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经济开发区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沧州经济开发区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

沧州经济开发区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沧州经济开发区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

沧州经济开发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

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

部门

出具

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一、公安领域

1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3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

4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5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八条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6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7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号)第四项第五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澳门高等院校

8

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号)第七条第四项

市、县级公安机关

申请人工作单位

9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号)第八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香港、澳门律师行

10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号)第九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1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号)第九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2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号)第五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3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号)第七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4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号)第八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5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号)第一章第三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6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号)第五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二级以上医院

17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 (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号)第九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8

《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

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审核,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9

健康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发布)第九条

有权限的公安机关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

20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办理居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中国驻外使领馆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21

学校资产证明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22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23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公安部门

24

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公安部门

25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公证机构

26

用于申请工伤认定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资格)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7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委会

28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公安部门

29

死亡证明

申请工伤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30

体检报告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考试机构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1

姓名更改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九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32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文化旅游领域

33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34

无犯罪记录证明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四、市场监管领域

35

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企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6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 号),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第四部分 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1】市场主体迁移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2.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仅用于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取)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36

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

37

验资证明、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申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 号),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第一部分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38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9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40

体检报告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考试机构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41

姓名更改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九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42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43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地名管理部门

44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45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基层组织、人民法院等

46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47

个人姓名变更登记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六、卫生健康领域

48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49

资产评估报告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50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二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51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七、民政领域

52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三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53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54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55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56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57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58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59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60

亲属关系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61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62

子女情况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63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64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65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66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县级民政部门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

67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部门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军地联合办理

68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69

丧偶死亡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部门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八、教育领域

70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71

体格检查证明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五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72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休学审批

《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九条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学生所在学校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73

因伤病原因休学证明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休学审批

《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九条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学生所在学校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九、其他领域

74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十六条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75

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之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一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村委会

76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民政部门(地名办)

77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活动场地管理者

78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证明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

县级商务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

79

无违法犯罪证明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80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81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主管税务机关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82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主管税务机关

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8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主管税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84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

具有资质的机构

85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

具有资质的机构

86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

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沧州经济开发区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

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

部门

出具

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1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2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3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4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活动场地管理者

5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主管税务机关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6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主管税务机关

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主管税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8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

具有资质的机构

9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

具有资质的机构

10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

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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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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