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教育局2021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报告

三门县教育局2021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报告

三门县教育局2021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报告发布时间:2022-01-06 11:13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县教育局字号:【
索引号113*****728******J/2022-*****文号
成文日期2022-01-06发布机构县教育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计划总结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三门县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教育部门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2021年我局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行政许可、处罚全年相关数据、同比变化及主要原因。2021年,我局受理并办结许可事项187件,无行政处罚事项。2020年,我局共受理并办结许可事项89件,其中民办学校审批许可5件,教师资格认定84件;无行政处罚事项。对比去年,许可事项受理数和办结数同比上升52.4%,主要原因是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结合“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改革,教师资格认定事项推出由考生毕业学校所在地(椒江、临海)受理办结制度,方便考生异地办理,故2020年我局许可类事项总体办件量下降,2021年度办件量回归正常。

(二)涉嫌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案件数、涉案人数、涉案金额以及相关情况)。2020年,我局无涉嫌犯罪相关案件。

(三)已采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我局作为教育系统“互联网+监管”执法检查的牵头部门,于10月中旬,联合县市监局、县民政局、县消防应急救援大队等3个部门,对观澜中学、英华学校、启超中学等民办学校及所有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了办学行为等检查。二是加大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查处力度,我县共有涉及中小学生的各类培训机构(含托管)共194家,其中学科类培训5家,文化艺术类100家,体育类19家,托管机构64家,托育机构6家。“双减”工作启动后,各部门联动发力,多部门开展联合督查7次,针对群众来信来访突击检查8次,整改问题65项,查处海鹰托管等校外培训服务机构违规案件9起,均已结案。三是不断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确保在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中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严格按照“三项制度”执行,配备3台行政执法记录仪。执法过程落实事前公开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中严格亮证执法、严格执法告知、严格信息明示情况;事后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

(四)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重大行政行为情况。局层面出台《三门县教育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三教办室〔2021〕2号),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今年6月高考前,我局草拟出相关文件后在正式发文前,以公告的形式在中国三门等网站公开征求《关于202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加强综合环境监督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结果和文件一同报县司法局备案。

(五)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行政处罚公开情况。2021年,我局无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民办幼儿园土地权属问题。因农村土地大部分都是集体所有性质,幼儿园的设立和开办需要在教育性质的用地用房上进行,为解决县财政暂时无法支撑学前教育的举办投入等实际问题,由民间资本对学前教育进行补充投入,能有效解决公办园短缺问题。但是因农村土地性质和房屋产权性质原因,导致大部分举办者都不能提供符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条件和资质,是限制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最主要因素。

(二)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问题。由于“双减”政策和疫情防控需要,现在各校外培训机构都暂时停业,根据市局相关要求,未完成销课的机构在年底前完成销课。据统计,目前5家学科类培训机构共有*****元未销课金额,为预防机构卷款跑路、退费难、劳资纠纷、场租纠纷、信访等事件的发生,教育局作为主管部门在资金监管和退款监管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三、相关工作建议以及对策

(一)进一步推进法治化,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借助“学习强国”、台州“网络学习城”等平台,不断提升法治素养,进而将法治思维贯穿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互联网+义务教育”,“互联网+监管”,义务教育阶段无纸化报名等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强化部门联合执法。结合“双减”工作需要和三门教育实际,进一步畅通来信、来访、来电等举报渠道,对反映问题加强跟踪督办,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加强与县市监局、县行政执法大队、县消防大队等部门的工作联系,优化线上线下联合执法工作。

附件:1.《行政许可年度统计报表》

2.《行政处罚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三门县教育局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1:

行政许可年度统计报表

2021年度

填表单位(盖章):三门县教育局

项 目

数 量

本地区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项)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重大行政

许可备案

许可后续监督管理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责任追究情况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举行听证程序

时限

收费

应备案︵件︶

实际备案︵件︶

审查纠正︵件︶

撤销

撤回

总数︵件︶

责令改正︵件︶

撤销决定︵件︶

总数︵件︶

责令改正︵件︶

撤销决定︵件︶

责令改正︵件︶

对主管人员处分︵件︶

对责任人员处分︵件︶

申 请 ︵ 件 ︶

受 理 ︵ 件 ︶

不予受理︵件︶

准予许可︵件︶

不予许可︵件︶

总数︵件︶

其中

按期完成︵件︶

告知延长期限︵件︶

经批准超期限完成︵件︶

事项︵件︶

金额︵元︶

总数︵件︶

其中

总数︵件︶

其中

依职权举行

依申请举行︵件︶

需赔偿︵件︶

赔偿金额︵元︶

需补偿︵件︶

补偿金额︵元︶

法定听证︵件︶

需要听证︵件︶


2

187

187

0

187

0

0

0

0

0

187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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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0

0

0





































































填报人:林双审核人:江辉主要领导:金有生

附件2:

行政处罚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2021年度

填表单位(盖章):三门县教育局


承办案件数︵件︶

办结案件数︵件︶

罚没款总额︵元︶

行政处罚情况(件)

重大处罚决定备案情况(件)

适用处罚程序情况(件)

处罚执行情况(件)

执法监督情况(件)

行政救济情况(件)

国家赔偿

情况(件)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行政拘留︵人︶

其他处罚

上报备案

经审查纠正数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当事人自行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

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未执行

自行纠正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申请数

决定赔偿数

赔偿金额︵元︶


应上报备案数

实际上报备案数

其中

总数

其中听证程序

申请数

执行数

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

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


较大数额罚款

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

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10日以上行政拘留

其他

告知
听证程序数

实际适用
听证程序数

维持原处罚决定

变更原处罚决定

撤销原处罚决定

撤回申请

审理中

维持原处罚决定

变更原处罚决定

撤销原处罚决定

撤诉

审理中


总数

较大数额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其他

总数

较大数额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其他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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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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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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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0

填报人: 林双审核人: 江辉主要领导:金有生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1. 承办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所立案的案件总数。

2. 办结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3. 罚没款总额:以元为单位,包括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变)卖价款。

4. 行政处罚情况:

(1)按办结案件实际适用行政处罚种类情况以件统计(以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其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也是按适用该项处罚的案件以件统计(不是财物额);

(3)鉴于一个案件可能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故八项处罚情况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办结案件数。

5. 适用程序情况:

(1)以办结案件实际适用程序情况统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适用一般程序案件数=办结案件数;

(2)听证程序适用情况,以当事人实际提出听证申请,启动听证程序统计,并分别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计入较大数额罚款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听证、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听证、其他听证,四项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实际适用听证程序数。(拟做出处罚决定有两项需要听证的,分别计入)

6. 执行情况:执行情况按办结案件实际执行情况统计,四项合计应等于办结案件数。

7. 监督改正情况: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自行纠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错误,自行纠正的情况;

“上级机关予以撤销或改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被监督机关(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政府法制机构、纪检监察等)发现错误予以撤销(包括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改变的情况(调查、办理中的不计入)。

8. 行政救济情况:

(1)行政复议:以统计年度实际立案的行政复议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并根据复议案件审理情况分别计入维持、变更、撤销、在审理中、撤回申请,五项总和应等于复议申请数。

(2)行政诉讼:以统计年度实际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并根据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分别计入维持、变更(含责令重作)、撤销、撤诉、审理中,五项总和应等于提起行政诉讼总数。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执法 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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