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统计局关于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屯昌县统计局关于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对我县地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规范化,杜绝重复统计现象,减轻被调查者负担,提高政府统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县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
三、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有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四、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
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五、统计调查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指标、调查表,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
六、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开展本地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详见附件)。
七、审批后的调查项目要及时公布。
附件:调查项目审批流程图及办事指南
1.调查项目审批流程图
2.调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一、申请材料: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
(三)相关文件: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主席令第15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三款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期限:
法定20个工作日。
五、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无
六、监督岗位:局办公室监督电话:0898-********
标签: 加强地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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