标 方 实 际 业 务
需 求 其 他 同 档 次 优 质 品 牌 的 产 品 , 进 行 方 案 优 化 。 所 投 产 品 不 在 参 考 品 牌 范 围 内 的 , 是 否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由 评 标 小 组 在 投 标 文 件 评 审 时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3.采 购 方 式本 次 采 购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进 行 。4.投 标 委 托投 标 人 代 表 须 携 带 居 民 身 份 证 。 如 投 标 人 代 表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 须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具的 授 权 委 托 书 。5.投 标 费 用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和 编 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 不 论 投 标结 果 如 何 , 投 标 人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 对 中 标 人 收 取 代 理 服 务 费 。6.特 别 说 明 :6.1多 家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 如 其 中 两 家 或 两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相 互之 间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且 达 到 控 股 的 , 同 时 提 供 的 是 同 一 品 牌 产 品 的 , 应 当 按 一 个 供 应 商 认 定 。评 审 时 , 取 其 中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后 的 报 价 最 低 一 家 为 有 效 供 应 商 当 报 价 相 同 时 , 则 以 技 术
标 最 优 一 家 为 有 效 供 应 商 均 相 同 时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集 体 决 定 。多 家 代 理 商 或 经 销 商 参 加 投 标 , 如 其 中 两 家 或 两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存 在 分 级 代 理 或 代 销 关系 , 且 提 供 的 是 其 所 代 理 品 牌 产 品 的 , 评 审 时 , 按 上 述 规 定 确 定 其 中 一 家 为 有 效 供 应 商 。同 一 家 原 生 产 厂 商 授 权 多 家 代 理 商 参 加 投 标 的 , 评 审 时 , 按 上 述 规 定 确 定 其 中 一 家 为有 效 供 应 商 。当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的 多 家 代 理 商 均 在 技 术 评 分 中 入 围 时 , 取 报 价 最 低 一 家 为 有 效 供应 商 当 报 价 相 同 时 , 则 以 技 术 标 最 优 一 家 为 有 效 供 应 商 均 相 同 时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集 体决 定 。6.2投 标 人 投 标 所 使 用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所 拥 有 。6.3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 并 对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6.4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虚 假 材 料 ,其 投 标 无 效 ,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中 标 后发 现 的 ,中 标 人 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49条 之 规 定 双 倍 赔 偿 采 购单 位 , 且 民 事 赔 偿 并 不 免 除 违 法 投 标 人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
6.5除 评 标 办 法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的 项 目 外 ,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受 采 购 单 位 控 制 的 当 事 人 ,或 者 与 采 购 单 位 受 共 同 上 级 控 制 的 当 事 人 , 为 本 次 采 购 进 行 设 计 或 编 制 规 范 和 其 他 文 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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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或 者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与 为 本 次 采 购 进 行 设 计 或 编 制 规 范 其 他 文 件 的 个 人 企 业 招 标 人 或 其 附 属 机 构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 不 得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6.6投 标 人 须 对 所 投 产 品 方 案 技 术 和 服 务 等 拥 有 合 法 的 占 有 和 处 置 权 , 并 对 涉 及 项目 的 所 有 内 容 可 能 侵 权 行 为 指 控 负 责 , 保 证 不 伤 害 采 购 人 的 利 益 。 在 法 律 范 围 内 , 如 果 出现 文 字 图 片 商 标 和 技 术 等 侵 权 行 为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和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采 购 人 概 不 负 责 ,由 此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相 应 后 果 , 并 负 责 赔 偿 。 供 应 商 为 执 行 本 项 目 合同 而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归 采 购 人 所 有 。7.质 疑 和 投 诉7.1投 标 人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单 位 采 购 代 理 机构 提 出 质 疑 。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人 的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招 标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投 诉 。 逾 期 提 出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不 予 受 理 答 复 。7.2质 疑 投 诉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质 疑 书 投 诉 书 均 应 明 确 阐 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中 使 自 己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提 供 相 关 事 实 依 据 和 证 据 及 其 来源 或 线 索 , 便 于 有 关 单 位 调 查 答 复 和 处 理 。7.3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与 采 购 人 研 究 后 , 对 认 为 有 必 要 回 答 的 问 题 , 招 标 人 将 答 疑 内 容 以 网上 发 布 公 告 的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 答 疑 内 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份 。7.4投 标 人 一 旦 参 与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 即 被 视 为 接 受 了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如 有 任 何异 议 , 均 须 在 答 疑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出 。 二 招 标 文 件8.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由 以 下 部 份 组 成 :8.1招 标 公 告 8.2投 标 须 知 8.3评 标 办 法 及 评 分 标 准 8.4采 购 需 求
8.5应 提 交 的 有 关 格 式 范 例 8.6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答 复 修 改 补 充 的 内 容 。9.投 标 人 的 风 险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投 标 人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作 出 实 质 性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 并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10.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10.1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标 文 件 , 发 现 其 中 有 误 或 有 不 合 理 要 求 的 , 投 标 人 必 须 按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书 面 文 字 传 真 等 )要 求 招 标 人 澄 清 。 逾 期 提 出 的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受 理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与 采 购 人 研 究 后 , 对 认 为 有 必 要 回 答 的 问 题 , 招 标 人 将答 疑 内 容 以 网 上 发 布 公 告 的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 答 疑 内 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份 。 投 标人 可 以 通 过 诸 暨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自 行 下 载 , 以 确 认 已 阅 知 该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 否 则 , 由此 导 致 的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 招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0.2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答 复 修 改 补 充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当 招 标 文 件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答 复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公 告 就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不 一 致 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文 件或 公 告 或 通 知 为 准 。10.3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招 标 人 有 权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 并 以 网 站 发 布 补 充 公 告 的 形 式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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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所 有 投 标 人 , 通 知 中 没 有 注 明 更 改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视 为 截 止 时 间 不 变 。 修 改 的 文 件 作 为招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和 组 成 部 分 ,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10.4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把 补 充 公 告 内 容 考 虑 进 去 , 招 标 人 可 以 酌 情 推 迟 递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10.5补 充 公 告 须 向 采 购 单 位 招 标 办 审 核 备 案 。三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和 提 交11.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投 标 文 件 由 技 术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二 部 分 组 成 。 详 见 前 附 表 。12.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计 量12.1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就 有 关 投 标 事 宜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 均 应 以 中 文 汉 语书 写 。 除 签 名 盖 章 专 用 名 称 等 特 殊 情 形 外 , 以 中 文 汉 语 以 外 的 文 字 表 述 的 投 标 文 件 视同 未 提 供 。12.2投 标 计 量 单 位 , 招 标 文 件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货 币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否 则 视同 未 响 应 。13.投 标 报 价13.1投 标 报 价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相 关 附 表 格 式 填 写 。13.2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货 款 标 准 附 件 备 品 备 件 专 用 工 具 包 装 运 输 装 卸 保险 税 金 货 到 就 位 以 及 安 装 调 试 培 训 保 修 等 一 切 税 金 和 费 用 。13.3投 标 文 件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 有 选 择 的 或 有 条 件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13.4招 标 文 件 未 列 明 , 而 投 标 人 认 为 必 需 的 费 用 也 需 列 入 报 价 。13.5投 标 人 若 有 方 案 和 报 价 未 被 唱 标 , 应 在 开 标 时 及 时 声 明 或 提 请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宣 读 ,否 则 是 投 标 人 自 己 的 风 险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4.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14.1自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90天 投 标 书 应 保 持 有 效 。 如 采 购 人 认 为 必 要 , 可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有 效 期 短 于 这 个 规 定 期 限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4.2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招 标 人 可 与 投 标 人 协 商 延 长 投 标 书 的 有 效 期 , 这 种 要 求 和 答 复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14.3投 标 人 可 拒 绝 接 受 延 期 要 求 而 不 会 导 致 投 标 保 证 金 被 没 收 。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投标 人 需 要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能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14.4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自 开 标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止 均 应 保 持 有 效 。15.投 标 保 证 金15.1本 项 目 免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16.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和 份 数16.1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份 数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并 在 封 面 上 标 明 正本 和 副 本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正 本 为 准 。 当 投标 文 件 未 注 明 正 本 和 副 本 且 出 现 不 一 致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认 定 投 标 人 出 现 选 择性 投 标 而 认 定 其 为 无 效 投 标 。16.2投 标 人 应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顺 序 编 制 装 订 投 标 文 件 并 标 注 页 码 , 投 标文 件 内 容 不 完 整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被 误 读 漏 读 或 者 查 找 不 到 相 关 内 容 的 , 是 投 标人 的 责 任 。
16.3投 标 文 件 须 由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授 权 人 签 署 , 投标 人 应 写 全 称 。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涉 及 的 公 章 必 须 是 投 标 人 全 称 的 公 章 , 不 得 使 用 投 标 专 用 章 合 同 章 等 类 似 图 章 代 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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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投 标 文 件 不 得 涂 改 , 若 有 修 改 错 漏 处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投 标 文 件 因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16.5投 标 人 应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文 本 格 式 , 如 表 格 不 够 用 ,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16.6投 标 文 件 必 须 统 一 用 A4纸 (除 特 殊 项 目 外 ), 文 件 内 容 均 要 求 打 印 除 注 明 要 求 签字 或 提 供 复 印 件 外 。16.7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内 容 。 如 果 投 标 人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或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报 价 进 行 手 写 的 ,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17.投 标 文 件 的 包 装 递 交 修 改 和 撤 回17.1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分 开 包 装 密 封 。 如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文件 与 商 务 文 件 未 分 开 制 作 与 包 装 或 未 密 封 或 技 术 标 内 容 含 有 商 务 报 价 的 内 容 , 将 被 视 作 无效 标 处 理 。 同 时 在 外 包 装 封 面 上 注 明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编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写 全 称 技 术文 件 或 商 务 文 件 , 并 由 投 标 人 盖 章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17.2未 按 规 定 密 封 或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 由 此 造 成 投 标 文 件 被 误 投 或 提 前 拆 封的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
17.3投 标 人 应 按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采 购 代 理机 构 将 拒 绝 接 受 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按 本 须 知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改 规 定 , 酌 情 推 迟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以前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方 面 的 全 部 权 利 责 任 和 义 务 , 将 适 用 于 延 长 至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17.4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 可 以 对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或 撤 回 , 并 书 面通 知 招 标 人 修 改 后 重 新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和 密 封 。17.5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还 。 17.6不 论 投 标 人 中 标 与 否 , 投 标 文 件 均 不 退 回 。18.投 标 无 效 的 情 形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消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 但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属 于 投标 人 疏 忽 笔 误 所 造 成 的 差 错 , 应 当 允 许 其 在 评 标 结 束 之 前 进 行 修 改 或 者 补 正 可 以 是 复印 件 传 真 件 等 。 修 改 或 者 补 正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 并 应 在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之
前 查 核 原 件 。 限 期 内 不 补 正 或 经 补 正 后 仍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应 认 定 其 投 标 无 效 。 投标 人 修 改 补 正 投 标 文 件 后 , 不 影 响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评 价 和 评 分 结 果 。18.1在 符 合 性 审 查 和 资 格 性 审 查 时 ,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投 标 :18.1.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不 全 的 , 或 者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标 明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18.1.2投 标 文 件 项 目 不 齐 全 或 者 内 容 虚 假 的 18.1.3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未 使 用 中 文 表 述 意 思 表 述 不 明 确 前 后 矛 盾 或 者 使 用计 量 单 位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并 允 许 其 当 场 更 正 的 笔 误 除 外 18.1.4投 标 有 效 期 交 货 时 间 质 保 期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等 条 款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的 18.1.5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密 封 装 订 签 署 盖 章 或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份 数 不足 的 18.1.6应 交 未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18.1.7商 务 条 款 存 在 偏 离 情 况 的
18.1.8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或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有 招 标 方 不 能 接受 的 附 加 条 件 的 。18.2在 技 术 评 审 时 ,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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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未 提 供 或 未 如 实 提 供 投 标 货 物 的 技 术 参 数 ,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标 明 的 响 应 或 偏 离 与事 实 不 符 或 虚 假 投 标 的 18.2.2明 显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规 格 型 号 质 量 标 准 , 或 者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的 技 术 指 标 主 要 功 能 项 目 发 生 实 质 性 偏 离 的 18.2.3允 许 偏 离 的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或 者 辅 助 功 能 项 目 发 生 负 偏 离 达 20项 含 以 上 的 18.2.4投 标 技 术 方 案 不 明 确 , 存 在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备 选 替 代 投 标 方 案 的 18.2.5发 现 有 二 份 及 二 份 以 上 投 标 文 件 的 相 互 之 间 有 特 别 相 同 或 相 似 之 处 , 且 经 询 标澄 清 投 标 人 无 令 人 信 服 的 理 由 和 可 靠 证 据 证 明 其 合 理 性 的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确认 有 串 通 投 标 嫌 疑 的 ,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 予 以 废 除 , 不 再 对 其 进 行 评 审 , 也 不 影响 招 标 工 作 继 续 评 标 。18.3在 报 价 评 审 时 ,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未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或 者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标 明 的 币 种 报 价 的 2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最 高 限 价 3 投 标 报 价 具 有 选 择 性 。
18.4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投 标 条 款 的 。五 开 标19.开 标19.1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进 行 开 标 。19.2供 应 商 逾 期 提 交 邮 寄 投 标 文 件 的 , 事 后 不 得 对 采 购 相 关 人 员 开 标 过 程 和 开标 结 果 提 出 异 议 。19.3开 标 会 在 采 购 单 位 现 场 监 督 下 由 浙 江 中 通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主 持 。20.开 标 程 序20.1主 持 人 宣 布 开 标 大 会 开 始 , 清 点 投 标 文 件 。20.2工 作 人 员 将 投 标 文 件 等 资 料 送 达 评 标 室 ,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20.3技 术 标 评 审 结 束 后 , 由 主 持 人 宣 读 技 术 评 审 结 果 和 投 标 报 价 。20.4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入 围 单 位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20.5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商 务 报 价 , 汇 总 技 术 分 商 务 分 , 根 据 得 分 排 序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应 对 唱 读 的 内 容 和 记 录 结 果 进 行 校 核 。 投 标 人 代 表未 到 场 签 字 确 认 或 者 拒 绝 签 字 确 认 的 , 不 影 响 评 标 过 程 。20.6主 持 人 公 布 评 标 结 果 。20.7开 标 会 议 结 束 。 六 评 标21.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组 建 。22.评 标 原 则评 标 委 员 会 必 须 公 平 公 正 客 观 , 不 带 任 何 倾 向 性 和 启 发 性 不 得 向 外 界 透 露 任 何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内 容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的 正 常 进 行 评 标 委 员 会 及 有 关工 作 人 员 不 得 私 下 与 投 标 人 接 触 。23.评 标 程 序23.1形 式 审 查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完 整 性 合 法 性 等 进 行 审 查 。23.2实 质 审 查 与 比 较23.2.1评 标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基 本 依 据 , 首 先 评 定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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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所 谓 实 质 上 响 应 ,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实 质性 条 款 条 件 和 要 求 相 符 , 无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 或 者 对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招 标 人 的 权 利 和 投 标人 的 义 务 方 面 造 成 重 大 的 限 制 , 纠 正 这 些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平 的 影 响 。23.2.2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核 对 ,如 有 疑 问 ,将 对 投 标 人 进行 询 标 ,投 标 人 要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澄 清 有 关 问 题 ,并 最 终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答 复 。 投 标 人 代 表 未到 场 或 者 拒 绝 澄 清 或 者 澄 清 的 内 容 改 变 了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对 该投 标 文 件 作 出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评 判 。23.2.3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予 以 拒 绝 , 并 且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23.2.4各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得 分 为 所 有 评 委 的 有 效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23.2.5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评 委 对 各 部 分 得 分 汇 总 ,计 算 出 本 项 目 最 终 得 分 。 评 标委 员 会 按 评 标 原 则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同 时 起 草 评 标 报 告 。24.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错 误 的 内 容 , 评 标 委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由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 澄 清 说 明 采 用 扫 描 件 通 过 指 定 的 电 子邮 箱 463935036qq.com作 出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并 应 在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之 前 查 核 原 件 , 并 不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但 属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中 发 现的 计 算 错 误 并 进 行 核 实 的 修 改 不 在 此 列 。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5.错 误 修 正投 标 文 件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25.1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报 价 表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开 标一 览 表 报 价 表 为 准 。25.2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25.3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价 。 25.4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的 顺 序 修 正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人 同 意 并 签 字 确认 后 ,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则 其投 标 将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26.评 标 办 法 。本 项 目 评 标 办 法 是 综 合 评 分 法 , 具 体 评 标 内 容 及 评 分 标 准 等 详 见 第 三 章 : 评 标 办 法及 评 分 标 准 。27.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27.1开 标 后 , 直 到 宣 布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 凡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文件 的 有 关 资 料 和 授 予 合 同 的 信 息 , 招 标 人 都 不 应 向 投 标 人 或 与 该 过 程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员 泄 露 。27.2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活 动 的 正 常 进 行 。 投 标 人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所进 行 的 试 图 影 响 评 标 结 果 的 一 切 不 符 合 法 律 或 招 标 规 定 的 活 动 , 都 可 能 导 致 其 被 取 消 投 标资 格 , 并 由 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7.3中 标 人 确 定 后 , 招 标 人 不 对 未 中 标 人 就 评 标 过 程 以 及 未 能 中 标 原 因 作 出 任 何 解 释 。
未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索 问 评 标 过 程 的 情 况 和 材 料 。七 定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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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确 定 中 标 人 。 本 项 目 由 采 购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28.1中 标 结 果 实 行 中 标 公 示 制 度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的 网 站上 和 信 息 公 告 栏 上 予 以 公 示 , 公 示 期 限 为 三 个 工 作 日 。28.2第 一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成 交 或 被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的 , 将 上 报 采 购 单位 招 标 办 , 采 购 单 位 招 标 办 将 按 诸 暨 市 招 投 标 市 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暂 行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进 行 处 理 。 此 标 的 将 另 行 组 织 采 购 。29.中 标 通 知29.1 中 标 公 示 期 满 后 , 无 异 议 的 , 采 购 人 确 认 中 标 结 果 , 浙 江 中 通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核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 中 标 通 知 书 一 经 发 出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29.2中 标 结 果 将 于 公 示 期 满 后 在 相 关 网 站 以 中 标 公 告 形 式 发 布 , 中 标 人 须 在 中 标 公 告发 布 后 到 浙 江 中 通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领 取 书 面 通 知 。29.3招 标 人 对 中 标 结 果 不 作 任 何 说 明 和 解 释 , 也 不 回 答 任 何 提 问 。30. 中 标 无 效 情 形中 标 人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中 标 无 效 :
30.1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的 30.2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30.3与 采 购 单 位 其 他 投 标 人 恶 意 串 通 的 30.4向 采 购 单 位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30.5在 招 标 过 程 中 与 采 购 单 位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文件 订 立 合 同 , 或 者 与 采 购 人 另 行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的 30.6存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损 害 招 标 人 或 用 户 单 位 利 益 或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情 形 的 31.重 新 招 标31.1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及 评 审 期 间 , 出 现 有 效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活 动 。31.2若 投 标 方 案 都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将 被 废 标 。八 授 予 合 同32.签 订 合 同32.1中 标 人 须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30天 内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投标 文 件 的 有 关 条 款 上 门 与 相 关 用 户 单 位 即 采 购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32.2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通 知 书 作 为 合 同 签 订 的 依 据 和 主 要 附 件 。 合 同 签订 时 中 标 人 须 提 供 相 应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和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给 用 户 单 位 , 以 方 便 验 收货 物 或 工 程 。32.3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用 户 单 位 和 中 标 人 各 执 一 份 , 招 标 办 代 理 公 司 备 案 一 份 。32.4中 标 人 和 用 户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 不 得 另 外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质 性 内 容 的 其 它 协 议 。33.履 约 保 证 金33.1中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计 息 。 履 约 保证 金 作 为 中 标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合 服 务 承 诺 的 保 证 。33.2履 约 保 证 金 须 单 独 提 交 ,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能 转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33.3签 订 合 同 后 , 如 中 标 人 不 按 双 方 合 同 约 定 履 约 , 则 没 收 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履 约保 证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损 失 的 , 按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
34.合 同 备 案采 购 单 位 应 当 自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将 采 购 合 同 送 至 浙江 中 通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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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不 良 行 为 记 录投 标 人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出 现 下 列 违 规 行 为 的 将 记 入 诸 暨 市 暨 南 街 道 的 采 购 不 良 行 为 记录 , 并 在 记 录 时 限 内 暂 停 其 在 诸 暨 市 暨 南 街 道 区 域 内 的 采 购 交 易 资 格 , 同 时 不 良 行 为 在 诸暨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公 示 。序 号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时 限1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 与 采 购 人 进 行 协 商 询 价 的 6个 月2 询 价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采 购 响 应 文 件 的 6个 月3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或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6个 月4 不 积 极 配 合 采 购 单 位 做 好 标 的 验 收 工 作 的 6个 月5 在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或 考 核 中 被 通 报 批 评 或 处 以 警 告 及以 上 处 罚 的 6个 月6 不 遵 守 投 标 会 场 纪 律 , 无 理 取 闹 , 扰 乱 交 易 秩 序 的 1年
7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与 采 购 人 签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或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更 改 合 同实 质 性 内 容 , 或 拒 不 提 交 所 要 求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1年8 不 按 照 与 采 购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包 括 提 供 标 的 售 后服 务 技 术 支 持 等 , 严 重 违 反 合 同 规 定 和 廉 政 合 同 要 求 的 1年9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到 位 , 或 擅 自 变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 或 不 认 真 履 行职 责 造 成 采 购 人 损 失 的 1年10 发 生 经 营 状 况 重 大 变 化 以 及 重 要 担 保 重 大 合 同 纠 纷 或 诉讼 信 用 等 级 和 资 质 变 化 等 可 能 影 响 履 约 能 力 的 重 大 事 项 ,未 及 时 向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提 供 书 面 报 告 , 因 而 造 成 采 购人 损 失 的 1年11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串 通 的 2年12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 进 行 不 公 平 竞 争 的 2年13 中 标 后 与 采 购 人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内 容 的 协 议 的 2年14 事 先 有 承 诺 , 而 事 后 违 反 承 诺 内 容 的 2年
15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包 或 违 反 规 定 进 行 分 包 的 2年16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允 许 他 人 以 自 己 名 义 投 标 , 或 者 以 其 他 方式 弄 虚 作 假 的 3年17 未 按 照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提 供 全 部 货 物 的 , 或 无 故 拖 延 工 期的 3年18 无 故 不 提 供 中 标 要 求 的 型 号 配 置 等 产 品 的 , 或 有 拆 换 调换 截 留 产 品 零 部 件 和 备 品 备 件 的 行 为 的 3年19 为 获 取 自 身 利 益 , 向 采 购 人 及 其 他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提 供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3年20 投 标 人 采 购 相 关 利 益 人 自 然 人 不 按 程 序 规 定 时 间 进 行质 疑 投 诉 虚 假 质 疑 投 诉 非 正 规 渠 道 质 疑 投 诉 信 访 网络 炒 作 等 并 对 采 购 工 作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的 3年21 投 标 人 采 购 相 关 利 益 人 自 然 人 利 用 质 疑 投 诉 非 正 规 渠道 质 疑 投 诉 达 到 自 身 目 的 , 并 对 采 购 工 作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的 3年
22 提 供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或 走 私 物 品 的 5年23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终 止 或 解 除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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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向 有 关 人 员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不 正 当 利 益 谋 取 中 标 的 5年25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期 间 , 对 管 理 机 构 采 购 人 其 他 采 购 响 应人 评 标 专 家 中 介 机 构 等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 采 取诋 毁 诽 谤 胁 迫 暴 力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的 5年26 采 购 单 位 招 标 办 认 定 的 其 他 违 反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的 行 为 酌 情 处 理十 监 督 和 解 释35.本 次 招 标 活 动 接 受 采 购 单 位 招 标 办 的 监 督 。36.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采 购 单 位 和 浙 江 中 通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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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及 评 分 标 准一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即 在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择 定 最 高 得 分 者 为 第 一中 标 候 选 人 , 即 预 中 标 人 。二 合 格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得 分 为 各 项 目 汇 总 得 分 , 中 标 候 选 资 格 按 评 标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序 排 列 ,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技 术 指标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 排 名 第 一 的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评 分 过 程 中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法 ,并 保 留 小 数 2位 。三 评 分 办 法 1 满 分 为 100分 。 总 得 分 技 术 得 分 商 务 得 分 。 2 技 术 得 分 技 术 评 分 , 技 术 评 分 所 有 评 委 的 有 效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 3 商 务 得 分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价 格 权 值 100, 评 标 基 准 价 通 过 技 术 评 审 入
围 的 最 低 投 标 报 价 , 价 格 权 值 20% 4 技 术 评 分 细 则 80分 评 分 项 目 评 标 要 点 及 说 明 分 值企 业 实 力 和 荣誉 投 标 人 具 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理 认 证 的 , 每 提 供 一 个 得 1分 , 最 高 得 3分 。 技 术 文 件 中 须 提 供 相 关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不 提 供 不得 分 32020年 以 来 投 标 人 获 得 过 省 级 及 以 上 环 保 荣 誉 的 得 3分 , 市 级 得 1分 ,没 有 不 得 分 。 技 术 文 件 中 须 提 供 相 关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章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3
相 关 业 绩 投 标 人 2018年 1月 1日 起 以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为 准 具 有 政 府 部 门 委 托 的相 关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核 查 或 排 查 等 业 绩 的 , 每 个 得 1分 , 最 高 得 2分 。 技 术 文 件 中 须 提 供 相 关 合 同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不 提 供 不得 分 2需 求 与 理 解 1 对 开 展 诸 暨 市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OCs 排 污 权 核 定 项 目 的 了 解 程 度 ,主 要 包 括 工 作 目 的 工 作 内 容 以 及 工 作 要 求 的 认 识 和 理 解 , 以 及 相 关文 件 精 神 及 方 案 要 求 的 熟 悉 程 度 进 行 打 分 , 最 高 得 3分 。2 对 项 目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的 系 统 性 和 结 构 完 整 性 进 行 打 分 , 最 高 得 2分 。3 对 工 作 思 路 是 否 明 确 , 工 作 方 法 的 科 学 合 理 性 , 可 操 作 性 进 行 打分 , 最 高 得 2分 。 7重 难 点 分 析 对 本 项 目 需 求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进 行 分 析 , 并 提 出 针 对 性 的 有 效 的 全面 的 解 决 措 施 进 行 打 分 , 最 高 得 5分 。 5
总 体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投 标 人 对 项 目 总 体 思 路 项 目 目 标 的 阐 述 是 否 详 细 具 体 , 符 合 实际 情 况 进 行 打 分 , 最 高 得 4分 。 41 是 否 针 对 项 目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的 进 行 技 术 分 析 , 设 计 方 案 是 否 采用 多 种 先 进 技 术 进 行 打 分 , 最 高 2分 。2 采 取 的 对 策 措 施 是 否 具 有 适 地 性 , 根 据 区 域 特 征 体 现 技 术 亮 点 等进 行 打 分 , 最 高 2分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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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分 项 目 评 标 要 点 及 说 明 分 值1 对 方 案 能 否 达 到 要 求 的 建 设 目 标 和 预 想 的 建 设 效 果 , 是 否 符 合 要求 并 对 其 有 一 定 的 延 伸 进 行 打 分 , 最 高 3分 。2 对 方 案 是 否 合 理 详 实 , 是 否 兼 顾 目 标 可 达 性 和 建 设 经 济 性 , 是否 统 筹 考 量 运 行 内 容 的 合 理 性 及 经 济 性 等 进 行 打 分 , 最 高 3分 。 6项 目 团 队 个 人能 力 情 况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备 高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且 具 备 注 册 环 保 工 程 师 或 注 册 环 评工 程 师 证 书 的 得 4分 具 备 中 级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且 具 备 注 册 环 保 工 程 师或 注 册 环 评 工 程 师 的 得 2分 仅 具 高 级 职 称 的 得 2分 仅 具 中 级 职 称 得1分 。项 目 负 责 人 获 得 过 省 级 及 以 上 环 保 类 个 人 荣 誉 的 得 2分 市 级 环 保 类个 人 荣 誉 的 得 1分 。 技 术 文 件 中 须 提 供 相 关 证 书 资 料 复 印 件 及 投 标 人 为 其 缴 纳 的 近 3个月 社 保 证 明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6项 目 组 成 员 项 目 负 责 人 除 外 同 时 具 有 环 评 研 修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和 大
气 排 放 相 关 的 核 查 类 证 书 , 每 人 得 2分 , 最 高 得 10分 。 技 术 文 件 中 须 提 供 相 关 证 书 资 料 复 印 件 及 投 标 人 为 其 缴 纳 的 近 3个月 社 保 证 明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10项 目 组 成 员 具 有 大 气 相 关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的 , 每 人 得 2分 , 最 高 4分 。 技 术 文 件 中 须 提 供 相 关 证 书 资 料 复 印 件 及 投 标 人 为其 缴 纳 的 近 3个 月 社 保 证 明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4项 目 进 度 安 排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项 目 进 度 方 案 , 进 度 安 排 与 采 购 需 求 切 合 性 , 节 点 之 间细 化 合 理 性 , 进 度 控 制 措 施 科 学 合 理 性 等 进 行 打 分 , 最 高 得 5分 。 5服 务 方 案 可 行 性 根 据 投 标 人 服 务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和 质 量 保 证 , 包 括 服 务 内 容 操 作 程 序合 理 性 , 操 作 规 程 有 完 整 的 信 息 反 馈 系 统 等 进 行 打 分 , 最 高 得 5分 。 5服 务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根 据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的 承 诺 水 平 , 管 理 制 度 的 完 整 性 , 合 理 性 , 监 督 督查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和 及 时 响 应 措 施 等 进 行 打 分 , 最 高 得 4分 。 4售 后 服 务 响 应 根 据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的 范 围 和 完 善 程 度 及 投 标 人 的 服 务 响 应 时 间 等 进行 打 分 , 最 高 得 4分 。 4保 密 措 施 根 据 投 标 人 对 项 目 过 程 中 收 集 的 数 据 资 料 的 保 密 性 的 保 证 措 施 进 行打 分 , 最 高 得 2分 。 2本 地 化 服 务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本 地 化 服 务 能 力 进 行 打 分 , 要 求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诸 暨 当地 进 行 驻 点 工 作 , 根 据 可 外 派 使 用 车 辆 和 驻 点 工 作 人 员 情 况 打 分 , 最高 得 3分 。 3标 书 编 制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有 序 内 容 详 实 情 况 , 有 无 错 误 是 否 按 招 标文 件 要 求 制 作 等 进 行 打 分 , 最 高 得 3分 。 3 5 通 过 资 格 评 审 和 符 合 性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全 部 入 围 进 行 商 务 评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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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采 购 需 求 一 项 目 名 称诸 暨 市 工 业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OCs 排 污 权 核 定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二 项 目 背 景挥 发 性 有 机 物 以 下 简 称 VOCs 是 形 成 细 颗 粒 物 PM2.5 和 臭 氧 O3 的 重 要 前 体 物 。十 三 五 期 间 , 浙 江 省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取 得 改 善 , PM
2.5浓 度 大 幅 下 降 , 但 O3污 染 问 题 凸 显 。O3已 成 为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超 标 的 首 要 因 子 。 加 强 VOCs治 理 是 控 制 O3污 染 的 有 效 途 径 , 也 是 促进 企 业 提 质 增 效 产 业 绿 色 转 型 的 重 要 方 式 。 为 加 强 VOCs治 理 ,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十四 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综 合 治 理 方 案 的 通 知 浙 环 发 202110号 有 关 要 求 , 应 加 强 政 策 支持 , 在 相 关 设 区 市 县 市 区 开 展 VOCs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和 交 易 试 点 。根 据 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关 于 印 发 <2022年 生 态 环 境 数 字 化 改 革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以及 绍 兴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关 于 印 发 <绍 兴 市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OCs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和 交 易 试点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绍 市 环 函 202278号 , 需 开 展 诸 暨 市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VOCs排 污 量 核
定 工 作 。 三 主 要 内 容1.核 定 范 围对 诸 暨 市 VOCs工 业 排 污 企 业 进 行 名 单 梳 理 , 确 定 核 定 范 围 。 第 一 阶 段 VOCs排 污 权 有偿 使 用 核 定 范 围 为 核 发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 第 二 阶 段 VOCs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核 定 范围 为 未 核 发 排 污 许 可 证 且 拥 有 排 污 权 及 纳 入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的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 梳 理 诸 暨 市 涉及 本 次 工 业 源 VOCs排 查 的 企 业 数 量 不 少 于 500家 , 企 业 数 量 以 最 终 排 查 为 准 。2.核 定 工 作
1 针 对 重 点 行 业 重 点 企 业 , 根 据 环 评 报 告 及 批 复 排 污 许 可 证 等 资 料 并 结 合 现 场废 气 处 理 工 艺 的 核 查 对 企 业 VOCs排 放 量 进 行 核 定 2 针 对 其 它 行 业 企 业 , 根 据 环 评 报 告 及 批 复 排 污 许 可 证 等 相 关 资 料 和 VOCs废 气处 理 设 施 等 情 况 对 企 业 VOCs排 放 量 进 行 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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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形 成 一 企 一 核 定 的 诸 暨 市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OCs 排 污 权 核 定 报 告 。3.核 定 方 法核 定 方 法 原 则 上 采 用 产 排 污 系 数 法 含 物 料 衡 算 法 , 产 物 系 数 以 国 家 2021年 发 布 的 排 放 源 统 计 调 查 产 排 污 核 算 方 法 和 系 数 手 册 中 的 附 表 3 工 业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通 用 源 项核 算 系 数 手 册 为 准 , 部 分 产 物 系 数 缺 失 的 行 业 采 用 物 料 平 衡 法 计 算 , 收 集 率 和 治 理 工 艺去 除 率 以 国 家 发 布 的 2021年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核 算 技 术 指 南 为 准 。 核 定 结 果 与 环 评批 复 值 不 一 致 时 , 按 从 小 原 则 , 即 取 较 小 量 核 定 初 始 排 污 指 标 。 四 预 算 金 额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28万 元 。备 注 : 1 报 价 不 得 超 预 算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 2 报 价 应 包 括 完 成 本 项 目 服 务 内 容和 要 求 所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资 料 收 集 整 理 现 场 调 查 图 件 制 作 报 告 编 制 , 以 及 采购 代 理 费 服 务 费 税 金 利 润 等 各 项 全 部 费 用 。 五 服 务 要 求1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参 照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十 四 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综 合 治 理 方 案 的 通 知 浙 环 发 202110号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污 许 可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排 放 源 统 计 调 查 产 排污 核 算 方 法 和 系 数 手 册 2021年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核 算 技 术 指 南 等 文 件 执 行 2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本 项 目 相 关 工 作 , 并 及 时 提 交 成 果 3 要 求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诸 暨 当 地 进 行 驻 点 工 作 , 要 求 投 标 单 位 派 驻 不 少 于 个 工 作 人
员 两 辆 专 用 车 进 行 驻 点 工 作 4 如 遇 上 级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对 本 项 目 相 关 工 作 成 果 有 最 新 要 求 与 规 定 , 按 其 要 求 与 规 定执 行 。 六 成 果 形 式1 制 订 诸 暨 市 企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OCs 排 污 权 核 定 报 告 。 七 进 度 要 求1 2022年 11月 底 前 完 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OCs 排 污 权 核 定 工 作 2 最 终 各 阶 段 具 体 工 作 进 度 要 求 以 上 级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要 求 为 准 。 八 付 款 方 式
1 付 款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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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 同 签 订 后 15天 内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40%1.2 最 终 完 成 诸 暨 市 企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OCs 排 污 权 核 定 报 告 后 30天 内 一 次 性付 清 合 同 剩 余 款 项 。 九 最 高 限 价本 次 采 购 最 高 限 价 为 人 民 币 贰 拾 捌 万 元 280000.00 整 , 任 何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的 报 价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报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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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诸 暨 市 采 购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合 同 编 号 :甲 方 采 购 单 位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乙 方 供 货 单 位 : 签 订 地 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 以 及 浙 江 中 通 通 信有 限 公 司 编 号 : ZJZT-20 号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要 求 , 经 法 定 程 序 采 购 , 双 方 同 意 签 订以 下 合 同 条 款 , 以 便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履 行 合 同 。一 采 购 产 品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合 计 人 民 币 大 写 :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二 供 货 要 求1 乙 方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产 品 免 费 送 达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 并 免 费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后 交付 使 用 除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外 。 乙 方 必 须 在 产 品 的 右 侧 粘 贴 公 司 标 签 标 明 公 司 名 称 服 务 热 线 电 话 供 货 时 间 : 年 月 日 等 , 乙 方 还 需 对 甲 方 用 户 作 使 用 培 训 。2 乙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必 须 是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规 定 的 产 品 , 其 技 术 指 标 型 号 须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 供 货时 ,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产 品 说 明 书 保 修 卡 质 量 保 证 书 等 相 关 资 料 和 原 配 的 附 件 。 原 装 进 口 产 品 设备 交 货 时 须 提 供 中 文 产 品 说 明 书 保 修 卡 质 量 保 证 书 装 箱 单 商 检 证 明 等 资 料 。 制 造 编 号 与 包 装箱 编 号 应 一 致 。 注 : 所 有 采 购 的 计 算 机 办 公 设 备 必 须 预 装 正 版 操 作 系 统 软 件 3 乙 方 不 得 将 采 购 产 品 转 包 给 其 他 供 应 商 , 否 则 视 为 违 约 , 并 将 追 究 其 违 约 责 任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采 购 合 同 ,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4 如 本 合 同 采 购 产 品 在 合 同 履 约 过 程 中 出 现 产 品 更 新 或 厂 家 停 产 等 情 况 , 须 由 乙 方 书 现 提 出 更 换
要 求 , 并 提 供 充 分 理 由 或 依 据 , 经 甲 方 和 浙 江 中 通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核 实 或 认 可 , 并 报 采 购 单 位 招 标 办 审 批同 意 后 , 方 可 更 换 替 代 性 能 参 数 指 标 比 原 原 采 购 产 品 高 的 其 他 产 品 , 但 产 品 价 格 不 变 。三 质 量 要 求1 乙 方 应 确 保 产 品 质 量 , 所 有 产 品 均 需 符 合 国 家 产 品 的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质 量 标 准 和 产 品 厂 家 的 出厂 标 准 , 提 供 原 厂 质 保 书 合 格 证 等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 并 保 证 产 品 是 出 厂 原 装 合 格 产 品 。 进 口 产 品 须 是 获得 国 家 商 检 局 颁 布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出 厂 原 装 合 格 产 品 。2 乙 方 应 保 证 设 备 经 正 确 安 装 正 常 运 转 和 保 养 , 保 证 在 在 其 使 用 寿 命 内 应 具 有 满 意 的 性 能 。3 如 发 生 质 量 异 议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更 换 产 品 若 乙 方 拒 绝 ,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等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四 产 品 验 收产 品 由 甲 方 单 位 组 织 验 收 , 在 货 到 后 天 内 验 收 完 毕 , 天 内 提 出 质 量 异 议 。 具 体 按 照 诸 暨 市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约 和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五 付 款 方 式
1 中 标 产 品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甲 方 首 次 支 付 给 乙 方 合 同 款 的 %, 即元 在 正 常 运 行 个 月 后 的 天 内 再 支 付 %, 即 元 剩 余 的 % 可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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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产 品 质 保 金 , 在 年 月 日 前 若 无 质 量 问 题 全 部 付 清 无 息 。六 履 约 保 证 金1 实 施 前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缴 纳 中 标 金 额 1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2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采 购 单 位 验 收 合 格 后 无 息 退 还 给 中 标 人 。3 如 乙 方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甲 方 有 权 在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取 得 补 偿 。七 产 品 数 量 变 更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甲 方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需 要 增 减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产 品 ,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前 提 下 , 可 以 与 乙 方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 金 额 的 10%,增 减 产 品 的 价 格 为 相 应 中 标 产 品 的 价 格 , 且 事 先 须 向 采 购 单 位 招 标 办 审 核 备 案 。八 售 后 服 务具 体 售 后 服 务 条 款 参 照 招 标 文 件 及 乙 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九 违 约 责 任1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收 货 物 , 由 甲 方 向 乙 方 偿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5%违 约 金 。
2 甲 方 未 能 在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内 验 收 完 毕 的 , 每 超 过 一 天 , 付 合 同 价 的 %的 违 约 金 给 乙 方 。3 乙 方 不 能 交 付 货 物 , 甲 方 有 权 扣 留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同 时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款 总 价 5%的 违 约金 。 4 乙 方 逾 期 交 付 货 物 的 , 每 逾 期 1天 , 乙 方 向 甲 方 偿 付 逾 期 交 货 部 分 货 物 货 款 的 0.5%的 滞 纳 金 , 如乙 方 逾 期 交 货 15天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自 到 达 乙 方 时 生 效 。十 其 他 约 定 事 项十 一 解 决 合 同 纠 纷 方 式其 它 未 尽 事 宜 或 履 行 时 发 生 争 议 , 由 双 方 本 着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功 可 选 择 : 1向 绍 兴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2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十 二 其 它1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作 为 合 同 的 附 件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2 本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3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代 理 公 司 招 标 办 备 案 一 份 。采 购 单 位 供 货 单 位单 位 名 称 盖 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邮 政 编 码 : 单 位 名 称 盖 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邮 政 编 码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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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应 提 交 的 有 关 格 式 范 例一 外 包 装 封 面 格 式技 术 文 件 或 商 务 文 件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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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 包 装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副 本技 术 文 件 或 商 务 文 件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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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 标 函 格 式 致 : 浙 江 中 通 通 信 有 限 公 司根 据 贵 方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编 号 : ZJZT-2022-- 有 关 要 求 , 投 标 人 全 称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姓 名 为 全 权 代 表 ,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 并 进 行 投 标 。 为 此 :1 我 方 已 详 细 研 读 了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如 有 的 话 以 及 全 部 参 考 资 料 和有 关 附 件 等 ,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要 求 ,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合 理 性 合 法 性不 再 有 异 议 。2 我 方 承 诺 本 投 标 文 件 在 开 标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并 严 格 遵 守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承 诺 。3 我 方 承 诺 已 经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参 加 本 项 目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4 我 方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报 价 , 并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5 如 我 方 中 标 ,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为 本 项 目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直 到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均 保 持 有效 , 我 方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及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6 我 方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价 的 投 标 。7 我 方 同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任 何 与 该 项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 若 贵 方 需 要 , 我 方 愿意 提 供 我 方 作 出 的 一 切 承 诺 的 证 明 材 料 。8 与 本 次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通 讯 , 请 寄 :
地 址 : 邮 编 :电 话 : 传 真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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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致 : 浙 江 中 通 通 信 有 限 公 司我 (姓 名 ) 系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现 授 权 委 托本 单 位 在 职 职 工 (姓 名 )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参 加 贵 中 心 组 织 的 诸 暨 市 (招 标 项 目 )项 目 的 投 标 活 动 , 并 代 表 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投 标 开 标 评 标 签 约 等 具 体 事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被 授 权 人 的 签 名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 被 授 权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被 授 权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职 务 : 职 务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投 标 人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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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开 标 一 览 表 格 式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ZJZT-2022-12138- 单 位 : 元标 的 内 容 投 标 总 报 价小 写 大 写
投 标 人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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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投 标 承 诺 书 格 式 我 公 司 已 详 细 阅 读 了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ZJZT- 招 标 文 件 , 现 参加 该 项 目 投 标 ,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一 我 公 司 在 该 项 目 招 投 标 及 合 同 履 约 过 程 中 , 不 会 出 现 以 下 行 为 , 否 则 我 公 司 愿 意 接 受 该 行 为 被记 录 为 不 良 行 为 , 并 在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时 限 内 放 弃 在 诸 暨 市 暨 南 街 道 投 标 的 资 格 。 1 已 报 名 但 无 故 放 弃 投 标 (开 标 前 已 有 书 面 说 明 并 证 实 的 除 外 )一 年 内 累 计 3次 以 上 的 2 在 招 标 采 购 过 程 中 , 与 采 购 人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的 3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4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或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5 不 积 极 配 合 采 购 单 位 做 好 标 的 验 收 工 作 的 6 在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或 考 核 中 被 通 报 批 评 或 处 以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罚 的
7 不 遵 守 投 标 会 场 纪 律 , 无 理 取 闹 , 扰 乱 交 易 秩 序 的 8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 或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或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提 出 附 加 条件 或 更 改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 或 拒 不 提 交 所 要 求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9 虚 假 投 诉 恶 意 投 诉 或 未 按 层 级 和 相 关 程 序 逐 级 质 疑 投 诉 而 影 响 采 购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或 造 成不 良 影 响 的 10 不 按 照 与 采 购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包 括 提 供 标 的 售 后 服 务 技 术 支 持 等 , 严 重 违 反合 同 规 定 和 廉 政 合 同 要 求 的 11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到 位 , 或 擅 自 变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 或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采 购 人 损 失 的 12 发 生 经 营 状 况 重 大 变 化 以 及 重 要 担 保 重 大 合 同 纠 纷 或 诉 讼 信 用 等 级 和 资 质 变 化 等 可 能 影响 履 约 能 力 的 重 大 事 项 , 未 及 时 向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提 供 书 面 报 告 , 因 而 造 成 采 购 人 损 失 的 13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串 通 的 14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 进 行 不 公 平 竞 争 的
15 中 标 后 与 采 购 人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内 容 的 协 议 的 16 事 先 有 承 诺 , 而 事 后 违 反 承 诺 内 容 的 17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包 或 违 反 规 定 进 行 分 包 的 18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允 许 他 人 以 自 己 名 义 投 标 ,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的 19 未 按 照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提 供 全 部 货 物 的 , 或 无 故 拖 延 工 期 的 20 无 故 不 提 供 中 标 要 求 的 型 号 配 置 等 产 品 的 , 或 有 拆 换 调 换 截 留 产 品 零 部 件 和 备 品 备 件的 行 为 的 21 为 获 取 自 身 利 益 , 向 采 购 人 及 其 他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供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22 提 供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或 走 私 物 品 的 23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终 止 或 解 除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24 向 有 关 人 员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不 正 当 利 益 谋 取 中 标 的 25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期 间 , 对 管 理 机 构 采 购 人 其 他 投 标 人 评 标 专 家 中 介 机 构 等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 采 取 诋 毁 诽 谤 胁 迫 暴 力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的 26 市 公 管 办 认 定 的 其 他 违 反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的 行 为 。出 现 1 6 行 为 之 一 , 记 录 时 限 为 6个 月 出 现 7 12 行 为 之 一 , 记 录 时 限 为 1年 出现 13 17 行 为 之 一 , 记 录 时 限 为 2年 出 现 18 21 行 为 之 一 , 记 录 时 限 为 3年 出 现 22 25 行 为 之 一 , 记 录 时 限 为 5年 出 现 26 行 为 , 酌 情 处 理 。 时 限 以 被 记 录 为 不 良 行 为 之 日 起 算 ,
浙 江 中 通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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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记 录 时 限 内 再 次 被 计 为 不 良 行 为 的 , 记 录 时 限 应 从 上 次 记 录 时 限 截 止 日 起 算 。二 我 公 司 及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如 对 该 项 目 的 中 标 公 示 有 异 议 ,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公 示 期 限 内 提 出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有 效 质 疑 , 否 则 我 公 司 愿 意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1 质 疑 人 须 为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2 投 诉 时 , 应 当 递 交 质 疑 书 , 质 疑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质 疑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及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2 被 质 疑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3 质 疑 事 项 的 基 本 事 实 4 相 关 请 求 及 主 张 5 有 效 线 索 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6 质 疑 人 是 法 人 的 , 质 疑 书 必 须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其 他 组 织 或 者个 人 质 疑 的 , 质 疑 书 必 须 由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质 疑 人 本 人 签 字 , 并 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浙 江 中 通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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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技 术 偏 离 表内 容 招 标 文 件规 范 要 求 投 标 文 件对 应 规 范 偏 离 情 况
注 :1 投 标 文 件 应 根 据 投 标 设 备 的 性 能 指 标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在 偏 离 情 况 栏 注 明 正 偏离 负 偏 离 或 无 偏 离 。 如 果 本 表 没 有 列 明 的 内 容 视 同 与 招 标 文 件 相 一 致 。2 此 表 在 不 改 变 格 式 的 情 况 下 可 自 行 制 作 。3 此 表 置 于 技 术 标 书 中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标签: 挥发性有机物 工业 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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