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全县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县城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县草拟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征集时间范围:2022年9月7日至9月15日止,如有意见请反馈至河池市罗城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邮箱:lchb2617@163.com.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指导全县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县城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池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污染饮用水源;
4.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5.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6.因人为破坏导致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用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县级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饮用水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级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五)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1.Ⅰ级(重大供水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下同)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5000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 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5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2.Ⅱ级(较大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 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 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Ⅲ级(一般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二、应急预案体系
(一)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罗城生态环境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公安局、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自来水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罗城生态环境局,由罗城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指挥机构职责
1.县指挥部职责
一要及时了解掌握饮用水重大突发环境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二要审定县饮用水重大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要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要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县饮用水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饮用水突发环境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罗城生态环境局:拟定和提供处置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计划;做好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直接组织或参与调查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组织环境执法、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的意见;参与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县武装部:组织指挥民兵参加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工作。
县公安局:积极参与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火情、灾情、险情的现场处置;密切注视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当地群众撤离。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控制工作,必要时参与事发地的警戒和污染消除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火情、灾情、 险情的现场处置。
县财政局:组织安排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 费,并做好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饮用水安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关安全事故的处理。当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产生严重危害时,应启动相应预案。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饮用水源周边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整、核实、监测和对发展趋势预测,避免由此造成饮用水的污染。
县住建局:组织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给排水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县农业农村局:当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县林业局:当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涵养林及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危害时,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县水利局:负责县城饮用水源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汛期雨情及日常管理等资料,加强水源上游拦水坝的排水设施管理,提高污染处置能力,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水运、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顺畅,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质、设备;组织调配应急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负责对受污染的饮用水的监测并提出处置意见;当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产生严重危害时,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县气象局:负责为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分析预测信息。
县自来水公司: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负责自来水水质情况的监控及报告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农民的 疏散、调配及其他按指挥部要求的有关工作。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建立有关突发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或建立事件现场无线集群呼叫系统等。
三、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预警信息
1.县水利局负责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检查、预警工作,要设立并公开饮用水突发环境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相关供水安全信息。
2.罗城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工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二)信息报送和处置
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1.报告时限和程序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委员会(或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以及以上饮用水突发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县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市指挥部、自治区指挥部和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2.报告方式与内容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
(三)预防预警行动
开展饮用水环境安全污染源调查。县生态环境局应及时掌握生产、贮存、运输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情况。
开展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涉及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污染饮用水环境安全时, 县水利局应启动上游拦水坝的排水设施,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四)预警分级
对应本预案中饮用水突发事件分级,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级到高级,依次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五)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政府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供水部门在接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停止供水,防止事态蔓延。
(六)预警解除
可能导致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县政府向社会发布解除预警公告。
(七)预警支持系统
在国家、自治区、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统一构架下,依托各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饮用水突发事件预防预警的应用和运行体系。
1.建立饮用水安全预警系统。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
2.建立饮用水安全应急资料库。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突发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或建立事件现场无线集群呼叫系统等。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对应本预案中突发事件分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 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一般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由县指挥部采取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实施相应应急预案。
2.较大以及以上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 请求市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采取应急响应行动,实施相应应急预案。
(二)应急响应程序
1.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供水事件(Ⅰ级)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县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及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
(2)县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自治区、市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县指挥部报自治区、市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2.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县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及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
(2)县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自治区、市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县指挥部报自治区、市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3.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Ⅲ级)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县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及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
(2)县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自治区、市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县指挥部报自治区、市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4.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饮用水突发环境应急事件(Ⅳ级)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1)县指挥部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及市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应急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县指挥部报自治区、市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三)应急处理采取措施
当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尽快组织实施其他应急饮用水源的设计勘探、施工项目的建设工作,同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入口处,修建相关应急设施,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高速公路)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对污染水体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理。
1.抢险救灾
在县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
事故发生后应急机构要配合县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具体事项按《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县政府各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四)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上级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五)应急结束
当饮用水突发环境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政府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尽快启动县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三)资金保障
设立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县指挥部报本级政府,申请调用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资金。
(四)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五)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县指挥部要在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七)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八)技术保障
要建立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县指挥部应向上级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县指挥部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负责。需要自治区、市政府援助的,由县 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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