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北站轮渡泊位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咨询服务采购公告
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北站轮渡泊位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咨询服务采购公告
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北站轮渡泊位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咨询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烟台北站轮渡泊位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咨询服务项目已具备实施条件。为保证项目造价合理、质量合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咨询服务单位,现就有关招标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烟台北站轮渡泊位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咨询服务
2.招标人: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3.项目地点:烟台北站
4.咨询服务内容:
招标人烟台北站轮渡码头1座,长度181米,钢管桩基础的高桩墩台式结构,泊位配置了旅客等船桥、汽车引桥及栈桥、铁路栈桥,主要从事旅客运输、汽车滚装运输和火车滚装运输,是国家十三五规划建成的烟台至大连铁路轮渡工程的一个重要节点。本工程自2006年11月份开通运营,至今已经安全运营近5800天。为满足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需要,现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港口安全现状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深度需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并经专家会审查通过。
5.招标范围:
编制烟台北站轮渡泊位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报价中需包含专家审查会的费用,但不含其他专项检测费用)。
二、招标要求
1.项目承接形式
(1)本项目根据中标价一次性包干,在招标范围内由于中标人漏算、多算、错算等均不得增减。项目实施期间因招标人提出的设计变更造成的部分工作量增减,经协商后可对项目造价作相应的调整。
(2)本项目由中标人总承包,不得转包、分包。一旦发现转包,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向中标人索赔中标价5%的违约金。
(3)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中标人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并经过招标人同意。
2.报价依据、轮次
(1)根据市场信息和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自主报价。
(2)本项目实行2轮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
3.工期要求
本项目工期要求共 20 天。交工日期:中标人递交研究成果报告,并经招标人组织专家组审查验收,以通过审查验收后报告签收之日为实际交工日期。因中标人原因延误工期的每天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二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4.质量要求
评价报告是本次咨询服务的技术成果,需满足国家和交通行业规定的深度要求,并通过专家组审查。
5.款项支付及结算办法
(1)项目的款项支付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办理支付、结算。
(2)结算支付前,中标人必须上报所有技术、经济资料,并经专家组审核合格。
7.其他要求
(1)中标人中标后,按投标承诺内容与招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好合同,中标后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的承诺内容,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
(2)凡涉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保险事宜均由中标人负责办理,支付的一切保险费用也由中标人承担。
三、投标人须知
1.项目招标方式 为竞争性谈判 。承接企业资质要求为:
在中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且近三年内承担过港口安全现状评估的类似咨询项目业绩,信誉、安全、质量好。
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不存在国家行政机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价、质量检查、招投标或物资供应等方面处于暂停合作、禁止采购、停用的状态;投标人所投铁路产品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合格情形(复查通过除外);投标人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没有与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在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因质量、履约、廉洁等方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受到招标人相应处理的,按招标人有关规定期限执行。
2.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3.投标函等资料必须在规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作自动放弃处理。投标函等资料报送一式叁份,1本正本、2本副本。
4.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费用,必须附上详细清单。未提供清单或清单内容虚假者,其优惠费用不予认可。
四、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招标价法,实行两轮报价。
五、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
5)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信息要清楚);
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信息要清楚);
(7)投标单位资格审核材料(第④至⑥投标人自主选择):
①资质证明类证书复印件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③近期合同资料复印件(以往业绩证明)
④开户行基本账户证明复印件
⑤银行资信证明
⑥经审计的近2年财务报表
8)其他能提供的优惠条件。
9)咨询服务的技术方案。
六、对投标文件的认可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招标人不予受理: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作为废标处理:
1)招标文件中资格证书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中主要条款未响应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7)招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3.无效标书由评标小组确定。同一项目出现不予受理的投标或废标且有效投标不足2家时,可转为直接谈判。
七、中标
招标人在招标平台发布中标公示。
八、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条款
使用《技术服务咨询合同》文本。
九、招标日期安排
2022年9月 19 日发布招标信息。
2022年9月27日9时前,各投标人的标书密封送至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0号,联系人:管延钊,联系电话:0535-*******,158*****767
开标地点: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5.以上内容如有更改,以书面(或电话通讯、邮件)通知为准。
十、本招标文件作为签订工程合同的依据,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3、烟台北站轮渡泊位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咨询服务项目报名表
4、合同文本
附件1
投 标 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编号为的 招标文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承包上述项目。
2.我方己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我方自愿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容易造成误解事项的权利。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合同书中规定的日期完成和交付成果,成果质量达到 的要求。
4.一旦我方中标,贵单位的招标文件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投标报价表
投标单位 | ||||
投标单位资质 | ||||
项目名称 | ||||
投标报价 | 含增值税 报价(大写) | 报价 (小写) | ||
增值税税率 | ||||
备注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烟台北站轮渡泊位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咨询服务项目(招标编号:jnsbtf-2022zb11)报名表
投标单位名称 | |
企业类型 | 国营企业 ¨ 私营企业 ¨ 其他(注明类型) ¨ |
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 移动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用来接收招标相关文件等) |
开票信息 (须如实填写下列信息) | 单 位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电 话: 开户行及账号: |
发票邮寄地址 |
备注:投标人须确保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准确无误,因信息填写不全或填写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公章:
报名日期:
附件4:
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甲 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乙 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合同有效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受托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 项目技术咨询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咨询内容、形式和要求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技术咨询服务内容如下:
(一)
(二)
(三)
……
乙方提供技术咨询的方式:
乙方提供技术咨询的要求:
第二条 履行地点、期限
(一)技术咨询地点为: 。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履行地点变更,甲方应通知乙方。
(二)技术咨询期限:。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开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日内完成前述服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一)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相关技术资料、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技术资料:
2.工作条件:
3.协助事项:
(二)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
方式:
(三)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采取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乙方于合同履行完毕后日内返还甲方;
2.由乙方自行销毁;
3.其他(如有):。
第四条 验收、评价方法
(一)咨询报告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要求,采用方式验收,由甲方出具验收证明。
(二)评价方法:
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的标准为: 。在服务结束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下列文件:
1.
2.
……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费用(含增值税)(大写)元整(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增值税元)。
(二)具体支付方式可采用以下第种:
1.一次性支付元,乙方应于年月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前,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和其他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后,于 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付款。
2.分期支付:元,支付时间:
元,支付时间:
乙方应于甲方每次付款前,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其他方式:
乙方应按结算进度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和其他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后,于 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付款。
(三)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 知识产权
(一)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
(二)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属【甲方、双方】所有;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属【乙方、双方】所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款%的违约金。如逾期时间达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违反本合同第 一、二 条约定,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如乙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存在瑕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 日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其他: 。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通过规定程序可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 天未支付相应款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 天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相关技术咨询工作,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以甲方合同解除的书面通知发出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
4. 乙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且在甲方限期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以甲方合同解除的书面通知发出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九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要求、文件往来等都应以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届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双方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他部分。
第十三条 联系人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进行工作协调与沟通,促进合同正常执行。
2.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协助本单位有关人员完成相关工作。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文本一式份,正本份,副本 份,甲方执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它事项
(一)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要求乙方提供额外的技术咨询工作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应当另签补充合同明确补充工作内容、成果提交时间、追加乙方咨询费用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等事宜。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对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四)双方确定,本合同及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如有),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五)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6.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名称)与 (乙方名称)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编号:)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DD000E;
EE000E;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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