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化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配套300吨脱盐水技术及初步设计招标公告
宜化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配套300吨脱盐水技术及初步设计招标公告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配套300t/h脱盐水技术及初步设计项目
比选文件
项目编号:xjyh-zh-lqr-********-01
需 求 方: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日 期: 2022.08.06
目 录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就“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配套300吨脱盐水技术及初步设计”项目进行比选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洽谈。
1、比选文件的获取方式:
招采平台 http://zb.hbyihua.cn/invitelist.aspx。
2、比选文件发放时间:2022年08月06日16时00分
3、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08月15日16时00分。
4、比选响应文件送达地点: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比选响应文件递交到 / 或按时间要求发送到需求方指定邮箱 xinjiangyihua00@163.com。逾期送达或发送比选响应文件的,需求方不予受理。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比选过程中发布的更正公告或澄清修改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5、比选时间: 2022 年 08 月 15 日 16时 00 分
6、比选地点: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205室。不需到现场进行比选的,请按照需求方要求保持通讯畅通,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7、项目咨询联系方式
比选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罗清瑞183*****500
本项目咨询电话(座机): 无
8、投诉电话及邮箱
投诉电话及邮箱:0717-******* 151*****568 yhzbwg@163.com(不是提交响应文件的邮箱,若因此未及时正确响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2022 年 08 月 06日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不满足此表要求的响应无效。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供应商参与资格条件 | 1、未被列入需求方黑名单目录。 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本项目其他资格条件: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甲级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或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乙级及以上资质。 |
2 | 联合体比选 | □不接受 ?接受 |
3 | 最高限价 | 本项目最高限价: / 万元 人民币。 注:凡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无效。 |
4 | 招标范围 |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将建设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装置的配套300t/h脱盐水装置技术及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 |
5 | 设计深度 | 执行《化工工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HG/T *****-2000)、《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2014) |
6 | 设计范围 | 本项目生产装置、公辅工程、10KV配电室等,规划总图布置设计:PDMS成果;装置效果图;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配合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评审 |
7 | 质量目标 | 满足现行国家、省、市相关工程设计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条文,并满足招标人就本项目提出的设计要求 |
8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 □接受 |
9 | 样品提供的规定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提交的时间及地点: |
10 | 保证金(汇款用途请明确备注“保证金”) | 1、保证金: 4000 (元) 2、保证金交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开户名称:新疆宜新化工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东支行 开户行账号:650*****100********* 3、保证金回执要求内容清晰,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
11 | 比选有效期 | 90 日(日历天) |
12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份; 副本:/份; 其他:电子文件壹份(传邮箱) |
13 | 需求方认为应该补充的其他内容:如果同一内容在响应文件多处出现且响应意思表达不尽一致的,则按照更有利于需方的意思表达进入合同内容。 |
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比选活动有关的费用,无论比选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需求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2.1供应商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具体按第五章“比选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需求方就有关比选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2.3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报价计量单位均以人民币计。
2.4“报价表”不允许涂抹、修改,表中相应内容报价必须计算正确。《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其他相关内容若不一致以《报价表》为准。
2.5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需求方将不予认可成交供应商自认为没有列入的其他费用,并认为此项目涉及的相关费用均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2.6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7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响应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评审中,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
2.8比选响应文件内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3、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响应文件(U盘)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需求方不予受理。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响应文件均不退回。
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需求方。
4.1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2任何要求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需求方提交比选异议。
5、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需求方可以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发布本比选文件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5.1不足3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比选文件、修改通知、澄清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5.2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查收需求方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比选保证金
6.1 本项目比选保证金收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比选保证金应在比选有效期内有效。
6.2保证金应以需求方认可的方式缴纳至要求的账号内,其中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的应通过供应商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
6.3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中附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不可抗力或比选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需求方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存在串通响应或视为串通响应情况的;
(5)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或参加比选评审会的供应商,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实际参加比选代表与法人授权书中代表不一致的,比选评审小组有权取消该供应商的比选资格。
8、对于按照需求方要求通过邮件提交响应文件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电子密码,对于未设置电子密码而产生信息被泄漏异议的,必须书面提供有效的证据需求方才予以受理。
9、评审小组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对供应商进行排序,推选排名第一的为拟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经管理性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发布成交公告。
10、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信息后,30天内与需求方签订合同。
10.1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重新开展的比选活动,性质恶劣的在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公司任何招采活动或纳入公司黑名单。
10.2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相关服务进行转包,除本比选文件认可的分包情形外,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需求方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需求方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需符合集团制度要求)
一、资格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商务及报价要求
交付期:60日历天内分批交付。
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 %作为预付款;完成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即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30%;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及其他相关附件资料提交给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0%;设计人配合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将相关资料移交档案馆,经发包人最终评定设计服务质量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剩余设计费用。
增值税率及票制:一票制6%
三、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一.项目概况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配套300t/h脱盐水技术及初步设计
二.招标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将建设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装置的配套300t/h脱盐水装置技术及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
三.技术要求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将建设年产8万吨的三聚氰胺装置的配套300t/h的脱盐水装置,利用预处理+双膜+EDI全自动运行,生产合格的脱盐水供给各装置。
(一)总体要求
1.要求投标人在试运行中需要测试和满足的最低性能保证如下:
(1)装置运行负荷达标300t/h,操作弹性在40%-110%。
(2)产品质量指标符合《GB1579-2001工业锅炉炉水标准》的要求:电导率(25℃)≤0.2μS/cm 、 氯离子≤3 mg/L 、钠离子≤20μg/L 、二氧化硅 ≤20μg/L、 pH>7。
(3)装置总体回收率达到87%-90%。
2.投标人应在其投标书中包括:
(1)一份简化工艺流程图,并附上有关技术的详细工艺描述;
(2)一份业绩表,列明成功运作的装置,并提供完整的客户名称、地址、产能和开车年份;
(3)来自装置界区的废水和排放物的完整列表,并标明质量;
(4)原辅材料消耗、公用工程消耗情况及能耗情况;
(二)初步设计(需含能源计量体系)技术要求
1.设计原则
(1)要求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系统运行安全可靠和维护方便。
(2)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3)装置技术指标:产能:每小时≥300t/h;产品质量指标符合《GB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电导率(25℃)≤0.2μS/cm 、氯离子≤3 mg/L 、钠离子≤20μg/L、二氧化硅 ≤20μg/L、pH>7装置操作弹性40%-110%。
2.设计深度及范围
(1)投标人负责提供装置设计范围,其内容要符合《化工工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HG/T *****-2000)、《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2014)相关规定,并满足施工图设计条件。
(2)设计范围: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将建设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装置的配套300t/h脱盐水装置技术及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
(3)根据招标人目前的工艺条件,进行工艺条件核算。
(4)提供完整的工艺流程图及说明。
(5)对系统进行物料衡算,提供装置的物料平衡数据表。
(6)提供设备的示意尺寸、规格等技术要求,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
(7)提供设备布置图和管道布置图。
3.技术资料交付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应为中(英)文。其中提供的图纸须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2)提供完整的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装置的配套300t/h脱盐水装置设计,经招标人审查通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提供4份初步设计,1套相应的可编辑电子版。
(3)提供操作指南程序:可编辑电子版一套。
(4)提交时间:合同生效后,在不影响工程施工设计前提下,所有的PDF文件将在60日历日内分批交付。
(三) 水质要求
1. 原料:
项目 | 单位 | 万方水 |
pH | / | 6-8 |
电导率 | μs/cm | 300-600 |
钙硬度(以碳酸钙计) | mg/L | 80-100 |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 mg/L | 100-150 |
酚碱度(以碳酸钙计) | mg/L | 0.00 |
甲碱度(以碳酸钙计) | mg/L | 70-90 |
Cl-(以氯离子计) | mg/L | 60-90 |
总铁(以三价离子计) | mg/L | 0.09 |
总磷(以磷酸根计) | mg/L | 0.27 |
二氧化硅 | mg/L | 4-8 |
氨氮 | mg/L | 3-20 |
TDS | mg/L | 150-230 |
浊度 | NTU | 12-30 |
2. 性能保证
(1)生产能力:三级脱盐水:≥300吨/小时
(2)脱盐水产品
设计出水水质:硬度:0μmol/L;电导率(25℃) ≤0.2μS/cm 、氯离子 ≤3 mg/L 钠离子 ≤20μg/L、二氧化硅 ≤20μg/L、pH>7。
(四)技术要求、设计制造及检验标准
(1) 设计、制造及检验标准
1、配管 | |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 GB*****-2000 |
《无缝钢管尺寸、外径、重量及允许偏差》 | GB/T*****-2008 |
《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 | SY/T0447-1996 |
《碳钢衬塑管》 | HG/J*****-1992 |
《硬聚氯乙烯管》 | GB/T4219-1996 |
《不锈钢无缝钢管》DN≤300mm,A系列(sch20s) | GB/T*****-2002 |
其他采用无缝钢管20# | GB8163-1999 |
2、设备、容器 | |
《压力容器用钢板》 | GB 6654—1996 |
《碳素结构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 GB/T 912 |
《碳素结构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 GB/T 3274 |
《碳素结构》(第1号修改单) | GB/T 700 |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 GB/T 8163 |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 ***** |
《钢制常压容器》 | JB/T 4735—1997 |
3、仪表 | |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 GB 4208-2008 |
《过程检测和控制流程图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代号》 | GB2625-1981 |
4、电力 |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 GB*****-2009 |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 GB*****-94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 GB*****-2011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 GB*****-2010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2006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GB*****-2011 |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 GB*****-92 |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 GBJ65-83 |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 GB*****-90 |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 GB*****-2007 |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 | GBJ64-83 |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 GB/T*****-93 |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 GB*****-2003 |
《电能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动》 | GB*****-2000 |
5、行业标准 | |
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 | HG/T*****-99 |
《钢制压力容器》 | GB150 |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 |
《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 | JB2932 |
《橡胶衬里化工设备》 | HGJ320-91 |
《橡胶衬里设备技术条件》 | DC130A16 |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 GB4942.2-85 |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 GB7251-87 |
《旋转电机额定和性能》 | GB 755-2000 |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 DL/T5137-2001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 GB3095-1996 |
6、安全 | |
《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GB*****-2001 |
7、环保标准 | |
水环境 |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5749-2006 |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年版) | GB50014-2006 |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GB 8978-1996 | |
大气环境 | |
GB 3095—2012 | |
GB 16297-1996 | |
GB 14554-93 | |
环境噪声 | |
GB 3096-2008 | |
GB 12348-2008 | |
固体废物 | |
GB 18599-2001 | |
GB *****-2001 | |
8、建筑结构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2006 |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 GB50046-2008 |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 GB50009-2012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 GB50011-2010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 GB50223-2008 |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 GB50007-2011 |
《钢结构设计规范》 | GB50017-2003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 GB50010-2010 |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 GB50003-2011 |
《钢结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 GB50205-95 |
《泵站设计规范》 | GB/T50265-97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 GB50010-200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2006 |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 GB50191-93 |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 GB50037-96 |
9在线监测 | |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 HJ/T96-2003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 HJ/T 353-2007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 HJ/T 354-2007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 HJ/T 355-2007 |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HJ/T 372-2007 |
《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 HJ/T 212; 311131 |
以上所有标准与规范如有最新版本,应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执行,而且优先按就高就严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规范和规定与供货方所执行的标准有偏离时,供货方应在投标书中予以说明。如供货方采用制造厂自身标准,应将相关标准提交甲方认可。
(3)设计基础数据:
1)供货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表等文件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图纸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在图纸上详细规定其材料、制造、检验和试验等要求。
2)供货方设计的压力容器, 须在甲方书面图纸会签批准的情况下,按照制造厂的设计标准及适用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并满足国家规范和工程规定。
2. 设计总则
(1)供货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本着高效、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合理确定容器的结构和尺寸,必须保证完全互换。
(2)设计应依据设备原图纸或工程图及相应的规范、标准。
(3)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按数据原设计条件重新进行核算。
(4)强度计算:按相应的标准规范进行计算。
5 . 电仪技术要求
(1)为了加强控制系统DCS系统、在设计以及配置上的自主可控,由投标方提供详细测点清单(控制系统注明联锁因果关系,提供顺序过程控制逻辑关系),所有流程图绘制、控制逻辑、联锁程序编写等均由我方自行完成,投标方提供控制逻辑方案必须满足全自动一键启停功能,程序逻辑编写由我方实施,所有测点全部进DCS控制系统,现场不单独配就地控制站,在提供详尽资料前提下,所有控制系统均有我方自行采购。
脱盐水装置属于无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其机柜间可以按非抗爆结构设计,机柜间大小需充分满足脱盐水所有测点的接入,并预留30%空间,用于产生的扩能需求。按照负载大小需配备10KVA以上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按设计规范,需设计与机柜间严格分开的独立UPS设备间
(2)脱盐水装置区新建10kV高压配电室,0.4kV低压配电室(含进线桥架及电缆设计)
(3)、所有仪表采用标准4—20mA信号,仪表电源24VDC。设备自带仪表品牌:变送器选用罗斯蒙特3051C/L、横河EJA。一次水流量计要求选用电磁阀流量计,品牌要求科隆、罗斯蒙特,日本横河。脱盐水流量计要求选用一体化平衡孔板,蒸汽流量计要求选用平衡孔板带罗斯蒙特多参数变送器。除蒸汽系统外压力变送器要求室外选用法兰式。
6 . 图纸资料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英)文。其中提供的图纸须同时提供可编辑的CAD电子文本。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设计要求。
四.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合同生效后,在不影响工程施工设计前提下,初步设计在60日历日内分批交付。
交货地点: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厂区。
五. 项目所在地气象条件
一、气温
1、历年平均气温
7.5℃ 五彩湾气象站 2014-2018 年
7.7℃ 吉木萨尔气象站 1981-2016 年
2、历年极端最高气温
45.9℃ 五彩湾气象站 2015 年 7 月 22 日
3、历年极端最低气温
-40.5℃ 五彩湾气象站 2018 年 1 月 27 日
4、最冷月平均气温
-25.9℃ 五彩湾气象站 2018 年 1 月6
最冷日平均气温
-35.3℃ 五彩湾气象站 2018 年 1 月 27 日
5、冬季最低干球温度
-40.5℃ 五彩湾气象站 2018 年 1 月 27 日
6、夏季干球温度(历年均值 1981-2016 年)
24.2℃ 吉木萨尔气象站
7、夏季湿球温度(历年均值 1981-2016 年)
15.5℃ 吉木萨尔气象站
二、湿度
1、年平均相对湿度
50% 准东工业园气象站 2014-2018 年
三、大气压
1、一年大气平均压力
961.4 hPa 准东工业园气象站 2014-2018 年
2、冬天平均大气压力
972.3 hPa 准东工业园气象站 2014-2018 年
3、夏天平均大气压力
950.1 hPa 准东工业园气象站 2014-2018 年
4、最高大气压 992.8hPa 准东工业园气象站 2016 年 1 月 22 日
四、降雨量
注:五彩湾气象站、煤化基地气象站、准东工业园气象站区域自动站,仅 4-10 月有降水量统计值。
1、历年最大降雨量
346.7 mm 吉木萨尔气象站 2007 年
2、历年最小降雨量
117.9 mm 吉木萨尔气象站 1982 年
3、历年平均降雨量
197.3 mm 吉木萨尔气象站 1981-2016 年
4、历年最小日降水量
0.0 mm
5、年最长无降水天数:
60 天 吉木萨尔气象站 1997 年 9 月 9 日-1997 年 11 月 7 日
五、风况
1、年主导风向及风频
西北、西北偏北 12%
2、风玫瑰图3、年平均风速
3.2m/s 准东工业园气象站
4、夏季平均风速
3.2m/s 准东工业园气象站
5、冬季平均风速
2.4m/s 准东工业园气象站
6、极大风速
>40m/s 芨芨湖气象站 2014 年
1、历史平均雪天
59 天/年 吉木萨尔气象站 1981-2016 年
2、最多下雪天
84 天/年 吉木萨尔气象站 1993/1994
3、最大降雪量
15.7mm/天 吉木萨尔气象站 2015 年 12 月
4、累计高达
(1)最大积雪深度
950px 吉木萨尔气象站 2013 年 2 月
(2)历年最大平均 22.2 cm/年 吉木萨尔气象站
5、积雪日数(历年平均)
118.6 天/年 吉木萨尔气象站 1981-2016 年
七、雷暴日数
1、累年最多雷暴日数
16 d 吉木萨尔气象站 1988 年
2、累年最少雷暴日数
0 d 吉木萨尔气象站 2014、2015 年
3、多年平均雷暴数
7.5d 吉木萨尔气象站 1981-2016 年
六、公用工程条件
低温饱和蒸汽: 温度: 150℃;压力: 0.5MPa(G)。
介质名称:工厂空气 介质代号:PA 操作条件: 温度 环境温度 压力 0.8MPa(G)(nor)
介质名称:仪表空气 介质代号:IA 操作条件:环境温度 压力:0.8MPa(G)(nor)
露点温度:-40°C@ 0.6MPa(G) 含 油:<10mg/m3 (8ppm) 含 尘:≦1mg/m3,粒度≦3 微米
动力电源 200kW 及以上电动机 10kV±7% 200kW 以下 0.75kW 及以上电动机 380V±7% 0.75kW 以下电动机 220V+7% 频率 50Hz±0.2Hz
四、合同模板
GF—2015—0210
合同编号:
第四章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配套的300t/h脱盐水技术及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2022】045号文批准建设。
3.工程内容及规模:采用前端预处理+双膜+EDI工艺路线全自动运行的300t/h脱盐水装置。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5.工程投资估算: 20.58亿元(其中此合同投资估算4500万元)。
6.工程进度安排: 。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设计中优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满足有关行业先进标准与规范。不足部分采用相关的行业规范、规定和标准。必要时经发包人同意,在不违背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和标准的前提下,可采用部分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提供商的企业标准。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配套300t/h脱盐水技术及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
2.工程设计阶段:初步设计。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本项目生产装置、公辅工程、10KV配电室等,规划总图布置设计:PDMS成果;装置效果图;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Hazop分析报告;配合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评审。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包干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含6%增值税)。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工程建设所在地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时 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预付款
10.3.1 预付款的比例
预付款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初步审查
1.1比选评审小组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比选文件的要求。原则上比选评审小组决定是否实质响应只根据其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明显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除外。
1.2实质性响应是指满足比选文件明确的技术参数及需求,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供应商的澄清
2.1比选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将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比选及最终报价
3.1供应商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变动情况和比选评审小组的要求提交澄清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3比选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在比选评审小组要求的时间内密封提交最终报价(或按时发送至指定邮箱)。最终报价仅为澄清后对价格进行调整,若附带其他技术要求、交货期或付款方式等调整的,将作为无效响应。
4.详细评审
4.1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后,比选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详见“评审标准”。
4.2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比选评审小组成员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4.3比选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评审得分和最终报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推选成交供应商。
二、评审标准1、初步审查
资 格审查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主体信用资格 | 1、未被列入需求方黑名单目录。 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无异常情况。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 | |
本项目其他资格 | 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甲级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或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乙级及以上资质。 | |
形式及响应性审查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等一致(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
响应文件签署 | 按比选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 | |
响应方案 | 只有一个响应方案,不接受备选方案 | |
报价 | 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得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如果有的话)。 | |
保证金 |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比选有效期的要求 | |
技术及商务要求 | 质量、工期/交货期等作为直接否决响应文件的条款。 | |
其他 | 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上述资格审查条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原件彩色扫描并加盖公章,否则评委和需求方将不予采信。
2、商务、技术、价格评审内容及标准
评审基准价: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价格作为评审基准价。
本次评标采取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本项目具体分值权重及评审标准如下:
序号 | 评议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
1 | 商 务 部 分 20 分 | 企业认证 | 3 |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职业健康/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
业绩 | 17 | 提供已投入正常运行的不低于300t/h规模在运行且全自动化的EDI脱盐水装置的业绩,并且提供稳定运行3个月数据,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最多得17分。(提供合同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及用户出具的评测报告、运行数据、相关证明文件、用户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 ||
2 | 技 术 部 分 50 分 | 性能保证 | 25 | 1.脱盐水装置产三级脱盐水300t/h,负荷在40%-110%调控,并实现一键启停功能。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提供相关承诺加盖公章) 2.产品质量指标符合《GB5176-2001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电导率(25℃)≤0.2μS/cm 、氯离子≤3 mg/L、 钠离子≤20μg/L、二氧化硅 ≤20μg/L 、pH>7。满足得4分,不满足得0分。(提供相关承诺加盖公章) 3.吨水水耗:≤1.12t/t得4分,1.12>吨耗≤1.15t/t得2分,1.15>吨耗≤1.17t/t得1分;吨耗>1.17t/t得0分。( 提供运行单位盖章版证明材料 ) 4.药剂消耗:<0.2元/m3得4分,0.2元/m3>-≤0.5元/m3一般得2分,>0.5元/m3其他得0分。(提供相关承诺加盖公章) 5.能耗水平:<1.6度/吨水得4分,1.6度/吨水>—≤1.9度/吨水一般得2分,>1.9度/吨水其他得0分。(提供消耗数据的承诺书) 6.吨水直接成本:<1.5元/m3得4分,1.5>—≤1.7一般得2分,>1.7其他得0分。(提供相关承诺加盖公章) |
装置运行周期 | 20 | 以投用正常连续稳定运行周期3月以下得0分,3-5个月得8分,6-11月得15分,12月以上得20分。(提供业绩用户盖章证明文件) | ||
质保期 | 5 | 投运合格日起不低于1年,在此基础上每多1年加1分,最多得5分。(提供业绩用户盖章证明文件) | ||
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间 | 10 | 对本项目初步设计基础时间为45天,基础分值为6分,提前2天完成加1分,最高得10分;每推迟1天完成扣2分,单项扣完为止。 | ||
3 | 价 格 部 分 | 价格 | 20 |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评审 。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2、投标报价得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20分;每高评标基准 价1%扣 0.2分, 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 扣0.1分,本项最多扣10分。即 :①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评审分值-(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100×0. 2 ;② 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投标报价得分= 投标报价评审分值-(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 .1。 |
比选响应文件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供应商名称 :
日 期 :
响应文件目录
一、资格及商务文件组成
1、资格及授权证明文件;(附件一)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信用资格证明文件;
行政许可等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声明;
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适用于标的物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
2、报价表;(附件二)
分项报价表;
标的物清单;
3、商务偏离、响应情况表;(附件三)
4、近五年内业绩合同;(附件四)
5、供应商承诺书;(附件五)
6、异议投诉要求;(附件六)
7、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附件七)
二、技术文件组成
7、技术(服务)方案;(附件八)
8、技术偏离、响应情况表;(附件九)
9、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如对比选文件中所提出服务内容和有关要求的承诺、自身优势、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等)
附件一(资格及授权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需求方全称):
兹有 同志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 (供应商全称)办理一切社会公务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授权书
兹授权 同志为我公司参加贵公司组织的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 目 名 称)比选活动的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单位(公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代理人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正反面) |
资格证明文件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截图证明
需方黑名单供应商响应无效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参与资格逐条证明
供应商声明
供应商名称 | ||||||||
地址 | ||||||||
主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注册时间 | 经济类型 | |||||||
近三年内有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纪录 | ||||||||
是否依法缴纳税收 | 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单 位 概 况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职工总数 | 人 | |||||||
资产 情况 | 净资产: 万元 | 固定资产原值 : 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负 债 : 万元 | ||||||||
主营收入 (万元) | 收入总额 (万元) | 利润总额 (万元) | 净利润 (万元) | |||||
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 | 年 | |||||||
年 |
我们保证上述声明中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正确的,如贵方要求,我们同意可以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
(适用于产品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情形)
(需求方全称):
我方 (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厂,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授权 (供应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项目编号为 的比选文件要求的我方能生产制造的 (标的物名称)的比选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供应商合作者身份来约束自己,并对该参与的比选项目共同和分别负责。
(3)我方兹授权 (供应商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此项目比选文件中约定的一切事宜。兹确认 (供应商名称) 及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办理一切合法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供应商名称)于 年 月 日接受此文件,以此为证。
供应商名称(公章): 出具授权书的制造厂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正式授权代表(签章):
职 务: 职 务:
部 门: 部 门:
保证金缴纳凭证
附件二(报价表)
首次响应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总价(含税) | ¥: (大写) |
税率 | |
交货期 | |
付款方式 | |
质保期 | |
备 注 |
注: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 年 月 日
最终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总价(含税) | ¥: (大写) |
税率 | |
交货期/工期 | |
付款方式 | |
质保期 | |
备 注 |
注: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综合评估法共两轮报价,每轮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应装订几份报价表到比选响应文件中,不填数据,只盖章(或携带公章),现场填写。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标的物 名称 | 规格参数 | 制造商名称国别/地区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1 | ||||||
2 | ||||||
3 | ||||||
4 | ||||||
5 | ||||||
总 计 | ¥: |
说明:1、分项报价总价必须与《报价表》一致;制造商名称列货物类适用。
2、如果不提供详细的分项报价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
3、分项报价表可根据具体项目进行适当调整,不限于以上内容,但必须包含以上内容。
注: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 年 月 日
标的物清单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标的物名称 | 主要规格参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说明:对于货物类提供所投货物详细的供货范围,包括主要配件及生产厂家、
备品备件等;各项货物详细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应另页描述。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商务偏离、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业绩合同
(近五年内与本项目同类的业绩合同,具体份数按照前述比选文件要求,没有要求则不少于2份。)
附件五
供应商承诺书
公司:
我公司决定参与贵公司编号为 的 比选项目,在此项目比选活动中,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本项目贵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严格非授权透露、使用、复制本项目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2、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参加本项目的比选活动;
3、本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4、不采取非法违规手段与其他供应商或贵公司相关人员串通以谋取项目成交,不损害贵公司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5、绝不采用馈赠财物、给付回扣、有偿娱乐、赌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贿赂或拉拢腐败贵公司相关工作人员;
6、保证提供的标的物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贵我双方签订的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7、按要求做好售后服务相关工作。
8、公司一年来生产经营正常,没有出现被冻结账户、责令停产整顿等现状。
本次承诺自我公司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若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被贵公司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公司负责。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异议投诉要求
本项目参与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采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需求方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投诉,具体内容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缺少如下内容的异议投诉函将导致无法答复:异议投诉人名称缺乏或者虚假(无名或者非实名异议投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缺少或者虚假;没有异议或投诉事项无法知道质疑内容;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无法确定其为授权代表;没有签字没有盖章等。
异议投诉应本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挂网网站公示,公示时间3个日历天)提出,如逾期,异议投诉人将丧失相关权利。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需求方将直接纳入黑名单。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附件八
技术(服务)方案
附件九
技术偏离、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说明:应对照比选文件“第三章 项目要求”,逐条说明具体响应和偏离情况。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供标的物的具体参数值。如果仅注明“符合”、“满足”或简单复制比选文件要求,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或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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