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长江公路大桥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升级招标公告
九江长江公路大桥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升级招标公告
[2022-09-19]
九江长江大桥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公开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对九江长江公路大桥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招标文件》中关键内容进行公开: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九江长江公路大桥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附件1。
三、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详见附件2)。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江西九江长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
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沙阎路16号
联系人及电话:刘先生0792-*******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如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丹霞路333号
联系人及电话:袁先生王女士159*****986
电子邮件:Ruheng0604@163.com
资质等级要求 |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须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资质; (3)投标人须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认证)。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承担过(2017年1月1日至今)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承担过”是指投标人承担的健康监测项目业绩合同已履行完毕,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文件或交(竣)工验收文件或项目完工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为准。 |
信誉要求 |
(1)未被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及其上级单位取消在江西省内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交通运输部最新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信用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为D级(未被评价的投标人,其信用等级按B级对待)。 (3)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存在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最近3年(指2019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前一日,下同)内未发生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工程施工中存在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如有)、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8)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年龄55周岁以下。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师职称,年龄55周岁以下。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注:1、须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等证书彩色扫描件及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后为其任意连续缴纳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复印件。
无 |
条款号 | 内容 | ||||
1 | 评 标 办 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技术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2.1.3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 |
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由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 ||||
投标文件备选方案 | 同一投标人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
投标报价 | 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
实质性响应 |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其他 |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2.1.1 2.1.3 | 第 二 个 信 封 ︵ 报 价 文 件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报价 | |
已标价报价清单文字说明 | 已标价报价清单文字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或删除 | ||||
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投标报价 | 未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
投标报价唯一性 | 同一投标人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 ||||
2.1.2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资质要求”的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业绩要求”的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信誉要求”的规定 | ||||
项目负责人资格、在岗情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资格”的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其他要求”的规定 |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部分:25分 商务部分:4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3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评标价平均值,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成本分析等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或证明依据不足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丨(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丨×100% 偏差率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技术 建议书 | 25分 | 工作目标 及工作内 容 | 5分 | 根据本项目的工作范围及任务描述,就项目建设满足《公路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试点建设技术指南》要求的理解正确、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切实可行:思路特别好、内容完善、切实可行,得4-5分;思路很好,内容较全面,得2-4分;思路一般,内容基本满足得 1-2分。 |
健康监测系统设计 | 8分 | 根据对本项目的特点及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设计关键性技术问题分析与对策,满足招标文件及桥梁结构健康监测需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系统设计充分考虑本项目升级改造的特殊性,针对性强,得6-8分;系统设计适合本项目,针对性较好,得4-6分;系统设计基本适合本项目,针对性一般,得2-4分。 | |||
设备、元器件的选用 | 4分 | 根据对本项目桥梁健康监测系统的理解和实际选用设备、元器件,设备、元器件的选型及安装措施先进,安全,合理,能充分反映并满足桥梁健康监测升级改造要求,得3-4分;选型及安装措施比较先进、安全、合理,能满足桥梁健康监测要求,得2-3分;选型及安装措施一般、安全、尚属合理,能基本满足桥梁健康监测要求,得1-2分。 | |||
实施方案 | 8分 | 实施方案合理,完全能满足项目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实施要求,包含招标范围要求的所有实施工作内容、有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体系、售后服务计划,充分考虑旧有系统升级改造的实施措施的,得6-8分;实施方案合理,能较好的满足项目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实施要求,包含招标范围要求的所有实施工作内容得 4-6分;实施方案合理,基本能满足项目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实施要求,包含招标范围要求的所有实施工作内容得2-4分。 | |||
2.2.4(2) | 商务 部分 45分 | 拟投入主要人员情况 15分 | 项目组人员 | 15分 | 满足资格审查人员最低要求得5分; (1)项目负责人 ①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加1分; ②具有检测或测试方法类国家发明专利的加3分; ③承担过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近5年(2017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单座桥梁合同金额大于400万元的桥梁健康监测项目的,每提供1个加2分;近5年(2017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主跨达400m(含)以上的缆索承重桥健康监测项目的每提供1个加2分。最多加4分。以上业绩不重复计算。 本项最多加8分。 评审依据:①、②提供证书彩色扫描件、社保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③提供交(竣)工验收文件(或项目完工)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时间以交(竣)工验收文件(或项目完工)时间为准。 (2)技术负责人 ①具有通信类工程师职称(中级或以上级别)的加1分; ②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中级或以上级别)的加1分。 本项最多加2分。 评审依据:提供证书彩色扫描件、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后为其任意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服务 能力 4分 | 监测系统维护服务 | 4分 | 近5年(2017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具有桥梁健康监测系统维护项目或包含结构评估服务的桥梁健康监测系统项目业绩的,每提供1个加1分。 本项最多加4分。 评审依据:提供桥项目合同或者业主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 ||
履约 信誉 4分 | 获得荣誉和其他认可证书及资质 | 4分 | (1)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自2017年以来信用评价有连续三年“A”级的加1分;有连续三年“AA”级的加2分。 (2)投标人具有监测系统相关的专利或软著的,每提供1个加1分,最多加2分。 本项最多加4分。 评印审依据: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或信息评价网络查询页面截图。 | ||
业绩 22分 | 类似项目业绩 | 22分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得10分。 (1)2017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承担过单座桥梁合同金额大于400万元或主跨达400m(含)以上的缆索承重桥健康监测项目的,每提供1个加 4分,最多加12分。 以上业绩不重复计算。 评审依据:交(竣)工验收文件或项目完工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备注:1、若交(竣)工验收文件或项目完工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指标的则需同时提供业主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2、人员业绩和投标人业绩可以重复计算。 | ||
2.2.4(3) | 评标价 3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 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本项目E1=0.5、E2=0.3。 评标价得分按公式计算保留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最低得分为零。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各评审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如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大于或等于7名,则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值保留 2 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2、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和项目负责人的业绩须按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表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续上表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人员资历情况、信誉等信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以评标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并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发现上述信息及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或公示期间有人投诉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招标人核实并认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将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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