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9-05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探索建立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和消费者评价机制,压实各参建主体责任,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持续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提升,降低质量问题投诉率,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青岛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活动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5日

  青岛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住宅工程品质提升,有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办法》(鲁建质安字〔2021〕1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青建规字〔2022〕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压实新建住宅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建筑质量的满意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具备条件的新建住宅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活动包括施工阶段业主开放及交付前业主开放(以下统称为业主开放)。

  施工阶段业主开放指住宅工程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后(含分段主体结构验收),装饰装修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倡导建设单位牵头、施工及监理单位参与,组织业主按照既定程序、方式和内容开展的开放活动。

  交付前业主开放指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牵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物业单位参与,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完成后,交付使用前,组织业主按照既定程序、方式和内容开展的开放活动。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业主开放活动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及问题整改,对各阶段业主开放活动的开展、问题整改及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负首要责任。

  第五条 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开放活动的指导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开放活动组织形式及程序

  第六条 业主开放活动开展前,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编制项目业主开放活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业主开放活动的时间、地点、开放批次、参与单位、陪同人员、应急预案、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依据业主数量、开放进度制定业主开放活动计划。

  业主开放活动开展7日前将业主开放权益告知全部业主,同时将实施方案报送属地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开放现场宜统筹设置业主接待区、应急处置区、饮水区及公共卫生区,方便业主参与活动。

  第七条 业主开放活动开展前,建设单位应牵头完成如下工作:

  施工阶段业主开放活动开展前,建设单位应牵头施工、监理单位完成主体结构(含二次结构)实体质量展示样板、主要施工工序分层展示样板、交付样板等内容的制作,并已通过样板验收。展示内容宜设置在一个单体工程的连续低楼层,开放展示户型不宜少于2个。建设单位同时应牵头施工、监理单位完成业主开放活动路线范围、业主开放展示区域内所有安全设施的设置、安全措施的落实,并逐项验收合格。

  交付前业主开放活动开展前,建设单位应完成质量问题维修投诉受理体系的建立,制作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报修“名片”于电梯轿厢等显著部位张贴公示;同时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业指导书》文件要求,组织组织施工及监理单位完成分户验收工作,生成“一户一档”电子档案二维码并逐户打印张贴。

  第八条 业主开放活动具体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按照既定方案组织业主到场,并在现场查验前向业主提供《交付前业主开放活动告知书》(附件1)及其他所需资料。

  (二)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人员陪同业主对业主房屋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单位人员进行分工,形成查验组,查验组应包括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配备的土建、水电及暖通等专业人员,并提供必备检查工具,及时解答业主相关专业问题,同时加强现场安全巡查,保障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建设单位按照实地查验情况填写《业主开放情况记录表》(附件2,以下简称《记录表》)。对于业主提出的缺乏客观事实依据或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意见、建议或反映的问题,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等进行解释。现场查验结束后,业主和建设、施工及监理企业等陪同查验人员应共同在《记录表》中签字确认。对于业主查验过程中确认的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向业主承诺整改时限,并填写在《记录表》中。

  (四)鉴于施工阶段现场复杂性,为保障参与业主安全,施工阶段业主开放活动期间,业主活动路线范围、开放展示区域内应停止所有施工作业。在业主到达现场后,建设单位应排专人对业主进行安全提示及告知,引导业主按照既定的活动路线进行参观及查验,活动路线两侧应设置封闭围挡或临时护栏。

  第九条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新建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活动工作,建设单位可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不同区市、不同时段的防疫要求,通过线上或现场开展的方式组织业主开放活动。

  第三章 质量问题处理

  第十条 业主开放活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逐户整理业主开放过程中记录的房屋质量问题,形成电子版台账。其中交付前业主开放活动发现的问题应逐项纳入《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活动质量问题维修销项表》(附件3,以下简称《销项表》)。《销项表》应张贴于户内明显位置,建设单位维修责任人应督促各责任单位逐条对照进行销项处理。

  第十一条 倡导建设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主动向业主反馈维修情况以增进与业主的互信。

  对于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业主说明,另行约定整改时限。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电话告知业主。

  第四章 业主开放实施成果应用

  第十二条 业主开放活动结束后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房屋销售及业主的通知、到访及反映问题情况填写《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情况统计表》(附件4)汇总至属地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业主开放活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回访。对于业主开放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同时按《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分处理。

  第十三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业主质量投诉的,要倒查业主开放记录及问题整改记录。对于业主开放记录的施工质量问题整改维修不到位而产生信访投诉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按《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分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组织得力、人员充实、问题较少、整改及时,业主开放取得良好效果,业主和社会满意度较高的,按《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考核加分奖励。

  第十五条 住宅工程实施的业主开放活动,不免除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保修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业主开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于业主开放活动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及信访投诉隐患的项目,应及时跟进督促建设单位解决相关问题。

  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7月上旬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管中心报送半年及全年统计分析情况。

  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对业主开放工作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报道,用客观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行业正能量,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第十七条 回迁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尚未销售等竣工验收前无法确定业主以及其他因特殊原因难以在竣工验收前组织业主开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交付业主前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业主开放活动。

  第十八条 《业主开放活动告知书》等内容仅供各项目参考使用,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青岛市新建住宅工程交付前业主开放活动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活动告知书

   2.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情况记录表

   3.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活动质量问题维修销项表

   4.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情况统计表

附件1-4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住宅工程 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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