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州市知识产权数字化产业园运营项目质疑的回复函

关于对湖州市知识产权数字化产业园运营项目质疑的回复函

关于对湖州市知识产权数字化产业园运营项目质疑的回复函

致: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对湖州市知识产权数字化产业园运营项目(项目编号:HZTC-(Z)*******)的质疑函,我单位于2022年9月13日已收悉。

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现作如下回复:

质疑事项1:投标系统设计概念模糊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公告所述,湖州市知识产权数字化产业园运营项目采取线上投标,且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该项目采用的线上投标系统“政采云”存在系统设计概念模糊、“联合投标”与“非联合投标”共用一个按键,使用者难以理解。我司在“政采云”系统上传标书时,按“非联合投标”按键才能继续填写联合体投标相关内容,此项目我司为联合体投标,此系统设计模糊了投标关键要求,存在歧义,对我司参与投标进行了第一步误导。具体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

回复:在收到贵公司对本项目的质疑后,我单位将贵单位所质疑事项转交政采云客服,经政采云核实回复:项目是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在投标客户端的基本信息会提示该标项允许联合体。未开就显示非联合体。开就显示联合体。页面显示没有问题。

质疑事项2:投标系统设计逻辑混乱

事实依据:根据上述第1条所述,投标系统对我司参与此次投标进行了“非联合体投标”认定,按照常规产品设计逻辑,“非联合体投标”选项的歧义,误导我司选错后应该不提供“联合体投标”相关选项,但事实中我司在后续上传投标电“联合体投标”相关选项,但事实中我司在后续上传投标电子标书时,根据系统指示,继续按照“联合体申报”相关要求提交了相应的投标文件,造成了我司参与该项目投标的第二步误导。

回复:经政采云核实回复:项目是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在投标客户端的基本信息会提示该标项允许联合体。未开就显示非联合体。开就显示联合体。页面显示没有问题。

质疑事项3:投标未进行关键步骤提醒

事实依据:我司在参与此项目投标中,曾多次致电招标公司咨询联合投标问题,但在后续上传投标文件中,“是否联合体投标”这一关键确认按键未进行任何提醒,且开标前也未有任何关于此项目投标相关确认信息及通知。我司在线上评审各公司分数公布后致电数次才得知此须目被认定为废标及废标原因。

回复:经政采云核实回复:系统已经在投标客户端那里让用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流程操作是按节点的,什么节点操作什么内容,因为有的供应商不是联合体投标。

由于系统设置原因,代理公司在项目开标前无法获知投标单位的具体信息,所以代理公司亦无法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信息进行任何提醒。

质疑事项4:废标结果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判决结果无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同投标协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事实依据:我司在参与此项目投标过程中,我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法程序办理,完全符合其招标流程及相关要求,线上投标系统及给招标公司邮寄的加密CA 电子投标文件中均按照要求提交了“联合投标协议”及相关材料,无上述废标条例所示情况。评审委员会未查询证明材料否决我司投标,或废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回复: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三条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第七款投标无效的情形中第一点“在开标结束后(评标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其中第九项规定为:“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协议书的”。在贵单位提供的《资格文件》中并未提供联合体协议书,经评标现场电话询标后确认贵单位为联合体投标且联合体协议书并未在《资格文件》中上传,做无效标处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特此回复。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天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0日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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