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头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第二阶段)-鼓风曝气工艺系统(设备)
澳头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第二阶段)-鼓风曝气工艺系统(设备)
招标文件修改、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 澳头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第二阶段)-鼓风曝气工艺系统(设备) | 招标阶段 | 材料设备招标 |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中的“设备制造商”是指磁悬浮鼓风机的制造商。 2、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范围内允许二次设计。二次设计方案不得影响水质达标及安全性、设备耐久性等,实施前的优化方案须经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同意方可实施,总价不应超过对应投标报价总价(不含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 3、本项目的招标范围修改为:包括(1)磁悬浮鼓风机成套系统设备,整组系统包括且不限于主机、隔音罩、出口扩压消音器、压力计、出口柔性接头、止回阀、放空阀、蝶阀,冷却风管,风机进口端过滤器,进风室过滤器(若有进风室的话),鼓风机就地控制柜,鼓风机主控制柜以及其他有效和安全运行所需的附件。(2)生反池内曝气器成套系统,包括池底所有曝气器及其连接管道(含固定装置)、曝气立管(包括连接法兰、紧固螺栓等)、冷凝水排放管(冷凝水排放管穿池顶板的套管由土建施工包预留),以及配套的所有设备、管道附件的安装工程。(3)鼓风机房内的风机出风管至生反池底的曝气立管间的空气管道及其管配件、电动线性空气调节阀也属于鼓风曝气系统标包。 4、本项目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由2022-08-24 10:15:00修改为2022-09 -07 10:45:00。 二、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文件第 4 页“2.5 招标范围”与招标文件第 165 页“三、鼓风曝气 标包合同”招标范围不一致,敬请确认以哪个为准? 答复:详见本答疑纪要。 2、招标文件第 4 页“2.5 招标范围 (3) 电动线性空气调节阀属于鼓风曝 气系统包”,招标文件第 204 页“电动线性空气调节阀承载着曝气环节各曝气控 制区气量精确分配与控制, 进而保障溶解氧控制稳定,满足工艺运行对溶解氧 的控制需求。”,敬请确认本次是否只提供阀门和流量计。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招标文件第 65 页,评分条款 2.2.4(2)中“对所投设备满足安全设计 要求”评分,招标文件未明确安全设计要求,敬请明确安全设计要求。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第 65 页,评分条款 2.2.4(2)中“投标设备节能环保满足招 标文件要求”,而招标文件未明确投标设备节能环保要求,敬请明确节能环保具 体要求。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招标文件第 210 页“风量调节范围不小于 75~100%”,与根据招标文件第124 页“附表一 风量调节范围 75%~100%”, 是否将附表一更改为“风量调节范围不小于 75~100%” 答复:风量调节范围不小于 75~100%。 6、招标文件第 66 页,评分条款“对投标设备全寿命周期综合费用评价中” 中,仪表设备和非仪表设备具体指哪些设备未明确?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招标文件第 63~66 页评分办法 2.2.4(1)、2.2.4(1)条款中“设备制 造商”需提供资料进行评分,敬请明确“设备制造商”是针对哪些设备的制造商。 答复:详见本答疑纪要。 8、根据招标图纸编号(DC04D-03),只在主干管上设置三个 DN400 的阀门, 为便于在后期使用时风量调节,建议在环形主支管上增加阀门。 答复:已设计环形阀门,详见管配件表 9、招标文件第 109 页“二、主要设备清单一览表”中盘式曝气器数量是单 盘直径为 215(对应通气量为 2m3/h)的数量,而根据招标文件第 197 页,单盘 直径可以为 250/300,投标报价时的数量和规格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投标直径做调整?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招标文件原内容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以下空白 | ||||
招标人:(盖章) 厦门市政水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2年 08 月 19 日 |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2年 08 月 19 日 |
标签: 工艺 曝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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