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定自然资规监罚字2022-022
违法行为人朱深谋 男 身份证:**********XXXX685X
住址:安徽省定远县池河镇岱山社区XXX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对你非法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擅自于2022年7月28日,在定远县池河镇七里河村小崔组非法开采山皮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查获的开采设备
2、开采的矿产品
3、调查笔录
4、现场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2年8月30日 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6120元;
3、处以违法所得6120元的百分之十五罚款,计918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室,将罚没款缴至定远县财政局指定账户:定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远县人民政府或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松 熊世洲
电 话:0550-*******
地 址: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楼执法监察大队
2022年9月8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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