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株洲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再次征求《株洲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再次征求《株洲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恢清市长批示,8月30日,刘方二巡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就我局牵头起草的《株洲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充分讨论,基本形成一致意见。我局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送达贵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后提出修改意见,并将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PDF扫描件和电子版于2022年9月1日17:00前反馈我局,无意见也需反馈。
(联系人:王俊;邮箱地址:******@qq.com联系电话:0731-********)
附件:
1、关于再次征求《株洲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单
2、《株洲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31日
附件1
关于再次征求《株洲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意见反馈单
经 办 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附件2
《株洲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管控,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初步设计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岩土工程初步勘察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平面布局、使用功能、结构体系、基础选型、设施设备、建设标准及投资概算等内容,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区内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下放管理层级及指定交办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总投资估算1000万元及以下(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下同)可以不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控制。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由住建部门委托初步设计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应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不低于初步设计单位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住建部门根据项目规模、类型等情况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或中介服务超市采购评审机构。
第七条评审机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文件质量、项目建设成本(设计方案)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把关,以本办法第三条的内容为原则,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避免初步设计出现缺项、漏项、与现场不符、不合理设计等情形。
第八条符合审批条件和设计深度要求的项目,评审机构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成立专家组,选定专家组组长。评审专家组一般为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需覆盖评审项目所涉及的主要专业。住建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合同签订时,可对专家的选聘,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章 审批条件及编制要求
第九条申请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二)完成了场地初步工程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文本);
(三)编制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
(四)完成勘察、设计合同签订;
(五)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
(六)对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通过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七)取得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批复。
第十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需符合发改、资规部门的批复;
(二)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市政工程按《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
(三)按规定及相关标准编制包含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消防、海绵城市、无障碍设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碳排放、土石方调配等内容的设计专篇;
(四)须有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名或签章;
(五)工程设计无缺项、漏项、不合理设计等问题;
(六)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制订评审工作方案,并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评审:
(一)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批书面申请报告,同时将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资料需建设单位盖公章)报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评审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评审条件和不符合评审深度要求的材料,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齐或重新编制有关文件及资料料。
(二)对符合评审条件和评审深度要求的,住建部门向评审机构下达评审任务书,并移交初步设计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评审机构在收到评审任务书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出具初步评审意见,书面反馈给住建部门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初步评审意见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步设计文件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提交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评审机构复核合格后,方可报住建部门进行初步设计联审会议。
重大复杂项目或与民生、社会稳定关系密切项目可组织评审机构对同类项目实地调研、专题论证和公众参与。
(四)住建部门收到复核合格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初步设计联合审查会议,评审机构根据会议审查情况出具联审意见。联审意见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评审过程、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五)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对联审意见进行确认,如有重大异议的,应在确认联审意见时进行说明。
(六)建设单位根据联审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文件修改,经提出联审意见的相关单位确认后报住建部门。住建部门收到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批复。
(七)落实初步设计批复情况复核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满足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防止过度设计和漏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在施工图审查之前,必须报送由住建部门委托的初步设计评审机构进行复核。评审机构收到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初步设计批复情况的复核工作,对复核不合格情形提出修改意见给建设单位,同时报送住建部门;对复核合格的出具复核意见书。
在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必须将复核意见书和初步设计批复一并上传施工图审查系统,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对初步设计批复以及复核意见书等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审查把关。初步设计批复落实情况复核意见书,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以下内容:
1.是否完成在初步设计联合评审提出意见的修改;
2.是否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主要包括: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主要设备、投资概算、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
3.是否存在不合理设计和漏项设计;
4.是否与现场以及施工环境相符;
5.是否满足限额(指批复概算)设计标准要求;
6.其他需要复核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的要求)。
(八)勘察设计文件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重大复杂项目审批总用时可增加3-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评审付费及付费标准
第十二条评审付费标准参考《湖南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湘发改价服〔2015〕861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制定,初步设计评审(含施工图落实初步设计批复情况复核)按下表进行付费。
初步设计评审付费价目表 单位:(万元)
可研批复估算建安工程费 | 付费标准 | 备注 |
1000 | 2 | 1.经批复的估算建安工程费在设定级差之间时,按直线内插法计算付费额。 2.单个项目建安费不足1000万元按1000万元付费标准付费,建安费在30亿元以上按30亿元付费标准付费。 |
5000 | 3.5 | |
5.5 | ||
7.5 | ||
11.5 | ||
19.5 | ||
24.5 |
第十三条财政支付程序
(一)评审机构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供合同与税票;
(二)住建部门审核后按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评审费用;
(三)财政部门核实后直接拨付评审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项目评审廉政制度。评审工作人员、项目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及参加项目评审的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准则,不得收受评审费用等任何报酬。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评审回避制度。评审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项目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如与被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项目公正评审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及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出具不实评审报告或影响专家正常发表评审意见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或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建部门依法认定上报省住建厅记录不良行为。
(一)未按规定上报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内容、规定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文件(含政府部门会议纪要)进行评审的;
(三)经复核合格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仍然存在设计编制深度不满足、严重漏项、设计不合理、滥用工艺方法等行为的;
(四)经复核合格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在当年度内累计2次出现不符合勘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出现以上行为之一的的审查机构,属地住建部门有权在当年度内不得再次委托其进行初步设计评审。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履行好投资成本控制主体责任,通过加强管理、合同约定、过程监管、成果审查、绩效管理、监督问责等方式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同时应认真落实初步设计审批各项要求,加强对所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和有效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等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审任务书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6日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审任务书
项目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项目(事项)名称 | ||||||
评审类别(在需要评审的类别前打√) | ||||||
□初步设计评审 | □其他事项评审 | |||||
评审机构 | ||||||
评审类型 | □房屋建筑工程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评审范围 | ||||||
审批科室意见 | 负责人签字(科室章): 年月日 | |||||
审批部门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公章): 年月日 | |||||
评审机构签收 | 签收日期 |
备注:本表一式三,审批部门、项目审批科室、评审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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