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涉及我辖区1家卖鱼店、1家卖鸡店、1家食品厂共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楚县刘国燕水产品销售店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2年5月28日对巴楚县刘国燕水产品销售店销售的泥鳅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地点:巴楚县新城农贸市场,样品数量:3公斤。2022年6月20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华测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巴楚县刘国燕水产品销售店泥鳅的检验报告(编号:A222*****509*****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卖鱼店所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6月22日巴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巴楚县刘国燕水产品销售店送达了泥鳅的检验报告(编号:A222*****398*****C)和202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26*****103******)。经查,巴楚县刘国燕水产品销售店当事人于2022年5月27日开车从图木舒克市高健水产品店购进了4公斤泥鳅,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1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2、罚款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一定要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二、巴楚县李晓凤卖鸡店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2年5月28日对巴楚县李晓凤卖鸡店销售的乌鸡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地点:巴楚县新城农贸市场,样品数量:2.9公斤。2022年6月20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系统上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巴楚县李晓凤卖鸡店乌鸡的检验报告(编号:A********** ******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卖鸡店销售的乌鸡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6月22日巴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巴楚县李晓凤卖鸡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A222*****509*****C)和2022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26*****103******)。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7日在巴楚县饮食一条街一个农民手中购买了3只活的乌鸡,以50元每公斤价格收购,付给农户220元。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7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4元;2、罚款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一定要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三、新疆顶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瓶装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2年6月24日对新疆顶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瓶装梦思泉饮用纯净水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地点:巴楚县工业园区创业大道,样品数量:15瓶。2022年7月27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华测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顶冠食品有限公司瓶装梦思泉饮用纯净水检验报告(编号:A222*****687*****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公司生产的瓶装梦思泉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7月28日巴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新疆顶冠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瓶装梦思泉饮用纯净水的检验报告(编号:A222*****687*****C)和202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GC226*****103******)。经查,2022年6月17日,该公司从巴州多丝太珂塑业有限公司购进瓶胚,从昌吉市银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进瓶盖;生产饮用纯净水的水由巴楚县城乡水务集团提供。本案中该公司违法所得235.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5.4元;2、罚款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生产过程控制不严。该公司将严格控制生产流程:1、人员管理到位,做好员工卫生管理;2、机械设备清洗消毒到位;3、包装桶、瓶、盖等清洗消毒;瓶装水生产线、工器具、供水管道的清洗消毒,生产车间环境消毒,保持环境清洁,成品存放环境保持干燥、通风、背阴。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
标签: 置和风险控制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新疆
新疆
新疆
新疆
新疆
新疆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