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利通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利通区人民政府新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等三个事项清单的通知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利通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利通区人民政府新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等三个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经研究同意,现将《利通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事项目录》《利通区人民政府新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利通区人民政府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利通区人民政府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决策程序,认真抓好学习,深入贯彻落实三个清单。
附件:1.《利通区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2.《利通区人民政府新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3.《利通区人民政府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4.《利通区人民政府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附件1
利通区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决策依据及理由 | 承办部门 | 决策 时间 |
1 | 《吴忠市利通区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 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 教育局 | 2022年4月 |
2 | 《利通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 根据民政部《“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 民政局 | 2022年4月 |
3 | 《吴忠市利通区能耗双控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吴忠市能耗双控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结合本区域能耗双控工作,吴忠市下达的各年度能耗双控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 发改局 | 2022年6月 |
4 | 《吴忠市利通区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2-202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工作“十四五”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2022年6月 |
5 | 《吴忠市利通区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2021-2025)》 | 依据国家《水安全战略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 水务局 | 2022年7月 |
附件2
利通区人民政府新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取消理依据 | 备注 |
1 | 婚育证明 | 办理一孩二孩生育登记、三孩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原再生育审批取消,变更为生育登记服务,无需再出具婚育证明。 | |
2 | 老电影放映员工作情况证明 | 发放老电影放映员补贴 | 经统计,我区符合条件的老放映员共计72人,已全部纳入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后续不再更新名单,无需再提供情况证明资料。 | |
附件3
利通区人民政府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有无便民措施 |
1 | 上环、取环、引产介绍信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 卫健局 | 社区乡镇 | |
2 | 死亡证明 | 注销户籍 | 《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61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委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五)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 公安机关 (户籍中心) | 社区乡镇 | |
3 | 生育证明 | 办理独生子女证 |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210号)文件,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则上由独生子女父母申请,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后,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丧偶未再婚和离异未再婚等特殊情况,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单独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程序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单位或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片4张,其中以夫妻身份办理的,提供夫妻双方照片,交一方单位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初审。 | 卫健局 | 社区乡镇 | |
4 | 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第17条第二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第14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灾民救助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 法律援助中心 | 社区乡镇 | |
5 | 同意转让安置房证明 | 安置房二次转让 | 《关于在全区公证行业实行公证办理申请材料清单制度的通知》((2018)19号) | 公证处 | 社区乡镇 | |
6 | 亲属证明 | 办理遗产公证 | 《关于在全区公证行业实行公证办理申请材料清单制度的通知》((2018)19号) | 公证处 | 社区乡镇 | |
7 | 监护人证明 | 宗教局需要,用于朝觐出国 | 《关于做好2018年度朝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宗发[2018]115号)四(1):女性朝觐人员必须提供男性监护人(参加朝觐人员)的关系证明、女性单身朝觐者可由村委会或者乡镇(街道办)等单位出具证明妇女兄妹等监护关系的证明。 | 宗教局 | 社区乡镇 | |
8 | 危房证明 | 申请危房公租房 | 《关于在全区公证行业实行公证办理申请材料清单制度的通知》((2018)19号) | 公证处 | 社区乡镇 | |
9 | 协会、社会团体固定住所证明 | 成立协会、俱乐部、社会团体,向文体局提交材料供审核、备案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文体旅游局 | 社区乡镇 | |
10 | 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互助职工 | 职工重特大病参与凭证丢失 | 《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第16条 职工领取互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第7条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资料。 | 工会 | 社区乡镇、职工参与单位 | |
11 | 房产证明 | 帮扶救助审批 | 宁工办通《关于落实全总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要求做好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2018]115号) | 工会 | 房管局 | |
12 | 车辆证明 | 帮扶救助审批 | 宁工办通《关于落实全总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要求做好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2018]115号) | 工会 | 车管所 | |
13 | 入股经商证明 | 帮扶救助审批 | 宁工办通《关于落实全总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要求做好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2018]115号) | 工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附件4
利通区人民政府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区域 |
1 | 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利通区 |
标签: 重大行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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