龟坝闸上游河道整治项目(第二标段)
龟坝闸上游河道整治项目(第二标段)
本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如下: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福建石狮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1.2.3承包人:
1.1.2.5分包人:
1.1.2.6监理人:
1.1.4 日期
1.1.4.3 工期: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二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1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0)招标文件等答疑;
(11)其他合同文件。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项目部或福建石狮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所有施工场地。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
(2)……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详见监理合同。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临时占地按发包人提供的征地范围使用,承包人由于工程施工确需增加的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处理。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水、电接口由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并引至施工现场,相关费用及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由承包人按月到水电缴费部门缴纳当月发生的费用,逾期不交产生的滞纳金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本工程消防、爆破、电力等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5)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挥,积极配合不同标段之间的工作衔接,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另行约定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9)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其他工程;
其中对前款所列工程涉及爆破、起重吊装、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需要专家论证和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承包人应制定详细完整的工程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人力、设备和资金准备投入情况。(2)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有关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现安全无事故、创建文明施工现场的目标。(3)投标人严格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1〕31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贯彻实施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2〕270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废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建建[2012]62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建建[2014]1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渣土与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两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17〕171号)及《石狮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狮渣土办[2020]7号文)有关规定对建筑渣土处置运输专项核准。承包人工程开工前,渣土运输必须委托给纳入市渣土车安全管控平台目录的运输企业并签订运输合同,及时组织运输单位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及运输路线牌核准,督促运输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筑废土装载和处置,落实车辆登记、车厢闭密、等文明施工措施,并做好施工现场场地硬化、洒水降尘、土方覆盖、净车出场等施工扬尘防止工作。(4)施工线路沿途要文明施工,妥善安排搅拌场、碎石加工场、堆料场及相关物资储备场所,以免影响沿途居民的正常生活。
11.1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进场组织施工,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本工程施工总工期为日历天。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60mm 的雨日超过1天。
(2)风速大于17.2m/s 的8级以上台风灾害。
(3)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5万元/天,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按此条执行。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不奖励。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30天内,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质量检查计划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检、材料、和施工设备操作等人员应按要求持岗上证。
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需先经过检验,有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不应在工程中使用。
13.7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监理人指示执行。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根据有关规定在商签合同时约定填入)%,关键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在商签合同时约定填入),
单价调整方式:单价概不调整。
15.3 变更程序
按福建石狮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一)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合同单价执行。
(2)不在实物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按照泉州市市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最高投标限价采用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可竞争造价下降系数K1计算。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二)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1)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按招标人(发包人)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X(1- K1)计算。
(2)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招标最高投标限价采用的当期《泉州工程造价管理》中发布的材料单价X(1-K1)计算。
(3)《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没有公布的材料,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价格,招标人经市场询价后会同监理工程师、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询价审核后确定并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不予奖励 。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
17.2预付款:
本工程不设置预付款。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一)合同段竣(交)工验收前
1、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经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不超过85%的比例申请;
2、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进度款可按经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不超过50%的比例申请;
(二)合同段竣(交)工验收合格后
1、结算经产投集团公司审核前,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经建设单位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不超过90%的比例申请;
2、结算经产投集团公司审核后,工程款按产投集团公司审核后金额不超过97%的比例申请;
(三)合同段工程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满后
结算经产投集团公司审核后,且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工程款可按产投集团公司审核后金额100%的比例申请。
(四)其他说明
1.采用转帐方式按月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若任何一个专业的分部或分项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验收为不合格,发包人可暂不支付该分部或分项当月的进度款。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又无采取具体加快进度的措施,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当月进度款,但当承包人施工进度时显加快,且有可能满足施工总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应于次月支付因进度滞后未付的进度款;若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低于计划进度的70%,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4.本工程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未明确规定保修期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24个月,保修期满30天内,由承包人出具保修承诺函后,工程保修金无息退还,保修期内属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缺陷所需一切维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结算审核金额的3%。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陆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当在审查结果中列出要求承包人补交的资料清单,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4天内按发包人要求补交相关资料。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施工单位有义务配合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部门审计工作。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陆 份。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在商签合同时约定填入);政府验收包括:(在商签合同时约定填入)。验收条件为:(在商签合同时约定填入),验收程序为:(在商签合同时约定填入)。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按法律、法规,水利相关规定、规程要求进行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按水利相关规定、规程要求进行验收。
18.7.3 本工程不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发包人如有需要另行通知施工单位。
18.9.1试运行的组织:(在商签合同时约定填入);费用承担:(在商签合同时约
定填入)。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年。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投保,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它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计入单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赔偿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从业人员进行工伤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含在报价中;保险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期限自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28天内;保险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承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14日历天内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承包人应按投标书承诺的项目班子人员到位,施工过程中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需提前7天将拟代之以相当资历(投标时要求的资历)人员报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工作移交清楚后方可离开。
三、承包人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拟代之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资历不低于投标时要求的资历。
四、除重大疾病、身故等原因需更换人员外,其它无论是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或发包人原因更换的,需提前告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同意,每更换一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按10万元/人?次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每更换一名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发包人将按3万元/人?次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
五、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具有以下违约情形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总额20%的违约金: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②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④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2)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专用合同条款11.5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5)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应按发包人指定的日期进场,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若承包人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逾期进场到位超过7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6)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和质检仪器不得撤离现场,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台,并且在7天内安排设备重新进场,每超过1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台˙天。(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他事项(如工人围堵主要干道等),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致使本工程的社会形象受损,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8)接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日内,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推迟开工的,每拖延1天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承包人逾期开工超过7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总额10%的违约金。(9)项目管理人员不戴安全帽处违约金200元/人.次,施工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处违约金100元/人.次。(10)发包人将不定期对承包人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进行随机抽查,若在抽查中,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有一人在1个月内,累计20次不到场记录,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偿没收承包人的所有投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提前中止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11)发包人对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进行考勤,每月常驻工地不得少于22天,项目负责人每缺勤一天扣罚人民币 2000 元,项目其他管理机构人员每缺勤一天扣罚人民币 1000 元。(12)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仍未复工的,自监理人发出复工指示第14天起,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发包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仍应予以足额赔偿。(13)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六、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质检仪器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对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没有按时进场,或投标书内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的,承包人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发包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七、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发包人验收,擅自进入下一道程序的,由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对其进行检查验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无论质量是否合格该段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八、中标人必须根据泉水管[2011]28号文《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建立手机办公平台,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监控。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九、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十、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保修时间,发包人可扣除全部保修金,另行委托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但质量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十一、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发包人将不予计量。
十二、在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和规格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所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保证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必须赔偿发包人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十三、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通过各项工程的检查、验收;
2、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规定要求;
3、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四、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并在使用之前必须经过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后使用。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或提供的样品达不到要求引起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赔偿发包人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十五、合同变更和解除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经理部后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30日历天以上的。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一个月内不纠正的。
十六、承包人若不能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有权扣罚承包人的违约金500元。
十七、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发包人提出的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十八、本工程严禁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承包人必须以本企业建制的项目管理班子和施工力量为承建主体,否则,在履行施工合同阶段,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扣罚承包人工程款,追究承包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九、承包人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包括安全事故和第三者的意外伤害以及财产的赔偿,工程施工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二十、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工地代表、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方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拒绝、隐瞒。
二十一、本工程的建筑废渣、沙石的运输必须按《石狮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土石方工程承发包工作的实施细则》(狮渣土办[2018]5号文)及《石狮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狮渣土办(2020)7号)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若本工程须实施安全远程视频最大数据管控的,承包人应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工程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投标人必须严格相关文件执行。
施工扬尘和违规排放污水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接受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对未按要求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水排放管理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予以查处。
(一)对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扬尘问题或隐患的项目,监管部门应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停工项目需经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且不得评选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
(二)对未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监管部门应发出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责令项目立即停工改正;对不配套建设泥浆水处理设施、直排未经处理达标的泥浆水、致使排水管道淤积、堵塞的工地,应依据《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罚。工程项目不得评选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并将其列入施工单位不良记录。
(三)施工工地存在扬尘问题,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按当地环保部门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项目建设单位每发现一次处罚二万元,项目主管部门每发现一次处罚五万元;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
(四)发生重大扬尘污染和违规排放污水事件时,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应约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1.项目因施工扬尘或违规排污问题被省厅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改正达2次以上(含2次)的施工单位及建造师(项目经理);没有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2.同一施工单位在全省承建的项目一年内有5次以上(含5次)因施工扬尘或违规排污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改正的。
3.同一施工单位在全省承建的项目一年内因施工扬尘或违规排污问题被省级及以上住建、环保、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被设区市住建、环保、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实施3次以上(含3次)行政处罚的。
二十四、承包人应当按照泉渣土办(2017)17号文规定设立运输车辆抓拍识别系统,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二十五、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又无采取具体加快进度的措施,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当节点进度款,但当承包人施工进度明显加快,且有可能满足施工总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应于次月支付因进度滞后未付的进度款;若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低于计划进度的70%,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二十六、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发包人验收,擅自进入下一道程序的,由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对其进行检查验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每发现一次罚款*****元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二十七、经业主、监理单位及上级部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自书面整改通知(指令)、检查通报下达之日起,必须在整改限期内落实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再次检查发现未整改或整改不满足要求,处罚5000元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二十八、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设施、器具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习惯性违章,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罚500元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二十九、不按规定时间编报各类安全生产月报、季报、年报、活动总结、工作总结或信息资料、报表的,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罚2000元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三十、用电不符合安全规范,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罚2000元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三十一、施工场地、道路、危险部位、现场设施等不设置安全标志、标识,或设置不规范、齐全、清晰,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罚1000元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三十二、施工设备及材料等随意摆放,影响交通安全通行,有损文明生产的,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罚2000元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三十三、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清除材料、垃圾等和拆除临时设施,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罚2000元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三十四、开挖断面尺寸、高程、坡比必须符合设计图或施工规范要求。对结构有要求不允许欠挖的,必须完成欠挖处理、提交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核的断面图后再申请建基面联合验收,否则拒绝组织验收。结构允许欠挖的,其欠挖值不得大于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必须进行处理,否则拒绝组织验收,二次验收不合格处罚2000元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三十五、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必须自检合格后,再进行报验,不自检或自检不合格就直接报验者,每次处以罚款2000元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三十六、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主动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监理通知整改,承包人在限期内不予整改的,每次处罚*****元,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三十七、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应亲自在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和承诺书,保证所承诺的人员、设备到位,认真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场施工,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
三十八、隐蔽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工地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及有关部门检验认可后,方可进行隐蔽和一道工序的施工,如私自隐蔽,发包人代表有权责令其重新揭露 检查,并一次扣罚该隐蔽项目造价款的20%,若检查不合格,则需进行返工,以确保工程的总体质量,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十九、发包人因各种原因延迟支付应付款项的,均不计利息。
四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承包人自行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四十一、中标人执行闽人社发【2018】8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有关规定。
四十二、增加附件1《廉政合同》。
四十三、其余事项,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
廉 政 合 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福建石狮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项目名称) 项目合同段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正、公开、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力。
2、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等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双方约定:本合同有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项目合同段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有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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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河道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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