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纪念馆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瑞征收土地〔2022〕6号)

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纪念馆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瑞征收土地〔2022〕6号)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纪念馆项目范围内的沙洲坝镇沙洲坝村沙洲坝小组、新村小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瑞金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用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纪念馆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瑞金市沙洲坝镇沙洲坝村沙洲坝小组、新村小组。东至空地,南至村道、村庄,西至村道,北至鱼塘。(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位置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及现状

(一)征收土地面积。该项目用地规模10.42亩(原沙洲坝机械厂5.06亩土地另行处置),现征地面积5.36亩(其中:旱地0.86亩、塘1.03亩、林地0.65亩、宅基地0.02亩、村内空闲地2.8亩)。

(二)土地现状。本次征收土地的地上青苗等附着物主要为:旱地上种植的花生、红薯、蔬菜等农作物,鱼塘里养殖的鱼类及林地上种植的一般树种,砖木结构房1栋等(具体品种、类别和数量以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根据镇、村等单位调查材料进行核定的结果数据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支付对象

(一)征收土地补偿。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7〕64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调整)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旱地0.86亩,补偿标准4.746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255万元/亩,劳动安置补助费2.25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236万元/亩。

旱地上种植的果树、苗木不按上述青苗补偿标准补偿,执行评估补偿(补助)。

2.塘1.03亩,补偿标准4.746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255万元/亩,劳动安置补助费2.25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236万元/亩。

一般性养殖坑塘(鱼塘)养殖的鱼类或其他养殖产品,按上述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经评估认定为精养鱼塘、标准养殖坑塘的,对其养殖的鱼类或其他养殖产品按上述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增加0.3万元/亩补助费。

3.林地0.65亩,补偿标准2.04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0.902万元/亩,劳动安置补助费0.90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236万元/亩。

林地上一般树种按上述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名贵树种执行评估补偿(补助)。

4.村内空闲地2.8亩,补偿标准4.51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255万元/亩,劳动安置补助费2.255万元/亩。

5.宅基地0.02亩(列入房屋拆迁一并补偿)。

地上房屋按《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7〕64号)规定进行补偿。

6.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调整)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26号)中附件1《标准果园青苗补偿标准》和附件2《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管理使用

1.土地补偿费:20%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80%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后续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2.劳动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安置。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用于因土地征收对其地上附着物和农作物造成损失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4.地上房屋等建筑物补偿费:支付给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单位)。用于因土地征收对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拆迁造成损失的补偿。

五、安置政策

土地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助)的安置措施;主体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其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附着物进行货币补偿(补助)安置。具体按照《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发〔2015〕26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7〕64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调整)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26号)及《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征收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2〕6号)规定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10月15日。

七、在本公告期限内,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附着物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需持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在收悉自然资源部门的《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附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纪念馆拟征地位置图

联系单位:瑞金市沙洲坝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瑞金市沙洲坝镇人民政府院内

联系人员:刘园园159*****646

2022年9月15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纪念馆 方案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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