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财政局2022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公告(市文广旅体局)
舟山市财政局2022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公告(市文广旅体局)
被检查单位: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执法部门:舟山市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舟财监督责改字〔2022〕1号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日期:2022-8-1
舟山市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该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部分会计账务处理不到位,其他应收款科目清理不及时。
截至2021年底其他应收款科目累计余额为94.22万元,包括垫付新城登山步道养护工程尾款、挂职干部房租费等费用,如2021年2月垫付达州挂职干部2021年度房租费3.72万元(2月42号凭证),如2021年2月垫付新城登山步道养护工程尾款******元(2月44号凭证)。
上述情况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合同管理内控监管不到位
市文广旅体局对合同履行情况监控不力,部分合同履行不到位。如对“淘文化2021‘市民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协议履行情况监管不力。该协议约定2021年应在本岛城市社区演出60场、金额48万元,预付70%。经核实,由于疫情等影响2021年实际只演出20场,仅完成合同约定演出量的1/3。市文广旅体局未能及时督促承接主体履行合同,或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调整、变更合同。
上述情况不符合《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舟文广旅体发〔2021〕104 号)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项目实施处室需及时关注合同履约进展情况 ,严格督促承接主体履行合同。”
(三)存在重复支出的情况
2021年12月,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与舟山市艺术剧院两家单位重复列支与文明城市创建相关经费计 *****元。检查后,舟山市艺术剧院已追回上述费用。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四)部分物品采购未纳入政采云管理
2021年3月,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未经政采云采购,支付岱山县蓬莱仙芝茶叶有限公司茶叶费用480元。
上述情况不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第三条:“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应通过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的有关规定。
(五)公务接待审批不规范
市文广旅体局存在无公函接待的情况,如6月20日(星期天)中午在海洋饭店接待杭州市收藏家协会徐正国会长一行3人,费用合计1174.00元,未见相关公函和电话联系。
上述情况不符合《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法)的若干补充意见》第一条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文件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决定:
(一)对部分会计账务处理不到位,其他应收款科目清理不及时的事实,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今后应规范对往来款科目的处理,加强财务核算管理。
(二)对合同管理内控监管不到位的事实,责令根据《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今后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及时督促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时与合同承接主体协商、调整和变更合同。
(三)对重复支出的事实,责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今后应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费用支出,强化合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预算。
(四)对部分物品采购未纳入政采云管理的事实,责令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强化政府采购管理。
(五)对公务接待审批不规范的事实,责令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相关规定,今后应强化公务接待审批管理。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2年8月2日送达《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
标签: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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