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指挥中心综合显控系统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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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执行指挥中心综合显控系统项目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六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执行指挥中心综合显控系统项目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投标人投标。 1、项目编号:LHZC-2015G07 2、项目名称:执行指挥中心综合显控系统 3、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投标供应商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或以上施工资质。 (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4、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5、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人应从本单位基本帐户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肆仟元整,采取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拒绝现金和现金支票)方式交纳。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保证金不需封装在投标文件中,单独随投标文件一并送达) 6、招标文件获取办法: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免费下载。 7、投标文件份数:一式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8、投标开始时间:2015 年3月 25 日 下午2:10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5年3月 25 日 下午2:30 9、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南京市六合区政务中心七楼,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10、考察现场:拟参加投标人必须自行与采购人联系勘察现场,否则造成一切后果自负。 以上若有变更将通过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本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朱先生 189*****885 集中采购机构:南京市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东路1号 联 系 人:张雷 联系电话:***-******** 传 真:***-******** 保证金收款信息: 收款人:南京市六合区政务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南京市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2月28日 公开招标文件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0一五年二月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南京市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六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执行指挥中心综合显控系统项目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投标人投标。 3、项目编号:LHZC-2015G07 4、项目名称:执行指挥中心综合显控系统 3、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投标供应商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或以上施工资质。 (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4、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5、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人应从本单位基本帐户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肆仟元整,采取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拒绝现金和现金支票)方式交纳。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保证金不需封装在投标文件中,单独随投标文件一并送达) 6、招标文件获取办法: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免费下载。 7、投标文件份数:一式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8、投标开始时间:2015 年3月 25 日 下午2:10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5年3月 25 日 下午2:30 9、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南京市六合区政务中心七楼,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10、考察现场:拟参加投标人必须自行与采购人联系勘察现场,否则造成一切后果自负。 以上若有变更将通过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本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朱先生 189*****885 集中采购机构:南京市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东路1号 联 系 人:张雷 联系电话:***-******** 传 真:***-******** 保证金收款信息: 收款人:南京市六合区政务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 “供应商”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货物和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本次招标除在“投标邀请”中说明外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3 “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货物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3.2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3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4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并不是限制条件。 3.5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我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组成 4.1 招标文件组成:投标邀请、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付款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4.2 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4.3 采购中心如果要求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供应商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 采购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3 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 三、投标 6、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投标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 6.4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6.5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6 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7、联合投标 7.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7.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首先以投标的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 7.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6%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7.4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8、投标费用 8.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8.2 本次采购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供应商予以关注。 9、投标文件组成 9.1 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等处逐条标明满足与否。对带星号(“*”)的技术参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时不予认可。 9.2 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9.3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10、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0.1 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 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 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复印件需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4)* 开标一览表(另外单独密封一份,便于唱标时查找); (5)* 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财务状况的上一年度审验报告(复印件); (6)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是指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7)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供应商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复印件); (8)《商务条款偏离表》; (9)合同条款 (10)*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 (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11、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11.1 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货物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1.2 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1.3 提供的货物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并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逐条予以说明。 11.4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货物品牌、型号、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等详细说明;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供货一览表》; (4)货物技术资料; (5)项目集成(实施)方案; (6)服务承诺;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12、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2.1 价格部分是对投标货物价格构成的说明,每一项货物仅接受一个价格。 12.2报价应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保险、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12.3 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2.4 供应商应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等标明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供应商系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须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中注明。 12.5 《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一份单独封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使用。 13、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13.1 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4、投标保证金 14.1 供应商应按照投标邀请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 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缴纳。 14.3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应主动与投标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供应商的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4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将在签订合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对入选南京市“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且在培养期内的科技创业家免交履约保证金。 14.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中标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经查实属于陪标、串通投标的等。 15、投标有效期 15.1 自开标之日起30天内投标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中心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保证金退还。接收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文件签署 16.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7.1 供应商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 17.2 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18.1 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8.2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不得撤回;如果撤回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开标、评标与确定中标供应商 20、开标 20.1 采购中心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0.2 开标时,采购中心将邀请供应商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0.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0.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20.5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6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中心报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者终止采购活动。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技术要求和商务等要求,将作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基本要求和谈判依据。原评标委员会改为谈判小组,并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1、评标 21.1 评标组织 21.1.1评标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直接确定供应商; (4)向采购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1.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1.2 评标程序 21.2.1 投标文件的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以及没有《开标一览表》或《开标一览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仅审查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7)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8)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0)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11)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2)没有逐一说明投标货物品牌、型号、产地、技术参数,而是直接拷贝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13)不同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采购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4)服务承诺和付款条件未响应招标要求的; (1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1.2.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1.2.2.1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用带星号(“*”)、“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21.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2.2.3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比照20.6款执行。 21.2.3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4 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1.3 评标方法和标准 21.3.1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1.3.2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等。 21.3.3 评分标准详见第三章。 22、确定中标供应商 22.1 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综合排名第一名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22.2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将中标结果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供应商质疑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2.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服务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中标服务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至少向另一方支付与投标保证金相等的补偿金,以及为招标、投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 22.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服务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22.6 采购中心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2.7 所有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采购中心均不退回。 23、编写评标报告 23.1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2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4.1 采购中心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4.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24.3 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五、签订合同 25、签订合同 25.1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5.3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5.4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26、质疑 26.1 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中心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6.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中心。 26.3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友情提示:供应商全部产品线中没有满足技术需求要求的产品才可以对招标产品提出质疑,并提出修改理由和修改建议);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26.4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26.5 采购中心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中心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27、投诉 27.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8、诚实信用 28.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8.2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28.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8.4 服务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 第三章 评标标准 项目评分分值表
说明: 1、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4%、4%的加分(特别说明:节能、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为准)。 2、对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的复印件为依据。 4、评审小组不保证有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 5、若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作废标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等 一、项目名称:执行指挥中心综合显控系统 二、项目总体描述 六合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显控系统是一套基于3G技术、无线控制技术、网络高清图像传输技术为一体的指挥控制图像显示应用系统。将远程的音视频信息通过3G无线网络上传到指挥中心的视频综合平台上,在指挥中心通过显示系统、控制系统实时和前线法警进行双向语音对讲交流,具备音视频同步传输、显示、扩声的时效性;通过高清数字媒体综合控制主机及时录音录像存储,与数字法庭共享信息平台,调用、监看、预览等操作,可独立运行法院内网,任意终端平台可直播、点播等应用。 六合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显控系统是一台基于网络平台(内网、外网、图像专网)的图像调度、控制、显示为一体的综合多媒体系统,场所内视频、文字、图片等信号自由切换显示,场所外高清网络信号自由切换显示,法庭录像信息及时调取自由切换显示与扩声。 三、说明 (一)执行指挥中心拼接模式2(行)X2(列),1台等离子单元备存。 (二)采购人提供的3G无线传输设备与大屏幕显示系统及扩声系统连接时,供应商需配合联调。 (三)采购人3套网络,外网、内网、图像专网(安防监控),需总线迁入各个建设地点,要求配置相应的网络设备,如机柜、交换机、配线架、理线架等。 (四)中标供应商需文明施工,遵守法院各项规章制度。建议休息日或者晚上7点以后进行大件设备搬运以及噪声较大的施工环节。 四、主要设备参数(以下项目中打“★”项为必须满足项,如不满足作根本性不响应标书处理)。
五、需求清单
注:本次采购项目必须与原有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原有系统包括: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法庭系统,每家接口调试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报价时请充分考虑)。若上级法院在质保期内调整高清科技法庭接口标准或接入产品,中标供应商应完成新的接口标准或接入产品的接口调试,调试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六、项目交付周期及交货地址 (一)项目交付总工期为:中标公示期结束后20日(日历天)内。 (二)交货地址:。 七、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人提供本项目采购的所有硬件的安装和维护服务的全部内容,在总工期内完成整个综合图像显示系统设备安装、线路铺设、图像显示、网络联调、装饰等工作。若本项目采购的设备产品等方面的配置或要求中出现不合理或不完整的问题时,投标人有责任和义务在投标文件中提出补充修改方案并征得采购人同意后付诸实施。 (二)如没有按期完工,到工期后,采购人有权按合同总额的0.05%/天至0.5%/天进行扣除(对超出工期时间)。 (三)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应标明各具体产品的名称、品牌、型号及价格。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需要使用的所有材料、辅材等都包含在此次采购中,各供应商报名时应认真勘察现场,确认材料的种类、数量及要求,施工过程中所需任何材料,采购人不另付费。所有设备均须由投标人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采购人或使用单位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包括投标人投标时的漏项、误项,需自行承担。 (四)如在交付总工期内不能正常完成交付使用,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选择下一家供应商递补或重新招标选择供应商,投标人自行承担各项损失。 八、质保及售后服务要求 (一)所有设备免费质保期不少于一年,均从验收合格(包括试运行)开始计算质保期。 (二)供应商必须为本项目指派一名技术娴熟的驻场工程师,对此次项目进行现场技术维护,需工作日在采购人处驻场支持(5×8小时),工程师驻场时间为1年,驻场工程师所有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采购人不另付相关费用。 (三)质保期内供应商须免费负责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产品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维修和技术服务。 (四)所有设备均应有备、配件储备,供应商收到采购人的故障报告后,南京市内2小时到达现场,到场后2小时内解决。如果设备故障在到场12小时后仍无法排除,应在24小时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设备供采购人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投标文件内须明确备品备件)。 (五)保修期内,所有设备维修服务均为上门服务,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六)应提供三年内软件系统免费升级的技术服务和其他技术软硬件对接服务。 九、付款条件:在要求的总工期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95%,余款5%在整个系统质保期后付清。 上述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逐项应答,其中打“★”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为无效文件。如有疑问请与采购单位联系。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仅供参考) 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项目名称 : 使用单位 : 供货单位 : 签订日期 :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监制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计划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 ,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乙方投标文件。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货物单价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总价款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南京市政府采购 NJZC—2014H009号标的招投标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 (2)供货一览表; (3)交货一览表; (4)技术规格响应表; (5)投标承诺; (6)服务承诺; (7)中标通知书; (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 第四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第七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当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20日(日历天)内将货物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甲方正常使用,地点由甲方指定。招标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货物在法定机构验收合格移交采购人前,货物零部件及整机的完好性由供应商负责;乙方投标报价中已含保护保管费用。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乙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试机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质检和甲方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发证后,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对检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 (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3、若招标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 3.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3.2 所购货物按乙方投标承诺提供免费维护和质量保证,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3.3 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3.4 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按乙方投标承诺执行。 3.5 若货物故障在检修8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 3.6 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7 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该项目免费维护期满时止。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七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条 货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3、付款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 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未拒收的,采购中心发现后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责成乙方按照采购结果提供货物和服务,同时视情给予不退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暂停一至三年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应交付履约保证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8、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10、乙方投标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监测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赔偿金。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政府采购中心存档,一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第六章 附 件 附件一:投标申请及声明格式 投标申请及声明 致: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投标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投标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声明和承诺如下: 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招标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投标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按招标要求,我们的投标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中、小、微型企业产品 元人民币。 3、我们的投标产品中 (有或无)进口产品。 4、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招标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对招标文件本身提出质疑。 5、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6、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我们酌情决定是否参加当场变更的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7、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并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完成货物的启动/集成、调试等服务,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8、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中心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评委进行商业贿赂、决不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9、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联系方式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投标人住址)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开标一览表格式 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盖章) 说明: 1、在“投标货物中有无进口产品”栏后“有”或“无”上打“√”。 2、在“投标人是否属于中、小和微型企业”栏后“是”或“否”上打“√”。 3、《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一份单独封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使用。 附件四:分项报价表格式 分项报价表
说明: 1、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2、在“是否属于中、小、微型企业产品”栏内,填写“是”或“否”。 投标人名称: (盖章) 附件五: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如果投标人不是制造商,且本次招标要求制造商出具授权的话必须提供此件) 致: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们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生产商地址)。兹指派 (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贸易公司地址)的 (贸易公司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在办理贵方NJZC-2014H009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 品牌 型号 货物名称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 (贸易公司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 (贸易公司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格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贸易公司名称)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附件六: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技术规格偏离表
说明: 1、投标人应逐一说明投标货物技术参数和偏离情况,如直接拷贝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投标人名称: (盖章) 附件七: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投标人名称: (盖章) 附件八:供货一览表格式 供货一览表 (含配件、备品、消耗材料)
说明: 1、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2、投标人应根据上表要求逐一说明投标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技术参数等,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名称: (盖章) 附件九: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十: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或技术资料 下载链接:142*****973260">http://www.njgp.gov.cn/portal/fileDownload.actionfileid=142*****973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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