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类】中国电建重庆工程公司新能源公司雅砻江孟底沟水电站施工供电工程采购项目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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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比 价 公 告因 雅 砻 江 孟 底 沟 水 电 站 施 工 供 电 工 程 采 购 光 缆 附 件 需 要 , 我 司 拟 采 用 询 比 价 采 购 方式 进 行 下 列 货 物 的 批 量 采 购 。 我 司 拟 采 用 询 比 价 采 购 方 式 进 行 下 列 货 物 的 批 量 采 购 , 请 按以 下 要 求 于 2022年 9 月 22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9.30 前 将 报 价 文 件 及 响 应 文 件 密 封送 至 中 国 电 建 集 中 采 购 管 理 平 台 。一 拟 采 购 货 物 一 览 表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及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单 位1 光缆 OPGW-24B1-90 14950 米2 普通非金属光缆 GYFTZY-24B1 1200 米3 ADSS 光缆 ADSS-24B1-500AT 5900 米4 光缆接头盒 ADSS-24B1-500AT 1 个5 光缆保护管 CPVC直径32 5900 米6
电缆防暴盒 金属外壳 22 套7 电缆保护管 CPVC直径200 700 米二 采 购 要 求1 本 次 询 比 价 为 整 体 采 购 , 询 比 价 响 应 供 应 商 报 价 时 须 写 明 单 价 及 总 价 产 品 的 详细 配 置 参 数 , 报 价 包 含 货 物 制 造 运 输 装 卸 售 后 服 务 税 金 13% 等 交 付 采 购 人 使用 前 所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费 用 ,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再 增 补 任 何 费 用 。2 交 货 期 :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单 为 准 。
3 交 货 地 点 :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4 质 量 标 准 或 要 求 : 满 足 技 术 规 范 书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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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质 保 期 : 质 保 期 2年 , 质 保 期 贰 年 (自 本 工 程 通 过 业 主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起 计 ),质 保期 满 后 三 个 月 内 支 付6 响 应 人 的 资 质 要 求 : 若 需 要 资 质 要 求 的 , 未 达 到 资 质 要 求 的 ,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询比 价 响 应 。7 响 应 文 件 须 提 交 报 价 表 , 其 它 要 求 根 据 具 体 采 购 项 目 由 采 购 人 决 定 , 响 应 文 件 份数 正 本 一 份 。8 投 标 单 位 需 明 确 是 否 响 应 合 同 条 款 及 技 术 规 范 书 要 求9 成 交 确 定 原 则 :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且 报 价 最 优 。
10 其 它 要 求 若 有 :三 报 价 表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及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单 位 含 税 13%单 价 总 价 元 备 注 元 1
光缆 OPGW-24B1-90 14950 米2 普通非金属光缆 GYFTZY-24B1 1200 米3 ADSS 光缆 ADSS-24B1-500AT 5900 米4 光缆接头盒 ADSS-24B1-500AT 1 个5 光缆保护管 CPVC直径32 5900 米6 电缆防暴盒 金属外壳 22 套7
电缆保护管 CPVC直径200 700 米四 联 系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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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 重 庆 工 程 公 司 新 能 源 公 司 新 能 源 工 程 公 司地 址 :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金 子 村 101 号邮 编 :联 系 人 : 王 涛电 话 : 18725615964电 子 邮 箱 : 240563591qq.comcom
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雅砻江孟底沟水电站施工供电工程光缆采购合同合 同 编 号 :采 购 方 甲 方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重 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供 应 方 乙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雅 砻 江 孟 底沟 水 电 站 施 工 供 电 工 程 金 具 采 购 合 同 。1.货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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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 合 同 所 称 货 物 是 指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要 求 ,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名 称 /1.2款 中所 列 货 物 及 所 有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证 明 文 件 。1.2货 物 的 名 称 数 量 品 牌 商 标 规 格 型 号 生 产 厂 家 详 见 下 表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及 主 要 技 术 参数 数 量 单 位 备 注
1.3除 技 术 规 范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 计 量 单 位 均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公 制 计 量 单 位 。1.4第 1.2款 表 格 中 规 定 的 货 物 数 量 是 暂 估 数 量 , 实 际 数 量 以 甲 方 乙 方 实 际 交 付 数量 为 准 。 如 发 生 货 物 数 量 和 运 抵 现 场 数 量 超 过 合 同 采 购 数 量 , 由 乙 方 自 行 处 理 并 承 担 费 用 如 货 物 数 量 不 足 甲 方 合 同 采 购 数 量 的 , 乙 方 必 须 在 甲 方 规 定 时 间 内 补 足 , 乙 方 并 承 担 由 此造 成 甲 方 的 损 失 。1.5计 量 方 式 : 计 量 。2.质 量 要 求2.1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货 物 应 符 合 签 订 的 雅 砻 江 孟 底 沟 水 电 站 施 工 供 电 工 程 金 具技 术 规 范 协 议 及 项 目 图 纸 , 并 确 保 各 项 检 测 各 项 验 收 合 格 。
2.2 乙 方 的 产 品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ISO14001 环 境 体 系 要 求 ,不 能 对 施 工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同 时 , 该 货 物 还 应 该 符 合 ISO45001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体 系 标准 的 要 求 , 不 能 对 接 触 货 物 的 有 关 人 员 及 竣 工 后 的 使 用 人 员 的 健 康 造 成 危 害 。3.质 量 保 证 及 售 后 服 务满 足 雅 砻 江 孟 底 沟 水 电 站 施 工 供 电 工 程 金 具 技 术 规 范 协 议 要 求 。4.价 格4.1本 合 同 计 价 货 币 结 算 货 币 和 支 付 货 币 均 为 人 民 币 。4.2本 合 同 货 物 单 价 按 照 调 价 机 制 执 行 , 若 税 率 发 生 变 化 则 单 价 发 生 相 应 变 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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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单 价 细 目 详 见 下 表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元 金 额 /元4.3合 同 暂 估 总 金 额 : 元 人 民 币 大 写 不 含 税 金 额 : 人 民 币 大 写 : 税 率 : 13%, 税 金 : 人 民 币 大 写 : 合 同 实 际 结 算 总 价 以 双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实 际 交 付 数 量 乘 以 本 合 同 单 价 为 准 。 合 同 数量 为 预 估 数 量 , 实 际 供 货 数 量 以 甲 方 订 单 通 知 的 型 号 和 数 量 为 准 。
4.4本 合 同 价 格 包 括 不 限 于 : 1 货 物 价 款 税 金 13% 质 保 期 内 售 后 服 务 等 费 用 2 货 物 包 装 费 运 输 费 装 车 费 等 费 用 3 货 物 的 出 厂 试 验 出 厂 检 验 出 厂 测 试 调 试 等 费 用 5支 付5.1采 取 电 汇 转 账 银 行 承 兑 电 建 融 信 方 式 支 付 货 款 。5.2付 款 条 件序号 支 付 名 称 支 付 比 例 和 金 额 付 款 时 间 及 要 求
1 到 货 款 该 批 次 供 货 金 额 的60% 每 批 次 交 货 验 货 合 格 完 毕 后 30天 内2 后 续 款 付 至 实 际 结 算 总 金 额的 90% 本 工 程 通 过 业 主 竣 工 验 收 或 货 到 现 场 3个月 内 二 者 先 到 时 间 为 准 3 质 保 金 实 际 结 算 总 金 额 的10% 质 保 期 贰 年 (自 本 工 程 通 过 业 主 竣 工 验 收合 格 后 起 计 ),质 保 期 满 后 三 个 月 内 支 付质 量 保 证 金 为 合 同 结 算 总 金 额 的 10%, 质 保 期 内 出 现 无 法 解 决 的 自 身 质 量 问 题 , 则 质保 期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5.3关 于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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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除 预 付 款 前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开 具 合 法 合 规 且 符 合本 合 同 约 定 的 13%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并 提 供 税 务 机 关 核 发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领 购 簿 供 甲 方查 验 , 以 证 明 发 票 的 真 伪 。 因 乙 方 开 具 的 发 票 不 规 范 不 合 法 或 涉 嫌 虚 开 发 票 引 起 税 务 问题 的 , 乙 方 需 依 法 向 甲 方 重 新 开 具 发 票 , 并 向 甲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2 因 乙 方 开 具 发 票 不 及 时 给 甲 方 造 成 无 法 及 时 认 证 抵 扣 发 票 等 情 形 的 , 乙 方 需向 甲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不 免 除 乙 方 继 续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开 具 合 法 合 规 发 票 的 义 务 。 3 乙 方 向 甲 方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乙 方 必 须 确 保 发 票 票 面信 息 全 部 真 实 , 相 关 货 物 价 款 等 内 容 与 本 合 同 相 一 致 。 因 发 票 票 面 信 息 有 误 导 致 发票 不 能 抵 扣 税 款 或 者 被 认 定 为 虚 开 的 , 乙 方 需 依 法 向 甲 方 重 新 开 具 发 票 , 同 时 乙 方 需 向 甲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4 乙 方 收 取 价 外 费 用 的 , 需 依 法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必 要 时 , 甲 方 需 协 助 乙 方提 供 开 票 所 需 资 料 。 5 乙 方 同 意 并 认 可 开 具 发 票 属 于 付 款 条 件 之 一 , 甲 方 每 次 付 款 前 乙 方 需 提 供 增 值税 专 用 发 票 , 若 乙 方 未 提 供 发 票 , 则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 并 无 需 承 担 逾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6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信 息 向 甲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甲 方 名 称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重 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甲 方 统 一 社 会 代 码 : 91500108202801156A甲 方 住 所 :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南 坪 金 子 村 101号甲 方 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重 庆 南 岸 金 子 村 支 行
甲 方 账 号 : 50001074200050000771甲 方 联 系 电 话 : 023-62607009 7 乙 方 若 采 取 分 批 交 货 的 , 乙 方 应 在 每 批 货 物 到 货 当 期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6供 货 及 运 输6.1供 货 时 间 :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单 为 准6.2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分 期 分 批 将 货 物 运 输 至 雅 砻 江 孟 底 沟 水 电 站 施 工 供 电 工 程所 在 地 点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 甲 方 负 责 交 货 地 点 的 卸 货 码 堆 。6.3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其 货 物 发 出 的 出 库 凭 证 物 流 信 息 及 票 据 , 连 同 增 值 税 专 用 发票 一 起 交 付 甲 方 。 如 果 本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系 由 第 三 方 发 出 , 则 乙 方 需 要 与 第 三 方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以 及 第 三 方 发 货 的 手 续 第 三 方 出 库 凭 证 物 流 信 息 及 票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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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乙 方 应 承 担 货 物 运 抵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并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即 签 署 接 货 单 前 货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6.5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乙 方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交 货 时 , 应 在 相 关 情 况 发 生 后 24小 时 内 以 传 真 电 报 电 传 等 书 面 形 式 将 拖 延 的 事 实 原 因 以 及 可 能 拖 延 的 期 限 和 理 由 通知 甲 方 。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通 知 后 , 有 权 视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采 取 如 下 方 式 之 一 进 行 处 理 :(1)酌 情 延 长 交 货 时 间 (2)调 减 乙 方 供 货 量 , 另 行 采 购 相 关 货 物 (3)解 除 合 同 , 另 行 采 购 相 关 货 物 。无 论 采 取 何 种 方 式 , 除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免 责 情 形 下 , 乙 方 均 应 依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相应 的 违 约 责 任 , 并 承 担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6.6乙 方 应 按 国 家 及 地 方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运 输 保 险 , 确 保 运 输 装 车 过 程 中 的 一切 人 员 机 械 车 辆 安 全 。6.7乙 方 运 输 装 车 中 应 采 取 符 合 国 家 环 保 要 求 的 环 保 措 施 , 并 应 自 行 承 担 因 环 保 造成 的 各 类 处 罚 。6.8乙 方 必 须 对 其 出 入 工 地 现 场 的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要 求 佩 戴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 因 乙方 原 因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并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6.9乙 方 进 入 工 地 现 场 人 员 车 辆 应 服 从 甲 方 管 理 , 遵 守 甲 方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 对 不 听从 甲 方 管 理 的 人 员 车 辆 , 甲 方 有 权 清 理 出 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6.10乙 方 应 于 货 物 启 运 后 , 立 即 以 传 真 形 式 /短 信 等 方 式 通 知 甲 方 合 同 号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毛 重 发 票 价 值 车 皮 号 或 地 点 交 货 条 件 和 启 运 日 期 及 预 计 到 达 时 间 。
收 货 单 位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重 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收 货 联 系 人 : 张 松 航联 系 电 话 : 18279911999收 货 地 址 : 雅 砻 江 孟 底 沟 水 电 站 施 工 供 电 工 程 所 在 地 点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7包 装7.1根 据 货 物 特 点 运 输 方 式 及 技 术 协 议 要 求 , 乙 方 应 采 用 相 应 国 家 行 业 或 企 业 标准 及 惯 例 要 求 的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包 装 并 在 相 应 位 置 标 示 警 示 标 志 , 包 装 应 适 于 长 途 及 工 程 所在 地 短 途 运 输 , 并 有 良 好 的 防 潮 防 震 防 锈 防 爆 炸 和 利 于 装 卸 等 保 护 措 施 , 大 件 货 物应 带 有 足 够 的 支 架 及 附 件 或 包 装 垫 木 , 以 确 保 货 物 安 全 无 损 运 抵 施 工 现 场 。 乙 方 应 承 担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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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7.2乙 方 应 在 每 一 批 货 物 中 附 至 少 一 份 详 细 装 箱 单 和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采 用 集 装 箱或 中 型 包 装 箱 装 用 的 , 应 在 每 一 包 装 单 位 中 附 一 详 细 装 箱 单 和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装 箱 单 应 注 明 货 物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质 量 生 产 商 供 应 商 收 货 人 发 货 地 交 货 地 承 运 人 等 。 有 特 殊 保 护 措 施 要 求 的 货 物 , 应 在 相 应 位 置 标 示 向 上 向 下 易碎 防 水 等 装 卸 警 示 标 志 。外 购 件 包 装 箱 内 应 有 产 品 出 厂 质 量 合 同 证 明 书 技 术 说 明 如 有 各 一 份 。7.3乙 方 对 包 装 箱 内 和 捆 内 的 各 散 装 部 件 均 应 系 加 标 签 , 注 明 合 同 号 主 机 名 称 部件 名 称 以 及 该 部 件 在 装 配 图 中 的 位 号 零 件 号 。 备 件 和 工 具 除 注 明 上 述 内 容 外 , 需 注 明 备件 或 工 具 字 样 。
乙 方 对 裸 装 货 物 应 以 金 属 标 签 或 直 接 在 设 备 本 身 上 注 明 合 同 号 目 的 地 收 货 人 设备 名 称 箱 号 /件 号 等 有 关 内 容 。7.4凡 交 付 前 由 于 乙 方 包 装 或 保 管 不 善 致 使 货 物 遭 到 毁 损 灭 失 的 , 乙 方 应 负 责 及 时 修理 更 换 或 赔 偿 。8检 验 与 验 收8.1 验 收 方 式 为 全 面 检 查 , 由 甲 乙 双 方 代 表 共 同 检 验 。 货 物 到 达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后 48小 时 内 , 双 方 应 组 织 交 接 验 收 , 乙 方 应 提 供 发 货 清 单 说 明 书 维 保 手 册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等 资 料 , 双 方 按 乙 方 发 货 清 单 清 点 验 收 , 如 有 质 量 数 量 规 格 与 合 同 不 符 , 甲 方 有权 向 乙 方 要 求 维 修 调 换 或 补 偿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清 点 验 收 完 毕 后 , 双 方 在 发货 清 单 上 签 字 盖 章 , 如 有 异 议 , 须 当 即 提 出 。
8.2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要 求 的 货 物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签 收 , 乙 方 应 立 即 将 不 合 格 货 物 全部 运 离 现 场 , 并 在 供 货 期 限 内 进 行 修 复 或 重 新 更 换 符 合 约 定 的 货 物 , 否 则 , 乙 方 除 应 承 担产 品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外 , 还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场 地 占 用 费 ,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8.3货 物 交 接 时 , 甲 方 仅 对 货 物 数 量 型 号 及 外 观 进 行 检 查 , 甲 方 对 货 物 的 签 收 不 视为 免 除 乙 方 的 质 量 责 任 缺 陷 责 任 及 保 修 责 任 。8.4在 所 有 货 物 的 使 用 过 程 中 , 甲 方 有 权 对 分 批 打 开 包 装 的 货 物 进 行 外 观 质 量 性能 等 的 检 验 , 并 将 检 验 结 果 通 知 乙 方 , 对 于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不 合 格 货 物 的 处 理 详 见 以 下 第12条 。8.5甲 方 有 权 派 人 对 乙 方 的 生 产 进 度 质 量 情 况 进 行 监 造 , 乙 方 应 予 配 合 , 但 需 提 前书 面 通 知 乙 方 。
8.6因 货 物 无 法 解 决 的 质 量 问 题 , 甲 方 要 求 换 货 的 , 乙 方 应 当 给 与 换 货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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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权 利 瑕 疵 担 保9.1 乙 方 应 保 证 其 对 货 物 具 有 所 有 权 或 销 售 权 , 并 在 必 要 情 况 下 向 甲 方 出 具 相 关 凭证 。 乙 方 应 保 证 交 付 的 货 物 不 设 有 任 何 担 保 权 利 或 其 他 权 利 。9.2 乙 方 须 保 障 其 货 物 在 乙 方 明 确 表 示 可 使 用 或 销 售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内 不 受 到 第 三 方关 于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张 , 乙 方 保 证 甲 方 在 购 买 和 使 用 该 合 同 货 物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 是 完 全处 于 合 法 的 知 识 产 权 使 用 状 态 之 下 , 甲 方 的 上 述 行 为 不 受 乙 方 和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知 识产 权 的 起 诉 。9.3任 何 因 此 造 成 第 三 方 向 甲 方 主 张 权 利 , 乙 方 负 责 协 助 与 第 三 方 交 涉 并 承 担 由 此 而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费 用 并 赔 偿 甲 方 的 损 失 。10 保 险
10.1 乙 方 应 办 理 货 物 在 运 抵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途 中 及 指 定 地 点 过 程 中 的 运 输 保 险 , 以 确保 货 物 能 及 时 完 好 地 交 付 。11 乙 方 合 同 附 随 义 务11.1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交 所 有 货 物 的 技 术 文 件 , 包 括 材 质 报 告 和 生 产 合 格 检 验 报 告 ,按 照 工 程 所 在 地 有 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规 定 及 技 术 协 议 要 求 , 提 供 供 货 设 备 所 有 符 合 要求 的 相 关 资 料 。11.2 乙 方 应 提 供 制 造 商 的 名 称 法 定 地 址 联 系 方 法 等 资 料 。 如 果 乙 方 是 本 合 同 所述 货 物 生 产 厂 商 的 指 定 代 理 销 售 单 位 , 则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生 产 厂 商 的 销 售 代 理 委 托 书 或其 他 销 售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11.3 如 所 供 货 物 为 专 业 性 较 高 的 产 品 , 乙 方 应 免 费 为 甲 方 提 供 操 作 及 维 修 人 员 的 培
训 服 务 , 培 训 内 容 应 包 括 : 基 本 原 理 操 作 使 用 维 修 保 养 等 , 具 体 以 技 术 协 议 为 准 。11.4 乙 方 须 在 样 品 资 料 和 样 品 上 盖 章 如 有 , 以 证 明 乙 方 已 按 合 同 要 求 检 查 并 确认 该 等 资 料 作 为 货 物 检 验 之 依 据 。 提 交 资 料 与 合 同 其 他 文 件 规 定 可 能 存 在 不 符 时 , 应 明 确说 明 以 其 他 文 件 规 定 为 准 。 乙 方 应 对 提 交 资 料 中 各 参 数 的 准 确 性 负 责 。11.5 乙 方 需 提 供 货 物 的 仓 储 保 管 及 使 用 的 有 效 建 议 , 确 保 所 有 货 物 在 包 装 运 输和 现 场 存 放 过 程 中 不 受 损 坏 , 及 在 使 用 中 功 能 和 外 观 上 达 到 技 术 协 议 的 要 求 。11.6 甲 方 /设 计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乙 方 提 交 的 资 料 仅 是 一 般 性 的 监 督 作 用 , 并 不 减 少 乙方 与 此 有 关 的 合 同 责 任 。11.7 上 述 服 务 被 认 为 乙 方 在 报 价 时 已 作 充 分 考 虑 , 其 应 获 得 的 报 酬 及 费 用 已 包 含 在合 同 总 价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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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违 约 责 任12.1 质 保 期 内 , 经 双 方 书 面 确 认 , 货 物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的 , 为 乙 方 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要求 乙 方 按 下 述 方 式 处 理 : 1 根 据 货 物 质 量 问 题 严 重 程 度 ,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使 用 的 前 提 下 , 乙 方 同 意 降 低 货 物价 格 2 修 理 或 更 换 货 物 , 以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规 格 质 量 和 性 能 , 乙 方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并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3 经 修 理 后 仍 不 合 格 致 部 分 或 全 部 换 货 的 , 乙 方 承 担 换 货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2.2 乙 方 迟 延 交 货 本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除 外 , 超 过 3日 的 , 其 后 应 按 迟 交货 部 分 总 价 款 的 0.05%/日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并 承 担 因 货 物 延 误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且 甲 方 有 权 按 下 述 方 式 处 理 : 1 甲 方 同 意 延 期 交 货 的 ,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同 意 延 期 时 间 内 及 时 交 货 如 乙 方 仍 未 按时 交 货 致 合 同 目 的 无 法 达 成 的 , 则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2 甲 方 选 择 调 减 乙 方 供 货 量 或 解 除 合 同 , 另 行 采 购 相 关 货 物 的 ,乙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2.3乙 方 应 在 收 到 甲 方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后 14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书 面 答 复 , 经 双 方 书 面 协商 一 致 的 , 甲 方 有 权 从 应 付 给 乙 方 的 款 项 中 扣 除 索 赔 金 额 , 不 足 部 分 向 乙 方 追 偿 。13 不 可 抗 力13.1本 合 同 中 不 可 抗 力 的 定 义 与 总 包 合 同 的 定 义 相 同 。 如 有 13.2 受 阻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尽 快 用 电 报 传 真 或 电 传 等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 并 于 事 件 发 生 后 14日 内 将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送 达 给 对 方 确 认 同 时 , 受 阻 方有 责 任 尽 一 切 合 理 努 力 消 除 或 减 轻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 并 应 尽 可 能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以及 寻 求 采 取 合 理 的 方 案 履 行 不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否 则 ,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受 阻 方 承担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或 其 影 响 终 止 或 消 除 后 , 双 方 须 立 即 恢 复 履 行 各 自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各 项义 务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或 其 影 响 终 止 或 消 除 后 , 合 同 已 无 继 续 履 行 的 必 要 ,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除 合同 。 13.3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致 使 乙 方 不 能 按 约 定 时 间 交 货 或 不 能 交 货 的 , 甲 方 同 意 将 交 货时 间 适 当 顺 延 , 但 顺 延 的 期 限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60天 。 乙 方 在 顺 延 的 期 限 内 仍 然 不 能 交 货 的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应 返 还 甲 方 前 期 支 付 的 所 有 款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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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争 议 解 决双 方 约 定 , 在 履 行 本 分 包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或 者 调 解 不 成 时 , 依 法向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甲 方 法 务 联 系 人 : 樊 恩 华 15310047818 , 乙 方 法 务联 系 人 :15 保 密15.1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 任 意 一 方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及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中 获 得 的 对 方 的 商业 信 息 向 任 意 第 三 方 泄 露 。 本 保 密 义 务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解 除 后 仍 有 效 。15.2 除 非 执 行 合 同 需 要 , 在 未 得 到 甲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乙 方 不 得 使 用 获 得 的 甲 方 的任 何 文 件 和 资 料 。 若 甲 方 要 求 , 乙 方 应 于 其 合 同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以 后 将 这 些 资 料 包 括 所 有副 本 退 还 甲 方 。
16 适 用 法 律本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管 辖 及 解 释 。17 其 他 约 定 事 项17.1合 同 文 件 包 括 此 合 同 书 和 下 列 文 件 , 是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 1 本 合 同 2 邀 请 询 比 价 文 件 3 投 标 文 件 4 乙 方 所 有 对 甲 方 的 承 诺 函 件
5 乙 方 接 受 的 甲 方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文 件 6 其 它 合 同 文 件 7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本 合 同 效 力 高 于 其 它 合 同 文 件 , 如 果 合 同 文 件 中 出 现 分 歧 , 则以 本 合 同 文 件 为 准 。17.2 对 本 合 同 的 变 更 只 能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行 签 署 补 充 合 同 , 并 加 盖本 合 同 同 一 印 章 , 其 他 以 送 货 单 进 料 单 会 议 纪 要 等 形 式 对 合 同 更 改 的 一 律 无 效 。17.3合 同 附 件 是 本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与 本 合 同 不 相 符 时 , 以 本 合 同为 准 。17.4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并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章 后 , 即 行 生 效 。
17.5双 方 往 来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指 合 同 书 函 件 传 真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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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本 合 同 一 式 伍 份 , 甲 方 叁 份 , 乙 方 贰 份附 件 一 : 技 术 协 议 单 独 签 订 附 件 二 : 廉 政 责 任 书附 件 三 : 材 料 安 全 环 保 协 议附 件 四 :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书 以 下 无 正 文 甲 方 盖 章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重 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盖 章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开 户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重 庆 南 岸 金 子 村 支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 50001074200050000771 账 号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 91500108202801156A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地 址 :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南 坪 金 子 村 101号 地 址 :电 话 :023-62607009 电 话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二 : 廉 政 责 任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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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政 责 任 书根 据 工 程 建 设 物 资 采 购 廉 政 建 设 的 有 关 规 定 , 为 做 好 招 标 采 购 中 的 廉 政 建 设 , 保证 工 程 建 设 物 资 采 购 高 效 优 质 , 保 证 国 有 资 金 的 安 全 有 效 及 效 益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与 承 包 人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特 订 立 如 下 合 同 :第 一 条 买 卖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资 委 对 资 金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 二 严 格 执 行 合 同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三 双 方 的 业 务 活 动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除 法 律 认 定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合 同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之 外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和 集 体 利 益 ,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四 建 立 健 全 廉 政 制 度 , 开 展 廉 政 教 育 , 设 立 廉 政 告 示 牌 ,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 监 督 并认 真 查 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五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反 廉 政 规 定 的 行 为 , 有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纠 正 的 权 利 和义 务 六 发 现 对 方 严 重 违 反 本 合 同 义 务 条 款 的 行 为 , 有 向 其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建 议 给予 处 理 并 要 求 告 知 处 理 结 果 的 权 利 。第 二 条 甲 方 的 义 务 一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索 要 或 接 受 乙 方 的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和 贵 重 物 品 , 不 得 在乙 方 报 销 任 何 应 由 甲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等 。
二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乙 方 安 排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和 娱 乐 活 动 , 不 得 接 受 乙 方 提 供的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 三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要 求 或 者 接 受 乙 方 为 其 住 房 装 修 婚 丧 嫁 娶 活 动 配 偶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出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等 。 四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配 偶 子 女 不 得 从 事 与 甲 方 工 程 有 关 的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工 程 分包 劳 务 等 经 济 活 动 等 。 五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乙 方 推 荐 分 包 单 位 ,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购 买 合同 外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第 三 条 乙 方 义 务 一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馈 赠 礼 金 ,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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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 二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为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甲 方 单 位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任 何费 用 。 三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安 排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娱 乐 活 动 。 四 乙 方 不 得 为 甲 方 单 位 和 个 人 购 置 或 提 供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 一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二 条 , 按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纪 政 纪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乙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
二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三 条 , 按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党 纪 政 纪 或 组 织 处 理 给 甲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情 节 严 重 的 , 甲 方 建议 上 级 给 予 乙 方 若 干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中 国 电 力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其 成 员 企 业 及 三 级 子 公司 组 织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第 五 条 双 方 约 定本 责 任 书 由 双 方 或 双 方 上 级 单 位 的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负 责 监 督 。 由 甲 方 或 甲 方 上 级 单 位 的纪 检 监 察 机 关 约 请 乙 方 或 乙 方 上 级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对 本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第 六 条 本 责 任 书 有 效 期 与 合 同 有 效 期 一 致 。第 七 条 本 责 任 书 经 双 方 盖 章 签 署 后 生 效 。
甲 方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重 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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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 材 料 安 全 环 保 协 议 材 料 安 全 环 保 协 议合 同 编 号 :甲 方 名 称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重 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乙 方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共 同 发 展 保 护 环 境 造 福 人 类 的 原 则 , 乙 方 需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产品 符 合 环 境 和 安 全 的 要 求 , 在 生 产 及 储 运 过 程 中 减 少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
一 乙 方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1 乙 方 在 提 供 给 甲 方 的 产 品 以 及 生 产 该 产 品 的 原 材 料 必 须 满 足 国 家 地 方 行 业 的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2 乙 方 在 产 品 的 包 装 上 , 除 满 足 甲 方 及 搬 运 等 要 求 外 , 应 优 先 采 用 可 回 收 利 用 的 包装 材 料 , 避 免 资 源 浪 费 。3 乙 方 采 用 的 运 输 工 具 排 放 的 废 气 噪 声 冲 洗 废 水 等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 。4 对 乙 方 的 储 运 人 员 , 必 须 做 到 持 证 上 岗 , 并 进 行 必 要 的 安 全 环 保 知 识 的 培 训 , 保证 储 运 人 员 熟 知 在 工 作 失 误 将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响 , 以 及 一 旦 污 染 事 故 发 生 , 如 何 采 取应 急 措 施 , 减 少 污 染 。
5 乙 方 提 供 给 甲 方 的 是 易 燃 易 爆 或 有 毒 有 害 危 险 物 品 , 乙 方 储 运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防范 措 施 , 防 止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或 泄 漏 造 成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6 乙 方 在 储 运 危 险 物 品 给 甲 方 时 , 应 设 立 明 显 的 标 志 。二 甲 方 权 利 和 责 任对 违 反 上 述 要 求 的 , 甲 方 可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对 整 改 不 符 或 拒 绝 整 改 ,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污染 的 企 业 或 已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单 位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供 货 合 同 。 本 协 议 是 材 料 供 应合 同 的 补 充 , 一 式 三 份 , 甲 方 二 份 , 乙 方 一 份 ,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至 供 货 合 同 终 止 时 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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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重 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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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四 :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书质 量 保 证 协 议 书合 同 编 号 :甲 方 名 称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重 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乙 方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根 据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购 销 合 同 , 为 明 确 双 方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 特 签 订 本 责任 书 。
本 责 任 书 为 采 购 合 同 的 附 件 , 在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的 同 时 签 订 本 责 任 书 , 两 者 具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双 方 应 认 真 履 行 。为 保 证 产 品 质 量 ,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书 。 乙 方 按 本 保 证 协议 书 约 定 承 担 供 货 质 量 责 任 。一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加 盖 供 货 单 位 公 章 的 生 产 许 可 证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二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加 盖 供 货 单 位 公 章 的 产 品 标 准 复 印 件 。三 乙 方 保 证 所 供 产 品 符 合 法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并 对 产 品 质 量 负 责 , 必 要 时 向甲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质 量 资 料 , 诸 如 产 品 检 验 报 告 书 等 相 关 资 料 。四 乙 方 的 产 品 包 装 注 册 商 标 等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五 甲 方 严 格 按 产 品 包 装 上 注 明 的 贮 藏 条 件 贮 藏 因 甲 方 对 产 品 保 管 养 护 不 善而 造 成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由 甲 方 负 责 。六 消 费 者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进 行 投 诉 , 乙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妥 善 解 决 , 如 确 属 乙方 的 责 任 ,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费 用 。甲 方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重 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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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底沟水电站施工供电项目线路成套设备材料采购OPGW光缆及光缆附件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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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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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特性要求1.1 OPGW光 缆 及 光 缆 金 具 金 具本 技 术 协 议 中 所 列 OPGW 光 缆 及 光 缆 金 具 主 要 依 据 标 准 如 下 主 要 依 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标 准 ,参 照 执 行 其 它 相 关 的 现 行 国 家 行 业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等 :GB/T 699-2015 优 质 碳 素 结 构 钢GB/T 700-2017 碳 素 结 构 钢GB/T 1173-2013 铸 造 铝 合 金GB/T 2314-2008 电 力 金 具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GB/T 2315-2017 电 力 金 具 标 称 破 坏 载 荷 系 列 及 连 接 型 式 尺 寸GB/T 3190-2008 变 形 铝 及 铝 合 金 化 学 成 分GB/T 3880.2-2012 一 般 工 业 用 铝 及 铝 合 金 板 带 材 第 2部 分 : 力 学 性 能GB/T 4437.1-2015 铝 及 铝 合 金 热 挤 压 管 第 1 部 分 : 无 缝 圆 管GB/T 6892-2015 一 般 工 业 用 铝 及 铝 合 金 热 挤 压 型 材GB/T 8162-2018 结 构 用 无 缝 钢 管GB/T 9440-2010 可 锻 铸 铁 件GB 50545-2010 110kV 750kV 架 空 输 电 线 路 设 计 规 范DL/T 759-2009 连 接 金 具
DL/T 763-2013 架 空 线 路 用 预 绞 式 金 具 技 术 条 件DL/T 766-2013 光 纤 复 合 架 空 地 线 OPGW 用 预 绞 式 金 具 技 术 条 件 和 试 验 方 法GB/T 7424.1 光 缆 总 规 范 第 1 部 分 : 总 则GB/T 7424. 2 光 缆 总 规 范 第 2 部 分 : 光 缆 基 本 试 验 方 法GB/T 7424.4 光 缆 第 4部 分 : 分 规 范 光 纤 复 合 架 空 地 线GB/T 9771.1 9771.5 通 信 用 单 模 光 纤 系 列GB/T 15972 光 纤 试 验 方 法 规 范GB/T 18899 全 介 质 自 承 式 光 缆DL/T 766 光 纤 复 合 架 空 地 线 OPGW 用 预 绞 式 金 具 技 术 条 件 和 试 验 方 法
DL/T 788 全 介 质 自 承 式 光 缆DL/T 832 光 纤 复 合 架 空 地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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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1099 防 振 锤 技 术 条 件 和 试 验 方 法DL/T 5344 电 力 光 纤 通 信 工 程 验 收 规 范YD/T 814.1光 缆 接 头 盒 第 一 部 分 : 室 外 光 缆 接 头 盒YD/T 814.2光 缆 接 头 盒 第 二 部 分 : 光 纤 复 合 架 空 地 线 接 头 盒IEC 60104 架 空 线 路 用 铝 镁 硅 合 金 丝 线IEC 60793 光 纤 第 1部 分 : 总 规 范IEC 60794 光 缆 第 1部 分 : 总 规 范IEC 61089 圆 线 同 心 绞 架 空 导 线IEC 61232 电 工 用 铝 包 钢 线
IEC 61284 架 空 线 路 金 具 的 要 求 和 试 验IEC 61394 架 空 线 铝 铝 合 金 和 裸 钢 导 线 用 润 滑 脂 的 特 性IEC 61396 OPGW的 电 气 机 械 和 物 理 性 能 要 求 及 其 测 试 方 法ITU T G.652 非 色 散 位 移 单 模 光 纤 特 性ITU T G.655 非 零 色 散 位 移 单 模 光 纤 特 性ASTM E8 金 属 材 料 的 强 度 测 试 方 法ASTM B 416 同 心 绞 铝 包 钢 绞 线ASTM E 139 金 属 材 料 传 导 蠕 变 蠕 变 断 裂 和 应 力 断 裂 的 标 准 试 验 方 法ASTM B 415 硬 拉 铝 包 钢 单 丝 用 标 准
ANSI/AA 53 铝 线 和 钢 芯 铝 绞 线 的 包 装 原 则国 家 电 网 公 司 最 新 版 企 业 标 准1.2标 准 技 术 参 数 表光 缆 型 号 为 2 4 芯 OPGW-1 0 0 。 表 1 OPG W 技 术 参 数 响 应 表序号 项 目 单 位 买 方 要 求 值 卖 方 保 证 值1 型 号 / OPGW-1 0 0 OPGW-1 0 0
2 光 缆 结 构 形 式 铝 包 钢 根 数 /直 径 1 /3 .2 /2 0 A4 /3 .0 /2 0 A 1 /3 .2 /2 0 A4 /3 .0 /2 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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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0 /2 0 AS 1 2 /3 .0 /2 0 AS铝 合 金 根 数 /直 径 / /光 单 元 类 型 /根 数 /直 径 光 单 元 1 /2 .5 光 单 元 1 /2 .53 计 算 截 面 积 铝 管 或 不 锈 钢 管 mm2 1 .4 1 .4铝 包 钢 mm2 9 7 .8 3 9 7 .8 3铝 合 金 mm
2 0 0总 截 面 mm2 1 0 0 1 0 04 外 层 单 线 类 型 铝 包 钢 /铝 合 金 / 铝 包 钢 铝 包 钢5 外 层 单 线 直 径 mm 2 .8 2 .86 光 纤 类 型 G.6 5 2 D/G.6 5 5 G.6 5 2 D G.6 5 2 D7 光 纤 芯 数 芯 2 4 2 48 外 径 mm 1 3 .2 1 3 .39 单 位 长 度 质 量 含 光 纤 质 量 kg/km 0 .6 7 4 0 .6 7 41 0 额 定 拉 断 力 RTS kN 1 1 8 1 2 0
1 1 2 0 直 流 电 阻 /km 0 .9 3 0 .9 31 2 允 许 短 路 电 流 容 量 4 0 2 0 0 , 0 .2 5 s kA2 s 5 0 5 01 3 最 高 允 许 温 度 瞬 间 200 200持 续 80 801 5 弹 性 模 量 GPa 162000 1620001 6 线 膨 胀 系 数 1 0 6 / 13 131 7 最 大 允 许 拉 力 kN 29.5 301 8 年 平 均 运 行 张 力 kN 23.6 24
1 9 蠕 变 特 性 2 0 %RTS蠕 变 量 1 0 年 % 0 .0 4 1 0 .0 4 12 0 年 0 .0 5 3 0 .0 5 32 0 耐 雷 击 能 量 5 0 C/1 0 0 C/1 5 0 C/2 0 0 C C 150 1502.组件材料配置表2.1货 物 需 求 及 供 货 范 围 一 览 表序 材 料 名 称 项 目 单 位 要 求 卖 方 响 应
2 3
号 型 号 规 格 数量 单位 型 号 规 格 数量 备注1 OPGW 光 缆 2 4 芯 OPGW-1 0 0 1 5 km 2 4 芯 OPGW-1 0 0 1 52 塔 用 接 续 盒 2 4 芯 塔 用 6 个 塔 用 63 塔 用 余 缆 架 塔 用 6 个 塔 用 64 杆 用 接 续 盒 2 4 芯 塔 用 2 个 塔 用 25 杆 用 余 缆 架 塔 用 2 个 塔 用 2
6 单 联 双 线 夹 悬 垂 串1 0 0 kN 带 2 .0 m 专 用 接 地 线 1 2 套 带 2 .0 m 专 用 接 地 线 1 27 耐 张 金 具 双 联 1 0 0 kN 带 2 .0 m 专 用 接 地 线 4 2 套 带 2 .0 m 专 用 接 地 线 4 28 防 振 锤 FRYJ-3 /G 和 OPGW 配 套 1 3 2 个 和 OPGW 配 套 1 3 29 引 下 线 夹 塔 用 1 6 0 个 塔 用 1 6 01 0 跳 线 线 夹 耐 张 塔 跳 线 用 2 1 个 耐 张 塔 跳 线 用 2 11 1 导 引 光 缆 和 OPGW 配 套 0 .4 km 和 OPGW 配 套 0 .4备 注 : 1 OPGW 光 缆 约 分 6 盘 , 最 大 盘 长 约 4 2 0 0 米 , 最 终 分 盘 以 施 工 图 为 准 。
2 此 技 术 协 议 的 材 料 数 量 供 参 考 , 最 终 用 量 已 施 工 图 为 准 。3 本 工 程 有 2 档 档 距 较 大 , 需 要 卖 方 提 供 大 档 距 联 合 防 措 施 , 并 提 供 配 套 防 振 金 具 。4 卖 方 需 提 供 施 工 放 线 所 需 的 紧 线 预 绞 丝 等 放 线 工 具 。2.2 工 程 概 况工 程 名 称 线 路 长 度 km 最 大 档 距 m 安 装 地 点雅 砻 江 孟 底 沟 水电 站 施 工 供 电 工程 设 计 施 工 总 承包 标 12.941km 其 中 单 回 路11.186km 同 塔 双 回 1.755km 1195 甘 孜 州 九 龙 县
2.3 使 用 条 件环境条件
2 4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序 号 项 目 内 容1 海 拔 高 度 m 3 5 0 0 4 覆 冰 厚 度 mm 1 02 环 境 温 度 -15 -40 5 最 大 风 速 m/s 2 73 日 照 W/cm2 0 .1 3卖方响应部分3.1 技 术 偏 差卖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技 术 规 范 应 与 本 技 术 协 议 中 规 定 的 要 求 一 致 。 若 有 偏 差 卖 方 , 应 如 实 认 真 地填 写 偏 差 值 若 无 技 术 偏 差 , 则 视 为 完 全 满 足 本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在 卖 方 技 术 偏 差 表 中 注 明 无
偏 差 。 卖 方 技 术 偏 差 表序 号 项 目 对 应 条 款 编 号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偏 差 备 注1 无 偏 差234
563.2 卖 方 应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表 14 卖 方 应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序号 内 容 卖 方 响 应 情 况
1 OPGW 和 导 引 光 缆 结 构 图 是2 金 具 零 件 结 构 及 组 装 图 是3 接 头 盒 结 构 图 和 安 装 图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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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OPGW 的 蠕 变 曲 线 10年 及 20 年 的 是5 OPGW 防 振 方 案 是6 OPGW 及 附 件 单 线 光 纤 的 技 术 参 数 包 括 设 备 的 总 体和 每 个 组 件 是7 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图 纸 是注 1. 序 号 6 中 OPGW 及 附 件 的 技 术 参 数 包 括 OPGW 的 断 面 图 及 详 细 完 整 的 整 根 电 气 和 机 械特 性 。2. 序 号 6 中 光 纤 的 技 术 参 数 包 括 OPGW 光 纤 余 长 , 光 纤 受 力 极 限 值 , 光 纤 受 力 随 OPGW 受 力变 化 的 曲 线 , 光 纤 衰 减 及 色 散 特 性 随 光 缆 受 力 变 化 的 曲 线 。3. 卖 方 在 卖 方 响 应 情 况 一 栏 中 填 写 是 或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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