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做好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接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关于做好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接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各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5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公告》(2022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做好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接续及中选品种网上采购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品种
1.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1)中选结果中涉及国家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详见附表1)。
原全国集采浙江地区中选供应药品但未在本次集采中选的,自本次集采执行日起6个月内按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继续在线交易(详见附表2),请相关企业确保产品供应。
2.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续约品种(详见附表3)。
注射用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5:1)与注射用头孢唑肟钠原中选企业不再续约,这两个品种列入省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录。省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正式执行前,按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继续在线交易。
二、签订购销协议
1.签订方式。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中选企业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网上签订购销协议。医疗卫生机构与中选企业通过用户账号登录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以确认同意的方式完成购销协议的签订,双方网上确认同意即视同签订购销协议(具体操作手册见附件4)。
2.签订时间。2022年9月20日至9月26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9:00至9月26日16:00。
三、中选药品挂网和采购
1.本次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于9月19日将中选产品挂网,供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备货。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保障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协议周期内若中选药品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2.各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中选药品必须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网上采购,严禁网下采购,按要求结算货款,中选产品货款结算时间最长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3.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及时响应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订单、配送入库等工作,确保中选药品供应顺畅。
4.请各市、县(市、区)医保部门牵头做好中选药品网上采购相关工作,加强对中选药品购销协议签订、医保基金预付、采购、配送、使用、回款等各环节的指导和管理服务。
四、联系方式?药品采购科,0571-********;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100号三楼(之俊大厦西侧裙楼);邮政编码:******。
附件:1.长三角(沪浙皖)联盟浙江地区药品中选结果及供应品种清单(国采第一批).pdf
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普通附件: | 1.长三角(沪浙皖)联盟浙江地区药品中选结果及供应品种清单(国采第一批).pdf 2.长三角(沪浙皖)联盟接续未中选药品清单.pdf 3.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续约品种供应清单.pdf 4.购销协议签订操作手册.docx |
标签: 分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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