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拟于9月至12月组织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三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自治区财政厅统筹全区监督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成立本级监督评价工作组,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监督评价工作,遵守工作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二、监督评价范围及依据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自治区财政厅统筹各代理机构在各地区的执业情况,在全区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确定被检查对象名单(附件3),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名单依法对代理机构代理的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的数量应不少于5个(特殊情况下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数量不足5个的,应抽取代理机构代理本级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对象执业情况开展监督评价工作,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
三、监督评价方式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采取“先检查,后评价”的方式开展。各级财政部门监督评价工作组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附件4)对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的项目对照检查,检查指标包括采购代理、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小组、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保证金、档案、质疑处理等方面,再依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2)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企业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等方面(从业人数50人以下的适用成长型评价指标体系,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的适用综合型评价指标体系),其中按照检查指标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直接对应评价指标中企业管理情况中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时间从2022年9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阶段(2022年9月8日至9月30日)。被检查对象按照相关财政部门的通知要求,对照检查指标和评价指标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1年度执业情况形成监督评价自查自评报告(附件5),报送各级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2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对象编制检查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核实代理机构基本情况等信息,并签字盖章确认检查底稿及评价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2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各级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2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及附表(附件6),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公开处理处罚信息。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全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上报财政部。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向社会公开被检查对象监督评价得分情况,具体监督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联系人员: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舒心
联系电话:0951-*******(传真)
附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填报说明
3.政府采购监督评价工作被检查对象名单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评报告格式
6.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评价工作附表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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