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解决全区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最大化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率,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修订完善了《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0月20日前书面反馈至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35-*******
邮箱:**********@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0日
附件
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解决全区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最大化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率,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雅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有序、规范。
二、申请范围及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先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配偶及未分户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相关符合条件规定如下:
(一)城镇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人数计算),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雨城区城镇户籍,且在雨城区工作或居住。两代以上共同居住或同在一处居住的一家人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合并按一户计算。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财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出资额10万元以上的公司(股份)或者其它形式估值10万以上的商业资产,且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注销、吊销、变更股份、商业资产、公司的,均不纳入保障范围)低于政府公布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雨城区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的房产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雨城区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5.放弃抽签选房、已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5年内不予纳入保障范围。
6.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及年满45周岁的单身人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孤儿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外来务工人员需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雨城区城区居住证,申请人在雨城区城区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雨城区城区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以上,且合同履行一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用人单位在雨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财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出资额10万元以上的公司(股份)或者其它形式估值10万以上的商业资产,且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注销、吊销、变更股份、商业资产、公司的,均不纳入保障范围)低于雨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未在雨城区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4.申请人为单身的,不受年龄限制,仅限于1人申请;已婚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为配偶及子女,父母及其他人员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雨城区城区的城镇户籍或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或雨城区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3.申请人在雨城区城区所辖范围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雨城区城区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合同履行满3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用人单位为其在雨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未在雨城区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5.新就业的无房职工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招录的公务员(参公)和事业人员,从毕业或雨城区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未在雨城区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的可凭录用文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6.申请人为单身的,不受年龄限制,仅限于1人申请,已婚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为配偶及子女,父母及其他人员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其它
环卫、公交、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人员及稳定新就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可按符合家庭类型进行申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因病等特殊原因房屋过户不满三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出具意见及相关材料后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中等偏下的家庭收入标准参照雨城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左右确定,中等偏下的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四川省居民家庭状况核对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对。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提出,报雨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低收入家庭标准可参照《雅安市民政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全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雅民发〔2020〕67号)的规定确定。低收入家庭按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认定。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四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规定核对。
(五)符合以上规定的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住房。
1.退役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2.重残丧失劳动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3.当地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
4.市级以上劳模。
5.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无房家庭。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
1.按照住房困难户按需申报、工作人员分批次审批、按程序公示、统一分房的方式开展。
城镇居民、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由用人单位集体申请。
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由务工地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申请人在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填写《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申请审核表填写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承诺自愿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婚姻、工商(股份)、拆迁安置、车辆、社保及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实并签字按手印确认,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不同意签署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书的,不受理其申请。
2.申请人应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学籍证明、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开具的孤残儿证明等证明。
(2)收入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及上年度全年工资流水明细;退休人员出具近期3个月退休工资明细;灵活就业人员和无工作的申请家庭,收入证明需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后签署核实意见并盖章,开具无工作证明的家庭应按照雨城区最低生活标准进行核算,社区未签署核实意见并盖章的,街道办事处应按资格不符处理。
患有重大疾病或需长期用药的提供县级以上重大疾病证明复印件及上年度全年用药报销凭证,由申请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审核、民政部门复核。
(3)工作证明。
毕业证书、事业或企业单位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公示文件复印件以及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贴补助的证明原件。
(4)市级以上“劳模”、烈属、退役军人、伤残军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和持有残联颁发《残疾证》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件、证书。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各类型家庭根据相应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资料不齐或资料不符的都将按资格不符处理。
(二)初审及审核。
1.申请家庭需本人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社区居委会先行受理)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经办人员仔细查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雨城区注册企业所属辖区(外来务工类型),核实家庭人口、婚姻和收入等情况,指导申请家庭按申请类型如实填写,经办人员需向申请家庭告知申请事项,递交申请所需材料及违反规定处理方式。确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证件原件审核无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格后审核员和负责人在《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如户主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家庭应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
2.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人严格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把关,申请家庭提供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接受其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通过审核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婚姻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时间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7日)。
街道办事处确定申请家庭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格,第一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全部申请材料以及填写的《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信息表》(包括电子档及纸质文件)移交雨城区住建局录入申请家庭基本信息,申请家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移交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用人单位确定申请家庭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格后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全部申请材料以及填写的《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信息表》(包括电子档及纸质文件)移交雨城区住建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家庭类型复核。
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后,雨城区住建局将城镇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和中等偏下收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材料全部移交雨城区民政局,雨城区民政局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收入状况进行复核(复核时间15日内)并在《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签署家庭类型复核意见并盖章后将材料移交雨城区住建局。
(四)联合审核。
雨城区住建局及时将申请家庭身份信息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雅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雅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雅安市交通警察支队、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雨城区民政局、雨城区人社局、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车辆、工商(股份)、婚姻状况、拆迁安置、社保等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时间30日内)并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反馈核查结果,反馈的信息要确保准确无误。雨城区住建局负责对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雨城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签署联合审核意见并盖章。对联合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雨城区住建局通知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进行申诉,联合审核部门应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五)分配。
1.雨城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公开实物配租工作,采取抽签方式进行房屋分配。
2.经审核通过的市级以上“劳模”、烈属、退役军人、伤残军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和持有残联颁发《残疾证》人员可以优先选房。
3.选房时间:按批次进行分配,城镇居民、外来务工人员选房时间由申请地社区居委会通知;新就业无房职工选房时间由用人单位通知。
4.选房采取公开的方式举行,邀请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雅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纪委监察委、审计相关人员,以及申请人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六)实施保障。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由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单位授权雨城区人民政府,与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订协议或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为2年,合同签订前,承租人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当年房屋租金(按月收取),并缴纳房屋保证金。承租人凭租金、保证金发票、房卡及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在物业处办理入住手续,房屋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七)年度租赁资格复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一般为2年,住房保障部门每两年复核一次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前1个月,承租人及其共同承租人因家庭成员、婚姻、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需在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会填写《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审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当年家庭收入、住房及家庭成员情况。雨城区住建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租赁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缴纳租金并签订续租合同;未通过复审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终止,由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通知承租人在30日之内将房屋腾退。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由所在社区、街道办进行审核,若共同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变更承租人及租赁合同继续承租,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若承租人无共同申请人,则任何人不得继续承租,由社区居委会通知承租人亲属在30日之内将房屋腾退。承租人无亲属或孤寡老人等特殊人群死亡的由申请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办理退房手续。
承租人在年度资格复审中,经审核为退休人员,收入超过核定标准,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名下无房产、工商企业、拆迁、车辆等信息,应提高租金收取标准,可继续居住。
新就业无房职工中家庭成员、婚姻、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需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并督促复审通过的人员及时到雨城区住建局缴纳租金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积极配合资格复审及租金缴纳工作的,后续将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未通过复审或已离职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终止,由用人单位通知承租人在30日之内将房屋腾退;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入住公租房职工的后续管理及违规户清退工作。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承租户入住后,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社区及时纳入管理。街道办事处应牵头,会同辖区派出所及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公司对辖区承租户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人员信息进行入户检查。检查内容:是否违规转租、转借;是否长期闲置、房屋内是否存放危险物品;是否违规经营商业;房屋内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是否改变房屋用途情况;是否按时参加年审;是否按期缴纳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是否违规占用公共区域;是否存在私搭乱建和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对于检查发现的违规情况,街道办事处应要求承租户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情况,应立即报警处理。街道办事处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公司做好检查记录。
(二)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和居民自我管理服务相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由承租户代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组成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工作。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辖区街道办事处是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主体,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物业公司的管理、监督、考核。
(三)公共租赁住房物业公司负责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钥匙、水卡、电卡、气卡、设施、设备、内部结构、装饰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退房检查表;严格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房屋钥匙、水卡、电卡、气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人员清单台账;协助清退违规户;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日常巡逻及检查力度,每日巡逻检查时间不少于4个小时,巡逻检查范围为每幢房屋每一楼层,重点检查承租户房屋使用、私搭乱建、违法犯罪等情况,消防、电力、燃气、供水等公共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小区内电梯安全及公共区域安全情况及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同意。
(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应遵守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小区物业管理费。
五、公共租赁住房退出
(一)承租人租赁期满或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承租条件导致退租的,承租人应将公共租赁住房恢复原状,并结清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承租人可在不影响房屋其它设施和设备的前提下拆卸装修物品,不能拆卸的部分不作任何补偿。
(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前由承租人通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物业公司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设备、设施、内部结构、装饰等进行检查,若一切完好,物业公司出具退房检查表,若有损坏,承租人应进行修复后,再通知物业公司验房。承租人凭退房检查表、押金、租金发票(按月退还)、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前往雨城区住建局退还承租人房屋租金或押金。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申请人擅自转让、转借、出租或者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3.擅自或违法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住房或承租期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不再符合保障准入条件的或租赁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地获得自有住房的(购买网签备案期房的自交房之日后9个月起算,购买存量房的自办理产权登记之日后9个月起算);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
4.未按规定提交年审材料或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年审的;
5.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6.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死亡后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超标的;
7.外来务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调离申请地的;
8.出现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退房期限一般为1个月,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责任分工
(一)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年度资格复审及相关材料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盖章;负责调查处理所在辖区居民信访举报和稳定工作;收取承租人押金、租金并签订合同;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整改;配合小区物业收取物业管理费;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工作;负责所在辖区违规户的房屋清退工作。
(二)雨城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拟订、工作指导;负责提供待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数量、坐落地址及楼层、户型、面积、房号等情况;负责对经过各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署联合审查意见并盖章;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租金、押金收缴并签订合同;配合用人单位调查处理新就业无房职工信访举报及清退工作;负责全区房屋租金、押金的退还工作。
(三)雨城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认定工作并签署意见盖章;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信息状况进行核查认定工作;区残联负责残疾等级核查认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按期反馈核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四)雅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认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按期反馈核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五)雨城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年度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违规行为或不符合保障资格拒不退房的进行问责。
(六)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商注册、股份信息进行核查认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按期反馈核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七)雨城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认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按期反馈核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八)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等信息进行核查认定工作;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雨城区规划区外)的住房进行核查认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公租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按期反馈核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九)雨城区审计局负责跟踪审计工作。
(十)雨城区发改局负责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雨城区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十一)雨城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维护资金及物业补贴费用;负责租金、押金等相关费用收取工作进行指导。
(十二)雨城区统计局负责收集雨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十三)雨城区公安分局负责调查处置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单位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七、工作要求
对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保障对象登记,责令其限期腾退住房并按市场价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年度资格复核按照“谁审核,谁签字”的原则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公共租赁住房违规户按照“哪里申请,哪里清退”的原则负责清退。
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年度资格复核及后续管理工作中,对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至 年 月 日,
国务院、省政府及上级住房保障部门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材料说明
3.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信息表
4.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5.雅安市雨城区关于****年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名单的公示
附件1
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建伟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赵飞勇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季宗强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魏雅锦 雅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副
主任
史小琼区纪委监委副主任
林 琪 区审计局局长
刘年蓉 区住建局局长
干 兵 区民政局局长
曾 军区发改局局长
周雅军 区财政局局长
杨 康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 勇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田 莉区统计局局长
徐 娟区人社局局长
赵 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杨宇 东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官 骏 西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袁成 河北街道办事处主任
任 洪青江街道办事处主任
旷年益 大兴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后续管理工作中的政策措施,解决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和协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向区政府请示报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年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市雅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及街道办事处抽调。办公室具体负责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后续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住建局。
附件2
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申请材料说明
一、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中等偏下家庭提供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需提供户主页,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页;
2、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3、低保证复印件;
4、婚姻情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
5、学籍证明,学校出具的证明书应提供原件,学生证、学籍卡提供复印件;
6、死亡证明复印件;
7、劳动合同复印件;
8、收入证明,需提供上年度全年工资卡银行明细原件,用人单位开具的上年度全年收入证明原件;灵活就业人员、无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原件需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核实意见并盖章;
9、社保缴纳证明,社保局开具的证明需原件;
10、县级以上病情证明复印件及全年医疗报销凭证;
11、残疾证复印件;
12、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提供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需提供户主页,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页;
2、城区居住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4、毕业证复印件;
5、婚姻情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为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不包含个体工商户;
7、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或录用证明复印件;
8、社保缴纳证明,社保局出具的缴费证明需原件;
9、未租住公房以及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给予补贴补助的证明原件。
10、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外来务工家庭提供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需提供户主页,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页;
2、城区居住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4、婚姻情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为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不包含个体工商户;
6、劳动合同复印件;
7、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必须为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保;
8、收入证明,需提供上年全年工资卡银行明细原件,用人单位开具的上年全年收入证明原件;
9、未租住公房以及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给予补贴补助的证明原件。
10、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附件3 ****年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信息表 | ||||||||
填报单位: | 负责人(公章)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登记号(户) | 家庭成员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性质 | 家庭人数 | 户口所在社区 | 是否残疾(军人、环卫、公交等) | 备注 |
举例:1 | 主申请人 | 女 | 主申请人身份证号 | 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 | 3 | ⅹⅹ社区 | ||
家庭成员1 | 男 | 家庭成员身份证号1 | ||||||
家庭成员2 | 男 | 家庭成员身份证号2 | ||||||
注:1、“登记号”以“户”为单位 ;2、表的信息必须详细准确填写;3、在“家庭性质”一栏注明,其它各栏按实际情况填写. |
附件4
登记编号:□□□□□□□□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申
请
审
核
表
申请人:
户籍地址:
申请日期:年月日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 请 人基本 情 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单位地址 | |||||||||||
工作现状 | □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机关事业单位 | |||||||||||
婚姻状况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户籍所在地 | |||||||||||
申请人 类型 |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持有低保证) □城区低收入家庭□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 |||||||||||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的特殊人员 | □退役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见义勇为”人员 □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当地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 □市级以上“劳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持有雨城区《低保证》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
月收入 | 工薪收入元,财产性收入元,共计元。 | |||||||||||
家庭月收入 | 工薪收入元,财产性收入元,共计元。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 就读学校 | 月收入 | ||||||
家庭成员情况 | 是否有私有产权房 | □是 (房屋坐落: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人) □否 | ||||||||||
是否在城区有承租公房 | □是 (房屋坐落: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人) □否 | |||||||||||
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雨城区范围内是否房屋转让 | □是 □否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以下所填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1.房产:名下无住房、商品房以及商铺、车库(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除外),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以及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房产,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房产,未享受住房补贴、住房补助; 2.工商企业(股份):名下无出资额10万元以上的公司(股份)或者其它形式估值10万以上的商业资产,且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注销、吊销、变更股份、商业资产、公司的; 3.拆迁安置: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4.车辆:名下无车辆; 5.婚姻人口:如实申报婚姻状况及家庭人口情况; 6.家庭收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7.社保信息:如实按照社保缴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8.无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情况。 本人承诺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收入、工商(股份)、拆迁安置、车辆、婚姻人口等信息的调查核实,并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经联合审核,填写内容或提供材料与此承诺不符,自愿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隐报、瞒报等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 (签字按手印) 共同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
申请人提供证件列表
序号 | 证件名称 | 页数 |
1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 |
2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等) | |
3 | 家庭收入证明(《低保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工资明细等) | |
4 | 劳动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 |
5 | 学校出具的证明书应提供原件,学生证、学籍卡复印件 | |
6 | 申请人居住证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证明原件 | |
7 | 其他材料 |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证件原件审核无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仔细阅读“申请承诺书”,申请资料齐全,经公示无异议,符合申报,证明及复印件共 页。 街道办审核员(签字): 年 月 日 |
注:1、若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方面有问题,可委托监护人填写。
2、以上复印件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审核意见
所在社区初审意见: 家庭类型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家庭类型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雨城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复核家庭类型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雨城区住建局(联合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登记编号:□□□□□□□□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
请
审
核
表
申请人:
户籍地址:
申请日期:年月日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 请 人基本 情 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单位地址 | |||||||||||||||
申请类型 | 新就业无房职工 | 学历 | 毕业时间 | |||||||||||||
初次在雨城区就业时间 | 联系电话 | |||||||||||||||
婚姻状况 | 户籍所在地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 就读学校 | 户籍地 | ||||||||||
家庭住房情况 | 是否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有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房产) | □是 (房屋坐落: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人) □否 | ||||||||||||||
是否在雨城区承租公房 | □是 (房屋坐落: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人) □否 | |||||||||||||||
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雨城区范围内是否房屋转让 | □是□否 | |||||||||||||||
雨城区范围内是否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 □是□否 |
备注:申请人为单身的,仅填写1人信息,已婚申请人家庭成员填写配偶及子女信息。
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1.房产: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房产),并在申请日前3年内在雨城区未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未享受住房补贴、住房补助; 2.拆迁安置: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雨城区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3.婚姻人口:如实申报婚姻状况及家庭人口情况; 4.社保信息:如实按照社保缴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5.无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申请条件的情况。 本人承诺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工作、住房、社保、拆迁安置、婚姻人口等信息的调查核实,并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经联合审核,填写内容或提供材料与此承诺不符,自愿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隐报、瞒报等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 (签字按手印) 共同申请人: (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
申请人提供证件列表
序号 | 证件名称 | 页数 |
1 | 申请人雨城区中心城区居住证复印件 | |
2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 |
3 |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等) | |
4 | 申请人毕业证复印件 | |
5 | 申请人录用证明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 |
6 | 申请人社保缴纳复印件(日期范围为初次在雨城区参保至申请月) | |
7 | 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证明原件 | |
8 | 其他证明材料 | |
9 |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证件原件审核无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仔细阅读“申请承诺书”,申请资料齐全,经公示无异议,符合申报,证明及复印件共页。 所在单位审核员(签字): 年 月 日 |
注:1、若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方面问题,可委托监护人填写。
2、以上复印件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审核意见
所在单位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字): 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雨城区住建局(联合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雅安市雨城区关于****年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第一次公示名单
经过自愿申请,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审核,现将本次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的家庭情况予以公示。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如有异议,请于年月日向街道办事处如实反映情况。现将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申请编号 | 街道办事处 | 所在社区 | 申请人姓名 | 家庭人口 | 家庭类型 |
特此公示
公示期:年月日- 年月日。
举报电话:
举报地址:
年 月 日
为加快解决全区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最大化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率,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修订完善了《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0月20日前书面反馈至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35-*******
邮箱:**********@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0日
附件
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解决全区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最大化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率,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雅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有序、规范。
二、申请范围及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先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配偶及未分户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相关符合条件规定如下:
(一)城镇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人数计算),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雨城区城镇户籍,且在雨城区工作或居住。两代以上共同居住或同在一处居住的一家人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合并按一户计算。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财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出资额10万元以上的公司(股份)或者其它形式估值10万以上的商业资产,且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注销、吊销、变更股份、商业资产、公司的,均不纳入保障范围)低于政府公布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雨城区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的房产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雨城区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5.放弃抽签选房、已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5年内不予纳入保障范围。
6.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及年满45周岁的单身人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孤儿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外来务工人员需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雨城区城区居住证,申请人在雨城区城区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雨城区城区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以上,且合同履行一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用人单位在雨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财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出资额10万元以上的公司(股份)或者其它形式估值10万以上的商业资产,且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注销、吊销、变更股份、商业资产、公司的,均不纳入保障范围)低于雨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未在雨城区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4.申请人为单身的,不受年龄限制,仅限于1人申请;已婚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为配偶及子女,父母及其他人员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雨城区城区的城镇户籍或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或雨城区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3.申请人在雨城区城区所辖范围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雨城区城区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合同履行满3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用人单位为其在雨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未在雨城区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5.新就业的无房职工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招录的公务员(参公)和事业人员,从毕业或雨城区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未在雨城区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的可凭录用文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6.申请人为单身的,不受年龄限制,仅限于1人申请,已婚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为配偶及子女,父母及其他人员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其它
环卫、公交、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人员及稳定新就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可按符合家庭类型进行申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因病等特殊原因房屋过户不满三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出具意见及相关材料后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中等偏下的家庭收入标准参照雨城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左右确定,中等偏下的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四川省居民家庭状况核对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对。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提出,报雨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低收入家庭标准可参照《雅安市民政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全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雅民发〔2020〕67号)的规定确定。低收入家庭按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认定。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四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规定核对。
(五)符合以上规定的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住房。
1.退役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2.重残丧失劳动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3.当地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
4.市级以上劳模。
5.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无房家庭。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
1.按照住房困难户按需申报、工作人员分批次审批、按程序公示、统一分房的方式开展。
城镇居民、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由用人单位集体申请。
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由务工地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申请人在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填写《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申请审核表填写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承诺自愿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婚姻、工商(股份)、拆迁安置、车辆、社保及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实并签字按手印确认,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不同意签署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书的,不受理其申请。
2.申请人应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学籍证明、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开具的孤残儿证明等证明。
(2)收入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及上年度全年工资流水明细;退休人员出具近期3个月退休工资明细;灵活就业人员和无工作的申请家庭,收入证明需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后签署核实意见并盖章,开具无工作证明的家庭应按照雨城区最低生活标准进行核算,社区未签署核实意见并盖章的,街道办事处应按资格不符处理。
患有重大疾病或需长期用药的提供县级以上重大疾病证明复印件及上年度全年用药报销凭证,由申请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审核、民政部门复核。
(3)工作证明。
毕业证书、事业或企业单位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公示文件复印件以及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贴补助的证明原件。
(4)市级以上“劳模”、烈属、退役军人、伤残军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和持有残联颁发《残疾证》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件、证书。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各类型家庭根据相应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资料不齐或资料不符的都将按资格不符处理。
(二)初审及审核。
1.申请家庭需本人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社区居委会先行受理)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经办人员仔细查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雨城区注册企业所属辖区(外来务工类型),核实家庭人口、婚姻和收入等情况,指导申请家庭按申请类型如实填写,经办人员需向申请家庭告知申请事项,递交申请所需材料及违反规定处理方式。确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证件原件审核无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格后审核员和负责人在《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如户主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家庭应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
2.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人严格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把关,申请家庭提供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接受其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通过审核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婚姻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时间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7日)。
街道办事处确定申请家庭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格,第一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全部申请材料以及填写的《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信息表》(包括电子档及纸质文件)移交雨城区住建局录入申请家庭基本信息,申请家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移交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用人单位确定申请家庭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格后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全部申请材料以及填写的《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信息表》(包括电子档及纸质文件)移交雨城区住建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家庭类型复核。
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后,雨城区住建局将城镇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和中等偏下收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材料全部移交雨城区民政局,雨城区民政局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收入状况进行复核(复核时间15日内)并在《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签署家庭类型复核意见并盖章后将材料移交雨城区住建局。
(四)联合审核。
雨城区住建局及时将申请家庭身份信息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雅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雅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雅安市交通警察支队、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雨城区民政局、雨城区人社局、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车辆、工商(股份)、婚姻状况、拆迁安置、社保等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时间30日内)并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反馈核查结果,反馈的信息要确保准确无误。雨城区住建局负责对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雨城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签署联合审核意见并盖章。对联合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雨城区住建局通知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进行申诉,联合审核部门应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五)分配。
1.雨城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公开实物配租工作,采取抽签方式进行房屋分配。
2.经审核通过的市级以上“劳模”、烈属、退役军人、伤残军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和持有残联颁发《残疾证》人员可以优先选房。
3.选房时间:按批次进行分配,城镇居民、外来务工人员选房时间由申请地社区居委会通知;新就业无房职工选房时间由用人单位通知。
4.选房采取公开的方式举行,邀请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雅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纪委监察委、审计相关人员,以及申请人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六)实施保障。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由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单位授权雨城区人民政府,与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订协议或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为2年,合同签订前,承租人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当年房屋租金(按月收取),并缴纳房屋保证金。承租人凭租金、保证金发票、房卡及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在物业处办理入住手续,房屋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七)年度租赁资格复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一般为2年,住房保障部门每两年复核一次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前1个月,承租人及其共同承租人因家庭成员、婚姻、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需在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会填写《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审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当年家庭收入、住房及家庭成员情况。雨城区住建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租赁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缴纳租金并签订续租合同;未通过复审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终止,由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通知承租人在30日之内将房屋腾退。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由所在社区、街道办进行审核,若共同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变更承租人及租赁合同继续承租,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若承租人无共同申请人,则任何人不得继续承租,由社区居委会通知承租人亲属在30日之内将房屋腾退。承租人无亲属或孤寡老人等特殊人群死亡的由申请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办理退房手续。
承租人在年度资格复审中,经审核为退休人员,收入超过核定标准,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名下无房产、工商企业、拆迁、车辆等信息,应提高租金收取标准,可继续居住。
新就业无房职工中家庭成员、婚姻、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需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并督促复审通过的人员及时到雨城区住建局缴纳租金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积极配合资格复审及租金缴纳工作的,后续将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未通过复审或已离职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终止,由用人单位通知承租人在30日之内将房屋腾退;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入住公租房职工的后续管理及违规户清退工作。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承租户入住后,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社区及时纳入管理。街道办事处应牵头,会同辖区派出所及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公司对辖区承租户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人员信息进行入户检查。检查内容:是否违规转租、转借;是否长期闲置、房屋内是否存放危险物品;是否违规经营商业;房屋内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是否改变房屋用途情况;是否按时参加年审;是否按期缴纳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是否违规占用公共区域;是否存在私搭乱建和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对于检查发现的违规情况,街道办事处应要求承租户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情况,应立即报警处理。街道办事处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公司做好检查记录。
(二)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和居民自我管理服务相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由承租户代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组成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工作。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辖区街道办事处是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主体,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物业公司的管理、监督、考核。
(三)公共租赁住房物业公司负责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钥匙、水卡、电卡、气卡、设施、设备、内部结构、装饰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退房检查表;严格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房屋钥匙、水卡、电卡、气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人员清单台账;协助清退违规户;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日常巡逻及检查力度,每日巡逻检查时间不少于4个小时,巡逻检查范围为每幢房屋每一楼层,重点检查承租户房屋使用、私搭乱建、违法犯罪等情况,消防、电力、燃气、供水等公共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小区内电梯安全及公共区域安全情况及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同意。
(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应遵守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小区物业管理费。
五、公共租赁住房退出
(一)承租人租赁期满或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承租条件导致退租的,承租人应将公共租赁住房恢复原状,并结清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承租人可在不影响房屋其它设施和设备的前提下拆卸装修物品,不能拆卸的部分不作任何补偿。
(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前由承租人通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物业公司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设备、设施、内部结构、装饰等进行检查,若一切完好,物业公司出具退房检查表,若有损坏,承租人应进行修复后,再通知物业公司验房。承租人凭退房检查表、押金、租金发票(按月退还)、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前往雨城区住建局退还承租人房屋租金或押金。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申请人擅自转让、转借、出租或者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3.擅自或违法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住房或承租期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不再符合保障准入条件的或租赁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地获得自有住房的(购买网签备案期房的自交房之日后9个月起算,购买存量房的自办理产权登记之日后9个月起算);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
4.未按规定提交年审材料或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年审的;
5.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6.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死亡后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超标的;
7.外来务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调离申请地的;
8.出现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退房期限一般为1个月,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责任分工
(一)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年度资格复审及相关材料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盖章;负责调查处理所在辖区居民信访举报和稳定工作;收取承租人押金、租金并签订合同;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整改;配合小区物业收取物业管理费;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工作;负责所在辖区违规户的房屋清退工作。
(二)雨城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拟订、工作指导;负责提供待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数量、坐落地址及楼层、户型、面积、房号等情况;负责对经过各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署联合审查意见并盖章;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租金、押金收缴并签订合同;配合用人单位调查处理新就业无房职工信访举报及清退工作;负责全区房屋租金、押金的退还工作。
(三)雨城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认定工作并签署意见盖章;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信息状况进行核查认定工作;区残联负责残疾等级核查认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按期反馈核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四)雅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认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按期反馈核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五)雨城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年度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违规行为或不符合保障资格拒不退房的进行问责。
(六)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商注册、股份信息进行核查认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按期反馈核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七)雨城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认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按期反馈核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八)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等信息进行核查认定工作;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雨城区规划区外)的住房进行核查认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公租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按期反馈核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九)雨城区审计局负责跟踪审计工作。
(十)雨城区发改局负责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雨城区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十一)雨城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维护资金及物业补贴费用;负责租金、押金等相关费用收取工作进行指导。
(十二)雨城区统计局负责收集雨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十三)雨城区公安分局负责调查处置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单位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七、工作要求
对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保障对象登记,责令其限期腾退住房并按市场价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年度资格复核按照“谁审核,谁签字”的原则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公共租赁住房违规户按照“哪里申请,哪里清退”的原则负责清退。
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年度资格复核及后续管理工作中,对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至 年 月 日,
国务院、省政府及上级住房保障部门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材料说明
3.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信息表
4.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5.雅安市雨城区关于****年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名单的公示
附件1
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建伟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赵飞勇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季宗强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魏雅锦 雅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副
主任
史小琼区纪委监委副主任
林 琪 区审计局局长
刘年蓉 区住建局局长
干 兵 区民政局局长
曾 军区发改局局长
周雅军 区财政局局长
杨 康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 勇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田 莉区统计局局长
徐 娟区人社局局长
赵 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杨宇 东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官 骏 西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袁成 河北街道办事处主任
任 洪青江街道办事处主任
旷年益 大兴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后续管理工作中的政策措施,解决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和协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向区政府请示报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年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市雅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及街道办事处抽调。办公室具体负责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后续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住建局。
附件2
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申请材料说明
一、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中等偏下家庭提供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需提供户主页,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页;
2、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3、低保证复印件;
4、婚姻情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
5、学籍证明,学校出具的证明书应提供原件,学生证、学籍卡提供复印件;
6、死亡证明复印件;
7、劳动合同复印件;
8、收入证明,需提供上年度全年工资卡银行明细原件,用人单位开具的上年度全年收入证明原件;灵活就业人员、无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原件需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核实意见并盖章;
9、社保缴纳证明,社保局开具的证明需原件;
10、县级以上病情证明复印件及全年医疗报销凭证;
11、残疾证复印件;
12、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提供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需提供户主页,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页;
2、城区居住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4、毕业证复印件;
5、婚姻情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为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不包含个体工商户;
7、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或录用证明复印件;
8、社保缴纳证明,社保局出具的缴费证明需原件;
9、未租住公房以及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给予补贴补助的证明原件。
10、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外来务工家庭提供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需提供户主页,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页;
2、城区居住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4、婚姻情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为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不包含个体工商户;
6、劳动合同复印件;
7、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必须为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保;
8、收入证明,需提供上年全年工资卡银行明细原件,用人单位开具的上年全年收入证明原件;
9、未租住公房以及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给予补贴补助的证明原件。
10、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附件3 ****年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信息表 | ||||||||
填报单位: | 负责人(公章)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登记号(户) | 家庭成员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性质 | 家庭人数 | 户口所在社区 | 是否残疾(军人、环卫、公交等) | 备注 |
举例:1 | 主申请人 | 女 | 主申请人身份证号 | 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 | 3 | ⅹⅹ社区 | ||
家庭成员1 | 男 | 家庭成员身份证号1 | ||||||
家庭成员2 | 男 | 家庭成员身份证号2 | ||||||
注:1、“登记号”以“户”为单位 ;2、表的信息必须详细准确填写;3、在“家庭性质”一栏注明,其它各栏按实际情况填写. |
附件4
登记编号:□□□□□□□□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申
请
审
核
表
申请人:
户籍地址:
申请日期:年月日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 请 人基本 情 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单位地址 | |||||||||||
工作现状 | □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机关事业单位 | |||||||||||
婚姻状况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户籍所在地 | |||||||||||
申请人 类型 |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持有低保证) □城区低收入家庭□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 |||||||||||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的特殊人员 | □退役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见义勇为”人员 □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当地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 □市级以上“劳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持有雨城区《低保证》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
月收入 | 工薪收入元,财产性收入元,共计元。 | |||||||||||
家庭月收入 | 工薪收入元,财产性收入元,共计元。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 就读学校 | 月收入 | ||||||
家庭成员情况 | 是否有私有产权房 | □是 (房屋坐落: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人) □否 | ||||||||||
是否在城区有承租公房 | □是 (房屋坐落: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人) □否 | |||||||||||
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雨城区范围内是否房屋转让 | □是 □否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以下所填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1.房产:名下无住房、商品房以及商铺、车库(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除外),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以及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房产,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房产,未享受住房补贴、住房补助; 2.工商企业(股份):名下无出资额10万元以上的公司(股份)或者其它形式估值10万以上的商业资产,且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注销、吊销、变更股份、商业资产、公司的; 3.拆迁安置: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4.车辆:名下无车辆; 5.婚姻人口:如实申报婚姻状况及家庭人口情况; 6.家庭收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7.社保信息:如实按照社保缴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8.无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情况。 本人承诺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收入、工商(股份)、拆迁安置、车辆、婚姻人口等信息的调查核实,并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经联合审核,填写内容或提供材料与此承诺不符,自愿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隐报、瞒报等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 (签字按手印) 共同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
申请人提供证件列表
序号 | 证件名称 | 页数 |
1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 |
2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等) | |
3 | 家庭收入证明(《低保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工资明细等) | |
4 | 劳动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 |
5 | 学校出具的证明书应提供原件,学生证、学籍卡复印件 | |
6 | 申请人居住证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证明原件 | |
7 | 其他材料 |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证件原件审核无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仔细阅读“申请承诺书”,申请资料齐全,经公示无异议,符合申报,证明及复印件共 页。 街道办审核员(签字): 年 月 日 |
注:1、若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方面有问题,可委托监护人填写。
2、以上复印件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审核意见
所在社区初审意见: 家庭类型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家庭类型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雨城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复核家庭类型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雨城区住建局(联合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登记编号:□□□□□□□□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
请
审
核
表
申请人:
户籍地址:
申请日期:年月日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 请 人基本 情 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单位地址 | |||||||||||||||
申请类型 | 新就业无房职工 | 学历 | 毕业时间 | |||||||||||||
初次在雨城区就业时间 | 联系电话 | |||||||||||||||
婚姻状况 | 户籍所在地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 就读学校 | 户籍地 | ||||||||||
家庭住房情况 | 是否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有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房产) | □是 (房屋坐落: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人) □否 | ||||||||||||||
是否在雨城区承租公房 | □是 (房屋坐落: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人) □否 | |||||||||||||||
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雨城区范围内是否房屋转让 | □是□否 | |||||||||||||||
雨城区范围内是否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 □是□否 |
备注:申请人为单身的,仅填写1人信息,已婚申请人家庭成员填写配偶及子女信息。
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1.房产: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房产),并在申请日前3年内在雨城区未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未享受住房补贴、住房补助; 2.拆迁安置: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雨城区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3.婚姻人口:如实申报婚姻状况及家庭人口情况; 4.社保信息:如实按照社保缴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5.无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申请条件的情况。 本人承诺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工作、住房、社保、拆迁安置、婚姻人口等信息的调查核实,并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经联合审核,填写内容或提供材料与此承诺不符,自愿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隐报、瞒报等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 (签字按手印) 共同申请人: (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
申请人提供证件列表
序号 | 证件名称 | 页数 |
1 | 申请人雨城区中心城区居住证复印件 | |
2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 |
3 |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等) | |
4 | 申请人毕业证复印件 | |
5 | 申请人录用证明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 |
6 | 申请人社保缴纳复印件(日期范围为初次在雨城区参保至申请月) | |
7 | 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证明原件 | |
8 | 其他证明材料 | |
9 |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证件原件审核无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仔细阅读“申请承诺书”,申请资料齐全,经公示无异议,符合申报,证明及复印件共页。 所在单位审核员(签字): 年 月 日 |
注:1、若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方面问题,可委托监护人填写。
2、以上复印件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审核意见
所在单位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字): 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雨城区住建局(联合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雅安市雨城区关于****年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第一次公示名单
经过自愿申请,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审核,现将本次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的家庭情况予以公示。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如有异议,请于年月日向街道办事处如实反映情况。现将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申请编号 | 街道办事处 | 所在社区 | 申请人姓名 | 家庭人口 | 家庭类型 |
特此公示
公示期: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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