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
南通达因电子有限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
2022年4月1日,我局收到方泉邮寄的实名举报南通达因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伪造其身份信息骗取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要求查明情况并予以处理的行政举报信。我局于4月1日将相关举报材料移送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核实,8月19日我局收到市场监管局《关于撤销南通达因电子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建议函》,建议“由公司登记机关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责令改正,撤销《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变更[2014]第********号)作出的变更登记”,我局于8月19日对南通达因电子有限公司涉嫌冒用方泉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南通达因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冒用方泉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已构成了申请变更登记有限公司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关于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方案》(苏锡通编委〔2020〕2号)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南通达因电子有限公司2014年10月30日的公司变更登记。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你公司(个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个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市场准入处联系电话: ********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9月20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送达方式 | |||
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是否要求举行听证 | ||
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
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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