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市第三市场陈国菊菜类摊经营不合格四季豆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市第三市场陈国菊菜类摊经营不合格四季豆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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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2-*****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2年09月07日 11:49
名  称: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市第三市场陈国菊菜类摊经营不合格四季豆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无主 题 词:无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市第三市场陈国菊菜类摊经营不合格

四季豆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4日,我局对东方市第三市场陈国菊菜类摊的四季豆进行监督抽检(报告编号:No:S********),经营者:东方市第三市场陈国菊菜类摊。检验机构: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

2022年6月21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的检验结果,该批次四季豆“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东方市第三市场陈国菊菜类摊,并对该摊位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东方市第三市场陈国菊菜类摊限期整改。

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四季豆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四季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不合格四季豆的相关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使得此次违法行为未能及时追溯源头。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四季豆,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6月27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据调查:1、东方市第三市场陈国菊菜类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四季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摊位给予警告,并处伍佰元(500元)的罚款。

2、东方市第三市场陈国菊菜类摊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项:“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市监规[2021]3号文,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摊位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东方市第三市场陈国菊菜类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涉案货值共计60元,违法所得为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60元。

综上所述: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佰陆拾元(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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