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采购邀请书
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鲁新煤矿主、副井提升机滚筒衬垫车修
1.采购邀请条件
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用耐磨多级离心泵维修资金已落实,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告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鲁新煤矿主、副井提升机滚筒衬垫车修
2.2项目规模:详见工作量、技术要求。
2.3项目地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鲁新煤矿;
2.4工期要求:单台提升机滚筒衬垫车修3小时内完成;
2.5质量要求:达到出厂完好标准;
3、本比价采购项目共一个标段。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企业;
4.2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比价或未划分标段的比价采购项目比价;
4.4信誉要求: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比价。
本次比价采购实行资格后审,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式为合格制。报名时证件的核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通过,资格审查是否合格以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意见为准。
5、评标办法采用经综合评分法
6、采购截止时间2022年9月2日9:30,按照文件要求及格式提供报价单及相关资质材料至鲁新煤矿机电科(lxmkjd@163.com),逾期未报视为放弃资格。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乌拉盖
联 系 人:景经理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联 系 人:182*****788
电 话:0479-*******
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23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序号 |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1 | 项目名称:鲁新煤矿主、副井提升机滚筒衬垫车修 |
2 | 项目编号:fz-202*****152958 |
3 | 采购内容:主、副井提升机滚筒衬垫车修 |
4 | 项目地点: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 |
5 | 项目期限:单台提升机滚筒衬垫车修3小时内完成 |
6 | 资格要求:具体见采购邀请书第一章。 |
7 | 招标人: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8 | 采购有效期:30个日历日 |
9 | 响应文件的数目:1份。 |
10 | 采购时间:2022年9月2日9:30时(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
11 | 采购地点: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四楼) |
12 | 响应文件递交至: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四楼)或lxmkjd@163.com |
13 | 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条款 |
14 |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5 | 备注:投标人须仔细阅读本采购文件的所有条款。如果在采购资格、商务、技术等方面有偏离,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一一列出,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完全响应采购文件。另外,投标人应对加*及字体置黑的条款、注有“可能导致废标”或“采购无效”字样的条款引起重视,如不满足此类条款的规定,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第三章 报价格式及评标办法
一、报价单
设备名称 | 型号 | 台数 | 台/元 | 维修内容 |
副井提升机 | JKMD-4*4 Ⅲ | 1 | | 滚筒衬垫车修 |
主井提升机 | JKM-4*6 Ⅲ | 1 | | 滚筒衬垫车修 |
合 计 | | 含税价,税率 |
| | | | | |
二、响应供应商资格资料
1.法人资格:
2.资质:
3.信誉:
4.业绩:
三、评审办法
1.使用最低价法,价格修正后价格最低的单位为成交候选人。
2.合同类型,合同选用固定总价合同。
5、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中标单位全称):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于年 月日进行评审,经谈判评审小组评定,采购人审批,确定贵单位为成交单位。
中标含税价:;
服务期限或维修期或工期:;
项目负责人:。
采购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采购人(盖章):
年 月日
第四章
采购需求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鲁新煤矿主、副井提升机滚筒衬垫车修
技
术
规
格
书
2022年8月
本设备技术规格书适用于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新煤矿主、副井提升机滚筒衬垫车修的技术要求。
一、水泵主要技术参数:
2、项目名称:主副井绞车滚筒摩擦衬垫车削
3、数量:2部绞车滚筒
二、项目所在地环境条件:
1、地面气温:-20~40℃;
2、空气相对湿度90%;
三、执行标准及规范:
1、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2、MT/T 248-91 《摩擦提升机用衬垫摩擦系数测试方法》
3、JB/*****-2015《摩擦式提升机摩擦衬垫行业标准》
4、MT5015-95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四、摩擦衬垫相关技术参数:
1、名 称:JKMD-4.5×4(III)E提升机滚筒摩擦衬垫
2、规格型号:进口MC160/2x4500或具有同等性能参数的产品。
3、提升机参数:JKMD-4.5×4(III)E型提升机,
最大提升速度12.25m/s,滚筒直径4.5m,
钢丝绳直径48mm,绳间距350mm,
滚筒布置8个绳槽(4用4备);
首绳型号6V×37S+FC-48-1770 单位重量956kg/100m,数量4根。
4、摩擦衬垫密度:1.4g/cm3
5、摩擦系数:≥0.28
6、冲击强度:15KJ/m2
7、拉伸强度:17MPa
8、允许压缩强度:33 MPa
9、邵氏硬度HD:58-65
10、弯曲强度:13 Mpa
11、断裂伸长率:61.3%
五、技术要求:
根据主副井2部绞车衬垫使用的实际情况,需对绳槽进行车削加工,解决绳槽深浅和钢丝绳张紧力不一致问题,改善绳槽和钢丝绳的匹配关系,特提出以下要求:
1、需提前到矿查看现场以及确定在用摩擦衬垫尺寸和数量情况,车削前准备施工措施及方案,准备有序的开展工作。
2、对提升机滚筒分为六等份,在各个位置进行绳槽深度测量,记录数值。比较记录的各个绳槽不同位置的深度值,确定深度最深的绳槽为基准绳槽。
3、车削机床重复定位精度:0.05mm;控制最小移动量:0.01mm。
4、根据现场工况,设定具体的每个方向的进给量,最小设定值为0.001mm,每个操作细节都是可进行监控和调整;充分保证所有加工完成后的绳槽直径一致,可以有效调节钢丝绳张力,缩短调绳油缸的调节行程。
5、机床通过选用高速电主轴,提高刀具切削的线速度,加工出的绳槽表面光洁度和圆整度较高。
6、车绳槽装置必须确保不震刀,不啃刀,避免摩擦衬垫的损坏。
7、对绳槽依次进行精确车削,保证各个绳槽深度符合标准规定。
8、按照《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15-95有关规定,绳槽底径的直径误差最大与最小之差不得大于0.5 mm,两相邻绳槽中心距允许误差1.6mm。测量每根绳槽,若有不符合要求的绳槽,对其进行修整。
9、根据钢丝绳和衬垫绳槽的匹配关系,对照国外厂家和国内摩擦衬垫公司一般建议绳槽宽度应为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5-1.07倍数,并根据钢丝绳绳径的变化,定期予以修整,以防绳槽过大或者过小,导致钢丝绳与绳槽接触面积达不到120°损伤钢丝绳。
10、如因维修工作不当造成的衬垫损坏影响主副井绞车运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11、绳槽车削完成后,满足安全运行条件。
六、质保要求:
1、质保期为1年(自切削后使用开始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的故障,维修方免费维修;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问题,在接到电话通知后维修方2小时内给予响应,24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
2、维修方应当按矿方约定的时间到矿施工,作业完毕后矿方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3、在质保期过后,如出现问题,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予以解答回复。
4、组织滚筒摩擦衬垫日常维护及检查相关技术培训。
第五章 合同模板机电产品维修合同
定 作 人: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 揽 人:
签订地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定作人: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维修概况
1. 维修地点: 鲁新煤矿
2. 维修内容:主、副井提升机滚筒衬垫车修2台,维修后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双方签订的《鲁新煤矿主、副井提升机滚筒衬垫车修技术协议》(附件1)要求。具体维修内容、技术要求详见《鲁新煤矿主、副井提升机滚筒衬垫车修技术协议》附件1。
第二条 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交付期限
维修项目及内容 | 计量单位 | 数量或工作量 | 报 酬 |
单价(元) | 金 额(元) |
鲁新煤矿主、副井提升机滚筒衬垫车修 | 项 | 2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三条 材料供应
1. 本项目需要甲方供应材料无,乙方供应的材料本次维修工作需要的全部材料。
2. 材料验收时间、地点、方式等:维修设备到矿后,甲、乙双方在维修现场进行验收。
3. 双方供应的材料,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具备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试验、化验报告单等质量证明。使用质量不合格或缺少质量证明的材料,由提供方承担质量责任。
4. 甲、乙方提供材料清单
见附件1《鲁新煤矿主、副井提升机滚筒衬垫车修技术协议》
第四条 维修时间
1.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维修工期总日历期为25天。
2. 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
3. 非乙方原因增加的合同外工作量,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工期相应延长。
4. 若一方提出延长委托服务期限要求,须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第五条 项目质量要求及验收
1. 项目质量要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要求详见《鲁新煤矿主、副井提升机滚筒衬垫车修技术协议》附件1。
2. 验收方式:乙方完成承揽工作后,应及时将工作成果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进行验收,甲乙双方按照《鲁新煤矿主、副井提升机滚筒衬垫车修技术协议》中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经双方确定,不符合检验标准的视为此不合格,乙方将无条件重新维修,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对维修质量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效,由甲方聘请专家论证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结算时从合同款中扣除。
第六条 结算方式
1. 合同价款: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此价格为含税价格(税率:13%),包含全部费用(运费、维修费、人员费、材料费等),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 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3. 付款时限及比例:设备维修完成,正常运行60天内支付全部费用。
4. 甲方支付每期款项前,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收据),以便甲方凭发票(收据)付款,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乙双方共同拆解设备,确定更换配件清单。
2. 审批乙方报来的维修组织设计、维修技术措施、作业计划和进度报表。
3.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
4.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如期办理工程拨款与结算。
5. 指派 甄明哲 同志为甲方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签证,解决维修中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6.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承揽工作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负责编制维修方案,按照甲方同意的维修方案组织维修。
2. 工程完工后,在 7 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
3. 自行负责维修中发生的人身和机械事故。
4. 指派同志担任乙方代表,负责维修现场的管理与联系工作。
5.乙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主要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交付第三人完成。
6.乙方应妥善保管合同标的,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乙方承担维修期间和运输途中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 / %的履约保证金。除按合同约定扣除外,履约保证金(无息)于竣工验收合格并获取相应验收合格资料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乙方。
第十条 承诺与保证
1. 甲方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对合同约定事项享有合法权益,具备签订本合同的资格。
2. 乙方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业务范围含技术服务,具备签订本合同的资格。
第十一条 权利义务的转移和转让
1.双方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合同主体合并、并购或分立等情况,新主体将受让 已签订的合同项下该方未完成的合同权利义务,受本合同约束。
2.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第十二条 质保期限
1.保修期为 1 年,自 工作成果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属于乙方施工质量引发的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2. 保修期内合同标的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1 个工作日内派人免费维修,自行承担产生的人工费、交通费及运输等费用;无法修复的,乙方予以无偿更换。因甲方原因造成采购项目损坏或超出质保期限的,乙方需提供维修服务,收取相应的维修费。如乙方拒绝配合维修或更换,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通知联系
合同各方签署页信息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如信息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一方送达信息发生变更未按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未履行方自行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
第十四条 安全责任
1. 乙方负责安全维修与检查。
2. 乙方应严格按安全规范组织维修,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对其在维修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4. 合同履行期内,因安全事故、操作疏忽、人为因素等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一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当实际损失发生时,乙方应负责对项目进行修复或重建并承担全部费用,因修复或重建项目而延误工期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5. 合同履行期间,除因甲方原因外甲方对隶属于乙方或与乙方有关联关系的人员、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任何一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终止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
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和经甲方同意乙方审核修改后的资料信息以及基于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无故延期交货,每延迟交货一天罚标的额的0.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除交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3.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甲方被诉或者甲方先行赔付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先行支付的费用)。
第十八条 免责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双方无法预见或控制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暴动、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于3日内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合同相对方损失扩大的,应向合同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金额 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另一方扩大损失的,应按合同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赔偿。不可抗力持续30 日以上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 双方应信守本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解除:
(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2)乙方将其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须采用书面形式。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6.非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已实际支出的费用及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乙方应于30 日内全额返还。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2 种方式执行。
(1)向 甲方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的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 6 份,其中正本 6 份,双方各执 3 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补充条款
无
第二十四条 附件
附件1:《鲁新煤矿主、副井提升机滚筒衬垫车修技术协议》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签章) | 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乙方(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
或委托代理人 | | 或委托代理人 | |
联系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 | 地 址 | |
开户单位 | 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开户单位 |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支行 | 开户银行 | |
帐 号 | 053*****040****** | 帐 号 | |
税务登记号 | 911*****790******G | 税务登记号 | |
日期 | |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