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2018)纳雍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483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2018)纳雍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483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
王枫同志:
因登记权利人为你的(2018)纳雍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档案内承包合同中存在证载土地在本村第一轮、二轮土地承包时,你均不是土地承包人,承包合同不是你自己(或委托他人)签署,且你不能提供合法取得原为他人承包土地的依据等问题。
根据本次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确权系在原承包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行规范确认,并非进行新一轮农村土地发包,原土地承包户在未丧失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应继续取得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与你签订的承包合同已由村委会、乡镇层报纠错台账至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纠错。根据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认真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工作“回头看”的通知》(黔农确组办〔2018〕1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已颁发给你的(2018)纳雍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核实确有错误,且新房乡人民政府已向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纠错台账请求纠错,我单位已向你送达告知书,请您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证交回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废。你在三日内未主动交回该证,但就收回该证事宜进行了陈述申辩,提交了部分证据。经审查,你所陈述之情况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土地系村委会收回原詹凤莲(已故)土地发包给你的事实,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于2022年9月10日向你作出回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我单位决定:
注销(2018)纳雍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若你不服本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60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次日起6个月内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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