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城市管理局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昆明市东川区城市管理局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区城市管理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目录
1.第一章 总则
4.第四章 合同管理
6.第六章 竣工验收
8.第八章 资料归档
9.第九章 固定资产移交
10.第十章 资金管理
11.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区城市管理系统工程项目。管理范围为从接受建设工程任务书、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到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并完成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移交等全过程建设管理内容。
第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量力而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局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分管领导对局长负责,项目建设计划由局项目办统一归口管理,项目责任科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用途和投资来源,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建设前期工作管理
建设前期工作指建设项目从酝酿建议到列入年度计划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策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水保、项目选址、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为400万元以上项目一般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还须进行环境评价),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报告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需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即可到区发改局申请立项。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可简化程序,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不立项。
第八条 各责任科室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或可研批复14 天内制定并上报项目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需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按此进度计划执行。项目总计划需明确前期行政审批手续、前期技术准备工作、 清单栏标价编制、招标、项目开工、项目施工实施过程、竣工验收等时间节点,项目总计划可采用横道图表示。
各责任科室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申请办理下列前期行政审批手续:
(一)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或备案手续;
(二)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向水务部门申请办理水保批复手续;
(四)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及《项目用地不压覆矿产资源备案证明》;
(五)向防震减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防震选址意见书》;
(六)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需要办理的其他行政审批(备案) 手续。
第九条 委托设计(含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申请办理初步设计报审、委托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进行审查备案 。
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时间出具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按要求报初设审批机构批复。根据初设批复,设计单位继续施工图设计工作。
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标准,保证设计图纸符合要求,并能通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查。施工图必须通过审图单位审查后方可实施。设计单位必须按审图单位的意见及要求调整图纸。
第十条 委托工程地质勘查,委托《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审查;地勘单位根据已经研究确定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要求等资料,查明建设项目所在位置的工程地质条件,为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资料、对潜在的地质灾害和环境工程地质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判断,进一步研究合理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委托编制并审定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申请办理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需要备案的项目才备案)。各责任科室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负责。
前期技术准备工作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关键,各责任科室应加强对设计、勘察、造价等咨询单位的咨询成果质量、成果完成时间、过程服务等方面管控。尽量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在前期技术准备过程中解决透彻,减少实施过程中的变更。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对于已办理立项或备案手续,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项目,只要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可先行招标。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应在通过财政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招标(政府采购)条件应报局班子会审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各项目责任科室按任务要求,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勘查设计、咨询、造价服务等招投标工作,确定施工、监理、勘查设计、咨询、造价等服务单位。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达到相关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鉴于区城市管理局零星项目较多,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招标代理人由各责任科室自行选择,不再采用单独招标、公开竞争和比选方式确定。
(二)施工类招标,根据区城市管理局项目类别,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入围3—5家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服务期限为2—3年,在服务期限内区城管局所有零星项目的实施单位均从入围单位选择,具体选择方式如下:
1.施工合同单项估算价在1万元以内的项目均从入围的单位里直接委托,服务态度好,工程质量优的单位可优先委托;
2.施工合同单项估算价在1万元-10万元(含)的项目由各项目责任科室向所有入围的实施单位发出报价邀请(审计下浮率为标准)进行比选,选择报价低的单位为实施单位,报局班子会同意后实施;
3.施工合同单项估算价在10万元-100万元(含)的项目向所有入围的实施单位发出报价邀请,各入围单位根据区城管局提供的设计图纸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进行报价,选择报价最低的单位为实施单位,报局班子会同意后实施;
4.施工合同单项估算价在100万元-4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责任科室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设计、造价咨询。根据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向所有入围的实施单位发出邀请,各入围单位进行报价,报价不得高于控制价,选择报价最低的单位为实施单位,报局班子会同意后实施。
(三)监理、勘查设计、咨询、造价服务等单位的选择
根据项目类型可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1—3家各类型的服务单位,服务期限为2-3年,1万元以内的服务工作均从入围的单位里直接委托,服务态度好,成果质量优的单位可优先委托。1万元-100万元(不含)的服务工作向入围单位发出邀请进行价格比选,比选结果通过城管局班子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 严格应急工程管理,因情况紧急,按正常程序不能按时完成的工程项目,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参照《云南省地震灾区恢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执行。招投标管理未尽事项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7〕36号)执行。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必须依照中标约定签订合同,合同要素必须齐全,实行审签制。
第十七条 原则上招投标(政府采购)结束30日内应签订合同,所有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五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科室负责协调、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完善施工安全措施,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及时发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三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工程出现。
第二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一条 所有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要求,委托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开工前,项目责任科室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对设计图纸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部署的准则,内容必须完整可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责任科室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指导。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要把关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要求验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于项目责任科室可以把控的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项目、依法可以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小型项目、既有小型建(构)筑物改造项目、常规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可不委托工程监理,由责任科室自行管理。不委托工程监理的项目,责任科室负责人必须组织检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等落实情况;检查进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施工期间每日到现场核定工程量,并在每日工程量核定表上签字。如验收时施工单位无法提供项目责任科室签字的工程量核定表,项目不予验收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按设计图纸施工,严格管理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可由施工、设计、建设单位提出,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提供变更方案,与原方案进行对比,并做技术与经济分析,选择技术可行,经济最优的方案,确定的变更方案由监理单位审核,主管科室复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设计单位出具相关的变更图纸及其它资料,由监理单位下发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依据变更资料进行实施。因设计变更,需增加工程投资金额达1万以上(含1万元)的,必须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班子会审定,增加量超过投资额10%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因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或施工合同以外的零星事项,需增加(减少)工程造价的,应进行现场签证,隐蔽工程必须在覆盖前确认,按照一单一算,当天清算的原则,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核实,项目主管科室复核,分管领导核准,各参建单位签署明确权力义务的意见后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责任科室要督促监理单位严把材料质量关,对每批次进场的材料都要检查其合格证、包装、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对工程所用的重要材料要求"三证"俱全,并按批次进行取样、鉴证、送检,合格后才允许使用,杜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进场。相关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在采购前需报监理和建设单位批准方可进行采购。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验收前项目责任科室组织初验,并按要求和规定内容整理好所有竣工资料。
单项工程验收:总体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和具备使用条件,即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责任科室组织。
综合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时,应及时组织综合验收。1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科室自行组织验收,1万元-10万元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由分管领导、项目责任科室、项目办、监理、勘察、设计、财务及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参与。10万元以上项目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责任科室、项目办、监理、勘察、设计、财务及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参与。
第七章 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三十条 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整理相关的竣工资料,编制竣工结算书,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书先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监理单位审核后再提交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自行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需出具相应的审核结果,使用政府资金单项工程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审核)。
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项目责任科室要收集完善整个项目的资料,按一份正本两份副本的要求进行分类立卷,一个月之内向财务部门移交竣工结算资料,以便办理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根据资金来源委托财政评审中心、政府审计、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机构进行。
根据工程建设资金来源的不同,竣工结算完成后应提交财政评审中心或政府审计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竣工决算是建设工程经济效益的全面反映,是项目法人核定各类新增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通过竣工决算,一方面能够正确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和投资结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竣工决算与概算、预算的对比分析,考核投资控制的工作成效,总结经验教训,积累技术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提高未来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竣工决算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最终价格,是作为建设单位财务部门汇总固定资产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财政局批复的工程竣工结算一个月之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正本退还,由项目责任科室负责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归档。
第八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需将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整理后移交项目责任科室,项目主管科室对竣工项目的各组成部分进行汇总、审核后归档(要求纸质和电子同时归档,且要求两者相一致,除向城建档案馆归档外,区城管局也需要归档)。
第九章 固定资产移交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将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第三方检测等结算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认定,按程序完成财务决算,移交账务资产,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按《东川区城市管理局财务支出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标签: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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