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类】中国电建山东电建一公司海阳污水治理项目升降电梯供货及安装采购项目竞谈公告

【设备类】中国电建山东电建一公司海阳污水治理项目升降电梯供货及安装采购项目竞谈公告

详情见附件



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开竞谈
项目编号: POWERCHINA-0125-221433
1采购 项目
受山东电建一公司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中国电建山东电建一公司海阳污水
治理项目所需的 升降电梯供货及安装 , 采购 设备 计划使用 自有 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
竞谈 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2 项目 概况与采购范围
1 项目 名称: 中国电建山东电建一公司海阳污水治理项目升降电梯供货及安装
采购项目
2 项目概况 : 详见附件
3 采购范围: 升降电梯供货及安装
4交货时间: 2022 年 10 月 15 日
5交货地 点 : 海阳市辛安镇床子 头村南 1 公里
6 质量 要求: 详见附件
3响应人资格要求
本次 竞争性谈判 要求 响应人 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营业执照
(2)投标人如为制造商,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
目须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安装修理等内容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证电梯电梯制造 C 级及以上资质含明细表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
可证电梯安装维修 C 级含以上资质
(3)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提供代理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许可项目须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安装修理等内容及电梯制造商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须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的制造内容 ,或具有电
梯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C 级含以上资质含乘客电
梯及所投电梯制造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含乘客电梯
4 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取得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5本次采购设有限价,限价 144 万元。


4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竞 谈 响应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 竞谈 者,请于 2022 年 09
月 07 日 北京时间在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 https://ec.powerchina.cn,
以下简称集采平台获取 竞谈性谈判 文件,集采平台的注册和使用均免费。
2有意参加 竞谈 者需在线上传下列资料及购买竞 谈 文件缴费凭证后方可下载标书:
购买竞 谈 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签发的针对本竞 谈 项目购买竞 谈 文件授
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加盖公章扫描件合并文件上传。
5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竞谈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09 月
07 日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响应人 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集采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1本次采购将通过集采平台全程在线开展,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提交解密
及签到等流程须各 响应 人在线进行操作。 响应 人须提前办理数字证书用于在线 竞谈 ,办
理方式 1直接下载中招易采 APP 自助办理数字证书,客服电话: 4000809508方
式 2请登陆 https://ec.powerchina.cn/caHandle.html 联系客服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实
体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在线投标,因操作流程失误造成的投标失败将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后果。
2各响应人须登陆集 采平台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在
线投递,竞谈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09 月 07 日 15 时 00 分。请各响应人充分考虑文件大
小网络速度的影响并预留充足的时间,逾期将无法提交。 电子响应文件的在线投递建
议至少提前 12 小时完成 。
3各响应人须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集采平台投标管家客户端进行在线签到, 在 采
购人终止解密前 未进行在线签到的 响应 人将无法进行后续 竞谈 流程。 建议在电子响应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 小时前完成在线签到 。
4响应截止时间后,各响应人须使用数字证书登陆集采平台投标管家客户端对
响应文件进行在 线解密。
2竞谈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
采购文件的响应人。
3递交竞标响应文件前须在中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向 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


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添加采购人名称或股份公司申报合格供应商资格,成为合格供
应商后方能进行竞 谈 响应文件递交和开标。因竞 谈 响应人自身原因导致合格供应商资格
未能申报成功,造成竞 谈 响应文件无法递交和开标的,由竞 谈 标响应人承担其全部后果。
4集采平台使用问题可咨询平台客服,客服电话: 4006-27-4006,具体联系方式
请根据网站首页联系我 们列表中查找相应客服经理电话。
5谈判时间 : 2022 年 9 月 7 日
谈判 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
如 发 布 竞争性谈判文件时无法确定 谈判 时间和地点,可填写 另行通知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山东电建一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济南市
邮 编: 250102
联 系 人: 王康
电 话: 0531-66227613
电子邮箱: wk9952sepco1.com
2022 年 09 月 02 日






























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个人签章 电子签章
更正日期

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招标项目说明 本次招标为海阳丁字湾双碳智谷先行区运营服务中心主楼辅楼电梯供货及安装,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包含在其他单价或合价中,均应按采购清单提供。 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 一设备清单 二技术要求: 1技术参数: 电梯编号 层站门 载重量kg 额定速度m/s 提升高度mm 底坑深度mm 顶层高度mm 井道尺寸宽深mm 开门尺寸宽高mm 电梯部数 备注 主楼DT1-DT4 6/6/6 1050 1.75 23.8 1600 4800 25002350 9002100 4 无障碍 辅楼 DT5 4/4/4 1050 1 13.8 1500 4800 25002200 9002100 1 无障碍 辅楼 DT6 4/4/4 1050 1 13.8 1500 4800 25002200 9002100 1 辅楼货梯 4/4/4 1050 1 13.8 1500 4800 24002300 9002100 1 2装潢要求: 厅门轿门轿壁均为发纹不锈钢,厚度为1.2mm货梯厅门仅首层发纹不锈钢即可 轿厢地板:PVC拼花地板 轿顶:标准吊顶 开门方式:中分门 轿内显示:点阵显示,发纹不锈钢面板 厅外显示:点阵显示,发纹不锈钢面板 无障碍要求:三壁单排圆形扶手,残疾人操纵箱,盲文按钮,轿内语音报站功能,后中壁镜面不锈钢 3功能: 全集选控制运行功能 警铃报警功能 开门时间自动控制功能 超载保护功能 故障低速自救运行功能 运行次数显示功能 超载报警功能 停车在非门区报警功能 轿内照明自动控制功能 超速电气保护功能 位置异常自动校正功能 轿内通风自动控制功能 超速机械保护功能 停电应急照明功能 故障自动检测功能 无效内指令自动消除功能 轿顶检修操作功能 故障自动存储功能 门过载保护功能 轿内检修操作功能 待机定期自检 开关门时间超常保护功能 机房内检修操作功能 层高自测定功能 开门异常自动选层功能 无呼自返基站功能 消防迫降功能 电动机空转保护功能 满载直驶运行功能 起动补偿功能 电动机过载热保护功能 抱闸动作的双安全检测 底坑对讲机通讯功能 泊梯功能 反向内指令自动消除功能 门停止运行功能 对讲机通讯功能 开门时间自动调整功能 轿内误指令取消 数字式五方通话功能 消防员专用功能 预留视频电缆数字接口 1以上参数仅供参考,供应商可选用相当于或优于以上技术要求的产品,同时填写技术规范偏离表。 2货物清单不得变更。 3控制柜曳引机门机及限速器安全钳要求为原厂原品牌产品。 合同格式 买方合同编号:20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卖方合同编号:20XX-XXXXXX-XXXXXX-XXXX-XXXX 海阳丁字湾双碳智谷先行区运营服务 中心项目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买 方:山东电建铁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卖 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一合同标的 1 二工程项目概况 1 三合同价格 1 四交货时间与地点 2 五承诺 2 六合同文件构成 2 七合同生效与份数 3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5 第一条 一般约定 5 第二条 合同标的 8 第三条 供货范围 9 第四条 合同价格 10 第五条 付款方式与付款比例 10 第六条 技术条件与标准 13 第七条 质量控制 13 第八条 监造交货前检验与认证 16 第九条 包装与标记 18 第十条 运输和交货 19 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 21 第十二条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22 第十三条 安全健康环保和应急响应 25 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期与质保期服务 26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与担保 27 第十六条 保险 28 第十七条 保证 28 第十八条 分包与外购 29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 31 第二十条 保密 32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32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和解除 34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36 第二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36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份数 37 第二十六条 其他补充约定 3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38 第一条 一般约定 38 第三条 供货范围 38 第四条 合同价格 39 第五条 付款方式与付款比例 39 第七条 质量控制 40 第九条 包装与标记 40 第十条 运输和交付 40 第十二条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40 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期与质保期服务 41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与担保 41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41 第二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42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份数 42 第二十六条 其他补充约定 42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43 附件1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43 附件2 技术协议 46 附件3 交货批次及交货进度 47 附件4 预付款保函格式 48 附件5 履约保函格式 50 附件6 质量保证保函格式 52 附件7 授权委托开箱信函 54 附件8 分包与外购设备情况一览表 55 附件9 廉政协议 5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就海阳丁字湾双碳智谷先行区运营服务中心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安装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1.1 本合同标的为工程项目设备供应,卖方按照本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电梯和安装服务设备名称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1.2 合同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等见下表。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生产厂家产地备注 1 2 3 1.3 卖方本合同项下需提供的合同设备,具体清单见合同附件1供货范围及价格表。 二工程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海阳丁字湾双碳智谷先行区运营服务中心项目。 2.2 工程地点:海阳市辛安镇床子头村南1公里。 2.3 项目业主:东方航天港山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4 设计单位: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5 监理单位: 山东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合同价格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含税合同总价为元大写金额:。本合同价格已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安装费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其中,不含税合同价格为元,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为元。不含税合同价格固定不变,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四交货时间与地点 4.1 交货时间:。 4.2 交货地点:海阳市辛安镇床子头村南1公里。 五承诺 5.1 卖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提供设备技术资料和服务,并修补设备缺陷及潜在缺陷。 5.2 卖方保证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成交通知书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合同附件 附件1: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2: 技术协议 附件3: 交货批次及交货进度 附件4: 预付款保函格式 附件5: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6: 质量保证保函格式 附件7: 授权委托开箱信函 附件8: 分包与外购设备情况一览表 附件9: 廉政协议 6 招标采购文件 7 投标函响应函 8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以上述合同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或标准较高者为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者为准。 七合同生效与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本合同一式5份,买方执4份,卖方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买方: 盖章 卖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BM8WNL6E 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海翔中路120号 邮政编码:2651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 账号:153842010400417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合同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函响应函技术协议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主合同:是指买方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包括所有的技术商务合同附件。 1.1.1.3 合同协议书:指买卖双方签署的载明买卖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本协议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以及日后对原合同做出的任何书面更改。 1.1.1.4 中标成交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成交的函件。 1.1.1.5 投标函响应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响应函的函件。 1.1.1.6 技术协议:指合同文件中名为技术协议的文件。 1.1.1.7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买卖双方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买方:是指与卖方订立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受人。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此处买方即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1.1.2.2 卖方:是指与买方订立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 1.1.2.3 项目业主:是指与买方签订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主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2.4 设计单位:是指在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主合同载明的负责工程项目设计的单位。 1.1.2.5 监理单位:是指在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主合同载明的负责工程项目监理的单位。 1.1.2.6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卖方将合同范围内的部分设备交由买方同意的其他第三方进行实施的单位。 1.1.3 工程 1.1.3.1 工程项目:是指本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载明的合同设备安装试运行的工程。 1.1.3.2项目现场施工现场:是指用于本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工程项目施工的场所。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生效日期:指本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载明的合同生效的日期。 1.1.4.2 质量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通过试运行考核后,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4.3 潜在缺陷:是指合同设备的任何重大缺陷或不足:1在质保期结束或对于延长质保期项目在延长质保期结束前一直存在,但通过正常的设备操作不能显现出来及/或2经项目业主及买方检查后也不能明显暴露出来。 1.1.4.4 潜在缺陷责任期: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合同设备的隐患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而形成潜在缺陷,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责任的期限。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时间保证到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年。 1.1.4.5 连续缺陷:是指一个基本相同的缺陷发生在合同设备的相同部分或其组成部件,可能影响该合同设备的预期使用目的。 1.1.4.6 连续缺陷通知期:是指对合同设备或其组成部件存在的连续缺陷,卖方对纠正连续缺陷应负责任的期限。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时间保证到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后5年。 1.1.4.7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合同价格合同总价:是指买方和卖方在本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中载明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以及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 1.1.5.3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性能试验及检修有关的施工技术指导配合和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5.4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合同设备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性能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全部技术文件与图纸和质量手册质量计划质保文件试验/检验报告鉴定记录各种文字说明技术指导手册说明书质量证明文件及标准等全部质量文件,以及用于工程项目及合同设备正确运行和维护的运行维护手册,上述技术资料应包括电子版文件。 1.1.5.5 监造和检验: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及/或项目业主派出代表根据质量检验计划ITP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制造和试验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和检验并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5.6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疏忽缺点不足或缺陷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性能质量标准等要求的情形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疏忽缺点不足或缺陷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工程项目的任何损坏。 1.1.5.7 试运行试运行考核:是指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2技术协议的约定时间内进行的满负荷连续无故障运行试验。 1.1.5.8 性能试验性能考核:是指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2技术协议的约定用以确定合同设备能否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性能保证指标的考核试验。 1.1.5.9 初步验收:是指合同设备通过试运行性能试验,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2技术协议约定的性能保证指标,项目业主及/或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书面验收文件。 1.1.5.10 最终验收:是指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项目业主及/或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最终验收并签发书面验收文件。 1.1.5.11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卖方根据其成熟的经验提供的足够用于合同设备移交前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所需要的备品备件。 1.1.5.12 业主强制备件:是指根据项目业主要求必须提供的备件。 1.1.5.13 进口件进口产品:是指要求采用项目所在国地区以外的国家地区生产的设备。 1.1.5.14 质量保证期服务质保期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5.15 预付款保函: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要求委托银行向买方开具的,在卖方未能履约或者未能全部履约时,保证退还与预付款等额款项的保函。该预付款保函应为见索即付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1.1.5.16 履约保函: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要求委托银行向买方开具的,保证卖方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保函。该履约保函应为见索即付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买卖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买卖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项目及合同设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买卖双方有特别要求的,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联络 1.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5.2 买方和卖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动,未通知另外一方,则仍以本合同所留地址为送达地址。 1.5.3 买方卖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 1.6 严禁贿赂 买卖双方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合同标的 2.1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如下合同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产地 备注 1 2 3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具体供货清单与范围见本合同第三条供货范围及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2.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合同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性能及卖方对设备的技术保证应符合本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的有关约定。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技术设备,如已经使用,卖方应负责及时更换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买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 2.3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3交货批次及交货进度向买方交付合同设备。合同设备交付买方后发生损坏的,无论是买方责任还是卖方责任,卖方均应按照买方要求尽快修理或更换损坏的设备,然后由双方根据责任大小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2.4 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运行经验,以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并对相关软件进行升级。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设备的所有技术资料。 2.5 卖方不得在含有系统软件的合同设备中设置密码或远程控制权限,限制合同设备的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或阻碍买方及其项目业主正常使用。否则,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据本合同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第三条供货范围 3.1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和附件2技术协议的有关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和质量保证期服务,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下所有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商检包装技术资料质量文件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及现场技术指导服务等。 3.2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但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该漏项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应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及维护或本合同及主合同对合同设备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应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器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及时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3.3 卖方应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对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3.4 卖方应提供全面的完整的配合并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便买方及/或项目业主在合同设备投运后更换采购的备品备件。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项目业主要求提供相应备品备件时,卖方应保证一直以合理的价格供应维护备品备件。 3.5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图纸说明书质量文件单证资料等所有文件资料均需按照中英文编写。 第四条合同价格 4.1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含税合同总价为元大写金额:。其中,不含税合同价格为元,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为元。不含税合同价格固定不变,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4.2 合同价格已包括卖方为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支出及卖方的合理利润,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等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设备费包含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费,买方或项目业主人员到生产厂进行质保审查监造测试检验认证等工作时的配合费用,还包括设备的税费保险费运杂费认证费以及所有设备的包装费,买方不再为获得本合同项下设备及服务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付款方式与付款比例 5.1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以人民币支付。 5.2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供应链金融。 5.3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按照如下方式向卖方支付: 5.3.1合同金额的15%作为预付款 5.3.2 本合同标底无进度款 5.3.3 交货款设备 卖方按照交货顺序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每批合同设备含所有部件及备品备件运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卖方向买方提交该批合同设备的下列资料,买方审核无误后次月支付给卖方该批合同价格的45%作为交货款。每月20至次月19日为一个记账周期 1 合同设备完整的供货总清单发运总清单备品备件清单专用工器具清单第一批设备交货时提供。 2 卖方开具的已交货设备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卖方开具的金额为该批合同设备合同价格45%的收据。 4 交货箱件清单。 5 装箱清单包括明确所包含资料的名称份数。 6 设备制造完工报告包括质量文件。 7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8 商检合格证书如需。 9 随机资料图纸包括清单。 10 买方代表签发的发运许可通知单所有质量问题关闭后。 11 买方收货证明。 12 最后一批设备交货款支付时,卖方应出具本项目的发货完工证明和所有的技术资料提交证明。 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开票信息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卖方依据本合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买方要求,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3.4 验收款安装 每批合同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性能试验且获得项目业主签发的移交证书后,卖方向买方提交金额为该批合同价格3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据,买方审核无误后次月内支付该批合同价格的35%作为验收款。 5.3.5 质保金 本合同预留合同价格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结束且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虽有质量问题但已由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卖方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的收据,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卖方质量保证金。不违上述约定,卖方可通过其开户银行向买方提交合同设备合同价格5%的质量保证保函格式见附件6以替换质保金,买方应在收到卖方质量保证保函后30日内返还买方质量保证金。 5.4 买方依据本合同向卖方进行付款并不表示买方接受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供货及服务,也不解除卖方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5.5 如因项目业主原因导致买方延期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卖方同意给予买方30个工作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买方违约,宽限期内不计利息。 第六条技术条件与标准 6.1 卖方保证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关技术要求或标准进行合同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并提供相关服务,并以此作为试验和验收的依据。卖方对合同设备及技术服务的质量负责。 6.2买方有权参与合同设备的技术设计,卖方应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卖方有与买方为本项目而雇佣的其他供应商/承包商之间进行技术协调的义务。 6.3卖方合同设备的制造工艺试验项目验收标准质量计划等所依据的文件标准如与买方的设计标准有差异,应以买方的为准,确实不能以买方设计标准为准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取得买方同意前,卖方不得开展相关工作,否则,买方有权拒绝卖方交付的合同设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6.4卖方有义务要求买方对存在疑义的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书技术条件或标准等信息进行澄清,或及时反馈合同执行中发生/发现的问题,确保合同设备不存在到货差异。 6.5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技术规范书技术条件或标准的更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征得双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6.6 卖方使用约定的技术条件和标准以外的其它标准和约定制造合同设备时,应征得买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买方有权拒绝卖方交付的合同设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6.7 买方要求时,对于合同设备的外购设备材料,卖方应在保证满足本合同相关技术资料要求的前提下编制采购和验收技术条件,并经买方认可后执行。合同设备的外购设备材料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经买方确认的潜在供应商名单中选定最终供应商。否则,买方有权拒绝卖方交付的合同设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6.8合同设备必须保证满足与设计土建施工安装调试启动运行等各接口的要求。 6.9合同设备的计量单位均采用技术规范书中约定的计量单位/国际公制单位SI/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10工作语言文字为汉语和简体汉字,卖方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文文件译成汉语,并附上原文复印件。 第七条质量控制 7.1 质量保证大纲 7.1.1自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卖方应按照ISO9001:2015标准标准升版后按最新版本建立并持续改进质量体系。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和买方的质量保证大纲制定合同设备的项目质量保证大纲/质量计划,该大纲/计划含管理程序清单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买方审评认可后予以实施,卖方应保证其有效性。 7.1.2 收到卖方提交的质量保证大纲后的30日内,买方将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对质量保证大纲的任何修改也必须按照同样的程序提交给买方审核备案。买方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在卖方厂内查阅相关文件。 7.1.3卖方应将质量保证要求延伸到下一级主要分包商,必要时买方有权派代表参与卖方组织的对下一级主要分包商进行的质保监查和监督活动。卖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项活动的安排通知买方。买方有权派员参加由卖方组织的合同设备材料和零部件的质保见证活动包括监造源地验收等。 7.1.4 买方有权组织人员对卖方的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进行质保监查活动。经买方授权的质保人员同样有权进入卖方及其主要分包商的工作场所,对所有与质量相关的文件及设施进行监查监督,以验证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买方应在开展上述监查活动前30日通知卖方,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1.5卖方应建立并执行一系列适当的质保程序和文件,其中与接口相关的程序应经买方认可,以保证合同设备制造质量保证大纲的全面实施,并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7.1.6. 买方根据第 7.1.17.1.2 7.1.3及7.1.4 项进行的相关活动,不增加买方的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也不减少卖方的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 7.2质量控制计划 7.2.1卖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合同设备质量控制计划。 7.2.2 卖方提交的合同设备质量控制计划中应列有制造和验收时应进行的所有工艺程序工作细则试验与检查的流程图或工序表。这些文件中必须注明卖方和买方的书面见证点R点见证点W点和停工待检点H点。买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选点及审核批准意见反馈给卖方,卖方按照批准后的质量计划执行。上述文件的任何修改必须按照同样的程序提交给买方审核。 7.2.3买方有权在认为必要时,增加或改变买方的书面见证点R点见证点W点和停工待检点H点。 7.2.4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买方人员参加的停工待检点H点的见证和检查活动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及时到达但卖方未收到放弃通知的,卖方应主动和买方联系,并按照买方决定执行。经买方同意后,卖方可自行进行该控制点的相关活动,但应将有关报告提交买方卖方应在有买方参加的见证点W点的见证和检查活动开始之日3日前通知买方,若买方代表不能按时到达现场,卖方可自行进行该控制点的相关活动,并将有关报告提交买方。对买方的上述活动,卖方应提供进入相关的工作场所进行源地见证查阅有关资料的方便。 7.3不符合项管理 7.3.1 卖方必须按照买方认可的制造质量保证大纲制定并实施不符合项管理程序,以控制不满足要求的物项的误用或者误装,这些程序必须对不符合项的分类即时记录标识报告技术审查和最后处理验证和关闭以及与买方的接口等作出规定。 7.3.2卖方须向买方提交不符合项项目清单,买方收到后应将其审核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对该清单的任何修改也必须按照同样的程序提交给买方审核备案。必要时,买方有权增加或改变该清单中所列项目。对需要报买方的不符合项,卖方须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项报告提交买方审核。 7.3.3如不符合项不能修复到符合本合同要求,卖方必须将这种不符合项报告及建议的纠正措施提交给买方,同时停止受该不符合项牵连的合同设备制造活动,直到收到买方的最终决定。 7.3.4收到卖方不符合项报告及建议后,买方应及时反馈审核意见要求卖方提供附加的资料证据,同意或拒绝卖方建议。如买方不同意卖方的建议,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确定解决办法。 7.3.5对不符合项进行返修或返工处理时,卖方必须制定相应的返修方案,经买方审查同意后实施。不符合项经返修或返工处理后应进行重新检验,并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及要求决定使用或报废。 7.3.6不符合项的报告清单以及所有与处理该不符合项有关的记录返修方案检查和试验报告以及买方的最终决定都必须纳入制造完工报告。 7.4 卖方须建立并实施一个记录管理系统,用来对与质量有关记录的建立搜索存储维护及转移进行控制。卖方须按照买方要求,对质量保证记录进行分类管理和保存,该记录必须是易读的和可追溯的。 7.5为加强与卖方的联系,及时办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事宜,对合同设备制造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或不定期检查和掌握合同设备的制造进度,买方有权在适当时候委派驻厂代表。驻厂代表代表买方参与本合同范围内的质量监督活动,监督内容包括质检文件审查,合同设备制造和检查过程中的书面见证点R点见证点W点和停工待检点H点的见证,参加合格性鉴定和再鉴定等。 7.6买方有权参加卖方及其主要分包商的内外部监查活动,卖方必须将其监查计划提交买方,并负责及时更新。 7.7买方按照本合同所进行的一切质量控制活动既不代表合同设备的验收检查,也不减轻免除或转移卖方的质量保证责任和法律责任。 7.8卖方必须在其分供合同中载明必要的条款以保证其分包商供货商及参与本合同任何部分的分包及外购单位都能遵守本条款的相关约定,并使买方有权按照本条款对分包商供货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7.9卖方对图纸技术条件合格性鉴定大纲等适用文件及其它制造文件的完整性完善性和可用性以及合同设备质量负责。 第八条监造交货前检验与认证 8.1 监造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及/或项目业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8.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2技术协议的有关约定。 8.1.2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2技术协议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 8.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2技术协议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照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8.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合项,并按照本合同第7.3款等有关约定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8.1.5 不论买方监造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人员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不影响买方在卖方交货后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及/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8.2 交货前检验 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履行。 8.2.1 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及/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且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能对合同设备进行包装。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和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应满足项目业主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条件,卖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以最终完工报告或买方要求的其它形式提供给买方。 在合同设备交货之前,卖方应邀请买方进行发货前检验,项目业主有权派驻代表至卖方制造厂见证该设备的检查试验和包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和项目业主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合同设备检验合格后,卖方获得买方书面发运许可通知单并获得集港通知后如涉及国际物流运输或海运方可发货。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8.2.2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2技术协议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买方代表未按照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8.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合项,并按照本合同第7.3款等有关约定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8.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买方在卖方交货后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及/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8.3 认证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须进行合同设备强制性认证的,卖方应组织或配合开展认证工作,并向买方提供相关认证资料,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项目所在地对合同设备另有强制性认证要求的,卖方应确保合同设备满足项目所在地认证要求并自行承担费用。 第九条包装与标记 9.1 包装 9.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包装须符合本合同适用的有关标准及附件2技术协议所约定的设备包装防护与标识要求,并遵循适于运输便于安装和查找的原则进行分类装箱。卖方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确保合同设备能够满足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的要求。 合同设备出厂时,卖方须提供一套完整的适合所供设备所需要的包装维护措施,并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特点,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以防止合同设备在运输搬运和现场储存时发生损坏或恶化。在正常运输搬运和储存期间,因卖方不正确的包装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坏,由卖方自行承担责任。 9.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书装配图安装指示图使用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9.1.3 对于有特殊包装要求的设备,卖方及其分包商或供货商应确保其包装须符合买方包装要求。随机备品备件强制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应单独装箱,单独包装单独标识清单上单独备注,严禁与其他设备混装。 9.1.4 卖方在设备装箱前应提前3日通知买方到厂验收,如卖方未能及时通知,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厂内重新开箱检验且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9.1.5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9.2 标记 9.2.1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识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包装箱外壁须有明显的文字说明,如:设备名称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毛重净重体积长宽高用途及运输储存安全注意事项等,涉及国际物流运输的还须喷写唛头。 9.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9.2.3 卖方必须按照买方指定的装箱清单的格式编制,装箱时必须保证装箱清单与实物一致,避免出现箱单标识错误,或者已经整体装配的部件仍然单独在箱单中标识的现象。 第十条运输和交货 10.1 运输 10.1.1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负责合同设备运输,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10.1.2 在合同设备每批货物生产完毕前30日,卖方应以传真或其他有效的通讯方式向买方提交生产完毕通知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便买方进行发运前检查,通过发运前检查取得买方签发的发运许可通知单并获得集港通知后如涉及国际物流运输或海运方可发运。如卖方无买方签发的发运许可擅自发货,或因卖方原因未能及时通过发运前检查造成交货迟延,买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责任由卖方承担。 10.1.3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设备每批货物预计启运14日前,卖方应以传真或其他有效的通讯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运通知,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货场地机具。 10.1.4 卖方在根据第10.1.3项进行通知时,如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设备,则卖方应将超大及/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卖方应将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一并通知买方。 若为化工品,卖方发运前需提供MSDS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如需,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如需,化工研究院鉴定证书如需等。 10.1.5 在合同设备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前72小时内,卖方应将合同设备该批货物的合同号发运批次号运输方式交货日期箱件清单装箱清单等内容提交给买方。箱件清单及装箱清单一式两份,随合同设备发运至项目现场,并随附可编辑EXCEL版。 10.1.6 根据卖方提供的72小时发货预报,买方可选择派遣或不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装货地点检查合同设备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但所有的发货必须经买方代表确认并获得买方发放的发运许可且获得集港通知后如涉及国际物流运输或海运方可发运。 无论买方是否到卖方工厂进行监督,卖方均应加强装车管理,做到合理配载牢固绑扎,减少合同设备运输风险,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及发运许可不免除卖方的任何责任。 10.1.7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10.1.8 如在合同设备交货前的运输中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人及保险公司交涉,并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10.2 交货 10.2.1自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提供满足交货所需的设计制造采购及监造和检验工作的详细进度表。该进度表须满足买方要求,并于每月22日前或根据买方的指示进行更新后提交给买方。 10.2.2 卖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3交货批次及交货进度约定的交付时间批次及地点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否则,因此引起一切问题由卖方承担责任。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收货单位收货人等交货信息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3交货批次及交货进度,买方有权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交货信息进行变更,卖方应当执行。 10.2.3 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合同设备每批货物的交货日期以买方签发的交货地点收货证明所标明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21.2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依据。 10.2.4 若运抵交货地点的合同设备存在包装不符合要求唛头缺失如涉及国际物流运输或海运的情况,买方可视轻重程度酌情处理。如问题较轻,在交货地点具备整改能力范围内,可自行组织整改,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出现设备材料缺陷或缺件包装严重不符合要求唛头缺失严重现象,应立即通知卖方来交货地点整改。情况严重者,买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返厂整改。 10.2.5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交付合同设备时同步提供技术资料,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楚的正确的和可复制的。买方如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或损坏的部分。如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10.2.6 需卖方延期交货时,买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收到买方延期交货通知后,卖方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度如合同设备已生产完毕,卖方应视合同设备性能要求进行存储维护和保养,避免其丢失损坏,直至买方通知发货时为止。接到买方发货通知后,卖方应及时交货。 10.2.7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第十一条技术服务和联络 11.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认证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维护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卖方为完成本合同条款约定的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1.2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交开展技术服务的工作方案,该方案一式两份并随附一份Word电子可编辑版,经买方审核确认后执行。卖方技术服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派出技术服务人员的情况表,包括专业工作经历业绩资格等。 2 卖方为项目业主及/或买方人员提供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 3 所供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重要工序表。 买方认为有必要对该服务方案进行调整时,卖方应按照要求调整后重新提交。 11.3 卖方应对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负全部责任,对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11.4 卖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指派技术熟练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称职的技术服务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照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试运行和性能试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卖方指派的技术服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选派技术服务人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引起的责任由卖方承担。如卖方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未予答复,应参照本合同第21.3.3项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5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现场服务时,卖方应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安排技术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如涉及国际项目技术服务,卖方应于收到买方通知后5日内,按照买方要求提供技术服务人员签证办理所需的资料,签证办理完毕后,卖方根据买方通知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服务。 卖方所有派往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交通费现场食宿费用人员工资差旅补贴保险签证等费用由卖方自理,买方为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在现场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条件。卖方的分包商如需赴现场参加技术服务,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所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11.6 卖方所有派往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在实行技术服务前必须接受过相关安全培训,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项目业主和买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当地宗教法律等规定,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接受买方现场监督管理,并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未经买方许可,卖方不得在施工现场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设备卖方如需对合同设备进行调试,应在现场买方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卖方技术服务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的,买方有权更换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技术服务人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引起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11.7 卖方应在卖方制造工厂内及项目现场对项目业主及/或买方的技术人员提供设备调试运行检验和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培训,作为培训工作的一部分,卖方应提供适当的手册和其它培训资料,培训费用项目业主及/或买方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1.8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疏忽错误或者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指派技术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服务,卖方按照本合同第23.3.3项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未提供技术服务或技术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数量的,未执行技术服务费含培训须在质保金结算时予以扣除。 11.9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时间的计算以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到达和离开项目施工现场为起终点。因合同设备质量等卖方原因引起的额外服务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卖方派往现场的工代用于处理设备质量问题的时间不计入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该服务时间不包含在现场技术服务人日数量中。因买方原因导致的现场技术服务时间增加,增加的服务费用按照本合同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技术服务费单价进行计算。 11.10 如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买方或卖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买卖双方应同意参会协商,双方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会议纪要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11 卖方如对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等技术服务方案进行调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基于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对卖方技术服务方案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并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11.12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服务方案技术资料等分发给与合同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有关的工程相关方。 11.13 卖方授予买方包括买方的关联机构等所必要的权利或许可,使其能够使用和销售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或服务,以及执行本合同项下授予的权利。 11.14 无论本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为配合买方履行与项目业主的主合同,卖方须按照买方要求的格式和时间提供与其有关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2.1 开箱检验 12.1.1 合同设备运抵项目现场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对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进行检验。开箱检验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12.1.2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在项目现场进行,接到买方通知后3日内,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12.1.3 在开箱检验中,买卖双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12.1.4 如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不到场参加开箱检验,应按照附件7授权委托开箱信函格式出具委托开箱检验证明,此证明应全权委托买方进行开箱检验并承诺对买方开箱结果予以认同。开箱检验时,买方应对开箱过程进行摄像拍照取证,并搜集相关资料以备查验核对,如出现缺损件,买卖双方比对开箱资料无误后,卖方应无偿补供。 12.1.5 如卖方未能按照买方通知日期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且未出具委托开箱证明或出具的委托开箱证明未声明认可开箱结果,视为卖方已全权委托买方自行开箱检验并认可开箱结果。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和记录对买卖双方均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出现缺损件,卖方应无偿补供。卖方开箱检验代表在开箱检验记录中所确认的应由卖方承担费用无偿补供的设备或部件对卖方具有约束效力,如卖方不予认可,买方有权暂停支付任意合同价款或在质保金内扣减相应费用。 12.1.6 开箱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存在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后,一式两份,买方卖方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及索赔的依据。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于30日内完成对缺陷部分的修理更换或补发工作,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延期运费及保险费等均应由卖方负担。如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发现合同设备因买方原因出现损坏或短缺,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2.1.7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3日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卖方提出异议的,卖方应自接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委派代表在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12.1.8 如买卖双方在共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共同委托权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卖方买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12.1.9 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买方与项目业主进度要求为原则。否则,买方可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追究卖方工期延误责任。 12.1.10 买方的各项检验,尽管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照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得被视为卖方在本合同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期及质保期服务及附件2技术协议中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2.2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2.2.1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质量文件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进行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12.2.2 卖方应为合同设备整个安装调试试运等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及时解决安装调试及试运等过程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保证合同设备尽快投入运行。如由于卖方的原因影响了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按照卖方迟延交货处理。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以及质保期过程中发生的设备缺陷潜在缺陷和连续缺陷,卖方负责修理或调换,直至符合合同要求。 12.2.3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已列入未完项目清单的工作或设备有微小缺陷,卖方应在买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或完工,不得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调试和试运行,但任何未完工作或消缺工作均应在工程项目移交前完成。 12.2.4 买卖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等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卖方应对安装和调试有重要影响的工序重要工序进行列表,重要工序须由买卖双方对安装调试试运行情况进行书面确认。 12.2.5 试运行性能试验与初步验收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按照项目业主及/或买方要求及本合同有关约定和附件2技术协议进行试运行和性能试验,以验证合同设备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性能保证指标,试运行性能试验应在买方与项目业主的主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 1 试运行期间,合同设备满负荷稳定连续无故障运行的时间应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卖方进行合同设备试运行的机会以两次为限,如第一次试运行未获通过,卖方应在项目业主及/或买方同意的期限内自行承担费用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再次进行试运行,因合同设备再次试运行给买方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如因卖方原因,合同设备两次试运行均未获得通过,则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由卖方用合格的设备替换,具体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合同设备通过试运行后,项目业主及/或买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组织开展性能试验。买方应提前14日通知卖方其准备进行性能试验的时间,卖方应及时派代表参加,提供合同设备性能试验所需的技术服务人员和配合人员。如卖方不派代表或其代表未按照买方通知的时间及时参加性能试验,项目业主及/或买方可按照计划单独进行性能试验,试验结果视为已经卖方认可。性能试验时所用的控制调节和操作应当与正常运行期间所用的控制调节和操作一致。 3 性能试验完毕,如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有关约定及附件2技术协议所要求的各项性能保证值和技术性能的要求,买方应在性能试验结束后20日内签署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或类似文件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4 如合同设备有一项或数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相关约定及附件2技术协议所要求的性能保证值或技术性能,则买卖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合同设备因买方原因未能通过性能试验,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再次进行性能试验,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如因卖方原因未能通过性能试验,则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21.1款的有关约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卖方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保证值达到合同要求的义务。 5 合同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和买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仅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止至性能试验时可以按照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和连续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如设备投用后发现这类潜在缺陷和连续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2.2.6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卖方原因需要对合同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时,卖方应在买方指定日期内及时纠正,否则,买方有权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要求买方协助时,买方应予配合,但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三条安全健康环保和应急响应 13.1卖方在合同设备的原材料采购产品制造试验/检验储存包装运输等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13.2卖方应对其提供的合同设备与服务所涉及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负责,并保证其派遣和雇佣的人员具有与其工作环境与岗位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环境责任意识及技能。 13.3 卖方需要遵守国家地方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及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买方对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买方对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方面的审查管理。卖方有义务答复买方对提供物项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方面的质询,并提供相应的独立证明材料。 13.4如卖方在执行合同期间无论与合同相关与否发生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事件/事故,卖方除按照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外,还应及时向买方通报。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期与质保期服务 14.1 质量保证期 14.1.1 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设备通过试运行考核且买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24个月,如买方与项目业主的主合同对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有不同约定或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则买卖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设备质量保证期的期限。 14.1.2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制造缺陷而引起的合同设备的任何故障负责。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存在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办理退货并自行承担费用,并赔偿买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试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如卖方未按照买方要求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更换或办理退货,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修理或更换后的合同设备及/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如上述修理或更换造成工程项目质量保证期整体延后的,则修理或更换后的合同设备及/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须与延后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期保持一致。 14.1.3 如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或项目业主向买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且卖方已完成买方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则买方可依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14.1.4 在项目业主同意承担买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的前提下,如买方与项目业主的主合同要求买方将本合同权利与义务转让给项目业主的,则买方有权将本项下买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给项目业主及其继承者受让人,卖方不得拒绝。 14.2 质保期服务 14.2.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服务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服务,则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14.2.2如卖方技术服务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为卖方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14.2.3如任何技术服务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可更换其技术服务人员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4.2.4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4.3 连续缺陷 14.3.1 在合同设备连续缺陷通知期期限届满前,如卖方已经意识到或已被买方通知产生了连续缺陷,则卖方应在意识到或接到买方通知后20日内,提交初步报告以确定是否存在连续缺陷。如初步报告表明合同设备存在连续缺陷,则卖方应在提交初步报告后不迟于30日内向买方提供进一步的报告,明确产生连续缺陷的根本原因,提出适当的补救措施,避免合同设备在后续运行中出现因上述原因导致的连续缺陷。 14.3.2 如合同设备存在连续缺陷,则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修补任何连续缺陷包括未覆盖的和复原的,并补偿买方因此类缺陷遭受的损失。卖方修补连续缺陷的义务还应包括更换所有或任何受连续缺陷影响或合理预期会受影响的所有类似合同设备及组件,无论该合同设备及组件是否显示出连续缺陷。 第十五条履约保证与担保 15.1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与担保,提交的时间及金额见本合同专用条款,提交履约保证与担保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履约保证与担保应为买方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格式见附件5履约保函格式卖方无法提供履约保函的,经买方同意,卖方也可提交现金银行汇票支票等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与担保。卖方未按时提交履约保证与担保的,应按照本合同第22.3.2项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买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15.2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与担保应自卖方提交买方之日起至合同设备全部投运并通过性能试验之日前保持有效,买方应于履约保证与担保有效期届满且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之日起15日内无息退还给卖方。卖方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与担保的,如履约保函的实际担保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与担保有效期,卖方应于保函有效期届满前30日重新提供履约保函保函的担保期限应经买方事先认可,否则,应按照本合同第21.3.4项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买方有权索兑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与担保。经买方同意,卖方以银行汇票或支票等履约保证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与担保的,如履约保证金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与担保的有效期,买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期限届满前兑现全部款项,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与担保。 15.3 履约保函与履约保证金是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与担保,卖方未向买方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前,买方无任何义务向卖方支付任何款项,卖方也无任何权利从买方接受任何付款。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根据卖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索兑相应的履约保函与保证金。 第十六条保险 16.1 合同设备的保险 16.1.1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根据合同设备的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卖方应以卖方为被保险人投保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且免赔额设置须满足项目业主及/或买方要求,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仓库卸车后为止。 16.1.2 卖方应于合同设备每一批货物交货前10日内,将合同设备运输保险合同的副本或保险单提供给买方。如因卖方原因未能提供以上保险合同副本,或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投保,因运输发生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16.2 卖方人员人身保险和财产损失的保险 16.2.1 卖方应为履行本合同期间可能发生的人和物资财产第16.1款被投保的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可能发生的卖方人员的人身意外办理保险。 16.2.2 卖方应为其所有派往项目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相关保险,保险内容应包括:意外事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等,所有保险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第十七条保证 17.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7.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7.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7.4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30年,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 17.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7.6 卖方保证其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7.7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 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 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7.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第十八条分包与外购 18.1合同设备分包与外购的一般约定 在满足本合同有关约定及附件2技术协议的有关要求下,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可将其部分设备材料进行分包及/或外购,但卖方不得将其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进行转让卖方应对所有分包设备及/或外购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卖方应对其雇员和工人以及分包商供货商的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等负责。 18.1.1 经买方同意的分包及/或外购件,卖方应按照附件8分包与外购设备情况一览表提供主要外购件设备清单和分包商信息,并按照本工程项目要求对合同设备的设计分包和外购件进行有效控制,以保证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18.1.2 对分包及/或外购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计划采购的第三方厂家的评审资料。分包与外购合同签订后3日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不带价格的合同扫描件,并于7日内向买方提供分包与外购厂家合同执行团队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8.1.3 卖方对其分包与外购设备的质量负全责,在技术要求质量保证交货进度资料提交以及监造检验等方面须符合买卖双方合同要求并与买方跟项目业主的主合同保持一致。 18.1.4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外购厂家产品质量性能认证等不符合合同要求,需变更附表8分包与外购设备情况一览表的厂家,卖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并按照买方确认的意见执行,买方的同意不免除卖方合同履约责任。 18.1.5 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的外购件品牌或厂家,产品性能质量必须满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对于国际/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的产品,卖方有告知买方和拒绝使用的义务,否则,卖方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免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18.1.6 分包与外购设备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铭牌及装箱运输保管质量保证期等,应与买卖双方合同要求保持一致,且应符合买方与项目业主的主合同约定。 18.1.7 如卖方在分包及/或外购件中采用了贴牌或冒牌产品,卖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且3年内不得参与买方采购项目采购与招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1.8 无论是否分包及/或外购,卖方应对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和服务负责,卖方与其分包商的接口属于卖方内部接口,卖方应自行协调并满足本合同约定。 18.1.9 买方有权对卖方分包和外购单位进行工厂验证和发运前检查,如买方需要到生产工厂进行检验,卖方应全力协调配合,并为买方工作人员在检查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条件。 18.2对生产制造类企业的特殊要求 18.2.1对于配套的外购设备和分包设备等外购件,均应采用有良好业绩质量上乘的国内外厂家提供,分包和外购单位的选择必须是卖方的合格供货商,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供买方审查同意。 18.2.2卖方本企业不生产,必须分包及/或外购的设备零部件等,卖方应按照合同签订的分包和外购设备的明细表进行采购,如卖方提供了非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与外购厂家的产品,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18.2.3买方保留对卖方分包单位进行生产资质审查和要求卖方更换不合格分包单位的权力。 18.3对单一产品代理商类企业的特殊要求 18.3.1卖方必须保证合同设备从生产厂家或其在国内的办事处直接采购,严禁出现再次分包采购的情况。 18.3.2卖方必须得到合同设备生产商的授权并获得全部售后服务。 18.3.3卖方应按照合同签订的分包和外购设备的明细表进行采购,如卖方提供了非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与外购厂家的产品,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18.3.4买方保留对卖方分包单位产品生产商进行资质审查和要求卖方更换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合同设备的权力。 18.4对多产品成套商类企业的特殊要求 18.4.1买方必须保证单项设备从生产厂家国内产品或其在国内的办事处总代理商进口产品直接采购,严禁出现再次分包采购的情况。 18.4.2对于配套的外购设备和分包设备等外购件,均采用有良好业绩质量上乘的国内外厂家提供,分包和外购单位的选择必须经过买方的审查和书面认可。 18.4.3卖方本企业不生产,必须分包及/或外购的设备零部件等,卖方应按照合同签订的分包和外购设备的明细表进行采购,如卖方提供了非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与外购厂家的产品,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18.4.4买方保留对卖方分包单位进行生产资质审查和要求卖方更换不合格分包单位的权力。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 19.1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在合同设备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9.2 如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买方提供文件资料模型样品及/或设计,卖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提供后,卖方可在执行本合同的必要范围和限度内使用,且仅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买方提供给卖方的所有文件资料模型样品及/或设计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买方所有,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卖方应将上述项目全部归还给买方。 19.3 如合同设备是根据买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模型样品及/或设计进行制造的,则合同设备所包含的与上述文件资料模型样品及/或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及后续改进和发展归买方所有。 19.4 卖方保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任何其它权利,保证所交付的合同设备及相关文件资料无知识产权纠纷,保证买方在使用该合同设备及文件资料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索赔。如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或者文件资料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第21.3.12项的有关约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9.5 如买方因卖方提交的合同设备或文件资料而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卖方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协助下,自行承担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未作表示,买方可自行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并索兑卖方提交的履约函或履约保证金并暂停支付所有应支付的合同价款,直到侵权指控被撤销且买方确认无潜在纠纷之日为止,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有均应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条保密 20.1买卖双方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数量清单配置买方客户清单客户关系各类技术资料技术规范文件内容系统结构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上述资料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20.2买卖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含合同提前解除5年后终止。 20.3 卖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第 21.3.13项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21.1性能保证违约责任 因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完成性能试验后不能达到本合同有关约定及附件2技术协议所要求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买方有权视卖方违约的性质和程度,按照下列方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1.1.1 如合同设备的性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性能标准,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货。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当返还买方已经支付给卖方的所有款项,并且承担致使买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责任。 21.1.2 如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高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性能标准,但低于性能保证值,卖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性能保证违约责任,但卖方因此承担的性能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5%。卖方支付违约金后,仍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性能指标。 21.2迟延交货违约责任 卖方未按时履行交货义务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具体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在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照一周计算,但卖方迟延交货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5%。卖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不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 21.3 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21.3.1 卖方未按时交付技术资料中的技术文件与图纸,每迟交一周,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 21.3.2 卖方未按时交付技术资料中的质量文件及合同设备发运所需单证资料,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因卖方上述资料提交不及时造成买方从项目业主获得付款的迟延,买方有权顺延对卖方的付款。 21.3.3 如因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一周不满一周按照一周计算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的1%作为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5%。因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需补偿买方。 21.3.4 在合同设备监造检验试验与认证中,因卖方原因造成检验时间不准确漏检或拒绝检查以及认证不合格等引起的工程项目损失和重复检查或检验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按时提交月度检验计划质量检查通知单不符合项整改完成报告单等质量文件资料,否则,将按照本合同第21.3.2项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3.5 卖方合同设备包装防护及标识不符合本合同有关要求,经检验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卖方须为每一处不合格项支付2000元2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合同设备发运后因包装原因导致合同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21.3.6 卖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分包与外购的有关约定进行违法分包及/或转包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违法分包及/或转包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1.3.7 卖方应于每月22日前将合同设备月度进度报告生产进度计划和下月度质量检验计划提交给买方,卖方迟延交付应按照2000元/天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1.3.8 卖方提供的装箱清单格式须与买方提供的格式一致,并与包装箱内的装箱单一致,且装箱单应与包装箱内的实物一一对应。每发现一次不符合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由此造成的缺件卖方须无偿补供。卖方未在包装箱内随附装箱清单的,每发现一次,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21.3.9 卖方应确保合同执行团队的稳定及连续,如需要变更需提前通知买方卖方未通知买方而擅自变更的,每发生一次,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 21.3.10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过买方书面同意,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包括规格型号品牌产地等的供货范围及型号如与附件2技术协议约定的不一致,每发现一处,卖方支付对应合同设备部件价款的50%作为违约金。 21.3.11 卖方在发运时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现场的安装需要,保证发运合同设备的完整性,如因卖方发运不合理影响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每发现一次,卖方须向买方支付2000元20000元违约金,具体由买方视上述违约行为对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的影响程度自行决定。 21.3.12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及/或技术资料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卖方除按照第十九条知识产权补偿买方遭受损失外,还需按照合同价格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1.3.13 卖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保密有关义务的,除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外,还需按照合同价格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1.4 卖方对于本合同承担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0%。卖方支付违约金后,不解除其按照本合同继续履行的相应义务。 21.5 卖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违约金赔偿金等,由买方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卖方另行支付。 21.6 卖方对买方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但对于因卖方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及知识产权侵权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21.7 买方付款违约责任 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且超过卖方给予买方的宽限期后,买方应以迟延支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作为买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中止和解除 22.1 合同的变更 买方有权通过向卖方下达书面变更指令的方式对合同设备的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等作出变更,卖方收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应按照买方的变更要求履行。如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及/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则卖方应自收到买方变更通知后7日内提出调整意见,逾期则被视为卖方完全接受买方的变更要求并自愿放弃任何调整的权利与要求。 买卖双方对合同价格及/或交货时间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形成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22.2 合同的中止 22.2.1 如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予以纠正,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如认为7日内来不及纠正,至少应在此期限内向买方提出纠正计划。 如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计划,则买方保留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对于此种合同解除,买方有权暂停支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卖方的任意合同价款,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卖方承担。如卖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他条款有明确约定,则按照有关条款处理。 22.2.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计划调整买方与项目业主的主合同变更或中止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则买方或卖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22.3 合同的解除 22.3.1 买方可基于自身便利包括项目业主与买方解除主合同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卖方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工作,并于7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设备制造和采购状态。因买方基于自身便利解除合同而给卖方造成损失的,买方应对卖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22.3.2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以下任何一项违约行为,且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5日内未予纠正的,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1 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买方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设备。 2 卖方交付的合同设备未通过试运行或合同设备在性能试验中未能达到一项或多项最低性能标准且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解决。 3 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额度及格式提交预付款保函及/或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到期后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延期。 4 卖方未经买方同意转让全部合同权利义务,或进行违法分包及/或转包。 5 卖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买方催告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6 卖方违反附件9廉政协议有关约定,在本合同竞争和实施过程中存在腐败及/或欺诈行为。 买方根据本合同第22.3.2项的有关约定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除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和补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外,买方还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向第三方采购卖方未交付的合同设备如有或已交付但被退回的合同设备。买方向第三方购买本应由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且未解除部分的合同义务应由卖方继续履行。 22.3.4 如卖方破产或濒临破产,或无力清偿重大到期债务,或买方有充分理由认为其经营陷入困境,没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解除本合同而不给予卖方任何补偿。在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的前提下,买方有权将剩余合同设备的供货以卖方的费用和风险转交别的机构执行或向卖方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23.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他情形。如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买方与项目业主的主合同对不可抗力另有定义,则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或买方与项目业主的主合同。 23.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最长不超过48小时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给对方确认同时,受阻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并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受阻方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23.3 如因不可抗力而阻止本合同的履行累计超过180日或持续超过120日,任何一方可以在提前7日通知对方后解除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则卖方应获得已交付设备或已提供服务范围内所应获得的合同金额,但任何已交付合同设备的须无瑕疵且所有权已转让给买方。 第二十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4.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照下列第种方法解决。 1 将争议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依法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如双方选择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其裁决所赋予的相应义务。 24.3 在进行诉讼或仲裁审理期间,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与份数 25.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25.2 本合同明确约定质量保证期届满后或本合同解除后继续有效的合同条款,在质量保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后继续有效。 25.3 本合同一式5份,买方执4份,卖方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其他补充约定 补充条款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第一条一般约定 1.1.2.4 项目业主:东方航天港山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1.3.1 工程项目:海阳丁字湾双碳智谷先行区运营服务中心项目。 1.1.3.2 项目现场施工现场:海阳市辛安镇床子头村南1公里。 1.1.4.1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1.1.4.4 本合同潜在缺陷责任期为:。 1.1.4.6 本合同连续缺陷通知期为:。 1.4.1 工程项目及合同设备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清单如下: 。 1.5.2 买方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买方的送达地址: 。 买方现场代表如有: 。 卖方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卖方的送达地址: 。 卖方现场代表如有: 。 第三条供货范围 3.5 卖方提供的图纸说明书质量文件单证资料等所有文件资料均需按照中文编写。 第四条合同价格 4.1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含税合同总价为元大写金额:。其中,不含税合同价格为元,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为元。不含税合同价格固定不变,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与付款比例 5.2买方付款方式为电汇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 卖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联系电话: 。 5.3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和卖方履约情况,买方按照如下比例向卖方进行支付: 5.3.1 无预付款 5.3.2 无进度款 5.3.3 交货款 交货款比例为合同价格95%合同设备分批交付的,则交货款比例为该批合同设备价格的95%。 卖方应当按照下列信息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方名称: 山东省电建铁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687MABM8WNL6E。 开票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海翔中路120号。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 银行账号: 15384201040041717。 联系电话: 15666777099。 5.3.4 验收款 合同设备分批投入运行并通过性能试验的,验收款比例为该批合同设备价格95%。 5.3.5 质保金 质保金比例为合同价格5%。 5.5 卖方同意给予买方30个工作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 第七条质量控制 7.1 质量保证大纲 7.1.1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大纲/质量计划一式份。 7.2质量控制计划 7.2.1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设备的质量控制计划一式3份。 7.2.2 买方应在收到卖方提交的质量控制计划后3日内将选点及审核批准意见反馈给卖方。 7.2.4 卖方应提前3日将买方人员参加的停工待检点H点的见证和检查活动通知买方。 7.3.2 对需要报买方的不符合项,卖方须于3日内将不符合项报告提交买方审核。 第九条包装与标记 9.2 标记 9.2.2 本合同所指超大超重件设备是指50吨及以上的合同设备。 第十条运输和交付 10.2 交货 10.2.2 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收货单位/部门收货人等信息如下: 1 交货地点: 海阳市辛安镇床子头村南1公里。 2 交货时间: 。 如合同设备分批次交货,具体交货批次与时间应符合本合同附件3交货批次及交货进度的有关要求。 3 收货单位/部门:海阳丁字湾双碳智谷先行区运营服务中心项目。 4 收货人: 乔伟。 第十二条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2.1 开箱检验 12.1.1 合同设备运抵项目现场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开箱检验时间为双方协商。 12.2.5 试运行性能试验与初步验收 1 试运行期间,合同设备应满负荷稳定连续无故障运行724小时。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期与质保期服务 14.1 质量保证期 14.1.1 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 第十五条履约保证与担保 15.1 无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21.1性能保证违约责任 21.1.2 如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高于合同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但低于性能保证值,卖方应按照如下标准向买方支付性能保证违约金。卖方支付违约金后,仍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性能指标。 序号 合同设备性能指标 最低性能标准 性能保证值 违约金支付标准 备注 1 元/ 2 元/ 3 元/ 21.2 迟延交货违约责任 卖方未按时履行交货义务的,卖方应按照如下标准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 1从迟交的第一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0.5%。 2 从迟交的第二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1%。 因卖方原因迟延交货超过15日,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1.3 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21.3.1 卖方未按时交付技术资料中的技术文件与图纸,每迟交一周,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 21.3.2 卖方未按时交付技术资料中的质量文件及合同设备发运所需单证资料的,卖方应按照如下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 从迟交的第一周,每迟交一周支付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 2 从迟交的第二周,每迟交一周支付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 3 从迟交第三周起,每迟交一周支付合同价格1.5%的违约金。 因卖方上述资料提交不及时造成买方从项目业主获得付款的迟延,买方有权顺延对卖方的付款。 21.6 卖方对买方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100%通常为合同价格100%,但对于因卖方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及知识产权侵权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卖方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4.1 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照第种方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与份数 25.3 本合同一式5份,买方执4份,卖方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其他补充约定 不违本合同其他条款,买卖双方同意增加补充如下约定。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1 报价汇总表 单位: 序号 内容 价格 备注 1 设备费 2 安装费 3 运杂及保险费 4 备品备件 5 专用工器具 6 技术服务费 7 其它 总计: 税率: 2 分项报价表 2.1设备分项报价表 单位: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生产厂家 备注 1 1.1 1.2 1.3 2 2.1 2.2 2.3 3 3.1 3.2 3.3 合计 2.2运输及保险费分项报价表 单位: 序号 名称 重量 公里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运杂费 2 保险费 3 其它 合计 2.3备品备件分项报价表 单位: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产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3 合计 2.4专用工器具分项报价表 单位: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产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3 合计 2.5技术服务费分项报价表 单位: 序号 名称 地点 计量单位 数量 人日数 单价 元/人日 总价 备注 1 现场技术服务费 1.1 1.2 2 工厂技术服务费 2.1 2.2 3 设计联络会 3.1 3.2 4 培训费 4.1 4.2 5 其他 合计 附件2 技术协议 单独成册 附件3 交货批次及交货进度 序号 名称 主要参数 数量 制造商 产地 交货日期 交货地点 备注 1 2 3 附件4 预付款保函格式 预付款保函见索即付 编 号: 查询编码: 致受益人: 鉴于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或协议名称,并按照该合同或协议约定预收你方预付款币种金额大写。我方愿就被保证人按照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2.,但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书面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原件。 二索赔通知。该索赔通知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列明索赔金额币种金额大写。 2.声明被保证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未向你方退还预付款。 3.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三其他单据无。 四上述单据的语言应为中文或其他语言。 五上述单据的交单形式应为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 1.如采用纸质形式交单,上述单据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2.如采用电子形式交单,上述单据必须按照以下交单格式通过以下系统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电子地址: 交单格式: 交单系统: 电子地址:。 六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方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即每个营业日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到达。 四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预付款返还情况相应递减。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六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受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济南,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方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本保函失效后,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八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其他条款:无。 十本保函自我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附件5 履约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见索即付 编 号: 查询编码: 致受益人: 鉴于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或协议名称,我方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2.,但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书面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原件。 二索赔通知。该索赔通知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列明索赔金额币种金额大写。 2.说明被保证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合同项下义务。 3.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三其他单据无。 四上述单据的语言应为中文或其他语言。 五上述单据的交单形式应为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 1.如采用纸质形式交单,上述单据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2.如采用电子形式交单,上述单据必须按照以下交单格式通过以下系统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电子地址: 交单格式: 交单系统: 电子地址:。 六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方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即每个营业日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到达。 四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五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受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济南,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方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本保函失效后,受益人应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七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其他条款:无。 九本保函自我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附件6 质量保证保函格式 质量保证保函见索即付 编 号: 查询编码: 致受益人: 鉴于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或协议名称,我方愿就上述合同或协议项下合同设备的质量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2.,但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书面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原件。 二索赔通知。该索赔通知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列明索赔金额币种金额大写。 2.说明被保证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合同项下义务。 3.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三其他单据无。 四上述单据的语言应为中文或其他语言。 五上述单据的交单形式应为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 1.如采用纸质形式交单,上述单据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2.如采用电子形式交单,上述单据必须按照以下交单格式通过以下系统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电子地址: 交单格式: 交单系统: 电子地址:。 六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方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即每个营业日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到达。 四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五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受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济南,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方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本保函失效后,受益人应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七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其他条款:无。 九本保函自我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附件7 授权委托开箱信函 致: 我公司与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号:,现我公司已完成批供货。 我公司已收到贵方要求现场开箱检验的通知,由于无法派出开箱检验人员,现我公司全权委托贵方处理现场开箱检验工作,委托开箱范围为: 其它剩余箱件不在此委托范围内。 我公司认可开箱检验过程及结果,并承担一切责任。请贵公司保留好开箱检验记录,如发现任何问题,请于开箱完毕后一周内向我公司反馈。 委托人公章 年月日 附件8 分包与外购设备情况一览表 序号 设备/部组件 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产地 厂家名称 交货地点 是否提供分包与外购合同 备注 1 2 3 附件9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为明确和强化合同双方的廉政责任,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企业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买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买方廉政职责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所属员工的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规范行为,增强廉洁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2.不准利用物资采购预结算签证付款等工作关系,向卖方索取和收受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名义的好处费感谢费等。 3.不准在卖方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卖方为个人装修住房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资助。 4.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卖方的人员提出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事项或要求不准向卖方介绍或要求其亲属参与卖方工程项目施工物资供应及机械租赁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不准参与卖方的内部集资或购买卖方的债券等。 5.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刁难卖方,或以任何名义借口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卖方有关人员的宴请和各类高消费娱乐等活动。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和变相赌博活动。 6.对卖方的工作人员在业务往来中发生的不廉洁行为应予以抵制,并对其提出警告或向纪检部门反映。 二卖方廉政职责 1.严格遵守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买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廉洁从业教育和监督检查,协助买方搞好廉政建设。 2.不准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向买方的人员行贿以及赠送或变相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3.不准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邀请买方的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各类高消费娱乐等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邀请买方的人员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4.不准为买方的员工配偶及子女安排工作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资助不准以任何理由为买方的员工报销应由其本人支付的各类费用。 5.对买方的有关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卖方谋取私利,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刁难,以及在业务往来中有不廉洁行为,应予以抵制并向买方的纪检部门举报,并积极配合买方进行廉政调查。 三违约责任 1.买方的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中有关规定的,买方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由买方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卖方的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中有关规定的,造成买方的人员违法违纪,给买方的经济声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买方有权视其情节给予终止合同取消卖方合格供应商资格,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买方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四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卖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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