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交通运输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罗源县交通运输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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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部门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子项证明事项法律法规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
1县交通局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网约车车辆性质变更登记车辆登记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榕政办〔2017〕99号)第二点第(二)项公安部门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2县交通局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车辆登记证《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榕交运〔2016〕30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公安部门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材料《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榕政办〔2017〕99号)第二点第(二)项 2.(5)④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3县交通局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网约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补、换发车辆登记证《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榕交运〔2016〕30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公安部门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4县交通局巡游车企业经营许可巡游车企业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使用证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九条第(六)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颁发或出具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5县交通局巡游车车辆经营许可巡游车车辆经营许可车辆登记证《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2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计价器检定证书《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2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6县交通局巡游车车辆经营许可巡游车车辆经营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车辆登记证《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2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7县交通局巡游车车辆经营许可巡游车车辆经营更新车辆车辆登记证《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2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2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报废证明《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2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计价器检定证书《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2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8县交通局汽车租赁企业经营许可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手册》(试行)第七章第三节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9县交通局汽车租赁企业经营许可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自有车辆未达300辆以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手册》(试行)第七章第三节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10县交通局汽车租赁企业经营许可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自有车辆达300辆以上)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手册》(试行)第七章第三节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11县交通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一款第(四)项;

2.《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61号)第九条第(一)项

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12县交通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一款第(四)项;

2.《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61号)第九条第(一)项

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13县交通局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第八条第(三)项;2.《福建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有关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闽运管车辆〔2017〕6号)第二条第(二)项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14县交通局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一、二、三级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客运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修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出具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一、二、三级道路客运站站级变更客运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修正)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出具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15县交通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机动车登记证《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六)项第1点(4)公安部门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18〕155号)第四条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材料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第(四)项;2.《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三节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罐体质量检验报告《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三节经质检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16县交通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材料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2.《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条第(一)项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罐体质量检验报告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2.《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条第(一)项经质检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17县交通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转籍或过户机动车登记证《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六)项第1点(4)公安部门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罐体质量检验报告《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三节经质检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18县交通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材料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第(二)项;2.《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四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三)项第2点(1)、第六章第二节第二条第(三)项第1点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罐体质量检验报告《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四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三)项第2点(8)经质检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19县交通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变更和注销《教学车辆证》配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手册》(试行)第六章第二节二、(三)公安部门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材料《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手册》(试行)第六章第二节二、(三)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20县交通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变更和注销《教学车辆证》换(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手册》(试行)第六章第二节二、(三)公安部门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材料《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手册》(试行)第六章第二节二、(三)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21县交通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变更和注销《教学车辆证》变更机动车登记证书《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手册》(试行)第六章第二节二、(三)公安部门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材料《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手册》(试行)第六章第二节二、(三)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22县交通局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经营场所、作业场地的产权证明《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货运相关服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23县交通局货物运输配载经营者备案/经营场所、作业场地的产权证明《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货运相关服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24县交通局货物仓储理货经营者备案/经营场所、作业场地的产权证明《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货运相关服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25县交通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修正)第十五条第(二)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技术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修正)第十五条第(三)项;2.《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司〔2019〕166号)附件第49项;3.《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福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福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的通知》(榕司〔2019〕188号)学历:相关院校;

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专业技术对应部门

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修正)第十五条第(四)项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26县交通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事项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变更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修正)第十五条第(二)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技术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修正)第十五条第(三)项;2.《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司〔2019〕166号)附件第49项;3.《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福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福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的通知》(榕司〔2019〕188号)学历:相关院校;

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专业技术对应部门

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27县交通局教学车辆等级评定/本年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28县交通局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具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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