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财政局2022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公告(市消防支队)
舟山市财政局2022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公告(市消防支队)
被检查单位:舟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执法部门:舟山市财政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舟财监督处〔2022〕1号
作出行政处理的日期:2022-8-11
舟山市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该单位2019-2021年度“消防机构经费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预算资金管理方面
1.非税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根据账簿及有关资料反映,2019-2021年支队共收到非税收入*******.07元,其中:利息收入*******.94元、国有资产出租收入******.62元(含高云佳苑备勤公寓房租收入******.40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00元、其他收入*****.51元。上述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
2.未经预算安排支出。根据有关资料反映,2019-2021年支队共支付舟山城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云佳苑备勤公寓住宅物业费和车位费******.15元,上述支出未经预算安排。根据单位说明,该笔支出对应资金来源为高云佳苑备勤公寓房租收入。
3.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政府专职队经费)”专项专门用于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人员经费支出,根据明细账及有关凭证反映,支队存在扩大“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政府专职队经费)”专项经费使用范围的情况。2020-2021年,支队在“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政府专职队经费)”专项列支厨房人员、保洁工、理发师等外聘人员工资******.67元(其中2020年******.00元、2021年******.67元);根据2020年11月第110号凭证反映,支队在“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政府专职队经费)”列支食堂人员体检费1232.00元;根据2021年10月第111号凭证反映,支队在“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政府专职队经费)”列支2020年度稿费******.50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经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6〕48号)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年初编制的预算项目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补充部门(单位)的经常性经费”的规定。
(二)公务接待管理不规范
根据有关凭证反映,2019-2020年支队公务接待未见公函及电话记录等证明材料。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的规定。
(三)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
1.支队所有的高云佳苑用房原作为军队公寓住房,按照《关于印发〈舟山市消防支队公寓房分配方案〉的通知》(舟公消〔2017〕9号)进行管理,使用人按2.60元/月/平方米标准交纳房屋租金。2022年1月,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待遇保障实施意见》(浙消〔2022〕7号),高云佳苑现作为消防备勤公寓,尚未明确相关管理细则。根据明细账和有关凭证反映,2020年11月以后,支队未再收取指战员高云佳苑备勤公寓房租。
2.根据2020年12月第35号凭证,支队购买尼康专业单反照相机及镜头1套*****.00元,存在超标准采购办公设备的情况。
上述事项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后勤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应急舟消〔2019〕74号)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中“根据《舟山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严格按规定、标准、范围配置资产”的规定。
3.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伙食费保障管理事宜的通知》(应急消函〔2020〕1号),机关干部在本单位食堂就餐每人每天交费不低于5.00元。根据明细账反映,支队未收取支队机关2020年11月-12月干部22人伙食费(5元/天),共计6710.00元。
(四)党费管理不规范
根据明细账和有关凭证反映,支队2020年12月前未开设党费专户,相关党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行政账户,2020年12月党费专户开设后未立即启用,至2021年6月正式启用。2019年1月-2021年5月,支队行政账户共收到党费收入******.76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对预算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的事实,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将2019-2021年收入的非税收入*******.07元上缴国库;调整“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政府专职队经费)”的会计账目,规范费用列支渠道。今后应加强非税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管理,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单位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二)对公务接待管理不规范的事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今后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相关制度,强化公务接待审批管理。
(三)对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事实,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后勤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舟山市消防支队公寓房分配方案〉的通知》及《消防救援局关于伙食费保障管理事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今后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按规定配置资产。收取高云佳苑备勤公寓使用人2020年11月-2022年1月期间的房屋租金,收取机关干部22人2020年11月-12月的伙食费6710.00元。
(四)对党费管理不规范的事实,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今后应加强党费收缴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2年8月12日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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