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及技术业务网络安全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及技术业务网络安全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及技术业务网络安全改造工程 | ||
品目 | 工程/装修工程,工程/专业施工/其他专业施工 | ||
采购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 ||
行政区域 | 辽宁省 | 公告时间 | 2022年09月16日16:07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2022年09月16日至2022年09月23日 每日上午:8:30 至 11:30下午:13:0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2号华鹏商务大厦1楼会议室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2年09月29日09:3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2号华鹏商务大厦8楼会议室 | ||
预算金额 | ¥47.******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宇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4-******** | ||
采购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红海滩大街64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427-******* | ||
代理机构名称 | 辽宁金昌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2号华鹏商务大厦809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24-******** |
项目概况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及技术业务网络安全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9月2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NJC202*****002
项目名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及技术业务网络安全改造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7.******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7.******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本工程建筑面积5445㎡,建筑结构为8层。
弱电系统具体施工内容:整楼办公室原弱电综合布线(线槽明敷设及面板)拆除,原7层弱电机房搬迁至6层,分别搭设2道金属桥架(400mm*150mm)至各楼层(涉密网络一道、内网及外网一道,间距一米分开铺设),每层分别通过金属桥架(200mm*100mm)由走廊吊顶内连至各个办公室内,墙面凿槽穿DN15PVC 阻燃塑料管保护在墙内暗敷设,并封堵墙面(腻子封堵+胶泥挂网+乳胶漆面层修复)。
其它项目具体施工内容:原办公室内木格栅实木柜(理石面层)拆除;1至8层走廊及电梯厅铺设矿棉板顶棚;原走廊及电梯厅内吸顶灯更换为600*600格栅灯,感烟探测器及枪型摄像机拆除后,重新利旧安装在矿棉板天棚上;房间内原空调处电源线由走廊内强电桥架由DN15塑料管明敷设于墙面,需拆除管线,重新墙面凿槽突DN15PVC 阻燃塑料管保护在墙内暗敷设,并封堵墙面(腻子封堵+胶泥挂网+乳胶漆面层修复)。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辽宁省财政厅辽财采〔2021〕153号文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处于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及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经理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资格及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9月16日至2022年09月23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
方式:根据公告内容将报名材料发至liaoningjinchang@yeah.net邮箱,经审核通过后电汇文件费至我司账户(截图发至邮箱),我司将通过邮箱形式发送采购文件。
售价:¥500.0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9月2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2号华鹏商务大厦1楼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2年09月2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2号华鹏商务大厦8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须在获取文件截止时间前向指定邮箱liaoningjinchang@yeah.net发送邮件,邮件应包含以下材料扫描件:(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电子版(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使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并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红海滩大街64号
联系方式:04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金昌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2号华鹏商务大厦809
联系方式:0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宇
电 话: 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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