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监狱建设功能完善(一期)民警业务用房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女子监狱建设功能完善(一期)民警业务用房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四川省女子监狱建设功能完善项目(一期)民警业务用房工程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四川省女子监狱(盖单位章)

二0一四年十二月

项目编号:HG********012
招标编号:JDZB-201417

四川省女子监狱建设功能完善项目(一期)民警业务用房工程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 王丹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 赵毅斌、饶红安


招标人:四川省女子监狱(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F********0

二0一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卷3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83
第二卷88
第六章 图 纸88
第三卷89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89
第四卷11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10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四川省女子监狱建设功能完善项目(一期)民警业务用房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名四川省女子监狱建设功能完善项目(一期)已由简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以简发改发【2013】45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省女子监狱,建设资金来源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解决,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四川省女子监狱。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简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简发改发【2013】451号之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HG********012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四川省女子监狱建设功能完善项目(一期)民警业务用房工程。
2.2建设地点:简阳市养马镇川橡路249号四川省女子监狱内
2.3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三层,建筑面积为686.67平方米,招标控制价161.9779万元。
2.4计划工期:27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范围
2.6标段划分: 施工1个标段 、监理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施工标段:
本次招标施工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省外企业具备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资质,2011年—2013年承建并完成1个及以上的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本次招标监理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省外企业具备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资质,2011年—2013年承建并完成1个及以上的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 http://www.jyggzy.cn/)凭密匙购买招标文件;未在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身份认证密匙后,方可按以上要求购买文件,此为获得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元,售后不退。
4.3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00 分,地点为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33号)本项目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四川省女子监狱 代理机构: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简阳市养马镇川橡路249号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3号郎御大厦1单元4001号
邮 编: 641402 邮编: 610000
联 系 人: 杨林 联 系 人: 王小姐
电 话: ***-******** 电 话: ***-********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简阳市简城镇政府街121号
联 系 人:
电 话: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称:四川省女子监狱
地址:简阳市养马镇川橡路249号
联系人:杨林
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3号郎御大厦1单元4001号
联系人:王小姐
电话:***-********
1.1.4工程名称四川省女子监狱建设功能完善项目(一期)民警业务用房工程
1.1.5建设地点简阳市养马镇川橡路249号四川省女子监狱内
1.2.1资金来源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统筹安排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27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无
有关工期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验收标准,验收合格。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财务要求:近三年无亏损。
业绩要求:2011年—2013年承建并完成1个及以上的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类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专业:建筑工程级别贰级及以上。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
位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省外企业需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2)其他主要人员包括: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4.3限制投标的情形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5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天前,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只能凭身份认证密匙登录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匿名提问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由业主(招标代理机构)收集汇总所有问题,通过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澄清(补遗),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请随时注意关注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凭身份认证密匙获取澄清。获取方式为:登陆后,在“已报名项目”中下载澄清(补遗)文件。
本次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由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该澄清、修改、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补遗书(如有)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1.10.2的时间要求
2.2.2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00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投标人自行在网上查阅、下载澄清通知,无需确认。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投标人自行在网上查阅、下载澄清通知,无需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万元
1、投标人基本账户不为中国建设银行
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即 年 月 日17:00前转入到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先转入投标人开通的中国建设银行高版企业网银账户(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账户),再通过该高版企业网银账户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jyggzy.cn/)缴纳保证金。缴纳程序为在简阳市交易中心网站凭密匙登陆,在“已报名项目”中点击缴纳保证金,再登陆建行高版网银,以“缴费支付 ——网上支付”方式(注意:不能通过“转账制单”方式),缴纳至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
帐 号:5100 1687 4080 5150 7122
2、基本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
通过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网(网址:http://www.jyggzy.cn/)单击“我已报名项目”经已开通的中国建设银行高版企业网银账户(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账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即 年 月 日17:00前转入以上账户。缴纳程序为在简阳市交易中心网站凭密匙登陆,在“已报名项目”中点击缴纳保证金,再登陆建行高版网银,以“缴费支付 ——网上支付”方式(注意:不能通过“转账制单”方式),缴纳至以上账户。
3、缴纳保证金后,请务必再次登陆“已报名项目”,确认投标保证金是否“已缴纳”;如未按照上述程序缴纳保证金,系统将视为未缴纳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中国建设银行高版企业网银账户(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账户)的银行凭证、高版企业网银账户转入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凭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后)都须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将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将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的网银账户退还到投标人的高版网银账户(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账户)。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近三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1年—2013年
3.5.3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11年—2013年
注:应与1.4.1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衔接。
3.5.5近年发生的投诉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3年(2011年—2013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1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3.7.3签字、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贰 份,电子文档1份(U盘或光盘提供),(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免费提供副本叁份)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与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的地址:四川省简阳市养马镇川橡路249号
招标人全称:四川省女子监狱
监狱建设功能完善项目(一期)民警业务用房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人代表持授权书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开标顺序:随机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 5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一)条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6.3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低于成本评审按川建发【2009】60号文规定执行。详见评标办法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7.3.1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投标最高限价*******元。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 100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7.3.2民工工资担保中标人还需向主管部门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或保函)
1.从中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账
2.保函形式
3.民工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5%。
4.缴纳时间:合同签订后次日起计七个工作日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编页码和小签(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10.2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人支付

10.3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10.4低于成本报价低于成本的判定按照川建发【2009】60号文规定执行
注:低于成本评审详见评标办法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10.5中标价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10.7建设资金拨付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的预付款一般不少于建设项目当年投资额的10%;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的80%。如招标人不按要求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0.8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仅对专用合同条款11.1所述材料可调整,其余不做调整。
10.9压证施工制度实行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段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10.10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0.11合同备案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12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10.13招标文件的解释(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4招标文件中的注《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10.15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16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7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8专项整治本次招标活动严格执行四川省六部门文件川发改招管【2011】1210及【2011】1211号文件精神,实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原则。
10.19其它由于本项目建设地点在监狱内,监狱有特殊的监管规定,投标人要充分考虑到监管规定(如人员、材料进出监狱有严格的检查程序等)对项目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此风险因素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一并考虑。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只能凭身份认证密匙登录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匿名提问。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由业主(招标代理机构)收集汇总所有问题,通过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澄清(补遗),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请随时注意关注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凭身份认证密匙获取澄清。获取方式为:登陆后,在“已报名项目”中下载澄清(补遗)文件。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通过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送达。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招标文件的修改等内容均通过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送达;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务必及时查询网站信息,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3.2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省外企业还应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承接并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约定开标程序中,未按前附表3.4.1条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唱标。
(7)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根据川府发[2007]14号,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常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备注签名









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应按本“问题澄清“格式澄清回复。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 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 式 评 审 标 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要求
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要求
装订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要求
编页码和小签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既符合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
2.1.2资 格 评 审 标 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
投标要求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2.1.3响





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最高限价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3.1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2.1.4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标   准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组织机构体系完整可行,技术保证措施完善可行,质量保证体系完备可行
质量管理体系
与措施措施周密、可行
安全管理体系
与措施措施完善、合理、可行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与措施环保措施有效可行
工程进度计划与
措施工期能满足工程要求,进度安排合理,施工工期组织设计合理,保证措施得力,工期提前保证措施可行
资源配备计划满足工程需要
技术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施工设备满足工程需要
试验、检测仪器
设备满足工程需要
2.2详 细 评 审 标 准2.2.1成本
评审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条或本章附件C(如有时)所规定的办法进行评审、认定,如果招标人引用附件C时,内容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条内容完全一致。
备注1 、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按照招标文件相应部分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其投标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价为准)上扣减或增加一定金额进行价格折算。
2、招标文件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但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本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加或减)不得超过投标人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价为准)上下10%的幅度。对某投标人的报价量化折算时,超过10%上下幅度的,以正负10%计算评标价。
条款号编列内容
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3.2.1价格折算详见本章附件B:评标价计算方法
3.2.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详见本章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说明条款号3及相应内容,不得与《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本条为示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直接引用,但招标人如果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应引用“补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

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2“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限制投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12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第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又如2.1.1“编页码和小签”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串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5)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后,按照经评审的评标价(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折算价格-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下同,价格折算只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评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后,按评标价计算方法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 评标准备;
(2) 初步评审;
(3) 详细评审;
(4) 澄清、说明或补正;
(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A-1。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A-2记录评审结果。
A3.2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A-3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A-4记录评审结果。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3.1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3.1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并使用附表A-5记录评审结果。
A3.5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第3.1.2项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6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7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价格折算
A4.1.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后,按评标价计算方法计算出评标价,并使用附表A-6记录评标价计算结果。
A4.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2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C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3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汇总评标结果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A-7的格式填写评标结果汇总表。
A5.2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2.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4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附件B: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计算方法
B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1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方法。
B1. 评标价计算
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折算价格-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一、投标报价重大偏差评审
第一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一)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没有造价人员签字或没有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二)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报价唯一”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四)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五)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六)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要求的。
第二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当提供而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价评审组不得将其作为重大偏差。
第三条 投标报价存在重大偏差之一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二、投标报价细微偏差评审

第四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细微偏差:
(一)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二)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三)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第五条 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报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算术修正原则如下:
1、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报价评审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2、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以及相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
3、当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并按两个综合单价相差的百分比修正分析表中的各项价格。当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为准修正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
(二)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依据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规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三)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材料暂估单价修正综合单价及相应合价和投标报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第六条 报价评审组按第五条的规定对投标报价的修正结果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书面确认。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七条 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工程量清单投标计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
(一)若修正后的总价高于中标价,以中标价为准,并按以下比例下调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及措施费(二):

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若经修正,则以修正后的金额为准。
(二)若修正后的总价低于中标价,则以修正后的各项价格和费用为准。

三、 低于成本报价的评审

第八条 报价评审组只对无重大偏差且通过细微偏差处理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
当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时,对其是否低于成本评审采用的数据为调整及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数据。
第九条 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确认。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未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或未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
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程序及内容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投标总价的评审;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四)材料单价的评审;
(五)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凡以上任一评审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后续评审。
第十条 投标总价评审:
(一)评审及询问
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及判断。
(二)评估及判断
1、报价评审组经过分析、论证和评审,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或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2、报价评审组认为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5%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随机抽取50项的综合单价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50项时,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均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2、报价评审组应对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当投标人某项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所有投标人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 90%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就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综合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当投标人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有5项以上(不含5项)的综合单价,或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50项时,有3项以上(不含3项)的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同时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以保证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需要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报价评审组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列出施工组织设计中未进行措施费报价的措施项目,提交投标人确认并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2、报价评审组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下同)低于所有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85%的投标人必须提出询问,并对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当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各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85%,同时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材料单价的评审:
材料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采购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所有材料中随机抽取25种材料的单价(不包括暂估价材料)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当材料种类(不包括暂估价材料)少于25种时,所有材料的单价均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
2、报价评审组应对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当投标人的经评审的某种材料单价低于所有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就该项材料单价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材料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当投标人经评审的材料单价中有5项以上(不含5项)的材料单价,或当材料种类少于25项时,有3项以上(不含3项)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 90%,同时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内容即有总承包服务的内容时,投标人应报总承包服务费,如果承包人未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
总承包服务费的高低不作为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依据。
第十五条 询问形式及原则:
报价评审组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的询问不作答复的,报价评审组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六条 评估及判断原则:
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论证、评估和判断。
报价评审组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的意见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当报价评审组为偶数,对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进行审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表决,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意见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依据。
附表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家证号码签到时间
1
2
3
4
5
6
7

附表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人名称
2签字盖章
3副本份数
4装订
5编页码和小签
6投标文件格式
7报价唯一
8……
是否通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3: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资质等级
4财务状况
5类似项目业绩
6信誉
7项目经理
8其他要求
9投标要求
10…….
是否通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内容
2工期
3工程质量
4投标有效期
5招标保证金
6权利义务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分包计划
10最高限价
是否通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5: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6资源配备计划
7技术负责人
8其他主要人员
9施工设备
10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评审结果汇总
是否通过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附表A-6: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量化因素投标人名称及折算价格

1投标报价错漏项
2不平衡报价
3







……
投标报价
评标价(投标报价+Σ量化因素折算价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7: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投标人名称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备注
合格不合格投标报价是否低于
成本评标价排序(评标价由低至高)
1
2
3
4
5
6
7
最终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四川省女子监狱
承包人(全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四川省女子监狱建设功能完善项目(一期)民警业务用房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四川省女子监狱建设功能完善项目(一期)民警业务用房工程。
2.工程地点:简阳市养马镇川橡路249号四川省女子监狱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简发改发【2013】451号 。
4.资金来源: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解决  。
5.工程内容: 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
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相关验收标准,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双方另行约定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红线范围内的永久工程所占用的土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临时工程所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生效后7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2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可以将工程中需要进行现场详细设计的部分或需要进行澄清的部分绘制成图,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遵循现行相应的设计规定绘制的图纸,且承包人提供的文件不影响工程施工及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提供的文件后7日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于本项目部分建设地点在监狱内,监狱有特殊的监管规定,为了保证监狱的管理制度运行正常,因此监狱内所有具有特殊要求的场地(包括施工现场)承包人应提前报告发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出。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自行承担 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双方另行约定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  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   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 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  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期限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履约担保形式及金额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的规定。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双方另行约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发、承包人应视为预付款与第一次进度款支付比例中包含全额安全文明施工费。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实际延长天数*1万元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施工现场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 ;
(2) 单日降雨在100mm及以上 ;
(3) 山洪暴发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不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工程量变更(无变化幅度限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承包人投标的综合单价;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的相关规定套用工程量清单定额, 材料价格按2014年《四川工程造价信息》第11期中简阳市材料价格及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按投标报价的组价方式进行组价。综合单价应下浮,下浮比例=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经双方认质认价的材料或设备单价不再下浮)。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不予奖励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施工期间仅钢材、水泥、锯材、砂石、砖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约定风险幅度的,予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2014年《四川工程造价信息》第11期中简阳市材料价格及相关规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钢材、水泥、锯材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3%、砂石、砖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钢材、水泥、锯材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3%、砂石、砖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钢材、水泥、锯材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3%、砂石、砖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钢材、水泥、锯材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3%时、砂石、砖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钢材、水泥、锯材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3%、砂石、砖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和合同专用条款11.1约定的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范围以外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自行确定,计入综合单价中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通用条款11.2,专用条款11.1。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对应合同金额的2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下达开工令后7日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第一次拨进度款全部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提交预付款申请之日至预付款扣回止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银行担保或担保函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形象进度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形象进度支付,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该工程中标价的40%(同时扣回全部预付款),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该工程中标价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工程中标价的85%。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进度付款申请的内容需要形象进度完成验收的的凭证、累计支付款项、当期应付款项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3日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由于每次付款须经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后支付,承包人应对因款项支付手续办理过程中特殊原因引起的延期付款表示理解,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天,1个月内承包人不得因此停工或对发包人索赔。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后7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2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不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由于监狱的特殊性,如遇应急状况,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附加协议条款
1、若承包人与设计方、监理方串通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因监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承包人不向发包人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3、审核竣工结算时,审核费按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说明”的第五条之规定承担。
4、承包人理解并支持发包人监管区域的特殊要求(特别是施工人员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监狱监管区域),严格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从事施工工作,若违反规定,愿意接受发包人的相关处罚。
5、本工程根据省监狱管理局安排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施工实施和结算均应共同执行川狱发〔2009〕86号文,涉及变更、计量、核价及中期付款等均需跟踪审计单位审查确认。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附件3: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附件4:兑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6: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7: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8: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9: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10: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11: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2: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3: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护费计取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就 工程,为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人必须按政府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及要求组织施工,若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不文明施工行为,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概不承担责任。
二、安全、文明施工及临时设施措施费及其支付
1、安全、文明施工及临时设施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2、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
2.1本工程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基本费暂按本比选文件和川建发[2011]6号文规定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取。
2.2 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即¥ 元(该费用已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中)。
3、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的基本费在本协议生效后14日内支付70% 。
4、现场评价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按相关文件规定,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依照“川建发〔2011〕6号”文的规定计取,经政府审计后,累计支付至审核后的95%;若有超付则在剩余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5、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及临时设施措施费。
三、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4:兑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兑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若我公司有幸中标成为承包人,我公司承诺:保证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本工程,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费用。
若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材料费等,发包人不负有任何责任。
我方同意并接受由于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或材料费造成相关单位(人员)集体上访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等现象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承担2万元整的违约金;
(2)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的,承包人承担5万元整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影响施工进程的,可终止合同。
(3)为保证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单位有权从施工企业计量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包括以上费用)。

投标人名称:(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6: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附件7: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附件8: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



















附件9: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10: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11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2:
12-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


























小计: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1.5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5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见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附件三)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2.6.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6.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7.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7.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
2.7.4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 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 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9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2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3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3、其他说明
3.1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7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3.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
3.4其他补充说明


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另册)

第二卷


第六章 图 纸
(另册)
1.图纸目录
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





2.图 纸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承包人自行考虑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承包人自行考虑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承包人自行考虑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承包人自行考察考虑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承包人自行考察 。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本项目发包人不单独提供有关该项目地质、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由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了解,并自负其责。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施工图范围以内的工作内容(具体详工程量清单)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l—l“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4.1l一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4.11—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详见工程量清单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7.3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6.1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无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6.1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无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符合有关要求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6.3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符合有关要求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6.3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无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无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无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9.1.2 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5.1.2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市质安站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10.9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9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9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无 。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诅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14.4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14.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19.3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15.4.2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19.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13.2款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15.4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无 。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技术指标允许偏离范围备 注
1
2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
章第一节第1.2.1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施工现场情况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投标保证金 ( )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五、施工组织设计 ( )
六、项目管理机构 ( )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八、资格审查资料 ( )
九、其他资料 ( )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2)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他的依次类推。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拾(亿) 亿 仟(万) 佰(万)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注: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按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零 拾(亿) 零 亿 壹 仟(万) 贰 佰(万) 叁 拾(万) 零 万 肆 仟 伍 佰 陆 拾 零 元(¥ ******** )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6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 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B、放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3 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至5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投诉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被行政监督部门警告、处以罚款的。
B、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A、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B、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C、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相应文件上的时间为限制投标的起算时间。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A、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B、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服务。
(11)“近 年”、“ 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润年。
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按招标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2009年3月1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再如某投标人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8日。按招标文件在4年内不接受其投标的规定,从2008年8月9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12年8月8日。2012年8月9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1.1.2.4姓名:
2工期1.1.4.3天数: 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1.1.4.5
4分包4.3.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 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 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 6 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 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了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要求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1)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中国建行高版企业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如有);
(2)从投标人的中国建行高版企业网银账户转入到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3)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
(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 称型号
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
时 数用 途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面 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连续6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单位参保的证明。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注:附分包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八、资格审查资料


注:(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 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 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 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二)2011年—2013年年度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 财务报表应为经审计的报表


注:(1)投标人应提供2011年—2013年的财务状况表。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三)2011年—2013年承接并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其中,类似项目是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4。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五)2011年—2013年发生的投诉及仲裁情况

序号案由双方当事人名称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注:(1)本表为调整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诉按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付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3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9)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是指:
1)既包括投标人作为原告(申请人),也包括投标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作为第三人。
2)既包括投标人与项目业主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与其他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3)既包括因外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转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劳动合同等内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
(10)不管判决和裁定、仲裁裁决的结果如何,或在诉讼及仲裁过程中和解(调解)结案或撤诉(撤回仲裁申请)等,只要是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诉讼及仲裁事项都应申报。
(11)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拒不申报或不全部申报诉讼及仲裁信息,或者提供“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声明信息,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六)2011年—201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序号投诉事由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提起过招投标诉讼而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括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04年第11号)提起的诉讼。
(3)招投标投诉的起诉按时间为:招投标诉讼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5)如近3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九、其他材料


(一)企业信誉资料(如有则提供)
(二)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需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三)投标承诺(如有则提供)
(四)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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