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古镇茶马大道道路改造、景观整治工程监理(第二次)招标公告

平乐古镇茶马大道道路改造、景观整治工程监理(第二次)招标公告


邛崃市平乐古镇茶马大道道路改造、景观整治工程监理(第二次)


固定价比选文件

招 标 人:邛崃市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盖单位章)
招标机构:邛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5年1月
邛崃市平乐古镇茶马大道道路改造、景观整治工程监理(第二次)固定价比选公告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建设地点:邛崃市平乐镇
1.2建设规模:道路长约1400米、宽9—16米,路面改造、绿化景观等。
1.3施工工期:150日历天
1.4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全过程监理
1.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工程量清单偏差、设计变更、设计缺陷、不可抗力等原因产生的新增工程,按邛发改[2015]11号文相关规定办理。
1.6本次比选实行固定价比选,监理按国家收费标准下浮30%,由市交易中心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随机从投标申请人中抽取1家作为中标人。
1.7本项目总投资约*******元。
1.8本项目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拨付方式按照邛府发[2012]7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资质及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1)监理资质等级要求: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市政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2)信誉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有关行政处罚期间;
(3) 总监要求:拟派总监具有四川省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者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市政工程;委派到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须长驻现场。
(4)四川省省外企业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
(5)在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筑类企业具备《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
2.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政务中心六楼购买比选申请函样本及合同样本,待自检可以接受比选人确定的工程图纸范围的发包总价以及清单中的固定单价(同比例下浮后的),再自愿报名,比选服务费为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 年1月30日至2015年2月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邛崃市政务中心六楼(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168号)持下列证件(证明、证书)购买相关资料:
1.购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介绍信;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省外企业需出具《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原件;
5.企业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最近6个月养老保险原件;比选申请函、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相关业绩证明。
注:以上资料在报名现场验原件并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报名时间为:从 邛崃市公众信息网 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 2015年2月3日截止。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参选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0.2万元。
投标保证金应在2015年2月5日16时前到达以下账号:
开户单位:邛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
账号:0228 0000 0120 1500 00183
联系电话:********
参选人确认投标保证金转账成功后,凭银行进账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且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到邛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换取收据,邛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凭银行收款回单向参选人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应按要求装订在参选文件里与参选文件同时递交。
(4)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工程发包价(含清单中的单价同比下浮)、工程图纸和合同样本,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唯一中选人,并以包干价实施工程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
(5)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工程发包价、保证金一览表。
(表一): 单位:万元
合同段下浮比例工程发包价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2%)备注
监理30%国家收费标准下浮30% 0.2

4、随机抽取中选人
(1)比选人定于北京时间2015年2月6日15:00 时,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 邛崃市政务中心5楼公开举行随机抽取活动,从符合资格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1个作为中选人。
(2)中选后10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将没收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比选时间,下同)为2015年2月6日15:00 时,地点为邛崃市政务中心5楼本项目开标室(司马大道168号)。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监理投标人须知
5.1.投标文件的格式:(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5.2. 盖章要求: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5.3.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一正两副
5.4.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门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门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5.5 封套上写明:投标人的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5.6 拟任项目负责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总监应是同一人。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邛崃公众信息网发布。
招标人:邛崃市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地 址:邛崃市文君街23号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9*****022

招标机构:邛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 址: 邛崃市司马大道168号市政务中心6楼
联系人: 陈帆
联系电话:028-********

四 川 省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QLSW-2014-PS-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Ⅰ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工程总工期: 天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拾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陆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监理人按中标价款的10%(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书15天内将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委托人帐户(帐户名: ;帐号: ;开户行: )并在工程完工后无息返还监理人。
履约保证金到帐之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即合同执行起始日)。

第Ⅱ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本工程无监理预付费用。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或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各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部份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个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效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Ⅲ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国家及四川省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3、最新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5、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6、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合同。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人义务: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监理人应该严格按“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程的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计量监理等监理工作规范内容。
2.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本工程的竣工图、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
3.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
4.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5.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6.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7.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8.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中期付款凭证;
9.设计变更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委托人批准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10.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须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11.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
12.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3.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4.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
1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6.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
17.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8.组织对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9.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20.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项目工程评估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总结;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12个月)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实验及相关监理工作。
21.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2.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满足工程开工。
第十条 委托人就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2、提供工程资料:提供工程资料满足工程管理要求。
(1)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标准图纸、说明;
(2)工程立项相关资料;
(3)委托人与承建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人与承建商确认的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4)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3、提供时间:满足建设监理工作顺利推进及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应规定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确认类5天;
批准类7天;
决策类14天。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无
补偿金额= 无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3、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4、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5、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利,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6、监理人无选择工程分包人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该认真履行职责,对确认签证的数量、金额进行核实,委托人有权对经监理人的签证检查、核实,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委托人可对监理人处以签证金额超出部分10%的违约金,从其监理合同总价款中扣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若监理人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监理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赔偿。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本工程监理费计算费率为 ,计算得出暂定监理费用为 万元。最终监理费以施工审计结算价作为计费基数。
支付时间:项目资金必须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拨付,严禁超进度拨付资金。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达到 30%以上予以拨付资金,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达到 50%以上的,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的 30%;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达到70%以上的,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的 50%;工程完工后,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的 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后,按审计造价拨付项目资金总额的 95%,预留 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的退还 5%质量保证金,存在细微质量问题的待整改完毕后退还 5%质量保证金,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不予退还 5%质量保证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现场监理人员 ,专业监理 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是投标文件中确定的监理工程师(需常驻现场,没有常驻现场视为违约,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不得挂牌、不得更换、不得有代理总监、不得有执行总监,如有以上行为,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监理机构派驻现场的其他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人员名单一致,若派驻项目的实际人员与投标书不符,监理人应有充足的理由且应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认可,委托人根据监理人的申请,对新派驻项目的监理人员的资格及能力进行确认,同意后方可变更。调整后的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有同等专业技术经验水平。
A、派往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按0.5万元/次支付委托人违约金。
B、其他监理人员发生变更,按0.2万元/人?次支付委托人违约金。
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对不称职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组成人员进行更换,两次更换达不到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3、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每月书面向委托人上报工程监理月报,并做好监理日志,否则视为未完全履行合同,根据情况轻重每次处以300-500元的违约金,并从监理合同总价款中扣除。
4、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项目组成人员不得接受所监理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效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否则视为串通第三人损害委托人利益,根据情况轻重每次处以合同总价1-6%的违约金,并从监理合同总价款中扣除,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由于监理人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期一天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6、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本工程未完全按施工图进行施工,存在漏项,监理人须责令施工单位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弥补,无法弥补的,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按漏项造价的10%支付违约金。
7、派往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及投标文件中的所有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常驻施工场地,不得私自离开,且需每天在现场8个小时,如需离开施工场地,应提前24 小时向甲方请假,否则应向委托人支付1000 元/人? 日的违约金。
8、在施工过程中,凡涉及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或者变更,监理人须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并告知发包人,否则视为违约,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2%/次的违约金。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
9. 本工程实行总监压证监理制度。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填报该工程的主要人员名单。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总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交邛崃市交易中心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附:附件A主要监理服务内容;
附件B廉政合同。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
附件A、主要监理服务内容
监理单位应及时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熟悉有关合同,了解施工现场情况。按照本合同规定,监理单位应提供的施工监理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材料方面
(1)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主要工程原材料供应计划;
(2)审批施工单位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以及工艺试验、标准试验:
(3)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4)控制重要外购成品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5)其它相关业务。
(二)工程施工方面
(1)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布置、总进度安排、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方法及手段等);
(2)全面管理施工承包合同,制止工程转包行为;
(3)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开工令。检查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制止其违背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进行场地和施工布置行为。
(4)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成果等,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5)依据施工承包合同检查施工单位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是否与投标书一致,并对其施工经验与管理能力做出评价;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设备完好状况是否与投标书一致,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核查劳动力进场情况及物资资料进场情况等。对上述诸项中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6)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主要应从进度计划的编制及各控制性目标的确定、进度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与协调、进度的统计分析与进度计划的调整等几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①审批施工方的工程项目的总控制性进度计划。
②以监理工程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为基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实施性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批准。
③逐日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及时发出进度措施的指令,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实施。
④对工程实际计划(施工部位及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面貌)进行逐日的检查监督,并做好工程进度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施工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指导性的解决措施。
⑤当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单位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施工单位相应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业主单位批准。
⑥当因各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变动时,监理单位应分清合同双方责任,及时公正的重新核定合同工期,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施工单位的工期索赔要求,报业主单位批准。
⑦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规程规范施工、文明安全施工,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⑧建立健全工程进度控制的组织机构,配备进度控制监理工程师负责进度控制工作。
⑨定期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情况,并报送工程施工进度统计报表。
(7) 施工质量控制
对工程质量进行程序化的、量化的全过程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①对监理工程项目的构成进行划分,并按施工程序明确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分析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及对其应采取的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审批施工单位拟实施本工程的施工工艺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审核签发施工图纸。
③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④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审查批准经各项试验提出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审查批准有关施工质量的各项试验检测成果,并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
⑤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监理单位也应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不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其半成品不得投入施工,且应限期清理出场。
⑥检查施工前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如图纸供应、水电供应、道路、场地、施工组织、施工机械以及其他环境影响因素),尽力避免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发生。
⑦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或24小时值班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
⑧建立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使用和检测工作。充分运用监理的质量检查签证的控制手段,对工程项目及时进行逐层次的逐项的(按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区分)施工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工作。及时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工作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⑨协助业主单位组织进行重要阶段验收、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项目竣(交)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
⑩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11监理单位必须建立自身的质量监控体系,配备监理工程师负责质量控制工作。
○12 对工程质量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并定期提出工程质量报告和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年、季、月)报业主单位。
(8) 工程造价控制
协助业主单位对工程合同费用、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其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如下:
①协助业主单位编制投资控制目标。
②通过对工程计量的审核,以及必要的抽查等控制手段实现对工程量总量的控制和阶段性的控制。建立工程量和支付价款的台帐。
③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申请结算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等,并签发支付凭证。
④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⑤依据业主单位授权审核各类工程变更(合同变更及设计修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批准后下达变更指令。
⑥施工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下达前组织技术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复核前后部位和结构的衔接、错、漏、碰、缺,复核计算设计工程量,进行分类计量登录台账,记录变更、索赔的原因和处理的结论。
对于由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索赔,应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效及时处理,记录定性、定量、计量、计价等的处理情况,并登录台账。所有变更与索赔的处理,应有原始登记的凭据,并随处理文件存档备杳。上述所有台账及支付除书面报告业主处,应及时用电子文件报送业主。
⑦对合同费用支付与已完工程量、工程形象进行综合分析,编制每月合同费用支付分析报告。
⑧编制每月工程财务支付报表。
(9) 做好监理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及技术服务工作,对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笔提前进行研究,对施工技术、改进施工工艺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有所预见并提出予控措施,用以优化设计和指导施工。
(10) 安全施工监督
①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②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③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
④按照业主单位的统一部署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防汛措施并监督实施。
⑤检查施工单位在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
⑥参加对安全事故进行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表报、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⑦定期向业主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
(11) 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及监理工作情况。编制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三)工程验收及违约处理方面
(1)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3)签发中期支付凭证;
(4)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5)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6)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功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7)签发交工证书;
(8)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9)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10)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一年)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的责任;
(11)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12)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13)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四)与业主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配合工作方面
(1)按照业主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工程资料和文件;
(2)接受并分析业主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下达的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做出书面报告。
(五)监理单位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目录
(1) 定期信息文件
①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报表;
②工程质量分析专题报告;
③工程进度分析专题报告;
④施工安全专题报告;
⑤工程质量统计报表;
⑥施工安全统计报表;
⑦设计、变更与索赔处理的计量和处理结论、支付等台账。
(2)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①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②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③工程进度及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④工程质量状况及其分析的专题报告(分项的和总体的);
⑤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它报告。
(3) 监理过程文件
①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②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③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④其它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4) 上述监理单位向业主报送的文件和资料,都应按国家规范中的标准制式及要求报送。

附件B、廉政合同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监理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工程监理的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施工监理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脾,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监理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一正三副,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一、比选申请函
(比选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工程名称) 标段比选公告及其所有附件的全部内容,在完全理解并严格遵守比选公告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自愿参加本次比选活动。
我方声明:参加比选抽取时所派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全部符合比选公告所列要求,并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拟任项目负责人不同时承担另外的工程,否则自愿放弃抽取和中选机会。
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
1、我方愿意完全按照比选人通过比选公告、合同样本提出的要约及价格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签订正式合同后,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履行期间不更换项目负责人。
3、签订正式合同后,自愿将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我方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自愿接受比选人没收比选保证金的处罚。
4、本申请函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以上为我方参加比选的申请,如违反,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无条件接受半年内四川省范围内市场禁入处理。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拟任项目负责人: (签字)
地址: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二、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_(单位/部门名称)的_________(姓名和职务),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项目监理招标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均为代表本公司的行为,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代理人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授权代理人姓名:(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授权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2)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3)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 性别 ____ 年龄___ 职务____________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_____(全称)__________(盖公章)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


四、投标保证金
致: :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拟递交 (项目名称) 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根据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向招标单位提交人民币 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义务的担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招标单位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与招标单位签署合同。
2、中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人: (全称、盖章)
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五、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汇总表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执业资格拟担任职务是否驻现场






六、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简历表

姓名出生年月技术职称
执业资格专业拟担任职务
资格证书号投标人名称
现在的工作
(监理的工程及担任的职务)投标人地址
担任的职务联系人
电话传真
从到单位/项目/规模/职务/监理工作的经验/获奖情况














注:应附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人员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总监应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或四川省总监理工程师证书、职称证、身份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其它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以及比选文件要求证件。

七、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主要包括项目监理组织的人员配置、岗位及职责,项目监理组织的工作的程序及流程等。
2、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质量控制目标、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价程序和办法、相关质量控制流程图等。
3、项目进度控制。主要包括进度控制目标、进度控制的内容、措施等。
4、项目投资控制。主要包括投资控制目标、工程投资监理程序等。
5、项目合同和信息管理。主要包括监理合同及信息管理。
6、项目组织协调。主要包括对项目内部、近外层、远外层关系的协调手段及优势。
7、项目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
8、监理组接受业主考勤的驻场配合时间承诺不少于100天。
9、质量保修期的服务工作安排。
10、其它

八、其它材料
(一)《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
说明:四川省内企业不用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需提供。

(二)在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筑类企业具备《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
(三) ??????

说明:(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几项外,投标人应提供其它与评审有关材料,但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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