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三十、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第三十二条。
(二)办理对象: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条件:
1、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3、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四)所需材料: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2、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
3、组织实施方案;
4、申请占用、挖掘位置平面图;
5、其他如涉管线接驳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自来水、燃气管道);
6、市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占用车行道时须提供)
8、电力、煤气、供水、电信等单位出具的抢修证明书或抢修函(应急抢修时须提供)。
注意事项:
1.根据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免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业务”审批流程的通知》,对于装设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10千伏及以下电力外线接入工程等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建设单位办理需要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时,可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需要提交路径方案图纸(含CAD电子文件),审批部门通过工程建设平台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以此作为审批依据。
2.根据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试行简易低风险水电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接入服务事项并联审批的通知》“外线工程与线内工程项目并行推进,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第二阶段(即建设许可阶段),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许可证核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等相关事项可实行并联审批或告知承诺制进行办理”,原需建设单位申报外线工程审批事项时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通过工程建设平台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3.在市工改办的牵头下,与交警部门达成共识,对于涉及到挖掘、占用车行道,开设路口等对交通安全造成影响的项目,可免收原需建设单位提供的交警部门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提交交通疏导方案、施工安排等电子资料,审批部门通过工程建设平台征求交警部门意见,以此作为审批依据。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粤价[1996]104号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二十六;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点“清理规范的内容”第(二)条;
3、《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修订第十九、二十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第三点第四项。
(二)办理对象: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条件:
1、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
2、因公益性市政建设或市政、交通、电力和通信等部门,因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确占用城市绿地的,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的。
(四)所需材料: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居民身份证
4.临占绿地申请的书面情况说明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平面图
7.恢复绿化方案及工程预算
8.所占用绿地的原状图,及现场施工围蔽图、效果图
9.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情况资料
注意事项:
1.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和《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对标先进优化电力接入提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发改规〔2020〕6 号),对于装设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10千伏及以下电力外线接入工程等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建设单位办理占用城市绿地审批事项时,可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需要提交路径方案图纸(含CAD电子文件),审批部门通 过工程建设平台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以此作为审批依据。
2.根据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试行简易低风险水电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接入服务事项并联审批的通知》“外线工程与线内工程项目并行推进,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第二阶段(即建设许可阶段),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许可证核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等相关事项可实行并联审批或告知承诺制进行办理”,原需建设单位申报外线工程审批事项时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通过工程建设平台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2、《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修订第十九、二十;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点“清理规范的内容”第(二)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第三点第四项。
(二)办理对象: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条件:
1、城乡建设需要;
2、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3、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有害生物;
4、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5、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所需材料:
1.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
5.申请处理绿化的苗木清单(包括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照片)
6.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施工计划
7.非建设工程原因证明材料(如“三防”、病虫害、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设施构成威胁)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意事项:
根据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试行简易低风险水电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接入服务事项并联审批的通知》“外线工程与线内工程项目并行推进,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第二阶段(即建设许可阶段),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许可证核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等相关事项可实行并联审批或告知承诺制进行办理”,原需建设单位申报外线工程审批事项时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通过工程建设平台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修正)第十五条;
2、《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
(二)办理对象: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条件:
1、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
2、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3、改变后的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所需材料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申请审批表;
2、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申请单位法人机构代码或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个人申请);
4、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全套图纸(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或无需组织专家论证的);
5、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需包含当地居民意见)。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审批
(一)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四条。
(二)办理对象: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条件:
1、因建设、装饰、装修、举办活动需要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
2、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对市容市貌和交通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3、对有条件的商业广场、商场门前有宽阔位置的场地,对车辆停放、行人通行、市容市貌和周边居民生活不造成大的影响前提下,占用广场或商场门前空地面积不能超过原场地总面积的40%,直线距离居民区200米以上;
4、临时堆放的物料应当整齐,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做好相应和围蔽警示标识;
5、参与活动人数超1000人,需经公安等部门审批或备案;活动内容有歌舞性质的,需经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所需材料:
1、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和非交通类设施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居民身份证;
3、场地或设施使用意向或协议复印件(由场地或设施所有人出具的出租合同或协议);
4、若涉及到市政、园林、规划、建设等方面审批事项的,涉项部门的审批同意或备案材料证明;
5、承诺书;
6、设置规划证明文件及使用场地红线图;
7、公益活动证明文件。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按照粤价[1996]104号文标准。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一)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七条;
(二)办理对象: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的宣传品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要求。
(四)所需材料:
1、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申请表;
2、营业执照、申请人证明资料;
3、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城市建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4、户外广告设置场所实景照片及场地位置示意图;
5、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彩图);
6、《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一)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一条。
(二)办理对象: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广告设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所需材料: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表
2.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设置主体合法有效的文件;
3.设置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件或有效文件
4.户外广告全景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
5.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有关材料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6.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设计图纸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
7.户外广告设施有关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批文件及设计图纸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附件 第101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二)办理对象:企业
(三)办理条件
1、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具备《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3、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
4、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三百吨以上,全部使用四点五吨以下运输车辆的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一百吨以上;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停放场地面积≥50㎡/辆)。
(四)所需材料
1、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车辆准运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检验合格报告书;
5、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
6、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清单和彩色照片;
7、单独的办公场所、停车场所证明文件;
8、车辆《新车启用常规检验记录表》
9、 车辆《新车启用车载终端检验记录表》
10、技术、质量、安全和检测管理制度情况资料
11.运输车辆总运力列表(内容包括车辆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品牌型号、核定载重量、车厢长度,准运证号码)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 第101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二)办理对象:企业
(三)办理条件
1.具备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的文件;
2.具备核算建筑废弃物消纳量的相关资料;
3.具备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方案、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4.具备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设施的证明文件;
5.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
6.具备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四)所需材料
1.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原件);
3.土地使用文件;
4.消纳(回填)场地平面图和进场路线图;
5.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6.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方案、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7.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设施的图片资料和说明;
8.受纳地块受纳渣土水土保持方案;
9.建筑垃圾受纳场地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10.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11.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大方案;
12.建筑垃圾收纳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件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 第101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二)办理对象:企业
(三)办理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覆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四)所需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3、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容缺受理);
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①运输路线—与建筑垃圾所协定路线执行;②排放地点—由排放单位按规定自行安排场地;③保洁方案)(原件);
6、
7、计算工程渣土处置量的相关资料(规划总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1比1大小);
8、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工地现场彩色照片,包括车辆清洗设施照片(提供彩色照片3张,过水槽、洗车槽和高压冲洗设备各1张)(原件,需A4大小);
9、准许运输的车辆信息表,(提供运输公司建筑垃圾处置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使证、准运证等等所有资质证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10、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持有《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11、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持有《建筑垃圾处置证》(消纳)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12、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一)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二十九条。
(二)办理对象: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条件:
1、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3、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四)所需材料:
1、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和杆线等设施申请审批表;
2、规划设计图或管线施工图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个人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的经办人及委托事项)及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物探资料;
6、开挖施工计划或方案原件;
7、项目合同。
注意事项:
根据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试行简易低风险水电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接入服务事项并联审批的通知》“外线工程与线内工程项目并行推进,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第二阶段(即建设许可阶段),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许可证核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等相关事项可实行并联审批或告知承诺制进行办理”,原需建设单位申报外线工程审批事项时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通过工程建设平台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点;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109项;
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
(二)办理对象:具备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申请条件的企业。
(三)办理条件:
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3、施工方案及交通组织方案得当;
4、办理相关监护手续。
(四)所需材料:
1、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4、桥梁原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
5、取得设施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施工方案;
6、有桥梁专家审查意见;
7、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8、营业执照、委托书、居民身份证;
9、桥梁原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
注意事项:
根据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试行简易低风险水电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接入服务事项并联审批的通知》“外线工程与线内工程项目并行推进,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第二阶段(即建设许可阶段),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许可证核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等相关事项可实行并联审批或告知承诺制进行办理”,原需建设单位申报外线工程审批事项时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通过工程建设平台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一)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二)办理对象: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条件:
1、确有需要行驶的,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部门同意;
2、该行为要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所需材料:
1、特殊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申请表;
2、提交车辆载重情况的书面说明书;
3、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行驶路线、时间的审批意见;
5、车辆行驶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记录载货时货车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一)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二)办理对象:企业、事业单位
(三)办理条件:
1、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2、属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确需拆迁或改造环卫设施的;
3、按照环卫设施“先建后拆”原则,应提供原地或异地复建环卫设施的具体方案和复建承诺函;
4、其它符合有关区域改造等确需改造、迁移环卫设施的事项的。
(四)所需材料:
1、拆除城市环卫设施审批申请表;
2、拟拆除、关闭设施的现状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提交占用、改建、拆迁城市公用卫生设施方案;
5、施工图(申请改建时需提供);
6、受影响范围内的保障措施;
7、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
8、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1 第102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七、二十五、三十二条。
(二)办理对象:企业或个人
(三)办理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的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四)所需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组织机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方案以及有效执行的情况说明;
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符合运营要求的情况说明;
5、车辆行驶证;
6、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7、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8、所属环卫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的清单、照片;
9、安装船舶安装行驶、车辆行车定位和记录设备证明;
10、提交固定的办公、作息、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1 第102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七、二十五、三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 第67项。
(二)办理对象:企业法人
(三)办理条件: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所需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申请表;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3、营业执照;
4、卫生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规划许可文件;
5、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专业技术人员清单及职称证明;
6、沼气检测仪器、环境监测设施在线监测系统清单及图片;
7、采用的技术、工艺说明;
8、企业组织机构、工艺运行、技术质量、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方案以及有效执行的情况说明;
9、生活垃圾渗滤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
10、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11、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滤液、沼气、焚烧烟残渣等处理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12、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13、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14、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特许经营协议或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合同文件。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延期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2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七、二十五、三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 第67项。
(二)办理对象:企业或个人
(三)办理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的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四)所需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申请表;
2、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及处置服务合同;
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4、服务环卫项目的承包合同,及服务期间业主方(甲方)对该项目承包质量、企业诚信等方面的评价或证明文件;
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延期审批告知承诺书;
6、申请延期情况说明;
7、近三年来的环保检测达标证明材料;
8、车辆安装记录仪的照片;
9、服务于本项目的环卫车辆、船只的彩色照片及相应的行驶证;
10、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的停放场所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增加服务内容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1 第102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七、二十五、三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 第67项。
(二)办理对象:企业或个人
(三)办理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的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四)所需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申请表;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增加服务内容审批告知承诺书;
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增加服务内容的说明;
4、营业执照、个人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的经办人及委托事项)、居民身份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行驶证;
6、清扫车安装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的照片;生活垃圾运输车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的照片;
7、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8、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9、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符合运营要求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10、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方案以及有效执行的情况说明。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变更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1 第102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七、二十五、三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 第67项。
(二)办理对象:企业或个人
(三)办理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的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四)所需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申请表;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申请表;
3、营业执照、个人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的经办人及委托事项)、居民身份证;
4、变更内容说明
5、变更核准通知书;
6、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7、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8、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
9、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城市生活垃圾准运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1 第102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七、二十五、三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 第67项。
(二)办理对象:企业或个人
(三)办理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的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四)所需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申请表;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符合运营要求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3、城市生活垃圾准运审批告知承诺书;
4、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方案以及有效执行的情况说明;
5、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6、营业执照、个人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的经办人及委托事项)、居民身份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行驶证。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三十九条。
(二)办理对象:企事业单位
(三)办理条件:
1、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2、属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确需拆迁或改造环卫设施的;
3、按照环卫设施“先建后拆”原则,应提供原地或异地复建环卫设施的具体方案和复建承诺函;
4、其它符合有关区域改造等确需改造、迁移环卫设施的事项的。
(四)所需材料:
1、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关闭、闲置或拆除申请表;
2、法人单位机构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
3、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4、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5、规划局关于报建地块的控规批复和附图;
6、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首次办理)
(一)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十五条;
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原建城[2014]167号,2019-03-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建城规〔2019〕2号)第一条--第二十一条。
(二)办理对象:燃气经营企业
(三)办理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6、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四)所需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经营组织架构图、安全网络图、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 ;
4、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或者采购意向书 ;
5、燃气气质成分检测设备的资产证明材料及一名以上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6、新建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Ⅲ级供应站除外),储备站可提供已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目录的证明文件;
7、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瓶装液化石油气Ⅲ级供应站除外);
8、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9、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抢险点设置列表,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抢险设备、器材的资产证明材料;
1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在异地参保的人员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
12、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还应当提供具备储存、充装能力和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数量、抢险队伍配置符合《液化石油气企业设施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
1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以及气瓶充装许可
14、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不能参加培训的,要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15、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16、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除外);
17、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12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一)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十五条;
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原建城[2014]167号,2019年3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建城规〔2019〕2号)第一条--第二十一条。
(二)办理对象:燃气经营企业
(三)办理条件:
1、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以及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事项;
2、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
3、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燃气设施的。
(四)所需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表(变更);
2、撤销储配站等的申请表;
3、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4、涉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变更人身份证明材料、任命书、任职资格文件、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5、涉及新增、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气化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还需提供:(1)燃气设施(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加气站、供应站)情况登记表;(2)新增燃气设施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任命书;(3)新增燃气设施管理人员任命书;(4)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Ⅲ级供应站除外),储配站可提供已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目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Ⅲ级供应站除外);(6)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7)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8)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运行、维护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9)新增燃气设施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0)抢险点设置列表,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抢险设备、器材的资产证明材料;(11)租赁燃气设施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供燃气设施租赁合同复印件;(12)具备储存、充装能力和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数量、抢险队伍配置符合《液化石油气企业设施 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
7、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安排方案 。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12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一)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十五条;
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原建城[2014]167号,2019年3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建城规〔2019〕2号)第一条--第二十一条。
(二)办理对象:燃气经营企业
(三)办理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6、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8、《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前三十日。
(四)所需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2、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 ;
3、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4、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5、租赁燃气设施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供燃气设施租赁合同;
6、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
7、燃气经营许可证 。
8、燃气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请书(延续)
9、燃气设施安全评估报告
10、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12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
(一)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十五条;
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原建城[2014]167号,2019年3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建城规〔2019〕2号)第一条--第二十一条。
(二)办理对象:燃气经营企业
(三)办理条件:
1、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2、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所需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方案
4、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12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附件2第(一)第21项;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2010年修订)三十五、三十六条;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
(二)办理对象:燃气企业
(三)办理条件:
1、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定;
2、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3、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所需材料:
1、燃气设施改动申请表;
2、燃气设施改动申请报告;
3、改动燃气设施的设计方案、改动燃气设施的总平面图;
4、被改动的燃气设施生产许可证、改动燃气设施的安全措施方案;
5、被改动的燃气设施合格证、被改动的燃气设施产品鉴定书;
6、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7、质监、消防部门意见;
8、施工队伍资质证明。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3.公示 4、办理5、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歇业审批(公共服务事项)
(一)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二)办理对象:企业法人
(三)办理条件: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歇业申请表、企业资质证、三证合一资料、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齐全;
2、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四)所需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歇业申请表;
2、三证合一资料;
3、企业资质证;
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5、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方案。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公共服务事项)
(一)法律依据:
(二)办理对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三)办理条件: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四)所需材料:
1、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报表;
2、绿化工程竣工图;
3、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中止供气备案(公共服务事项)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三十条。
(二)办理对象:企业法人
(三)办理条件:
1、本事项适用于办理管道燃气企业中止用户供气备案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用户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书面催缴,管道燃气用户经催缴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用户,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所需材料:
1、燃气经营企业中止供气通知书备案申请表;
2、用户欠费并经催缴仍不支付证据;
3、送达用户的中止供气的证明材料;
4、中止供气情况说明。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共服务事项)
(一)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二)办理对象:企业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三)办理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提交书面申请。
(四)所需材料:
1、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估报告备案(其他权力)
(一)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三十九条。
(二)办理对象:企业法人
(三)办理条件:
1、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估备案登记表;
2、燃气设施安全评估报告。
(四)所需材料:
1、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表;
2、燃气设施安全评估报告;
3、填写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估备案登记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一)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三十七条。
(二)办理对象:企业法人
(三)办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所需材料:
1、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资料审核 3、批准 4、办结
(六)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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