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通知

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通知

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通知

文昌雄发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相关规定,你公司的采矿权自2021年8月1日到期后,至今未履行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2021年10月10日,我局已采取现场留置方式通知你公司限期5个月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但至今你公司未完成矿山治理义务。现再次责令你公司自收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即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逾期不治理,我局将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紧推进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琼自然资函函〔2021〕730 号)要求,采取政府代为修复治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你公司负责承担。

以上通知如有异议,请于5日内向我局以书面形式反馈,联系电话:0898-********;0898-********

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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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标签: 环境治理 矿山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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